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有哪些区别
一、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的成立,应当兼备如下条
件:
1、原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即便原债务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
的原因,在撤销或变更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应当可转移。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
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则新的债务人不得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当然,在实践中,作为不同
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比较常见关联企业
之间互相之间承诺帮助还款。
4、债务加入不需要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加入行为必须债权人同
意。 二、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原
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债务转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债务转移
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转移应经
债权人同意。通常所说的债务转移一般是指狭义的债务转移。
三、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异同
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具有一定的联系,表现在合同的主体都包含债
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都存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所转让的
债务都必须是合法的并具有可转让性。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二者构成的条件不同。债务加入是由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
单方向债权人承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债务加入并不消灭原债务人的债
务,对债权人有益无害,只要债权人接受即可。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
,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债务人不
因此退出其与原债权人的合同关系;2、承担债的主体不同。债务加入,承
担债务的主体为第三人和原有债务人;债务转移,承担债务的主体为第三
人,原债务人不再是义务履行人。
3、二者的法律特征不同。债务加入,第三人和债务人均是合同的主
体;债务转移后,合同的主体由债务人变更为第三人,原债务人不再是合
同的主体;4、法律后果不同。债务加入,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形
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转移,
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免除了原债务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