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 10710-2009111031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论 党 静 导师姓名职称 鲁世平 副教授 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 学科专业名称 经济法学 论文提交日期 2012年5月13日 论文答辩日期 2012年5月29日 学位授予单位 长安大学 i
On 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Environmental Perspective 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Candidate:Dang Jing Supervisor:Associate Prof. Lu Shiping Chang’an University, Xi’an, China
摘 要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是美国学者歇尔顿于1924年首次提出的,对该责任的研究经历了漫长的历程,大多数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经济责任、政治和文化责任以及环境责任。本文研究的即是企业在环境领域内的社会责任。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环境公害频发,环境保护运动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兴起。在环境保护的浪潮冲击下,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成了一个重要的综合性研究领域。以美、英、德、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加强国内立法, 规定了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制度,把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具体化和法律化,企业自身也开始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纳入经营决策之中,寻求自身发展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性。这一系列的努力使得环境责任成为多年来国际学者最为关心的课题。企业对环境问题的形成难辞其咎。企业作为社会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一方面直接或间接地从环境中获取资源用于生产,另一方面向环境排放生产所产生的废弃物,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环境社会责任。总体而言,由于我国对环境社会责任的研究较晚,相关制度很不完善,立法方面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环境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企业在环境领域的社会责任就成为亟需研究解决的新课题。 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法、辩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分为四部分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多角度的研究和论述。第一部分是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界定。首先是论述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内涵。从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中明确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广义上的企业在环境领域内的社会责任,既包括法律责任也包括道德责任,分别具有双重属性、可操作性和主体资格的长期性的特征。其次探讨了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包括社会契约论和环境权理论。最后总结了我国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在立法、执法和守法以及经济发展四个方面的意义。第二部分是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企业盲目趋利忽视环保和国家立法存在缺陷,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企业的法律定位有局限和社会环保法制意识淡薄。第三部分论述了发达国家和知名企业在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实践。先总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继而介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制度,最后通过三个典型案例说明知名企业在承担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方面做出的表率。第四部分就完善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分别 i
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提出经济法治建议。所提建议包括:完善环保法律体系、提高环保执法水平、提升环保守法状态。 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是当前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现实需要。然而,完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一项系统性法律工程,需要企业、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除了在经济法方面做出努力,我国还应尽快转变现有的经济增长模式,用“包容性”的增长方式发展经济,最终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环境保护 环保立法 环保执法 ii
Abstract Corporation responsibility is the concep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cholar Hilton first proposed in 1924,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search has experienced a long history, most scholars believe that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enterprise includes three aspects: namely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political and cultural responsibility and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This paper studies the enterprise that is in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Nineteen thirtie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frequ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vement began rising in the world.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ide concussion falls, enterpris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comprehensive research field. In the United States, Britain, Germany, Japan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strengthened the domestic legislation, rules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specific and legalization of, enterprises also began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into the management decision-making, to seek their own development and sustainabl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bjectives. This a series of efforts to mak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become over the years international scholars are most concerned about the topic. Enterprise to the environment problems in the formation of the blame. Enterprises as the social activities of the main participants, han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o obtain resources from the environment for the production, the other party for the environment of production waste, thus must assume corresponding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 Overall, due to China's environment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search later, related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legislation also exists some problems, in the sustained and rapid economic growth, environmental pressure increases in the background, the sixteen 5 in plenary meeting put forward clearly " build a resource-saving, environment-friendly society" and" fulfil science development concept, compose builds harmonious society" target, the enterprise in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has become an urgent new task. This paper mainly adopts historical analysis, dialectical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sues iii
associated with multi angle study and discussion. The first part is the definition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first deals with the connotation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made clear in the enterprise in the environment within the field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cluding both legal responsibilities also include moral responsibility, which has dual attributes, the operability and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long term feature. Then it discusses the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legal theory, including the theory of social contract and the theory of the environmental rights. Finally, summed up our country enterprise to undertake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law as well as i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four aspects of meaning. The second part is our country enterpris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 problems and the cause analysis. At present our country the problem of existence basically is the enterprise blind hasten benefit and ignor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national legislation defects, the causes of these problems is the legal position limitation and social environmental law consciousness. The third part discusses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the well-known enterprises in environment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summarize the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legislation,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system, finally through three typical case that the well-known enterprises i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 to make the example. The fourth part is to perfect our country enterpris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law respectively from three aspects economic legal advice. The recommendations include: perfect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system, to increas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enforcement level, promo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ique state.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 friendly society " real need. However, improve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a systematic engineering, law, government, enterprise needs joint efforts of all sectors of society, cannot accomplish at one stroke. In addition to economic law efforts, China should transform as soon as possible existing model of economic growth, with the" inclusive" growth iv
patter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finally to realize economy and environment coordinat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v
