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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
2
第一章 绪 论
主要明确:
1、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2、法律逻辑学的特点和作用。
第一节 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
一、“逻辑”一词的含义
“逻辑”这个语词由英语Logic音译而来,导源
希腊文,原意是思想、理性、言词、规律等。在现
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其含义主要有:
1、客观规律性。例如:“实现现代化是中国社
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 在这里的“逻辑”就是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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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的规律性。
2、思维的规律性。例如:“人们要合乎逻辑地
思维,明确地表达思想”。这里的“逻辑”是指思维
要
合乎思维的规律。
3、某种理论观点。例如:“明明是侵略,却说
成是友谊,这是强盗的逻辑”。这里的“逻辑”是指
一
种荒谬的理论。
4、与“逻辑学”同义,指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
律
的科学。例如:“认真学习逻辑知识,熟炼运用逻辑
知识,对思考问题、写文章、说话、办事以及进一
步发展智力都大有好处”。这里的“逻辑”便是指逻
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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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至今已有两千多
年的历史。它有三个发源地,这就是古代的中国、
印度和希腊。它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思维的形式结
构及其基本规律和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
思维是人类认识的理性阶段,它以抽象、概
括的方式反映世界。思维有其内容,也有其形式,
或曰形式结构。思维内容是指思维所反映的特定
对象及其属性;思维的形式结构就是思维内容的
存在方式、联系方式。
思维是人脑的机能,它看不见,听不到,也
摸不着。思维必须借助于语言这个物质外壳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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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直接的现实性,也才能成为一门学科的研究对
象,逻辑学是通过研究语言的形式结构来实现对
思维形式结构的研究的,它对思维形式结构的认
定必须借助于对相关语言形式的分析。
[例1] 所有公民都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例2] 所有学生都要努力学习。
上述各句都是命题,它们分别陈述两类不同
的对象具有不同的属性,内容各不相同,但它们
却有共同的形式结构,即:
所有S都是P
其中“S”和“P”是可变的部分,可以用任
何具体的词项去代换它们;“所有……都是……”
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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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的部分,是这类命题所共同具有的,是“S”和
“P”所表示的各不相同的具体思维内容间共同的
联系方式。
[例3] 如果是共同犯罪,那么就不只有一个犯
罪嫌疑人。
[例4] 如果窒息时间过长,那么人就会死亡。
这两个命题也各有不同的内容,但也有共同的
形式结构,即:
如果p,那么q
其中,“p”和“q”是可变的部分,可以用任
何具体命题去代换它们;“如果……那么……”是
不
变的部分,是这一类命题所共同具有的,是“p”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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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所表示的各不相同的具体思维内容间共同的联
系方式。
[例5] 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要受法律追究的,
所有抢劫行为是违法行为,
所以,所有抢劫行为都是要受法律追究的。
[例6] 所有学生都要努力学习,
所有惠州学院的学生都是学生,
所以,所有惠州学院的学生都要努力学习。
以上两例是推理,它们的具体内容不同,但也
有共同的形式结构,它们都由三个命题组成,其中
包含 三个不同的词项。它们所具有的形式结构可以
表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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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M都是P
所有的S都是M
所以,所有的S都是P
其中,“M”、“P”、“S”是可变的部分,
可以用任何具体的词项去代换它;其余的部分则
是不变的部分,是“M”、“P”、“S”所表示的
具体内容间的共同联系方式。
[例7] 如果某甲是案犯,那么他有作案时间,
某甲是案犯;所以,他有作案时间。
[例8] 如果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那么他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所以,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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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例也是推理,它们的具体内容也不相
同,但也有着共同的形式结构:
如果p,那么q
p
所以,q
其中,“p”和“q”是可变的部分;其余的
部分则是不变的部分,是“p”和“q”所表示的
具体内容间的共同联系方式。
从上面所举的例子可知,具体来说,思维的
形式结构就是指:不同的思维内容中所共同具有
的结构方式。它由逻辑常项和变项组成的。逻辑
常项是指思维形式中不变的部分,也就是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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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种逻辑形式中都存在的部分,它是区分不同种
类的思维形式结构的唯一依据。变项是指逻辑形
式中可变的部分,即在逻辑形式中可以表示任一
具体内容的部分,变项不论代入何种具体内容,
都不会改变其逻辑形式。例如:
在“所有S都是P”这一逻辑形式中,“所有
…
都是…”不能任意改变,是逻辑常项;“S”和
“P”
是可变的,可以代入任一词项,被称作变项。
逻辑学对思维形式结构的考察,是从它所表
现的思维内容的真假关系方面来进行的。思维的
形式结构本身无所谓真假,但同一思维的形式结
构在不同的具体思想内容的代入下,就会形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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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假的具体思想。至于这些具体思想,事实上是
否符合客观事物情况,逻辑学并不能解决,还要借
助于其他学科。
逻辑学在对思维形式结构研究的基础上, 还要
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思维逻辑规律就是存在
于思维形式中的必然联系。其中主要有:同一律、
矛盾律和排中律。它们是保证思维有确定性、一贯
性和明确性的必要条件,对人们的思维具有强制作
用。
逻辑学还研究思维的一些逻辑方法。逻辑方法
是指人们在思维过程中,遵循和运用逻辑规律以形
成概念和命题,进行推理和论证的方法。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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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划分、限制、概括、探求因果联系的方
