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合伙企业法一般掌握★★)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
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非法人企业。由于企业和个人融为一体,企业的责任就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不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企业财产单独承担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中国公民;(2)有 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在登 记时要注明;投资人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侵害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 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 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在5年内仍然可以向原投资人行使债权。
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分为两种: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
1.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注意:①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对普通合伙人适用;②用劳务作为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
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第七节 合伙企业的财产 ★★★★★
1.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合伙人退伙。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有多种形式:
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法受让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即质押担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节 合伙事务执行 ★★★
1.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由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许多重要事项都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5.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九节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
合伙协议有约定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十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仅单项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例如仅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某个具体合同。
注意:无论合伙企业如何约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节 入伙与退伙 ★★★★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包括多种情形,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等;(4)丧失应具备的资格;(5)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于退伙应注意以下问题:
(1)自愿退伙根据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而有所区别。
(2)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除名必须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退伙的效果
(1)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2)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退伙结算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二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里的专业服务机构,一般是指会计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等。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5.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6.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仍然可以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十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而且不允许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5.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节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与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节 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节 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比普通合伙人少一项,即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存在丧失偿债能力的问题。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注意: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不包括以前经营中分得的财产。
第十八节 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九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规定的对比:
个人独资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投资人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投资人是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企业事务管理
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企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企业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清偿顺序如下:①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
持续偿债责任
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债务的清偿责任5年后归于消灭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规定的对比: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人
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投资人都是普通合伙人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合伙人都可以用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企业偿债责任
全体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入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重点关注特殊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特别是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09年教材与08年教材无实质性变化
�可以和物权法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物权结合
�没必要死背,有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以前是普通合伙人的对转换前的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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