目 录 引 言 .......................................................................................................................................................... 1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2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6 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界定 ........................................................................................................... 7 (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内涵 ........................................................................................ 7 1.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定义 .......................................................................................... 7 2.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特征 .......................................................................................... 8 (二)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法理 ................................................................................ 9 1. 萨克斯的生态契约论 ................................................................................................... 9 2. 高桂林的环境权理论 ................................................................................................. 10 (三)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意义 .............................................................................. 11 1.转变企业法制观念 .................................................................................................... 11 2.推动立法不断完善 .................................................................................................... 11 3.完善政府监管体制 .................................................................................................... 12 4.促进经济绿色增长 .................................................................................................... 12 二、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14 (一)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 14 1.企业盲目趋利忽视环保 ............................................................................................ 15 2.国家环保立法存在缺陷 ............................................................................................ 16 (二)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8 1.企业的法律定位有局限 ............................................................................................ 19 2.社会环保法治观念淡薄 ............................................................................................ 19 三、国外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实践 ................................................................................... 21 (一)发达国家的立法 ...................................................................................................... 21 1.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 ................................................................................................ 21 2.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 ................................................................................................ 22 vii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制度 ............................................................................................ 24 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标准 .................................................................................. 24 2.社会管理体系ISO26000标准 .................................................................................. 25 (三)国外知名企业的典型案例 ........................................................................................ 26 1.惠普公司的绿色理念 ................................................................................................ 26 2.索尼公司的环保型产品 ............................................................................................ 27 3.汇丰银行的“推己及人” ............................................................................................. 27 四、完善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经济法制建议 ..................................................................... 29 (一)完善环保立法体系 .................................................................................................... 29 1.完善环保法律体系 .................................................................................................... 29 2.健全环保法律制度 .................................................................................................... 32 (二)提高环保执法水平 ................................................................................................... 34 1.加强政府环保职能 .................................................................................................... 34 2.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 35 (三)提升企业守法状态 .................................................................................................... 36 1.树立绿色经济价值观 ................................................................................................ 36 2.加强环保法律教育 .................................................................................................... 38 结 语 ........................................................................................................................................................ 39 参考文献 ................................................................................................................................................. 40 viii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引 言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广泛推广使得公众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兴起了国际领域内的环保主义浪潮,西方多个国家政府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对企业的生产活动积极干预,使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得到广泛重视。自此,企业不再只推崇赢利至上,而是开始将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诸如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等纳入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体系中。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尽管争论较多,但在企业环境领域的保护问题上观点却空前一致,认为应将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切实纳入社会经济实践并应制定出相关的标准、规范,逐步成为刚性的制度约束。同时,政府也从宏观角度认识到了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不断加强国内立法,并寻求国际间的共同合作,达成了多个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协定,力求建立出具体化、法律化且可操作性强的循环经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体系,保证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又能够可持续发展。环保问题成为全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1990年1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世界经济论坛上呼吁世界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要全面关爱人权、劳工权益和环境权益等重大问题。安南的这次倡议把环境问题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1994年,“可持续森林倡议会”由美国林业和造纸业联合会设立。此次议会提出了人与自然是和谐统一的新视角。2000年7月,《全球契约》论坛召开了第一次高级会议,与会的50多家著名跨国企业的代表均进行郑重承诺:在建立全球化市场的同时,将以《全球契约》为框架,努力改善工人工作环境、不断提高环保水平。至今,《全球契约》这一行动计划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的代表、200多家著名大企业的共同参与。2002年,联合国正式推出《联合国全球协约》(UN Global Compact)。该协约共有九条原则,内容分别涉及到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三个方面,其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有三个原则,分别是:原则七—— 支持对环境挑战采取预防办法;原则八——积极推动对环境负起更大的责任;原则九 —— 鼓励发展和推广无害环境的技术。 二十世纪中后期,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纷纷进驻我国领地安营扎寨,乡镇企业也异军突起,我国国有企业在面临内忧外患的压力之下也开始走向转型之路,纷纷改组改制,各种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打起了争夺之战,毋庸置疑,在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企业制度是中国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强效药,给中国 1
引 言 企业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它不仅使得企业在我国的地位上升到了历史高度,也对社会也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推动力。但是,在企业对经济发展有巨大优势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部分企业唯利是图,片面追求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用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疯狂消耗环境资源,诸如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失调的现象愈演愈烈,资源和环境已经对经济增长发出了制约的信号。我国政府深刻意识到了中国在经济迅速崛起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环境隐患,必须着力解决环境问题才能进一步求发展。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微观经济的主体,应承担更多环境社会责任。 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国家主席胡锦涛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并首次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胡主席强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缓解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要加快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彻底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使经济增长建立在提高人口素质、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注重质量效益的基础上,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措施。“十一五”期间,国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在认识、政策、体制和能力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本课题的研究理论价值在于通过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研究探析明确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必要性,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方式和范围等内容。 本课题的研究实践价值在于通过多角度和深入地分析比较,尽可能挖掘出造成我国目前污染严重、环境问题频发的根源,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给我国的启示说明企业要真正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国家必须要进行多方的引导和规制,要促使企业主动地采取承担环境社会责任,从根源上预防环境问题发生。以期在我国目前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用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这种重要方式关键来平衡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2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们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研究是由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而引出的,实际上是进一步深化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的内涵。因此,我们可以透过国外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发展历程来了解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发展轨迹。美国是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最早的国家,谢尔顿于(Oliver Sheldon)1924年首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个概念并被后来进行研究的学者们广泛认可并确定下来沿用至今。谢尔顿认为企业社会责任除了营利性以外,与其他多种人类需要的责任都是有关系的,其中包含着道德因素,书中说道“社区利益远高于企业的营利”【1】汉密尔顿,美国学者指出:“大型的企业拥有十分广泛的经济权利,任何由他们所做出的决定,包括安装何种环境设备、对谁负责等等都是经济和社会共同决定的,也都会对个人、社团和整个地区产生影响。”[2] 美国的法学研究会在关于企业治理结构的原则中,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做出相应的要求,认为企业应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与自然人法律地位同等,也应承担法定义务【3】;只要是适当的道德要求,商人可以予以考虑;就这样,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产生并发展起来。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商事企业社会责任》由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所发表,此书对于认识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历史意义。该书中表述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三个方面的责任:即经济领域的责任、政治和文化领域内的责任以及环境领域内的责任[4]。但是,当时企业社会责任,学者们更多的是关注企业的人权责任,很少提及对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英国是从20世纪70年才逐渐关注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在1973年加入欧洲共同体之后,《企业法改革》的白皮书由英国贸易与产业部所发表,充分地强调了企业对利害关系人的相关利益责任,认为企业应当把社会责任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企业的决策过程中。英国的工业联合会也持有同样的观点,认为有必要设定企业在环境领域内的法定义务,让其在法律上接受诸如“其商业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恶果及其社会后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5】”。 在此份声明中为企业罗列出了广泛环境问题,诸如要求污染控制、资源保护、地方共同体事务等。自此,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开始被人们正式关注。 【1】 刘俊海. 公司的社会责任[D].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 Robert Law of Corporation in a Nutshell [M ]. West Publishing . [3] American Law Institute .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M] . [4] 乔治.恩德勒,美国著名的经济伦理学家《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 【5】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学与法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42. 3