法以及进行证明和反驳中的反证法、归谬法等。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
及其规律以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学说。
三、逻辑学的性质
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科学提供给人
们的是认识事物、表达论证思想时必须运用的一
种思维工具,所以,它是一门工具性质的科学。
作为一门给人们提供思维工具的科学,逻辑
学本身并不能直接提供任何具体的科学知识,但
任何科学知识都需要借助思维形式结构来承载具
体的思维内容,所以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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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的科学里被当作是普遍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逻辑学所研究的思维形式结构是通过对各种
不同民族的语言进行分析而抽象出来的,它们是全
人类所共有的。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阶级的任
何一个个人,要进行思维活动,要表述论证思想、
交流信息,都要运用共同的思维结构形式,都要遵
守共同的思维规律,否则思维活动无法进行,思想
交流无法实现。这就是说,逻辑学这一工具是具有
全人类性的,它不以任何民族、阶级、阶层、政党、
集团的意志所转移。它所提供的知识是全人类进行
思维的一种共同的、必要的工具,它的规范作用对
所有的人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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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逻辑学的特点与作用
一、法律逻辑学的特点
首先,法律逻辑学是一门逻辑学科,因为它
所研究的对象与内容仍然是关于思维的形式及其
规律以及一些逻辑方法。
其次,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逻辑
学应用学科。一方面,它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
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和司法活动中,从而探讨涉
法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和规律;另一方面它
要结合法律与司法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
的特殊的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如,法律规
范逻辑等。总之,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涉法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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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的形式、方法以及规律的逻辑学科
二、法律逻辑学的作用(教材P6)
1、法律逻辑学是推动法律一致性的重要手段。
2、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
3、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和依法办
案 的能力。
前苏联一位著名的法学教授库德里亚夫采夫在
《定罪通论》中写道:“逻辑学对于法学,特别是
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大概社会生活的任
何领域都不象在法的领域那样,由于违背逻辑规律,
造成不正确的推理,导致虚假的结论而引起如此重
大的危害。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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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要求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逻辑的规律——对于
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
第二章 词项逻辑
主要明确:
1、词项的概念、种类以及词项间的外延关系;
2、限制和概括以及定义、划分的逻辑方法。
第一节 词项概述
一、词项 (概念)及其特征
1、 什么是词项(概念)
词项是指思维对象的语词,相当于传统逻辑中
讲的概念,称其概念,是强调它的认识论意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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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其词项,是强调它的结构意义。词项有狭义和
广义之分:狭义的词项是指在主、谓式语句所陈
述的命题(直言命题)中,充当命题的主项和谓
项的语词。广义的词项还包括量项和联项。例如:
[例1] 有的合同是无效的。
[例2] 章某是犯罪嫌疑人。
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和分子范围
的思维形式。
2、词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词项的内涵就是词项表达的概念。而概念是
对思维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词项的外延是概念
对思维对象分子范围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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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词项(概念)
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二 者是相互依存的。
二、语词、词项和概念的关系
联系:词项是概念和语词的统一。概念是词
项的思想内容,这种思想内容是以语词为语言表
达形式的。
区别:语词是语言形式;概念是一种思维形
式;词项只是指称事物、表达概念的语词;。
概念、词项、和语词有本质区别。但我们把
概念和词项统合在一起,分析其与语词的区别:
(一)词项(概念)是对思维对象的反映,是
思维形式;而语词是表达思维对象的声音、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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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笔划,是词项(概念)的物质外壳。
(二)词项(概念)没有民族性;而语词具有民
族性。 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可以用不同的语言
文字表达同一个概念,如果不是这样,人们就无法
进行思想交流。
(三)词项(概念)和语词并非一一对应。有四
种情况:
1、任何词项(概念)都要用语词表达,但并
非任何语词都表达词项(概念)。在现代汉语中,
实词表达词项(概念),虚词不表达词项(概念)。
2、在实词中,同一个词项(概念)可以用不
同的语词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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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个语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表达不同
的词项(概念)。
这个问题要注意:例如 “杜鹃”既可指一种叫
“杜鹃”的鸟;也可以指一种叫 “杜鹃”的花。
在三段论推理中有时会出现 “四词项错误”常常
就是因为在同一条件下,同一语词表达了不同的词
项(概念)。
4、同一个语词或词组,有时能独立地表达词项
(概念)有时不能独立地表达词项(概念)。
三、法律概念的特征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由国家政权保证执
的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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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词项(概念)的种类
