详述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摘要: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行政权力属于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共同构成国家权力的主要内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经常被社会各界所诟病的一种现象,其形成有着各方面复杂原因,但其危害性大,从根本上扭曲了竞争的本质,直接影响到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本文通过法律条文对行政权力以及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详细论述,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所构成的危害,以及应对措施。
关键字: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原因、危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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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述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据《反垄断法》第8条,一般认为,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实际上滥用行政权力并非是行政性垄断的唯一行为标准,其行为标准应当是行政主体职权违法,即除了滥用行政权力之外,超越行政权力、行政失职等均能构成行政性垄断。因此,行政性垄断应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违法(诸如滥用行政权力、超越行政权力或者行政失职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成因
(1)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同步,政企分离不彻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行政垄断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之后,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行政垄断。在几乎所有的行业,从市场准入,到原材料的提供、价格的制定、产量的规定,都由政府直接规定,政府进行了垄断。1979年之后,政府放松或放弃了对大多数行业的管制,竞争的局面逐渐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但是在一些具有网络特性的行业,政府仍然处于垄断地位,常常以行业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名,通过法令、政策、行政法规等手段从事各种反竞争活动
(2)我国的地区、部门利益在改革中不断强化、独立。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驱动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财政分权和行政分权,扩大了地方和行业的行政权力,本地区、本部门企业经营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的高低。当本地区的企业竞争乏力,经济效益下降,政府和部门往往不是用市场的手段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而是用行政命令,排斥、限制、阻碍外地或者部门外企业的进入。这种地方部门利益强化带来的追求本地本部门利益的欲望,是产生行政垄断,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动力。
(3)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权膨胀之影响,惯于超越或滥用行政职权。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不够完善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虽然《反垄断》已经出台,但与此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却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4)控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实施不力。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性垄断只规定了很轻的法律责任,并且由于现行法律不允许通过行政诉讼以及民事公诉制度来追究行政垄断责任,这使得只有一点点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几乎没有实现的可能。再加上行政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和意识的欠缺以及绵延数千年的“官本位”思想的作祟,使得我们的部分地方政府或者政府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垄断时是那么的“冠冕堂皇”和肆无忌惮。可见,依法严厉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是阻止行政垄断泛滥的重要法律保障。
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与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共性,但又有自己的个性。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的级别,但从规定所规范的范围是排斥中央国家一级的政府机关即国务院,而专指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所属部门的范围,则既包括中央又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及职能部门。2、这类行为的客体是竞争条件下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
竞争条件下交易的商品都应遵循市场规律进行流转。而限制竞争行为或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此类行为指向的目标是市场上本来平等竞争的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限制竞争,使本应公平交易的竞争成为不可能交易或成为不平等交易。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对经济职权的滥用。
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这种职权的行使对于政府及其部门来说,是极其严肃的,要防止滥用职权的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对行政权力的滥用,是一种滥用经济职权的违法行为。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 这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这一限定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如政府及所属部门明文规定或公开指示、命令、通知他人购买自己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又如在所管辖区域内建关设卡,公开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公开阻碍本地商品外流……都属于直接地限制竞争行为。如主体采用较隐蔽的,但他人无法自由交易的手段,则是间接地限制竞争行为。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危害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富兰克林曾说过一句治国名言:“政权和商业结合就是罪恶的开始”。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干扰了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进行,是一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既损害了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终因保护落后、阻滞前进,也损害本地区本部门的长远利益。 1、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行政性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
2、损害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市场主体即企业是构成市场的基本要素,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应当是独立的自由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有权自主决定一切经营行为。而行政性垄断则通过强制限定交易、强制“拉郎配”等手段直接侵害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而妨碍了企业之间自由的和公平的竞争。
3、滋生政治腐败,破坏良好的社会风气。行政性垄断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它的泛滥使得企业花费大量费用用于寻租行为,尤其是要取得行政性垄断的庇护,这必然产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良好的社会风气。
4、阻碍形成自由、公平有效的竞争秩序。行政性垄断通过“条块分割”和企业差别待遇制等行政手段,直接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自然难以期待出现有效竞争的良好秩序。
5、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从1980年以来,为发展规模经济和打破地区和部门垄断,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纷纷采用行政手段促成企业的兼并、重组,结果建立了一批全国性和地区性的行政性公司和企业集团,但这样反而增加了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的严重程度。由于这些行政性公司、企业集团都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一旦进入了经济领域,极易演化成经济性垄断。
6、破坏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成果,阻碍其进一步深化。行政性垄断的行为不仅直接阻碍了统一、开放大市场的形成,而且使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受到破坏,使得一部分企业又成为政府的附庸。而行政性垄断又恢复了政府对企业的不适当的干预,并且这种不适当干预往往伴有权钱交易等。以上这些都是与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目标背道而驰的。
四、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的应对措施
(一)进行体制改革
行政性垄断本质上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政府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力相互角力的产物,是体制改革不彻底、不全面、不到位的结果。因此,消除行政性垄断应当也只能通过深化改革、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完全实行政企分开来实现。
(二)法律规制
行政性垄断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才能最终解决问题。
1、行政法规制说。行政性垄断本质上来看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因此可以通过严格的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达到消除行政性垄断的目的。
2、反垄断法规制说。该学说也承认行政性垄断形成的体制原因,同时坚持认为,行政性垄断作为垄断的一种,与经济垄断有着同样的危害性,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发育条件下,行政性垄断比经济性垄断更为普遍。我国反垄断法专家王晓晔研究员也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应当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反垄断意识,有利于他们明辨是非、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而可以自觉抵制这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