引 言 由于企业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环境问题),在日本,确立社会责任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的共识,已解决日趋严重的社会危机。在此背景下,日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重点放在了环境问题上。1974年4月,由经济同友会总会所表的木田川的论文中提出:“企业是自由经济主体,应确立企业与新时代相适应的主体性质【6】。对于其在环境等各个领域内产生的额为题,企业必须做出积极地反映【7】 。” 韩国学者李哲松同样认为:“企业的经营结构如果足够合理,那么就蕴含着庞大的经济力量,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实体,因此可以让这一实体承担一部分公益责任,也应该让企业把积蓄的财富部分地还给社会,为公益事业做些贡献。【8】” 然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提出后很快就遭到了固守学派的反对,他们依旧固执地认为企业本质的、唯一的责任就是经济责任即营利,并不存在其他任何社会责任。尽管两派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认知不同,但还是有其他学者表明,注重商业道德的公司会自愿并主动地采纳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如今的企业逐渐转变成了推动社会前进的助推器。【9】自此,企业社会责任观所指的社会责任范围更为宽泛,这种扩大的企业社会责任论,就已经将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包括在内。目前,企业在营利的同时还应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已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同的认识,比如“在欧洲,公司法的立法精神须以体现出企业社会责任这种经济新秩序理念为前提【10】”. 过去很长的时间里,各国学者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研究都只集中在法律层面,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条文以及政策制度对企业进行规制,认为只有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才可以迫使企业去重视并积极进行环境保护。然而,时代在发展,历史在进步,所有强制性的手段对于问题的解决都只能是短暂的和被动的,不是长久之计,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出现了更为严重的环境问题,西方国家于是开始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他们不只重视立法的强制性要求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而是更加注重用道德教化的方式让企业自己认识环保的重要性以自觉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并且力图让企业在生产的源头就进行有效的控制,即预防为主,治理为辅。这鲜明地体现了美国著名的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对于环境社会责任的认识: 【6】 金泽良雄.当代经济法[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神色,. 【7】 金泽良雄.当代经济法[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神色,. 【8】 李哲松.好过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 Saleem Social Responsibilities:Law and Practice [M].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 【10】 Future of the European Company law Scene in the Harmoisation of European Company Law [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4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环境社会责任主要是指企业要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产生相对较少废弃物,最大限度减少环境负担。 为了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更为深入,美国哈佛大学在2003年12月特别联合了经济学院、肯尼迪管理学院及法学院中的学者专家共同举行了一次研讨会,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全面、深入和公正的讨论。这些研究成果,对拓展我国研究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理论深度具有极重要的借鉴价值。 国外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绿色会计角度出发,用环保会计的手段来测算并控制企业对环境资源的耗费数量,公开企业的生产过程对环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二是在金融政策方面,强调了企业若存在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不积极之情形,则不予以发放信贷【11】;第三,从环境信息制度角度要求企业有必要向公众公开环境保护的信息。国外在这三方面的规定和研究表明了其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研究是比较成熟的,规定也较为具体,可操作性强。 在我国,与企业环境责任研究相关的专门性的著作数量与国外相比还是比较少的。代表性的论文主要有:朱慈蕴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研究》和杨世兵的《公司终止后的环境法律责任》【12】 尽管在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有关的研究相对于其他的法学研究课题来说数量较少,但依然有不少国内学者对此课题依致力于这一领域探索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尤其是在我国入世以后,为了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争取一席之地,并尽快解决环境问题,我国从建立及完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制度等多方面对企业在环境领域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展开了广泛而深入地研究,学术界也出现了一批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论文和著作。代表性的文章有杨仕兵论述的《企业终止后的环境法律责任》,和西北政法学院的马燕在《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等文章。《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一文中说道:“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主要表现为环境道德责任和环境法律责任两个方面,该责任来源于企业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企业营利目的的实现。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须从多方面强化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此外白则平,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他则认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与其营利性目的之间存在绝对的矛盾关系和相对的补偿促进关系。要协调这对矛盾,最好是由消费者、政府与企业共同承担环境社会责任。 还有高桂林博士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完成编辑出版了专著——《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研究——以可持续 【11】 企业的环境责任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处,. 【12】 杨仕兵.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J].政治与法律,2004(2):15. 5
引 言 发展原则为导向的法律制度建构》,以企业行为法律规则,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纲领为主线从多方面探讨了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全面深入地论述了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法理学基础、企业所应承担的环境义务以及企业的环境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持续发展原则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造成的影响。刘连煌博士的著作《企业监控与企业社会责任》,以国内外的学术著作和判例为依据,力图构建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以落实企业社会责任。【13】除此以外,还有多位学者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些成果对于推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学术理论研究均起到了开拓性的作用,是研究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理论的基石。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本文从五大部分详尽地论述了关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是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界定。首先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中明确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的定义和特征,其次说明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最后总结了我国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意义。 第二部分是概括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三部分论述了发达国家和知名企业在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概况。先总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继而介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制度,最后通过三个典型案例说明知名企业在承担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方面做出的表率。 第四部分是通过国外的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就完善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提出法律建议。 本文主要采用的论证方法包括: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辩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理论和时间问题进行多角度的研究,就完善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提出自己的见解。 【13】 刘连煌.公司治理与公司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 6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界定 企业在环境领域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企业究竟应当承担哪些环境社会责任,学者之间的争论很多,一直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法。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界定. (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内涵 1.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定义 对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定义,在理论界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表述。通说认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因此,要界定好什么是企业环境社会责任,首先须明确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在1924年由美国学者谢尔顿首次提出后,引发了西方不同学派在理论界的多轮论战。至今各国学者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大多数学者持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内容比较广泛,而且还在不断发展。最初的企业社会责任被认为是一种道德责任,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到现在,其性质已演变成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兼而有之。在我国,学者们多数认为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仅应为股东们营利,还应兼顾除营利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范围极为广泛,具体包括劳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自然人所享有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人权,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目前,理论界的学者们有些是从广义的角度去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即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既应包括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也应包括非强制性的道德责任;也有些就执行的角度认为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难以直接适用,无法解决现实问题,故仅就企业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在大多数英美学者在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时侯,都会从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两个层面去进行研究和分析。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也不应例外,也应当包括企业在法律范畴内的环境社会责任和企业在道德范畴内的业环境责任这两个层面,即笔者认同广义上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因而,本文所探讨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也是围绕这两方面的责任来展开。 7