词项(概念)的种类是根据词项(概念)的基
本逻辑特征----内涵和外延所进行的分类。主要的分
类标准和具体的分类,请大家仔细阅读教材。这里
主要讲如何区别它们:
一、单独词项(概念)、普遍词项(概念)
和空词项(概念)
一个词项是单独词项(概念)还是普遍词项
(概念),是根据它的外延数量确定的。
单独词项(概念)是反映只有一个分子对象的
词项,其外延所反映的是独一无二的事物。单独词
项通常用专有名词或摹状词表达,例如 :“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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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雷锋”、“鲁迅”等就是单独词项
(概念)。某些普遍词项(概念)的前面冠以表示
单称的代词或指示代词,也可用于表达单独词项
(概念),如“这位律师”、“那位法官”等。
普遍词项(概念)是反映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分子对象的词项,它的外延所反映的是两个或两个
以上分子对象组成的类。其外延至少是两个,可以
无限多。例如“律师”这个概念,它的外延就是一
个一个具体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 语词中的普
通名词、动词、形容词等一般都表达普遍词项(概
念)。
外延为零的词项(概念)叫空词项(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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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孙悟空”就是一个空词项。
二、集合词项(概念)和非集合词项(概
念)
根据词项(概念)是否把对象作为集合体来反
映,词项(概念)分为集合词项(概念)和非集合词
项概念。
集合词项(概念)是把对象作为集合体来反映的
词项(概念)。非集合词项(概念)是不把对象作为
集合体来反映的词项(概念)。
在不同的语境中,同一语词有时表达集合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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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表达非集合词项。很容易混淆,造成推理错误。
因而要特别注意把握区分的方法。
如何区分集合词项与非集合词项呢?
一般讲,对一个词项只要好好想一想:它作
为集合体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否为它的个体所具
有,即可确定它是一个集合词项,还是一个非集
合词项。
所谓集合体是由若干同类个体有机组成的统
一整体,集合体具有的本质属性,其个体不必然
具有。例如:
“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
“中国人要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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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是中国人。”
这三句话中的“中国人” 在意义上是有区别的。
第一句中的“中国人”是在集合意义上使用的,
是集合词项(概念);第二句中的“中国人”是在
非集合意义上使用的,是非集合词项(概念);
第三句中的“中国人”也是在非集合意义上使用的,
是非集合词项(概念)。
因为,作为集合体的“中国人”所具有的“勤
劳勇敢”的本质属性,不一定为它的分子个体所具
有,例如“张三”就不一定具有如此的品质。而“
要遵纪守法”是对每一个中国公民的要求,遵纪守
法的只能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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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词项(概念)和负词项(概念)
根据词项(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具有某种
属性,把词项(概念)可分为正词项(概念)和负
词项(概念)。
正词项(概念)也叫肯定词项(概念),是反
映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词项。如:“有效合同”。
负词项(概念)也叫否定词项(概念),是反
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词项。如:“无效合同”。
负词项(概念)总是相对于特定的论域而言的。
所谓论域,是指一个词项(概念)所相对的特定词
项的范围,一般情况是正词项(概念)和负词项
(概念)外延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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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以下划横线的词项,是在集合意义上
还是在非集合意义用的?
A.森林是重要的自然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
财富。
B.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第三节 词项(概念)间的关系
词项间的关系是指词项外延方面的关系。根据
词项的外延间有无重合之处,词项的外延之间的
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一、相容关系
相容关系是指如果两个词项S和P,它们的外延
之间存在重合部分,则其关系为相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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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容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
1、全同关系
设S,P两个词项,如果它们的外延全部重合,则二者间的
关系即全同关系,亦称同一关系。具有全同关系的两个词
项,外延重合而内涵不尽相同 。例如:宪法(S)和国家的
根本大法(P)。北京(S)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P)。
词项间的全同关系可用欧拉图形表示(见图1)
2、真包含于关系
设S,P两个词项,如果S词项的全部外延包含于P词项的
外延之中,并且S词项的全部外延仅仅是P词项外延的一部
分,则S词项就真包含于P词项。S词项对P词项的这种关系
即真包含于关系,亦称种属关系。例如:犯罪行为(S)和
违法行为(P),基层法院(S)和法院(P)。 词项间的
真包含于可用图形2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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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与P之间的全同关系可用图1表示。
S与P之间的真包含于关系可用图2表示。
图1
S P P
S
图2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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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真包含关系
设S,P两个词项,如果S词项的外延包含着P词项的全
部外延,并且P词项的全部外延仅仅是S词项外延的一部
分,则S词项就真包含P词项。S词项对于P词项的这种关
系即真包含关系,亦称属种关系。传统逻辑中,真包含关
系与真包含于关系统称“属种关系”。其中,外延较大的
词项(概念)叫属词项(概念),外延较小的词项(概念)
叫种词项(概念)。例如:法律(S)和婚姻法(P)。
词项间的真包含于可用图形3表示。
4、交叉关系
设S,P两个词项,如果S词项的外延与P词项的外延相
互只有一部相重合,则二者间的关系即交叉关系。例如:
律师(S)和党员(P),盗窃犯(S)和抢劫犯(P)
词项间的交叉关系可用欧拉图形表示(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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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P
图3 图4
S
