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利穷竭研究
[摘 要]解决商标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应适用商标权的国际穷竭原则,该原则与商
标及商标权的基本理论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不能否定国际穷竭原则的
合理性。同时,国际穷竭原则的适用也有利于市场的开放、贸易壁垒的消除、货物的自由
流动。
导致被许可方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起诉,同时便带来了商标权人经合法销售的商标权
产品的权利是否穷竭的问题。当然,商标权产品转让基本理论或商标权的“国际穷竭原
则”内在地具有一致性。后者与下文所述的所谓“地域性”原则或“欧盟范围内的穷竭”
相比,更接近于问题的核心所在。但适用商标权产品转让基本理论或“商标权国际穷竭原
则”解决“平行进口”问题也有一些条件:
商标权仅在该商标注册的国家受法律保护,在未注册国则不受保护;同时也指商标权如何
取得又怎样灭失的问题。没有商标权的产生,“平行进口”也无从谈起。美国所采取的
“地域性”原则体现在上文所述的所谓“进口权”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商标权人可以禁
止未经其同意的相同商标权产品进口到本国。如此商标权人的权利便扩大到可以控制最终
的销售,这显然是不应被允许的。即使代理商或被许可方在所在国为许可项目、产品营
销、售后服务、广告宣传等投入了大量资金,建立了地方商誉( Iocal credit) ,他们
也不能以此为由请求禁止“平行进口”。甚至在代理商或被许可方本人即为在该国的注册
商标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也不例外,因为你不能因自己利益的损失去挑战商标权产品转让的
基本理论。市场本身充满风险,你投入了资金,并不一定获得回报。道理虽简单,但很深
刻。此外,坚持以“地域性”原则为由禁止“平行进口”还会带来划分市场, 进而扭曲
贸易的恶果, 也与 TRIPS 与 GATT/ WTO“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碍”(Reduce
dis2tortions and impediments to international trade) 的目标相悖。欧盟“欧盟范
围内的穷竭”与“地域性”原则的实质是相同的。照此办理的话,东盟、北美自由贸易
区、安第斯条约组织等地区性国家组织完全可以在本地区国家内应用这一原则。GATT/
WTO 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可见“欧盟范围内的穷竭”也是不可取的。至于我国对“平
行进口”问题应采取的态度,笔者认为应采取国际穷竭原则,不禁止平行进口。有学者认
为我国应采取国内穷竭原则,原因有三:1. 商标权具有地域属性,“商标在一国用尽并
不意味在另一国也用尽。”2. 承认商标权国际穷竭会导致大量质次价廉的商品涌向质优
价贵的国家, “商品的质量并不保持恒定,因此不可避免地会给消费者带来质量上的混
淆。”3. 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的商业信誉有很大差别。“同意平行进口,无疑是允许平
行进口商在不用花广告费,无偿利用商标许可人及其独占被许可人在该国的推广努力和由
此创造的特殊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