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界定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对环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且这种对环境保护的义务不因主体资格的消失而灭失。大多数学者在对此课题进行研究时更加注重让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诚然,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确定性和具体性的特点、并可直接操作,还具有相当的惩治和威慑功能,能广泛地为公众所知悉,并为现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供确定的法律依据从而让我们从真正意义上达到保护环境避免污染的目的,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命令和控制”的“末端”治理模式有极大的局限性,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是在于“预防”,应从“源头削减”污染源。所以笔者认为,唯有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并举方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环境问题,否则将依然导致“故态重现”。 2.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特征 根据以上界定,企业社会环境社会责任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 第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具有双重属性。首先企业社会环境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即法律明文规定企业所应承担的对于环境的法定义务。其责任内容可以既来源于如《企业法》或《环境保护法》这样的独立部门法,也可以把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内容的法定义务作为依据。其次,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也具有非强制性特征,要求企业在道德领域进行自我约束,应加强环境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规范生产行为,自觉守法,实现经济和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可操作性。这里的可操作性主要包含这样两层含义:其一,内容的可操作性。即关于环境社会责任的规定内容应是明确而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宽泛的,能够得到企业以及社会大众的认可并可直接按照其规定执行,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其二,司法审判的可操作性。即有法可依,也就是说有关于企业环境社会法律责任的规定应是具体的明确的,可以便于司法机关在审理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案件为法律依据作出判决。第三,企业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现实可能性。即企业若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则其能够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现实中应是可以实施的。 第三,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不应以企业主体资格消灭而灭失。对于造成环境问题的企业,法律规定其承担责任不应仅限于企业存续期内,企业主体资格的终止不能使企业承担环境的社会责任灭失。笔者认为企业环境保护的义务不得随主体资格消失的原因是基于环境问题出现的滞后性考量。众所周知,由环境污染导致的环境效应具有极大地 8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往往难以逆转和补救。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只规定企业仅在其存续期间内承担责任,那么即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环境污染之嫌,但只要未被察觉便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长期下去,待环境问题暴露出来,若企业已经终止,那么就失去了承担责任的主体,这样无疑给了企业钻空子的机会,给我们的地球存在长期的环保问题隐患。 (二)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法理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依据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企业要承担除营利以外的多种社会责任,其中就包括环境社会责任,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法理学依据。 1. 萨克斯的生态契约论 所谓生态契约,是认为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与一般的契约性质相同。依据这种契约关系,人就被认定为该契约中的受托人,有维护生态环境利益的权利。公共信托轮和身份关系论是这种生态契约论的理论依据: (1)美国的公共信托论。该理论由美国学者萨克斯在借鉴古典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公共信托论源于由公共信托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功能经历了由商业领域到环境保护领域的转化过程。公共信托理论的要点主要包括:大气和水等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国家(政府)被视为人类的受托人对自然资源仅享有管理权;企业这样的私主体在行使私权利时不得侵害自然环境。公共信托的理论实际上包含了以下三个相关的原则:一是像自然资源对于市民非常重要,不应将其作为私有权客体;二是所有市民都有权自由使用自然资源;最后,政府不得改变自然环境这样的公共物的形式。 (2)身份关系论。生态契约论的另一主张是认为人与自然之间具有身份关系。其主要论点是:新型生态人、环境保护人士所追求的人与自然身份关系包括家庭关系、养育关系、朋友关系、契约关系、代理关系、爱护关系等。 生态契约论的发展过程对一些国家的环境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有力地推进了生态契约法的发展和演进。 9
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界定 2. 高桂林的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所享有的以环境资源及其构成要素为客体的权利。本文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将环境权分为四种,具体包括基本环境权、环境信息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救济权。 (1)基本环境权。基本环境权,指的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得到和享受自然环境的权利。基本环境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这里所说的宪法,属于广义上的宪法。基本环境权的客体是自然环境。虽然目前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基本环境权,但已有这样的议题。比如,在1996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修改共同体的条约时对共同体条约的建议是,任何联盟公民都享有清洁和健康环境和参与决策程序的权利;对环境协会建议,要保障其居民的清洁健康环境权以促进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1990年6月欧洲部长会议在都柏林发布被称为“环境命令”的声明时说道:“要高度重视环境问题、加强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有利于共同体及其成员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必须以保障公民的清洁和健康环境权为目标”。 (2)环境信息权。环境信息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从法定公共机构取得有关环境保护信息的权利。赋予公民环境信息权能够确保公民理解信任和有效参与环境保护。原因包括:一是保护环境是公民的义务,但公民只有具有环境保护意识和保护环境的方法和途径才能充分履行这一义务;二是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进行环境监管时,须向社会公开环境管理的政策、目标、法规、环境管理的方法和程序、组织机构及其权限等,取得公民的信任和支持。 (3)环境参与权。环境参与权指的是权利主体能够参与公共机构进行环境决策的权利。通常对参与的形式不多做限制,可以以公民的身份,直接参加公共听证会或者旁听相关会议,也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提供意见或者建议等;还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行使诉权、举证权和辩论权等,对司法判决或者行政行为施加一定的影响;还可以是检举、控告企业的违法行为,要求承担环境法律责任。 (4)环境救济权。环境救济权指的是权利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依法定程序阻止他人的环境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环境权益的权利。环境救济权是综合型的救济权利,具体包括环境赔偿权、环境申诉权和环境起诉权三种。 10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综上所述,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是现实的需要,在我国今后的企业立法中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来确定企业在环境领域内的社会责任。从发展趋势来看也是必然的,这对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三)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意义 环境问题频发推动了全球环保主义浪潮,企业是微观经济的主体,又是环境问题的主要制造者,对环境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全球环保浪潮的背景下,研究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具有深远的意义: 1.转变企业法制观念 我国不少企业的法制观念薄弱,有些企业是对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还有些企业即使知道依据法律应当承担一定的环境责任却不愿意主动自觉去承担,大多数企业都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环保观念,企业的经济增长建立在牺牲环境的基础之上。所以必须采取切实增强企业的环保守法意识这样的方式。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要求对企业进行普法教育,让企业学法守法,全面贯彻法的精神,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如果企业不学习环保法律知识,就会使企业的发展一味最求经济利益而不顾对环境的破坏,那么除了会导致企业自身经营资源的不断受损和枯竭,而且还会在社会中产生不良影响,环境与企业是辩证的关系,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由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能够转变现有企业不良的法制观念,是现阶段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现实需要。 2.推动立法不断完善 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能够促进我国现阶段针对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现存法律中对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很有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缺陷, 需要不断加以完善。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专门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并第一次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他强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缓解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要加快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彻底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使经济增长建立在注重质量效益、、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上,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党中央、国务院把环境保护工 11
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界定 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措施。“十一五”期间,国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所以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现实需要。实现环保目标的过程就是法律体系完善的过程。会促进法律工作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更多、更系统、更完善的法律规定来完善现存的环保法律体系。 3.完善政府监管体制 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能够使政府推进环保监管体制完善的进程。我国政府对环保的监管工作长期以来一直处在“政府主导”的模式之中,形成了几乎由政府垄断的、封闭的环境管理体系,监管体制不健全,这样就造成了政府环境监管效率低下甚至不进行监管的局面。目前,很多地方政府仍旧将GDP作为衡量政绩的硬性指标,认为环境是软指标甚至没有指标,只注重经济效益,不管对环境的破坏,甚至还有不少偏远地区打着政府的名义出台所谓的“政策、规定”明目张胆地保护污染行为,导致大量“特许”企业长期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14]。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有助于改革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体制,实行环保政绩考核,加强对政府第一责任人的问责,建立绿色GDP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及落实环保基本法律制度等,从而促进完善我国政府环境监管体制。 4.促进经济绿色增长 “绿色壁垒”是一些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制定标准、规则等形式对国外商品进行准入限制的一种措施。但从其实际操作看,目前表现出明显的借“绿色”生事、以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特征。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这一壁垒形式愈演愈烈,已给国际贸易蒙上一层厚重的阴影。欧盟对区域内经停航班征收碳排放费,澳大利亚通过对碳排放征税的法案就是例证。有分析表明,航空“碳税”不仅会对欧盟以外的航空业及与之紧密关联的燃油、旅游等行业形成较大冲击,而且可能沿着产业链条将增加的成本转至货物贸易领域。另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到国外环境保护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绿色增长作为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是谁也不能阻挡的。发达国家正是抓住这一契机,将“绿色壁垒”作为贸易保护的武器,阻挡新兴经济体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发展,以期巩 【14】 简新华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科学出版社,2007年01月. 12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固和扩大自身科技经济优势,强化其在全球经济的主导地位。这是当前“绿色壁垒”盛行并可能继续蔓延的深层原因。 如今,中国经济早已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中国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能力以及其他相关领域也具备了与国外知名企业相竞争相抗衡的能力,世界500强企业也中我们开始越来越多地见到中国企业的身影,这是我国在世界领域获得的巨大成就。但是,“绿色壁垒”的盛行暴露了我国企业在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软肋,如果不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趋势,及时做好自己的事情,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实现绿色增长,对外贸易的发展空间就可能受到进一步的挤压,会使之前创造辉煌逐渐暗淡,甚至会影响经济长期持续平稳发展。研究企业在环境领域的社会责任可以让企业抓住绿色增长新机遇,尽快打破“绿色壁垒”,最终化 “绿色壁垒”为“绿色增长”。 13
二、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二、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对企业在环境领域的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制度还不尽完善,企业内部、外部以及相关立法都存在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 (一)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看近几年我国出现在的环境污染大事件: (1)2010年7月3日下午,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企业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然而,紫金矿业将这一污染事故隐瞒了9天才公众于世。 (2)2010年9月21日,受台风“凡亚比”带来的罕见特大暴雨影响,茂名市信宜紫金矿业有限企业(简称信宜紫金企业)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发生溃坝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溃坝共造成22人死亡,房屋全倒户523户、受损户815户。受溃坝影响,下游流域范围内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农田、农作物等严重损毁。2002年9月11日,贵州都匀坝固镇多杰村上游一个铅锌矿尾渣大坝崩塌,上千立方米矿渣流入清水江,大量农田被毁,严重污染环境。多杰村群众反映,十余年来该矿场造成的污染,给沿岸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每年有数十亩良田颗粒无收。虽然每年铅锌矿都对村民进行足额赔偿,但污染依旧有增无减。更令人担心的是,在村子与河的上游还有4个装满尾矿渣的大坝,一旦崩溃后果不堪设想。 (3)2009年8月,湖南武冈县文坪镇、司马冲镇因工厂污染,导致上千儿童血铅超标;陜西凤翔两个村庄六百五十一儿童血铅超标,引发当地村民堵路砸车,冲击厂区。由于城市及发达地区环保日趋严格,高污染企业向中西部转移,政府对环境公害不作为,群众被迫维权。 以上的案件让我们触目惊心,事实上,这样的大型环境污染案件在我国还有不少,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环境污染问题就已非常严重,比如淮河流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五类水质就占到了80%,整个淮河常年就如同一条巨大的污水沟。据中科院测算,目前由 14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占到GDP总值的15%,这意味着我们每年GDP虽有9%的经济增长,但是每年的损失率却高达15%。环境问题,不仅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已经成为吞噬我国经济成果的恶魔。唯有尽早加以解决我国方能进入正常的经济增长轨道。 多次环境污染大事件充分暴露出了我国企业在环境污染方面存在者严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企业盲目趋利忽视环保 一是我国大多数给企业环保意识极为缺乏,依然唯利是图,忽视环保。随着全球环保浪潮的兴起,我国部分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大多数企业依然盲目趋利忽视环保。有些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在生存都难以保障的情况下根本无暇顾及环保问题,更谈不上自觉守法按国际环保标准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了。还有些企业,经营状况不错,经济效益也很好,可是领导人根本意识不到环保与自己的关系,一心图利,无视自己的生产行为对环境的污染后果,为了应对环保部门检查不断改变偷排方式,偷排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和高明,极大地增加了环保检查的难度。这些企业即便最终被查出了问题也并不惧怕,要么以种种借口推脱,死不承认,要么就找熟人拉关系,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时为了对付公众,象征性地道个歉,再交点罚款,污染事件即告结束。事实上,我国许多大型污染时间的产生都是主要领导人的环保意识极为淡漠而造成的。企业对于经济利益的追逐毫无底线,不求满足但求更多,至于环境问题根本不在企业考虑的范围之内,甚至企业认为环保问题于自己毫无关系,纵观以上环境污染案件,一方面,工业企业片面追求利润增长,致使生态环境恶化,给人带来灾难性后果;另一方面,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环境。难看出企业对于环境的危害已经到极端严重的地步,环保意识也到了社会容忍的底限。 二是企业内部缺乏环保管理机制和措施。由于意识不到环保的重要性,我国企业自然不会像国外企业那样花费人力财力研究制定环保的管理机制。对于效益不佳的小公司,只会采用简单化生产的方式进行生产,几乎不采取什么对排出污物的净化措施,即使效益好的公司比如上文案例中的紫金矿业,如此大型的国有企业每年的收益率高的惊人却依然不愿在环保方面多投入,这充分反映出一种传统观念,一种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即认为环保投入只会增加成本却并不会为企业带来什么利益。同时,在企业内部并 15