P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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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相容关系(全异关系)
设S,P两个词项,如果S词项的全部外延与P词
项的全部外延没有任何部分相重合,则二者间的关
系即全异关系。
S与P之间的全异关系可用图5表示。
具有全异关系的两个词项,有的是属于同一论
域的,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侵犯财产
罪”与
“渎职罪”;有的是不属于同一论域的,如“法院
”与
“律师”;“学生”和“教师”等。就同一论域来
说,词
项的全异关系还可进一步分为矛盾关系和反对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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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P
图5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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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矛盾关系
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词项S和P所表达
的词项(概念)都是Q词项(概念)的种词项
(概念),并且它们的外延之和等于Q的外延,
那么,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例如,
当S和P分别表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或
“有罪”与“无罪”时,它们的外延之和分别等
于它们的属词项(概念)“人”或“行为”的外
延,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
S与P之间的矛盾关系可用图6表示。
2、反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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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词项S和P所表达的
词项(概念)都是Q词项(概念)的种词项(概
念),并且它们的外延之和小于Q的外延,那么,
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反对关系。例如,当S和P
分别表示“侵犯财产罪”与“渎职罪”或“民法
”与“刑法”时,它们的外延之和分别小于它们
的属词项(概念),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反对关
系。
S与P之间的反对关系可用图7表示。
词项外延间的上述五种关系,是任意两个词
项(概念)之间可能具有的全部关系。因此,两
个具体词项(概念)之间的关系必然是这五种关
系中的一种,也只能是这五种关系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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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P P S
图6 图7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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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词项(概念)的限制和概括
词项(概念)的限制和概括是从内涵和外延两个
方面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对词项(概念)进行限
制和概括的根据是属种词项(概念)之间的内涵和
外延的反变关系。
一、属种词项之间内涵和外延的反变关系
词项(概念)的内涵有多少之分,外延有大小之别。
在属种词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存在着反变
关系。所谓属种词项(概念)间内涵与外延的反变
关系是指:词项(概念)的内涵越少,其外延越大;
词项(概念)的内涵越多,其外延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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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律师----女律师。
律师的外延要比女律师的外延大,而内涵要比
女律师小。
二、词项(概念)的限制
词项(概念)的限制是通过增加词项(概念)
的内涵以缩小概念外延,由外延较大的属词项推演
到外延较小的种词项的逻辑方法。
词项(概念)的限制可分为一次限制和连续限
制。无论是一次限制还是连续限制,必须遵守下列
规则:
(一)限制必须是由属词项推演到种词项。违反这
条规则,会犯“限制不当”的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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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单独词项(概念)不能限制。
例如: 以“万里长城”→“举世无双的万里长
城”作为限制,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们之间不具
属种关系。
词项(概念)的限制在语词表达上,常常表现
为被限制词项(概念)的前面加上适当的修饰词。
如:“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就是
对“法律制度”的限制。但是,我们也应明确:
并非所有词项(概念)前面加上修饰词都是限制。
如:“雄伟的故宫”,“雄伟”就不是对“故宫
”的限制。 词项(概念)的限制是由一般转向特
殊,由抽象转向具体的思维过程。它的作用在于
缩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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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和议论问题的范围,或帮助我们认识事物的特殊
性。
北宋著名诗人和书法家苏东坡任杭州刺史时,
有一次去逛庙会。老和尚见他衣不出众,貌不惊人,
就显得很冷淡,对他说:“坐。”然后对站在一边
的小和尚说:“茶。”交谈了几句之后,老和尚发
现苏东坡知识渊博,并非凡人,于是改变态度,谦
恭地说:“请坐。”又对小和尚说:“敬茶。”最
后,当老和尚了解到此人就是当时颇负盛名的苏东
坡时,立即显得十分殷勤,笑容可掬地说:“请上
坐。”又连忙叫小和尚:“快敬香茶。”临走时,
老和尚请苏东坡题词留念,苏东坡挥笔写了一副对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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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联是“坐,请坐,请上坐”;下联是“茶,敬茶,
敬香茶”。苏东坡的上、下联皆用了连续限制,将
老和尚的心理活动刻画得入木三分。
三、词项(概念)的概括
词项(概念)的概括是通过减少词项的内涵以
扩大词项的外延,由外延较小的种词项推演到外延
较大的属词项的逻辑方法。
词项(概念)的概括可分为一次概括和连续概
括。无论是一次概括还是连续概括必须遵守下列规
则:
(一) 每一次概括必须是由种词项推演到属词项。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概括不当”的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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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哲学范畴不能概括。
例如:“命令→法令→法律”
作为连续的概括,它是不正确的。因为概括是
由种词项推演到属词项,而以上三个概念之间不具
有属种关系,违反第一条规则,犯了“概括不当”
的逻辑错误。
词项(概念)的概括在语词表达上,常常表现
为去掉起限制作用的修饰词。有时,词项(概念)
的概括表现为直接转换成表达被概括词项的属词项
的语词。
词项(概念)的概括是由特殊转向一般,由具
体转向概括的思维过程。它的作用在于用以扩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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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和议论问题的范围,或帮助我们认识事物的一般
性质,即把具体问题提升到一般性高度上来认识,
从而掌握事物的共同本质和规律。下面让我们看一
个案件:
震惊延安的红军旅长黄克功“逼婚事件”
红一、二、四方面军在陕北会师时,黄克功已是一位
身经百战的旅长。他在少年时代就参加红军,经历了井冈山
的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到达延安后调到抗大任队长。“
七七”事变后,大批进步青年、爱国学生,投奔延安参加革
命。1937年8月初,雨过天晴,延安又迎来了一批抗战的女
学生。从山西太原友仁中学毕业的刘茜也是其中的一员。出
身于官宦人家的刘茜从小就受到了良好文化的熏陶。她受到
了良好文化的熏陶。她被分配到了抗大15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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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秀很快引来了许多人的关注,同时也深得其队长黄克功
的喜欢。刘茜也喜欢上了自己的队长黄克功,他们的恋爱
关系也定了下来,同时公开化了。由于他们之间在生活、
情调、年龄等方面差异点太多,二人关系开始疏远。黄克
功向刘茜送钱赠物,要求结婚。被刘茜拒绝,黄克功感到
非常失望,认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他更轻信谗言以
刘茜在陕北公学另有所爱去信责备;同时迫切要求结婚。
刘茜感觉黄克功过于纠缠,决意不给答复。黄克功十分恼
怒,陷入恋爱泥坑不能自拔,于是萌发了杀害刘茜的念头。
1937年10月5日晚,黄克功找刘茜到延河边散步,逼婚不成,
随即掏出手枪枪杀了刘茜。
这一事件在延安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大多数人认为,
为严肃军纪,应予以枪毙;但有少数人认为黄克功是参加
革命多年的老资格红军干部,并立有战功,可否让他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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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将功赎罪。黄克功本人也几次上书边区高等法院和
毛主席,请求戴罪立功。
毛泽东主席在接到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转呈的黄克功的
信后,于10月10日复信雷经天(时任庭长、代理院长)。在
这封信中,毛主席所用的连续概括是非常恰当的。
给雷经天的信
雷经天同志:
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
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
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
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
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
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
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
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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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
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
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
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
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
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
第五节 定义
一、定义
1、什么是定义
定义是明确词项(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
词项(概念)的内涵是词项(概念)对思维对
象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反映。因此,也可以说,
定义就是揭示词项(概念)所反映的思维对象的本
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逻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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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义的构成和表达形式
定义是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个部
分组成的。
例如:“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这个定义的被定义项“法院”;可用Ds表示。定义
联项:“是”;定义项:“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
关”;可用Dp表示。
定义的逻辑形式为:Ds就是Dp
其中,被定义项是需要通过定义来揭示其内涵
的词项;定义项是用以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词项;定
义联项是用来联结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的词项。
二、属加种差定义的方法
根据定义是揭示词项的内涵,还是说明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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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词的意义,定义有真实(实质)定义和语词之分。
真实(实质)定义是揭示词项的内涵,即揭示被定义
项词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的定义。其主要定义方
法是“属加种差定义方法”。属加种差定义方法的步
骤
是: 第一,揭示被定义项的邻近的属词项
第二,揭示被定义项的种差;
第三,构成定义项;
第四,构成完整的属加种差定义。
属加种差定义方法的逻辑公式为:
被定义项 = 种差 + 邻近属词项。
属加种差定义根据种差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性
质定义、发生定义、关系定义、功用定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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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义的规则
(二)定义项外延与被定义项外延之间必须是相应
相称的。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
的逻辑错误。
[例1] 商品就是劳动产品。(定义过宽)
[例2] 商品就是通过货币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
(定义过窄)
(二)被定义项不得直接或间接出现在定义项中。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同语反复”或“定义循
环”的逻辑错误。
[例3] 诉讼就是打官司。(同语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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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定义必须简洁确切。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定义含混”或“以比喻
代定义”的逻辑错误。
[例4]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以比喻代定义)
[例5] 怪僻就是非常特殊的习性。(定义含混)
(四) 定义一般不能是否定的。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定义否定”的逻辑错误。
[例6] 公诉是不通过当事人的诉讼。(定义否定)
但是,如果被定义项的内涵本身反映的是对象