二、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没有制定专门的环保制度。没有成文的环保管理规定也就无法对企业自身进行约束,对于企业的环保问题也没有专人负责管理,难以适应我国目前如此严峻的环境形势的现实需要。而且,我国对于环保技术的研发力度不够,环保技术比较落后。即便企业资金充裕,愿意在环境社会责任上进行投入,是现实的问题就是企业极度缺乏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技术,想解决环境问题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是我国企业对环境管理系列标准ISO14000执行不力,对社会责任标准ISO26000认识不足。自环境管理系列标准ISO14000标准发布以来,我国只有少数企业通过认证。虽然在近几年对于环保问题日趋重视的背景下,通过认证的企业数量逐渐增多,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望尘莫及。表明在我国大多数依然不重视环保问题,更有甚者对于ISO14000标准一无所知或者知之甚少,有些了解该标准的企业对贯彻ISO14000标准的意愿不强,总体上我国企业对于环境社会的承担仅仅处在被动守法的层面上。社会责任标准ISO26000是新近发布的社会责任的标准,其范围比ISO14000更为广泛,很多企业还并不了解,也没有充分认识它的特点和优势。 2.国家环保立法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公司法》《环境保护法》《环境质量评价法》中,立法比较分散,系统性不强,也缺乏实践操作性,致使企业难以具体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存在法律空白。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规定原则性较强,难以操作,并且执法和处罚的力度也不严厉。致使许多企业屡犯屡罚,屡罚依旧屡犯,根本没有达到惩治的目的。这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重要诱因。我国虽然依据《环境保护法》制定了六部专门针对防治环境污染的专项法律规定以及规章,可至今也未针对环境污染征税或者要求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15】。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企业存在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情形享有检举权和控告权。该法还规定了任何企事业单位在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时,都务必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必须先提出相关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的报告书并在经过环保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要保证设计、施工、投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性;必 【15】 余宁宁 肖晓芬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0年第14期. 16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须遵守法定标准才能排放有害物质。对于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以“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积极治理。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保护自然资源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在这些立法中针对不同的内容对企业规定了保护环境的法律责任。如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了企业须采用原材料利用污染物排放量少、效率高的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在各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法律责任主体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单位”等,通过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防治污染的主要规制对象就是企业,要求企业须依法律之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第二,我国对于企业要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缺乏专门性的规定,只能从一些部门法的法条中找到对环境社会责任的规定,其中有些是明确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护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条内容中的“任何单位”其中就包括企业,这项规定明确了企业具有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但是还有相当数量的规定只规定了原则性的环保内容,在实践中难以直接操作。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只是笼统地进行要求,“企业在进行营利活动的同时应兼顾社会利益”,指出了社会责任,并没有明确环境社会责任是什么内容,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在其他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规定也只是涉及了生产性企业,并未专门就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这个主体进行规定,这是一个法律空白。 企业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合理利用资源。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企业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合理利用和废气物的回收利用两个环节。我国现行立法所规定的合理利用资源的规定很少,主要从生产过程中利用的角度出发,如在《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企业对废气物的回收利用,在《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6、27条和35条分别规定了强制回收和利用回收原料的鼓励措施——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可相应的税费额度征收规定却很模糊。可以看出,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对于企业法律责任的约束机制,难以在实践中进行操作性。 17
二、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三,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企业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难以实现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护环境要以预防为主,这是人类同环境污染作斗争的经验总结,也是国外的给我国的重要启示,对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意义重大。作为预防为主原则主要支柱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此有详细规定。然而,在企业承担的环境社会责任方面,该法仅仅以罚款来弥补环境损失,并未作出“恢复原状”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经济惩罚仅是手段而非目的。因而,我国立法中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只是用经济惩罚得方式而忽略从源头治理,无法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我国企业环境保护法律对于责任的规定有相当的滞后性。我们知道,作为成文的法律规定,其立法要经历很长的过程才能上升为法律,所以法律本身就存在滞后性这一特性,这样的性质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方面体现的更为明显。“环境问题从产生到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进而上升至法律高度的这一整个过程十分漫长,又非常容易受到多方因素的干扰【16】”。因而,“在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情况下,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规定就会与现实问题的不断产生之间出现严重脱节的现象。因此,我们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若仅通过法律制约的手段根本无法从根源上遏制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17】”。 最后,法律规定中对企业环保问题的惩罚力度弱,难以震慑企业的污染行为。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排污造成的环境问题要进行行政罚款,但是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够,难以制约企业的生产行为,令其主动采取措施实现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防治环境污染的核心。更是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它要求企业必须在材料采购、生产、包装、销售等方面减少排污。对于企业排污的规制我国采取的是收取排污费的制度,但此制度的实际效果并不好,因为目前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存在没有确立“排污收费、超标处罚”的原则,排污费征收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并且忽视诱导机制在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上的作用,对企业积极的环保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使企业在主动防治污染方面存在制度上的障碍。 (二)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6】 谭江华 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抉择[J].理论学刊,2003.(1):23. 【17】 殷苗.从社会责任角度看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1):73. 18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较之国外,我国企业在环境领域的社会责任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企业的法律定位有局限 纵观各国法条,我们发现几乎在所有国家的立法中对于企业的法律定位表述都是“以赢利为目的” 。依据这样的法律定位,企业自始便具有“营利性”的特征,企业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且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中第一性的唯一的责任就是经济责任,除此之外,别无他责。自改革开放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政府将企业置于激烈和残酷的竞争中,以公平、效率的原则引导企业的发展,在这样的体制和背景下,企业深刻地意识到了营利是企业唯一应该做的事情,其他一切事宜都应服从于这一目的。许多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想尽一切办法营利以期在市场中获得一席之地,为了尽可能地获取利润,许多企业都是粗放型的生产经营模式,任意掠夺自然资源,肆意排放污水、污物。为了节省成本,这些企业往往会在不处理污水或者随便应付处理一下就直接排放出去,这种以疯狂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的经济利润的增长给我国带来了惨痛的教训。除了造成环境恶化的问题,威胁人类的健康,企业也会最终受此影响。虽然,能够意识到保护环境、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若企业将自己治污的成本转嫁至产品上,提高产品价格,那么就会面临失去热爱“价廉”中国消费群体,即市场。对于企业,失去市场就意味着失去利润,失去利润没有市场竞争力就意味着难以生存和发展下去,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让企业承担环保责任风险巨大,企业往往不会去承担。因而,对于企业在法律上的定义直接局限了企业对于环保责任的承担。 2.社会环保法治观念淡薄 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还未达到发达国家的富裕水平,总体而言,全民的环保意识还很弱。据一份正式对外公布的《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披露: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仅得分,未达及格线。我国在实施改革开放过程中一味强调GDP增长,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这给全社会也造成了“经济才是第一位”的思想观念,中国长时间的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想法和做法让全社会都难以认识到自然环境与人类生存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即使造成了巨大的环境危害,由于长期以来的环保法治观念淡薄,公众也难以参与环保监督,相关的法律制度却根本赶不上环境问题频发的步伐,让环境问题几乎陷入了 19
二、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恶性循环之中。而且,对于改善民众环保问题的认识我国政府采用的手段也只是停留在通过标语、媒体宣传的浅层次上,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人们环保意识匮乏的局面。整个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观念亟待转变。 20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三、国外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实践 国外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实践经验,一是发达国家在环保方面的立法体系和制度是相对比较完善的;二是国外的知名企业在环保方面的理念非常先进;三是国外对于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标准执行力度大并重视社会管理体系ISO 26000标准。这些对都是值得我国学习的地方。 (一)发达国家的立法 以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为首的发达国家,,其对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相关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较之我国相对完善,这对于我国就环境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在发展进程中少走弯路,有助于增强全社会环保意识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实现我国制定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终极目标。 1.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 美国自1969年出台《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 Environmnta Policy Act) 之后,其环境保护观念就由治理转变为以预防为主,进而改善环境。这就是综合规划和全面质量管理的规划方法模式。资源规划就是将预防地质灾害和风险管理纳入规划,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这种策略可以有效应对自然灾害是产生的危害。之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污染预防法》美国的环境立法在全球属于较早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也较为完善。 第一,美国率先提出了环保概念。早在1969年就出台了重在预防,目的在于不断改善环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Environmental Policy ACT)之后又有《1990年污染预防法》,公布了预防政策,要求所有工矿企业必须从“根源”消减污染的排放量,并须严格执行环保新政策。 第二,美国强调企业自身的管理机制和社会公众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中的监督作用。美国不仅在企业内部制定了严格的环境社会责任制度,而且还通过不断完善立法来确保制度的环保作用,例如: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后,又于19710年制定《清洁空气法》、1972年制定《清洁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这些法律从不同方面规定了企业的环境报告义务,即企业对其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提交 21