不具有某种属性,这时采用否定词项下定义一般是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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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8] 未成年人就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例9] 非正式解释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定义在人们的思维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
是巩固人们认识成果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我
们掌握知识;能检验人们对词项(概念)的认识
是否正确。
第六节 划 分
一、什么是划分
划分是揭示词项(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划分是根据某一标准将一个属词项(概念)分为
干个同级的种词项(概念)的逻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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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由划分的母项、划分的子项和划分的根据
三部分组成。
例如: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其中,
“死亡“是划分的母项,它是被划分的词项;“正
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是划分的子项,它们是
从母项中划分出来的词项;是否“自然死亡”就是
划分的根据。划分的根据是作为划分标准的属性,
一般在字面上不表现出来,它可以是一个属性,也
可以是一个属性组。
划分和分解不同。
划分是把一个属词项分为若干个种词项,或把
一类对象分为若干个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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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则是把一个对象肢解成许多构成部分,其
各个构成部分不具有由它们组成的整体的本质属性。
[例1] 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例2] 一年可以分为四季。
[例1]是划分;[例2]是分解。
二、划分的方法
(一) 根据划分子项层次的不同,划分分为一次划
分和连续划分。
1、一次划分
一次划分是仅仅揭示某一属词项(概念)的一个
层次的全部种词项(概念)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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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续划分
连续划分是揭示某一属词项(概念)两个或两个
以上层次的全部种词项(概念)的划分。
(二) 根据每次划分所得子项的数量不同,划分分
为二分法划分和多分法划分。
1、二分法划分
二分法划分,是依据对象有无某一属性或属性
组,把一个属词项(概念)仅仅分为两个具有矛盾
关系的种词项(概念)的划分方法。一般都是一个
正词项(概念),一个负词项(概念)。如前面讲
的把“死亡”分为“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
2、多分法划分
结束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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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分法划分是依据对象的某一属性或属性组,把一
个属词项(概念)分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种词项(概
念)的划分方法。
三、划分的规则
对词项进行划分,必须遵守下列划分的规则:
(一) 划分必须是相应相称的。
所谓划分必须相应相称,是指划分子项的外延
之和必须等于划分母项的外延。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划分不全”或“多出子
项”的逻辑错误。例如:“ 法律分为宪法、刑法、
民法、经济法、婚姻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它犯
了“划分不全”的逻辑错误。因为法律除此之外,
还应
56
包括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而在这
个划分中,划分所得子项的外延之和小于其母项的
外延。
试划分:近亲属(教材P35所作的划分有误)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
的亲属。
我国刑诉法第82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
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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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
(二) 划分的子项必须互相排斥。
所谓子项互相排斥,是指子项之间不允许有相容
关系。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三) 每次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
所谓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是指在每一次划分中,
只能按同一个标准进行。违反这条规则,会犯“混
淆根据”的逻辑错误。
四、分类与列举
分类与列举都是划分的特殊形式。划分是二者的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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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分类是依据对象的本质属性或显著特征所
作的划分。我们要记住的是:任何分类都是划分,
但不是所有的划分都是分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划分的根据与分类的根据不同;第二,划分
的作用和分类的作用不同。分类可分为自然分类和
辅助分类两种。自然分类是根据对象的本质属性,
把对象分为各个类;如:生物分为动物、植物、微
生物。辅助分类是根据对象某显著特征,把对象分
为各个类。如:汉语字典根据偏旁部首或读音字母
顺序排列。在分类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划分的规
则。
(二) 列举是揭示词项部分外延的逻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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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根据某一标准,将一个属词项(概念)的部
分同级的种词项(概念)揭示出来的逻辑方法。例
如:刑事犯罪包括杀人、放火、抢劫等。每一次列
举必须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列举的各个子项应当是
互不相容的同级种词项(概念)。
词项(概念)的划分对法律工作具有特殊的意义,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具有规定性。因此,许多
法律概念必须进行划分,指明它的外延,以免人们
任意扩大或缩小。
楚人遗弓
楚恭王一次出去打猎,半路上发现丢失了弓。侍从们请
求去找回来,楚恭王却说:“不要去找了,楚人丢了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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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人会捡到,何必去找?”孔子听说这件事后说:“遗憾
的是楚恭王的胸襟还不够宽大,说人丢失了弓,人会捡到
就行了,何必加上‘楚’字?”
“楚人”是“人”的种词项,它的内涵要比“人”多,
但它的外延要比“人”小。楚恭王看到、想到的只是楚人,
心胸当然狭窄。把“楚人”中的“楚”这一内涵去掉,就
把它变成了“人”,这样就使楚恭王的眼光提高一步。
第三章 命题逻辑(上)
主要明确:
1、什么是命题(判断)?它的特征是什么?