三、国外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实践 相关数据或者信息,以确保环境的安全,这就提高了企业主的自觉环保意识和自觉环保行为。并且,美国还建立了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比如,美国的证券交易文员会要求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公示全部有关于环境的负债状况。这种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公众监督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相关法律,美国的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承担状况负有监督权,这就给企业带来了现实的压力,使得企业必须进行对环保有益的经营行为,从而达到环保的目标。 第三,美国一直非常注重企业环境侵权和环境犯罪领域的理论研究。比较典型的就是美国在环境侵权责任领域适用民事制裁,应用的是民事赔偿制度。此外,对于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还规定须承担刑事责任来 惩治的严厉措施,这样,在美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就显示出了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比如,美国环境法中对于环境犯罪的认定标准,理论上属于行为犯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实害犯,这更有利于惩罚环境犯罪从而保护环境资源。 英国早在1306年,英国国会就颁布过禁止用煤的禁令。1973年加入欧洲共同体之后,英国贸易与产业部发表了《企业法改革》的白皮书,强调企业对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责任,并要求企业把社会责任视为企业决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英国工业联合会在一份声明中也承认,有必要要求企业在法律上接受诸如“其商业活动的环境后果和社会后果方面的社会责任”。 该声明在污染控制、资源保护、地方共同体事务以及国内和国际事务项下罗列出广泛的企业应考虑的问题。自此,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开始被人们关注。 第一,英国创设出了环境绩效报告制度。1990年英国在《环境保护法案》中确立了“环境绩效报告制度”,该法案规定:污染企业必须在财务报告中说明其在环保方面才去的措施,并对外报告环境绩效。 第二,英国规范了企业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2000年4月,英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义务法》,自此,可再生能源制度就确立了。 第三,英国限制排放污染物。英国法律规定企业负有清洁生产、维护环境安全的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外,任何企业一律禁止排放污染物。 2.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 22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德国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世界上最完备、最严格的,并且,在德国,公民普遍具有较高的环保意识,加之其较强的环境保护法律可操作性和高端的科技水平使得德国成为世界领域内环保责任推行最有成效的国家。 第一,德国注重事先预防和控制。德国早在1869年的《帝国营业法》中就规定:企业营业的情况或性质,对公众足以发生损害、危险或妨害这、应经过事先许可,因此,该法被认为是确立事先预防环境问题的立法典范。 第二 ,德国实行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比如,德国《环境信息法》中规定了任何人均有权从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人那里获得环境信息。 第三,德国确立了产品责任和环境标志制度。比如: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中规定:制造者须回收包装材料或者委托专业企业进行回收。德国1971年提出了环境标志制度的概念,这是世界上首次出现的环境标志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之后在1977年联邦德国内务部与环境部实施了被称之为“蓝天使(blue Angle)计划”, 环境标志制度得以执行。直至1990年,德国已向全世界的其他国家多次授予环境标志。 日本二战之后作为“公害列岛”自一系列的闻名于世界的公害大事件出现之后,就开始着力于加强环境立法,卓有成效的法律改革使得日本本土环境大大改善。 第一,日本规范了企业的生产行为。日本针对污染推行了防止污染管理员制度,积极建立“清洁生产、绿色产品、生态标志、和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等一系列制度。1995年,日本在《绿化政府运作法案》中制定了关于绿色采购的原则并确定了具体实施计划。 第二,日本确立了生产者责任扩大的原则。于2000年颁布实施的的《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的基本法》是日本生产者责任扩大原则的集中体现,它转变了日本单纯的环境保护现状,使日本走上了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新型道路。其中的某些规定充分体现出了循环经济的要求与目标。比如:对于日程生活中废弃率较高的家电类产品(空调,冰箱、电视、洗衣机)这四类产品规定了由生产厂家来承担回收和再利用义务。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在欲废弃这四类家电时必须向厂家缴纳一定费用并向生产企业进行返还,不得自行丢弃。在日本,知名的家电生产集团,包括日历、三菱、夏普、三洋、和索尼等加团企业均设有家电回收厂负责回收本企业的家电产品。并促进了与此业务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还有《容器包装循环利用法》和《特定家电再产品化法》等,形成了良好的循环经济效益,在日在循环经济建设的进程中做出了巨大贡献。 23
三、国外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实践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制度 ISO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的英文缩写。该组织属于非政府性的国际标准化机构。1946该组织在年瑞士日内瓦成立,专门负责制定全球通用的国际标准以推进国际贸易的开展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加强国际间经济合作。ISO有正式成员国120多个,其中包括我国。 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标准 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标准是为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量身定做的一种环境体系标准,其产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早在八十年代,发达国家中的部分大企业就因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而开始着手制定本企业内部的环境政策。为了证明企业环境管理机制的环境绩效的优秀,他们以委托调查的方式聘请外部环境咨询企业,通过各种环节的审核,对外公布令他们自豪的调查结果。这样的做法可谓是名利双收,不仅给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与环境效益,还赢得了公众的理解和广泛认可,巩固了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由于效果突出,欧洲制定了两个有关的计划为来推行这种做法,以期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环境管理方法,避免企业无谓的各自单独行动。第一个计划由英国的标准所制定,命名为BS7750,;第二个计划是欧盟所使用的环境管理系统,命名为生态管理和审核法案(Eco—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EMAS)。这个计划为很多企业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之后,世界上其它国家也开始借鉴欧洲的做法。以本国的法规为依据,建立一系列环境管理体系。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是将世界各发达国家在环境领域内管理的先进经验融汇在一起,进行总结概括而形成的环境管理标准。其体系非常完整,涵盖了包括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结构、策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所有的环节。该系列标准的目标用户是世界各国的企业、政府以及非营利性组织和自然人。其中的ISO14001是整个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中心,为了规范企业和其他的社会组织的不良环境行为,目的是实现节省环境资源、降低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ISO14000 体系图 24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社会管理体系ISO26000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在ISO9000和ISO14000之后制定的最新标准体系,这是ISO的新领域。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瑞士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了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的发布仪式,该标准正式出台。 尚处在开发过程中的ISO26000由于其开发主体参与的众多性、涉及主题以及审核修订过程的复杂性,使得使该标准的开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广泛适用性。正在开发的ISO26000有着较强的适用性,它适用于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有关公共或者私人部门的所有类型的组织。该标准有指导性、不用于第三方认证和不是管理体系这三个特性。与ISO9001和ISO14001标准是不同的 。 (2)内容全面系统。未来的ISO 26000标准,将是一个吸纳先进实践经验,经国际协商保持一致的指南性标准。截至2007年9月的最新拟订稿就有101个页码,标准参照和引用了自1948年以来的68个国际公约、声明和方针,这是目前其他标准或指南所没有的。标准与联合国及其下属相关机构,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ILO)规定条款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有关社会责任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企业。ISO26000结构大概可以被分成这样十个部分,即参考标准、范围、术语和定义、组织运作的社会责任环境、社会责任的原则、社会责任的基本目标、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标准中的核心部分覆盖了组织管理、人权、劳工、环境、公平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社区参与、社会发展、利益相关方合作社会责任内容这九大方面。我们认为, 25
三、国外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实践 ISO26000的内容体系相比其他社会责任国际指南与标准而言是更加全面的,也更接近《全球契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十项原则的要求。 (3)非常规的开发模式。社会责任工作组(WGSR)被分为六个任务小组,其中三个负责内容的起草,另有一个负责项目参与方基金和相关方的参与、沟通和运行过程,一个联络工作组负责草案拟定小组的协调并监控工作完成情况,还将组织一个编辑委员会负责审阅草案内容,确保其内容清晰且协调一致,最后一个主席顾问组帮助主席策划工作组的整体活动。ISO与世界劳工组织签署了一个谅解备忘录,这给予标准制定过程一个特殊的地位。这是此项目有别于其它常规项目的一大特点。 ISO26000标准扩大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适用范围,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推广到所有组织内,在全球范围内统一了社会责任的定义和原则。ISO26000标准不仅系统地总结了社会责任发展的进程,也概括了社会责任的基本特性和国内外实践活动,还深刻表达了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确定了践行社会责任的核心主题。ISO26000标准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将社会责任融入组织战略和日常活动中,使国际利益各方对社会责任达成统一认识并取得了全球瞩目的成就。因此,我们可以认为ISO26000标准对社会责任发展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并且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新起点。 (三)国外知名企业的典型案例 1.惠普公司的绿色理念 惠普集团公司的绿色理念是从环境、健康及安全策略承诺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提供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和服务。正从产品设计、安全使用、到减少能源和自然资源的利用,直至产品生命周期结束时可回收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努力。惠普的绿色理念以及向客户提供环保解决方案的价值观使其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龙头企业。 HP自1992年就一直号召全社会“为环保而设计项目”。 惠普倡导客户选择使用有生态标签的产品,它涵盖和符合多种法律法规,支持国际的、自发的和一致的标准。生态标签用于帮助客户做出选择、提高竞争力和鼓励创新。作为承诺的一部分,惠普的产品无论在哪个地区销售,其设计都要符合所有适用的安全要求。按照环境总规范(GSE)的要求,惠普限制其产品使用有害物质。环境总规范(GSE)禁止或限制惠普产品中或在惠普产品制造中使用有害的物质。惠普公司HP的理念是致力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 26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环境可持续发展进行创新,为环保设计。同时提供气候变化和能源解决方案以及产品和打印耗材回收解决方案,与供应商合作提高社会与环境效益。惠普符合法规方面的作法具体表现在,在PVC线缆中不再使用铅、溴化阻燃剂、汞和其它主要限制性化学品。另外,特定产品供应商规范也被用于限制或禁止使用特定的化学品。惠普还积极投入研究,致力于找出对产品中铅的替代品。替代品必须对人体健康安全并符合环保标准,而且必须达到惠普确保产品质量与完整性的要求。惠普已经对既符合环保要求、又在技术上具备可行性的替代品材料开展了广泛研究。 惠普公司的绿色理念极大地推广了环保主义,在全社会产生了良好的环保效应,也对提升了企业的形象和地位,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方面做出了很好的表率,值得我国企业加以学习。 2.索尼公司的环保型产品 作为全球著名的跨国企业,索尼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为保护事业所周边的自然环境,索尼通过与所在地区社会的紧密合作,在资源循环利用、绿化及保护生态系统方面采取了大量积极有效的措施。索尼实施了由专家对各事业所进行的节能诊断、改善;建立了专门的环境交流平台,共享各事业所的优秀节能措施;积极推广能源监控、空调管理及替代、节能照明、建筑物节能、生产设备节能控制及革新、减少PFC(全氟化碳)等各类降低能耗、减少温室排放量的措施与技术。改变运输方式、改进运输包装及提高运输效率方面进行了持续的努力。与OEM等合作商进行交流,积极推动合作伙伴的温室气体削减等。为实现减少废弃物总量及提高回收利用率的目标,索尼在中国企业开展了减少纸张使用、提高工厂成品率、推进循环利用等活动。对已产生的废弃物同样进行严格管理,100%委托合格的处理公司依法进行回收或处置,并且每年对处理公司进行统一的环境审核。同时,还将能否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再利用作为对合作伙伴考察的一项重要要求索尼在中国的企业不仅切实做到废水达标排放,努力减少废水排放,还开展节水标示教育、采取使用节水龙头及更新节水设备等节约水资源的措施,还实现各种形式的废水循环再利用。 3.汇丰银行的“推己及人” 27
三、国外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实践 作为全球知名跨国银行,汇丰多年来在全球各地致力推动环境保护,借助在全球积极推动战略意义的环境标准的社会背景,汇丰身先士卒,不断采取环保新措施,“推己及人,”使品牌价值企业价值迅速提升。 2005年10月, 汇丰成为全球首家实现“碳中和”的大型银行。此后,汇丰银行持续推行碳管理计划,度量并减少业务营运的碳排放量;尽量购买环保电力;在特定办公大楼推行ISO 14001国际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推行为期五年的“全球环保效率计划”,措施包括引入可再生能源技术,例如于汇丰办公大楼及住宅大厦安装小型风力发电装置及太阳能发电板,汇丰亦透过产品及服务向客户推广环保讯息;于2008年推出全港首张环保信用卡─Green信用卡,让注重环保的客户于利用信用卡消费时亦可实践环保, 汇丰会捐出部分签账额,作为“汇丰绿化学校屋顶计划”的经费;更推出“环保旅游”计划,将客户保费的极少部分用来支持“环保再造砖”项目以改善空气质素; 汇丰管理碳排放方面的经验,能够成为业界的参考。汇丰执着地认为,不管什么企业,如果在运作中损害自然环境,必定会失去其相关群体的支持和信任。 28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四、完善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经济法治建议 我国《公司法》中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因此可采用同样的责任承担方式。由于本文所论述的企业环境责任既包括法律责任也包括道德责任,对企业环境道德责任的承担可以通过进行环保法制教育的方式进行,而对于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则需要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加以强制性规定【18】。因而,要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责任有必要从企业守法,政府执法和国家立法这三方面入手系统性地进行改革。 (一)完善环保立法体系 环境法律体系的健全与执行力度决定了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程度。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含有对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一些规定,但是从整个法律体系建设的角度来衡量,关于环境法律体系的建设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和空白,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环保法律体系。 1.完善环保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对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认识是全面并且深层次的,他们并不认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个体的私事”,而是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解决环境问题。 首先在于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规定体现于他们对社会责任规定的法律法规中,其次是企业对环境社会责任履行的自觉性与政府的监督和督促相结合,共同为推动企业社会环境社会责任的进展而努力 。 发达国家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比较完善且可操作性也较强,是以严格的法律规定促使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比如,在美国先后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90年污染预防法》、《清洁空气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和《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等多部旨在保护环境的法律,这些法律从不同方面规定了企业的环境报告义务和民事赔偿,对于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还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 同样,英国1990年也有《环境保护法案》《可再生能源已无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德国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有《帝国营业法》、环境信息法》、《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日本颁布的法律包括《绿化政府运作法》、《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的基本法》、《容器包装再利用法》、《特定 【18】 刘向林,张海燕。新公司法在落实公司环境责任方面的制度缺失与构建[J].商场现代化,2008,266. 29
四、完善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经济法治建议 家电再商品化法》等。这些国家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具有系统性、完善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对于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立法的定位不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过于笼统、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新环境问题无法可依等问题,需要我们对《环境保护法》不断研究和完善。 第一,应将环境权纳入宪法。宪法是根本大法,将环境权纳入宪法范畴的目的在于将环境权确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使该权利不被下位法所规避” 【19】。如学者所述,人权是一种强有力的权利主张方式,这种力量可以超越个人的贪欲和短期性思考的能力,该权利的主张不受官僚决策主义以及游说的影响【20】。众所周知,在我国修改宪法的程序要求很高,通常耗时长久、程序极为繁杂,且表决时需要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将环境权纳入宪法,由宪法来保障环境权的优先价值能够提高其权利位阶,为环境保护提供坚实的支撑,使其处于权利体系的顶端,对其他环保法起指导作用,也可使其较少地受到政治因素之影响,从而更加持久保障环境权利的价值。 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将环境权入宪,以入宪的方式来保障公民环境权利的同时预防环境问题。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这样的做法,将环境权入宪,把现有的原则性的规定“国家要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问题产生,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变得更加具体化,在法律规定中明确公民享有的的环境权,以此作为享有环境权的基本法律依据。“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宪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要保障人权。环境权属于人权,环境问题关乎未来,关系到全社会和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作为环境问题的直接承担者,公民应当有权发表意见保护环境,应当能够通过恰当的方式使政府认识到环境对公民生活的重要性。环境权入宪是保障公民享有环境权的的必然要求”【21】。 第二,立法者要转变立法思想,明确环境立法的定位。 立法思想是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理论依据,立法思想只有具备时代感和前瞻性才能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在立法上应体现出建立循环型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环境立法定位【22】。在中国经济转型期的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法》也应当产生新的环保理念,从单一的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转变为以人为中心 【19】 李林香. 公司环境责任机制探析[J].法制与经济,2008,(10):109. 【20】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80. 【21】 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中国环境报》第2版. . 【22】 傅芳萍 唐三伏.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30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的的循环经济活动模式,即自然——社会——经济这一综合系统协调发展。用可持续的的理念和方式使用环境资源,改变落后的粗放型增长模式,提高产能并节约能源,减少废气废物废水排出,严格防止环境污染并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三,确认《环境保护法》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现在《环境保护法》与其他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的单行法处于同一立法阶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环境单行法律在法律效力上与《环境保护法》区别并不明显,其内容也在逐步完善化和具体化。我们在处理环境污染的实践中更多适用的是环保方面的单行法律。课件《环境保护法》明显难以适应现阶段的发展要要求难以发挥其对其他单行法的统领作用,因此,应当提高《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现其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指导地位,让我国环保法成为一部国家基本法律,用来协调发展与环境关系、确立国家环境政策等关系。同时也可以体现宪法所规定的“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第四,完善《环保法》中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指的是以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环境已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下,为维护环境公益权,对行为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活动【23】。改革开放至今,,诸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实践和多年的环境问题理论研究表明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很有必要的。为了保障环境诉权的行使,笔者建议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详细地对公益诉讼内容进行规定,同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也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深层次的修改。 第五,完善环保法律责任以做到依法担责。我国目前对于环境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是行政罚款而且处罚的力度非常轻,法定罚款数额与排污污染损失数额严重失衡。这导致违法者对环境污染的罚款毫不在乎,依然为所欲为,现有的法律规定根本无法达到促进其污染防治的作用。为了加大处罚力度,重庆市政府于2006年11月2日发布环保条例,该条例规定,对于造成重大,特定污染事故的企业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高额的处罚力度加大地打击了排污企业的嚣张气焰,有效地预防了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鉴于重庆市高额罚款的良好成效,笔者建议,在宪法和行政处罚法中加大队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力度,完善环保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更好地调查处理污 【23】 张明平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J]. 法学论坛,2002(6). 31
四、完善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经济法治建议 染纠纷。增加环保刑事责任的规定,增设破坏生态罪、非法污染罪等新罪名。加重刑事制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法律可以规定判处死刑,以强大的法律力量来震慑环境犯罪者。 还有,《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但是该法却并未对政府责任的具体内容加以表述,造成政府责任概念不清晰、内容不明确,也缺少相应的法律后果表述。笔者建议应法律责任的具体表述以增强可操作性。 2.健全环保法律制度 第一,确定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一是建立限制废物进口的管理制度。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进口“洋垃圾”引发的污染事件屡见不鲜,倒卖进口废物作原料的现象较严重。有些省市进口废物的实际数量大大超过了审批数量。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电子垃圾的数量还将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迅速增加。这些电子废弃物,若回收处理不当,都将是污染未来环境的罪魁祸首,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极大地危害。因此,笔者建议,应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关于限制废物进口的制度,加强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程序,并禁止进口那些重度污染环境的废物,同时还应将未经批准进口废物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处以重度罚款;二是建立污染源普查的制度。如前所述,现在许多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环境,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威胁,必须急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治理环境问题。有关专家说:“查找污染源,从源头上保护环境。”笔者建议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应规定定期污染源普查从而了解全国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力图从源头上保护环境,这样也符合“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 三是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如前所述,国外的环保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程度是很高的,这样对企业的环境责任承担就有了很强的监督作用,对规制企业的违法违规排污和产生环境问题都有相当好的成效,非常值得我国借鉴。而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公众参与制度规定,主要问题就是规定零散,内容又很原则和抽象,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难以达到公众监督的目的。 第二,推行环保责任保险、建立污染损害赔偿的制度。笔者建议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应建立稳定的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增加环保强制责任保险,从而改变每次环境事故中涉及的巨额费用都由政府承担的现状。据环保总局估算,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1200亿元,其中的绝大部分损失只能由受害者、国家和社会来承担。而且根据相关数据,对于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政府是承担因环境事故涉及 32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的巨额费用的唯一主体。因此,推行环保责任保险是很有必要的。所谓责任保险,指的是投保人对于第三方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这种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可以使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我们还应设置强制保险应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在高危行业必须要推行强制保险其他的行业可以鼓励进行商业保险。一些民用核设施的经营单位也要纳入强制保险的范围。当然,强险中要将不可抗拒的因素纳入免责条款中来。这种保险方式优势明显,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在环境污染事件中的经济负担,而且可以让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参与到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中,有助于企业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环保局近日表示,呼和浩特市8家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的企业将率先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主动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目前,中石油呼和浩特分公司和中海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公众责任保险统括协议保险单》和《公众责任保险单》,其他6家企业也达成了共识,积极做好投保准备工作,其他省市也展开了积极的环保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第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为环境管理的手段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己经得到运用。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使企业避免因环境信息的不公开而产生的民事侵权行为而需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情形产生。据了解,近年来,由于企业供应链存在环境违规问题而引发关注的并不少见。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马晓强认为,企业不重视环保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律意识淡薄。据了解,我国自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以来,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发展迅速。这些信息通过环保组织的收集和媒体报道,使企业不得不正视。以此次环保组织公布的报告为例,该报告所收集的信息均来自各级政府公开的环境信息。环保组织建立的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监管数据库收集了自2004年至今年4月的万余条信息。这些由政府公布的环境信息通过环保组织收集入库,倒逼企业承担应有的环境责任【24】。 第四,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我国《环保法》中所规定的排污收费制度对促进企业治理排污成效显著,但也存在着不容小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完善的排污收费制度;缺乏激励的排污收费的标准;不合理的排污收费的资金使用。针对这三个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一是将超标排污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按违法程度进行惩处;二是提高排污收费标准,逐步实现超标罚款,加大惩治力度;三是扩大排污收费范围,从 【24】 环境信息公开倒逼企业正视环境责任.中工网-工人日报,北京. . 33