2、掌握直言命题(判断)的种类、直言命题
(判断)的直接推理。
3、学会运用三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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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命题(判断)的概
一、命题(判断)及其特征
判断是对思维对象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所谓
有所断定,是指人们对思维对象的性质或关系有所
肯定或有所否定。命题是反映思维对象情况并具有
真假之分的思想。
命题(判断)有两个基本逻辑特征:
(一) 任何命题(判断)必定有所断定,即必定
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
(二) 任何命题(判断)必定是真的或假的。
[例1] 法律不是没有阶级性的。----是命题
[例2] 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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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啊,祖国!----不是命题
二、命题(判断)和语句的关系
类似于词项(概念)与语词的关系。
命题(判断)与语句有密切的联系。任何命
题(判断)的形成、存在和表达,都离不开语句。
命题(判断)是语句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语句是
判断的物质外壳和语言表达形式。命题(判断)
与语句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命题(判断)是对思维对象有所断定的
思维形式,语句则是用以表达人们对思维对象进
行断定的语言形式。
(二) 命题(判断)无民族性,语句则有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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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三) 命题(判断)和语句并非一一对应。有
三种情况:
1、任何命题(判断)都要用语句表达,但
并非任何语句都表达命题(判断)。一般来说,
只有陈述句表达判断,疑问句、感叹句、祈使句
不表达判断。但反诘句和某些特殊的感叹句表达
判断。例如:
[例1] 你是政法系的学生吗?(不表达)
[例2] 难道狼不吃人吗?(表达)
2、同一个判断可以用不同的语句来表达。
[例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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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难道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吗?
3、同一个语句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表达不同的
判断。 例:门外有狗。(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三、命题(判断)的种类
命题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照命题(判断)中是否包含模态词(必
然、可能、必须、禁止、允许等)分为模态命题
(判断)和非模态命题(判断)。
(二) 非模态命题(判断)是不包含模态词的命
题。按照其是否包含支命题(判断)并由联结项
联结,分为简单命题(判断)和复合命题(判断)
。简单命题(判断)可再分为直言命题(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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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和关系命题(判断),复合命题(判断)又
可分为联言命题(判断)、选言命题(判断)、
假言命题(判断)和负命题(判断)。
(三) 模态命题(判断)是包含模态词的命题
(判断)。按照其所包含的模态词是可能、必然,
还是必须、禁止、允许,分为真值模态命题(判
断)和规范模态命题(判断)。
第二节 直言命题(判断)
一、直言命题(判断)及其结构
直言命题(判断)是断定思维对象具有或不
具有某种性质的简单命题(判断)。直言命题
(判断)因此也被称为性质命题(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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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命题(判断)由主项、谓项、联项和量
项四部分组成。
主项是表示在直言命题(判断)中所断定的
对象的词项(概念)。通常用“S”表示。例如:
“凡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谓项是表示在直言命题(判断)中断定的对
象所具有或不具有的性质的词项(概念)。通常
用“P”表示。例如:“有些被告不是有罪的。
”
联项是表示直言命题(判断)中主项和谓项
之间的联系的词项。分肯定联项(是)与否定联项
(不是)两种。直言命题(判断)的联项又叫直言
命题(判断)的质。例如:“李律师是优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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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项是表示直言命题(判断)中主项数量的
词项(概念)。分全称量项、特称量项、单称量
项三种。直言命题(判断)的量项又叫直言命题
(判断)的量。例如:“有些学生是政法系的学
生。”
二、直言命题(判断)的种类
直言命题(判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
为不同的种类。
现按照直言命题(判断)的质和量的结合,
把直言命题(判断)划分为六种形式:
1、 全称肯定命题(判断):它是断定某类
对象中全部对象都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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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肯定命题(判断)的逻辑形式是:
所有的S是P(或:SAP、A)。
[例1] 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2、全称否定命题(判断):它是断定某类对象
中全部对象都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全称否定判断(命题)的逻辑形式是:
所有的S不是P(或:SEP、E)。
[例2] 所有抢劫罪都不是过失犯罪。
3、单称肯定命题(判断):它是断定某一单个
对象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单称肯定命题(判断)的逻辑形式是:
某个S是P(或:Sa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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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这个人是犯罪嫌疑人。
4、 单称否定命题(判断):它是断定某一单
个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单称否定命题(判断)的逻辑形式是:
某个S不是P(或SeP、e)。
[例4] 他不是中国公民。
5、 特称肯定命题(判断):它是断定某类对
象中至少有一个对象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特称肯定命题(判断)的逻辑形式是:
有S是P( 或:SIP、I )。
[例5] 有的书信是物证。