四、完善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经济法治建议 原来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扩展到一切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及居民家庭来体现出“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原则。 (二)提高环保执法水平 1.加强政府环保职能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首先应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政府监管是根据政府各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分工对企业环境方面的行为进行行政监督。这要求政府要对生产经营行为有充分的了解并应定期进行评估,尽量做到奖惩分明。保证生态环境安全是是衡量一个政府效能和业绩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各级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中,务必明确自己的环境保护职能定位,清楚了解所应承担的环境教育责任、政策责任和管理责任。 明确的政府环境社会责任机制能够有效地保障是政府去“作为”,也能促进政府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如果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不能明确化或缺乏有力监督,那么政府的责任要求就会成为有形无物的空洞规定。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在GDP至上政绩观的引导下,人为地将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二者对立起来,在两者的关系认识上陷入重大误区。一些地方政府以牺牲资源消耗来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只求数量不求质量。更有甚者干脆直接做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挡箭牌充当违法企业的保护伞。尽管《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的单项环境资源法原则上规定了政府的环境监管责任,但这些法律多以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为调整对象,而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定往往非常有限或过宏观和笼统,致使某些地方政府置公众环境权益于不顾。 其次,借鉴发达国家“重预防,轻治理”的环保政策。在发达国家,政府最初用命令和控制的模式对环境问题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使用的逐渐深入也暴露出各种严重的弊端。比如,这种环保政策使企业仅注重从“末端”治理污染物,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重各类环境问题的发生;这样的治理模式往往具有经济代价巨大和效率低下的特征。种种表现都说明了“命令和控制”模式的局限性,解决环境问题应变革污染物“末端”治理政策,转变为以预防性环境政策为主,推行“清洁生产”制度,实行对污染物进行“全程控制”并从“源头削减”污染源。正如美国前总统布什在演讲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需要预防或将污染物排放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新政策、技术和方法,首先是防止污染 34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的产生。”自此,许多企业转变了环保观念,最大程度地减少废物排放和对环境的危害,同时想方设法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力图实现环境与经济效益双赢。 最后,政府重视环保引导职能。一是政府引导社会认识环保的重要性。针对目前一般社会成员对环保问题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应加大宣传力度,多向普通民众传达“绿色”信息,形成广泛的绿色消费观念,还可以引导民间环保活动爱好者建立群众性的环保组织,组织环保互动,帮助政府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调查显示,当前环境保护中“政府强势、企业忽视、公众漠视”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吻合。在环保事业起步不久、民间力量尚没有强大起来的现实下,务必要重视政府部门的强力引导与示范的职能。二是政府要引导企业重视并执行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ISO26000管理系列标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循环经济的实质是以牺牲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来实现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消耗尽可能少的资源、力图把经济社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至最小程度。在微观上,发展循环经济要求企业提高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对自然资源的使用率;在生产过程中要综合利用产生的废物;合理延长经济产业链促进共生组合。【25】在宏观上,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在减量化的基础之上优化配置和循环利用资源。 2.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对企业危害环境行为所使用的主要处罚方式是经济处罚。然而,该经济处罚的金额设置却不合理,通常是在1万元至20万元之间,罚款设有上限。众所周知,真正的环境污染事件一旦爆发,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区区几十万根本不足以与其危害行为相提并论,这样的经济处罚也不可能达到治理的效果。况且,在执法过程中,即使被开具罚单,企业也熟视无睹,到期不缴,延期缴,一直拖延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之给其他企业做了反面教材,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因此,笔者建议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时,一应取消罚款上限,二可以考虑引入“按日计罚”的制度。 【25】吕忠梅. 环境法新视野[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5
四、完善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经济法治建议 第一,取消经济处罚的上限限制。根据前文案例,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的案件一次次让人震惊,发人深省,案件造成的危害也已触及公众容忍线,而法定的经济处罚力度实在太小,这样的规定对于实际损害无疑是杯水车薪。所以,为了适应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减少企业投机的机会,笔者建议尽快取消经济处罚的上限,根据行为的危害性定额进行经济处罚,给危害者以足够的法律震慑。 第二,针对环境违法的持续性违法行为引入“按日计罚”制度。比如,可以增设“按日计罚”的专门性条款。对于连续性的违法行为每持续一日或者其违法行为周期性的每重复发生一次,均视为一个新的单独违法行为,并规定对其实施按日或按次的连续经济处罚。 第三,对长期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加重经济处罚,根据情况,我们还可以对于危害环境主观恶性极大的行为人加倍处罚。为了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规范企业行为,就必须考虑对于那些藐视法律、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进行加重处罚。例如,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和限制:对于“按日计罚”制处理危害持续30日以上的行为,可以通过加倍经济处罚或者“查封”等强制手段;而对于“按日计罚”制处理60日以上的危害行为,可以报请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提升企业守法状态 让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首先要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不能有法不依,无视环保法律的存在,更不能知法犯法,无所顾忌地破坏环境,危害人类的生存环境。 1.树立绿色经济价值观 发达国家企业的守法态度是“积极主动且全面”的。其大多数企业都有很强的法制观念,普遍了解环保法的相关内容并认识到了环保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国外政府常常会对公众进行环境法制教育,逐步树立并增强其环境道德意识,使其对环境标志普遍赞同和支持。使公众清楚地意识到当前所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意识到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带来的恶果。在全民普及环保知识的大背景下,各大中型企业也深深意识到了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对自身生产经营的影响,于是积极主动地承担环境社会责任。 36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国外企业也能够认识到环保的内容涵盖范围广泛,包括生态保护、自然资源消耗、水木土的利用与保护等。所以,他们在环保上做出的努力也是全面的。国外企业对环保的投入、坚持和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展示等做法充分体现了企业文化素养的品质。我们称这种把环保当作自身文化建设的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全面的社会责任。事实上,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清醒地认识到了企业社会责任将成为企业培养差异化竞争优势的平台,会帮助企业顺利进入新兴市场并最终支持企业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增长。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已经不是被迫的无奈行为,也并非仅是为满足政府制度与监管的要求,而是自觉、主动、积极为之,以上案例无不是在环保责任上做的相当好的企业,他们付出都得到了社会的回报。 此外,发达国家的企业管理机制也是比较完善的。企业管理机制就是通过企业完善治理结构、转变经营理念和改变企业经营行为,使企业增强环境意识、自发节约环境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并对废旧物进行回收循环利用,降低对环境的污染,最终达到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的。企业管理机制对实现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最直接最有效地方式。通过对国外研究现状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方面做得好的国家都很注重企业管理机制的完善。比如,在美国,采取了企业污染自我检测的计划,要求企业需要采用最佳的使用技术同时控制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排放,生产者必须在生产前履行告知义务;英国是通过企业利用资源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方式限制企业排污;日本也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都强调并突出了应该增强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环保法律意识,向积极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发展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化发展的方向迈进。因此,企业主动守法是促进国外发达国国家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发展的潜在动力。能源业的美孚石油和制造业的固特异轮胎就是典型例证。这两大巨头法制观念极强,在法律颁布之前,如果他们认为此法对自己不利,就会利用自己的团体去影响国会,尽量防止这样的法律被通过。但如果该法案最终还是被通过,那么他们就会遵守,除非又有新的立法推翻旧法。他们环境守法的主动性非常强。企业的法律主管十分精通美国的环境保护法,甚至对于其他国家的环境保护法也很了解。因为他们很是关注法律对生产成本的影响,这些美国企业非常精明,他们不仅不会违犯法律,反而会利用法律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在我国,要增强企业环保守法意识首先要树立起企业的绿色价值观。企业有三重身份即企业是经济人、社会人、生态人的统一体。企业价值观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指导思想,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企业在长久的管理实践中, 37
四、完善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经济法治建议 由经营者倡导并得到企业员工一致认同的理念。当前世界形势下,现代企业文化的核心就是企业绿色价值观。树立绿色价值观,是将环保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企业推行绿色管理的关键。只有将绿色经营理念导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鼓励员工把企业的发展与生态保护及全社会的共同发展相协调。才能为企业实施绿色管理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持,使绿色管理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通过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企业必须有良好的道德意识,树立保护环境的思想观念。这种思想观念也可以被认为是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经营理念至关重要,仅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理念将会对环境造成巨大危害,社会也要为此付出高昂代价。因此,唯有加强企业的道德约束,提升道德意识,转变经营理念,才能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加强环保法律教育 增强企业环保守法意识要求加强对企业的环保法律教育。企业要不断学习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自觉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在我还是有不少的,但是多数企业对此却知之甚少,企业应该不断学习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要知道国家都有哪些具体规定,企业应该如何承担环境责任问题,了解更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真正做到守法环保。 强化企业环保守法意识要求企业转变管理机制,进行绿色管理。绿色管理就是将环境保护的法制观念融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之中,为了控制污染与节约资源而从企业经营的任一环节遵守环保法律规定。企业在绿色管理思想的指导下积极地研究制定环保对策,将环保投入当作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减少生产成本、实现高效益的有效手段。 38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结 语 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是我国目前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是解决目前我国环境进一步恶化的有效手段之一。世界各国都在该领域不断进行探索和研究,以期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终极目标。发达国家,以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为代表都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有就相对完善的法律和规定,在我国,在新《公司法》颁布后,企业社会责任被法定化,这虽是巨大的进步但相关的立法和制度依然不完善,政府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其其职能未能有效发挥,加上我国本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并不雄厚,社会公众难以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这使得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欠缺了公众监督的基础和保证。 笔者深知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完善必定会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任务,是一项不能一蹴而就的系统性工程,需要企业、政府、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令人欣慰的是,相当数量的专家学者一致致力于此领域内的研究,并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一定能制定出完善有效的法律政策,平衡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让我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由于学识有限,本文在立法与制度的构建方面可能还存有不周全之处,本人将会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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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附 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序号 论文作者 论文题目 期刊名称 发表时间 房屋按揭贷款银行债权 2011年9月 1 党 静 文艺生活 风险之法律分析 第275页 房屋按揭中针对自然灾害 2 党 静 今日湖北 2011年7月 之银行债权风险防范 42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致 谢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三年的研究生学习生涯即将结束,毕业临近,本人感触颇多。 首先由衷感谢长安大学给我这个深造的机会!这个机会对于已经从业5年的我来说是非常珍贵的,既让我实现了梦想,也使我的人生实现了一次质的飞跃。 其次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鲁世平老师,他学识渊博,理论丰富,治学严谨,在我的论文上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论文的选题到框架的构思到内容的润色直至定稿,都离不开鲁老师的亲力指导。论文成稿过程中,鲁老师不遗余力地对我的论文进行一次次的指导和修改,这些在我的人生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让我终身难忘。从师三年,导师言传身教,不仅对我的专业严格要求,而且教给我许多为人处世的道理,在此谨向 老师致以诚挚的感谢! 跟随长安大学政治学院的老师们学习是我的幸运,他们的学识和为人都是我学习的榜样,我将永远铭记于心! 我也要感谢同窗三年的挚友,在学习上和生活上给我了莫大的帮助,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友谊的珍贵与温暖,在此,真诚地感谢各位同学! 最后,感谢我的家人在背后给予我无尽的支持和关心,我会加倍努力地学习并且乐观地生活!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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