[例6] 有的法官是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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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特称否定命题(判断):它是断定某类
对象中至少有一个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特称否定命题(判断)的逻辑形式是:
有S不是P(或:SOP、O)。
[例7] 有的人不是无神论者。
[例8] 有的遗嘱不是书面遗嘱。
在这六种直言命题(判断)中,由于单称命
题与全称命题都断定了主项的全部外延,因而,
可以将单称命题作全称命题处理,使上述六种命
题(判断)归为四种(即A、E、I、O)。但在使用
中要注意,在某些推理形式中,单称命题不能当
作全称命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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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E、I、O四种直言命题的真假情况及其图解
真
假
情
况
A 真 真 假 假 假
E 假 假 假 假 真
I 真 真 真 真 假
O 假 假 真 真 真
S与P
外
延关
系
S P S PS P S P
P S
命题种类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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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E、I、O四种直言命题的主谓项
的周延情况
直言命题词项的周延性问题,是指从直言命
题的形式来看,某种直言命题对其词项(主项和
谓项)的外延所作陈述(断定)的情况。如果某
种形式的命题陈述(断定)了一个词项的全部外
延,那么,在这种形式的命题中,该词项就是周
延的;如果某种形式的命题没有陈述(断定)一
个词项的全部外延,那么,在这种形式的命题中,
该词项就是不周延的。据此,各种形式的直言命
题的主项和谓项的周延情况如下:
1、A命题的主项周延,谓项不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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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A命题陈述了S的全部外延都和P的外延相重
合,但没有陈述(断定) P 的全部外延是否和 S
的全部外延相重合。因而,在 A 命题中,主项 S
是周延的,谓项P是不周延的。
例如:所有法人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这个命题只是断定了所有法人都是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的。但没有断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都
是法人。
2、E命题的主项周延,谓项也周延
E命题陈述(断定)了S的全部外延都排斥
在P的全部外延之外。这就是说,E 命题既陈述
(断定)了S的全部外延,也陈述(断定)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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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外延。因而,在E命题中,主项S和谓项P
都是周延的。
例如:所有抢劫罪都不是过失犯罪。
这个命题断定了所有抢劫罪都不是过失犯罪。
也确定了过失犯罪中没有抢劫罪。
3、I 命题的主项不周延,谓项也不周延
I 命题陈述(断定)了至少有一部分 S 的外
延和P的外延相重合,但没有陈述(断定)这些
S的外延是否同P的全部外延相重合。这就是说,
I命题既未陈述(断定)S的全部外延,也未陈述
(断定)P的全部外延。因而,在I命题中,主项
S和谓项P都是不周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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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有些学生是党员。
这个命题断定了至少有部分学生是党员,也只
是断定至少部分的党员是学生。
4、O 命题的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
O 命题陈述(断定)了至少有一部分S的外
延排斥在P的全部外延之外。这就是说,O命题没
有陈述(断定)S的全部外延,但陈述(断定)
了P的全部外延。因而,在O命题中,主项S是不
周延的,谓项P是周延的。
例如:有些被告不是有罪的。
这个命题断定了至少有部分被告不是有罪的,
而有罪的那部分人与这部分被告是排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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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I、O四种直言命题的主谓项的周延况表
命题类别 主项 谓项
A(a) 所有S是P
这个S是P
周延 不周延
有特殊情况
E(e) 所有S不是P
这个S不是P
周延 周延
I 有些S是P 不周延 不周延
有特殊情况
O 有些S不是P 不周延 周延
结束
77
五、同一素材A、E、I、O之间的真假关系
同一素材A、E、I、O之间的真假关系,指的是具有
相同的主项和谓项的A、E、I、O四种命题(判断)之间
存在的一种真假相互制约的关系
[例1] 所有当事人都上诉。
[例2] 所有当事人都不上诉。
[例3] 有的当事人上诉。
[例4] 有的当事人不上诉。
上述四个命题(判断)分别是A、E、I、O命题,它们
的主项相同,谓项也相同。因此又叫同素材的直言命题
(判断)。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真假相互制约的关系。这
种关系亦称“对当关系”。
传统逻辑中用一个方形图形来表示这种对当关系,也就是
所谓“逻辑方阵”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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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上页 下页
A E
I O
上反对关系
下反对关系
差
等
关
系
差
等
关
系
矛
盾
关
系
系
关
盾
矛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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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矛盾关系
A与O、E与I之间是矛盾关系。
矛盾关系的特点是:两命题(判断)间既不能同
真,也不能同假。
简单记:一真另一必假,一假另一必真。
(二) 反对关系
A与E之间是反对关系。
反对关系的特点是:两命题(判断)间不能同真,
但可以同假。
简单记:一真另一必假,一假另一真假不定。
(三) 下反对关系
I与O之间是下反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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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反对关系的特点:两命题(判断)间不能同假,
但可以同真。
简单记:一假另一必真,一真另一真假不定。
(四) 差等关系
A与I、E与O之间是差等关系。
差等关系的特点是:全称命题(判断)真,则
特称命题(判断)必真;全称命题(判断)假,则
特称命题(判断)真假不定;特称命题(判断)假,
则全称命题(判断)必假;特称命题(判断)真,
则全称命题(判断)真假不定。
简单记为:上真下真,下假上假;反之则真假
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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