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澳大利亚的证券立法与管理杨坚争如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澳大利亚有着广大的能服务。律师还可能被要求就某一项具体的陈述是否充容纳各类证券的公开市场。所筹集的资本中,大约有分和准确提出自己的看法,以遇免错误和失实。一般而为止市公司所拥有。大部分证券特别是股票都言,如果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文书不符合公司法在交易所有报价。但也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作用的或证券行业法的规定,或含有虚假和错误的内容,协助公司,主要是外国公司的附属公司,其证券没有在交易制作此类文书的律师对第三者并不承担责任。但是,律所挂牌。此外,还有一些公开发行的具有固定利息的债师有可能就自己未能尽忠职责而对发行证券的公司承券。年代以前,个人一直是公司证券的最大买主,但担违约责任。如今,一些组织,如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组织、投资三、澳大利亚证券业的管理。澳大利亚证券行业既公司和非金融公司已取代了小投资者,成为公司股票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管理,又要受到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的主要购买者。随着经济的发展,筹资技术日新月异。管理。澳大利亚的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公司率务委员会。又出现了可以分期付款的“分期股票”可以定期调整该委员会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机构,其职能是通过诉讼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可以自由换成股票的“可换或通过地方的公司法与证券法来进行管理和强制。新股票券”等等。证券市场普遮实现了交易电脑化和通讯南威尔士、维多利亚、昆士兰和西澳大利亚等四个州所现代化,从而扩大了证券交易的规模,加快了交易的速采用的统一证券行业法规定从字证券业的专业人员度,使整个证券市场一直保持了较为活跃的态势。需领取执照证券经销人必须进行公示和建立信用帐一、澳大利亚的证券立法。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户禁止某些市场活动和证券交易。统一公司法中还有国家,州与联邦之问的权力是截然分开的。各州在对公一些细则,特别规定了有关新证券发行和收购的公示司和证券的管理方面承担了大童的责任。每个州都有要件。每个公司事务委员会都有检查和调整权但没有自己的公司法,涉及对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的各种制定规则的权利。自我管理制度在证券业的管理中占问题的调整。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昆士兰和西澳大有重要地位。证券交易所对自身组织的各个方面都享利亚四个州的公司法在大多方面都是相同的。尽管这有重要的权力。例如,可以规定会员的资格和会员必须四个州的公司法与其他两个州塔斯马尼亚和南澳大逆宁的道德规范规定一个公司的证券在交易所报价利亚存在着重大差别,但所有各州的公司法都采用共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公司证券一旦上市后涉及的同的形式,具有相对统一性,因而被合称为统一公司公开帐户、收购和发行新证券方面的活动。现行的统一法。在公司法基本相同的四个州中,还有调整和控制证证券行业法授予交易所对业务规则和证券上市规则的券交易所的统一立法,称为统一证券行业法。南澳大利立法权。法院可以在公司事务委员会或任何受害人包亚也制定了类似的证券法,但塔斯马尼亚却没有这类括证券交易所的请求下,命令任何有义务遵宁和执行证券立法。相比较而言,澳大利亚联邦的证券立法有很这种法规的人遵宁和执行之。而且,只要有人违背或企大的局限性,对证券市场的直接影响不及州的立法。对图违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法院就有广泛的选择权发于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澳大利亚实行两种规则。业务规布维护这些业务规则的各种命令,特别是限制证券交则调整成员的行为证券上市规则规定了在交易所挂易的命令和宣告有关证券合同无效或可废除的命令。牌上市的条件以及土市公司的行为和活动。澳大利亚四、内部人员的管理。统一证券行业法对从事证券有六个主要的证券交易所,它们都有相同的上市条件。交易的内部人员的管理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内部人员都是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协会的会员。由于证券立法是指现在与某一公司保持联系,或在任何时间曾连续的完善和证券交易所法规的严格控制,澳大利亚的普六个月一直与某一公司机构保持联来,而且由于这种通法在证券调整方面的作用日益变得无足轻重了。联系掌握了炸公众所知晓的敏感的价格信悠的人。内二、律师在证券业中的作用。在澳大利亚,律师总部人员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司高级职员、重要股是与公开上市的证券的发行、分配、流通以及更复杂的东、经纪人、律师、商业银行职员等自然人。统一证奉私下交易的证券有着密切的关来。很多律师在证券领行业法规定,如果内部人员将内部情况透寡给第三人,域有特殊的经验。他们为各类公司提供证券法律咨询,则该第三人也不能从事与该项内情有关的证券交易。参与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起草,有时也为私下交易提供如果某公司高级职员不能从辜这方面的证券交易,则
·外国法制·析德国竞争法对企业市场优势的规范召体建东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企业与企业之间普遍存在有效的竟争。德国的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以下简称《法旨在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制止和防止企业从事非法的限制竞争行为,维护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根据企业为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所采取的不同策略,可以将限制竞争行为分成合作性的、联合性的和垄断性的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订立卡特尔和其他协议的行为属于合作性行为企业合并则属于联合性行为。而垄断性行为,则多是指占有经济优势或市场优势的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的行为。对于限制竞争的行为,德国竞争法原则上都是禁止的。而对于企业占有的市场优势这种状态或结构,虽然它也包含着限制竞争的因素,但法律并不禁止这种状态的存在。一、市场优势的概念和构成。“市场优势”并不是《法》使用的概念。《法》第条使用的概念是“控制市场的企业”。法》没有对“控制市场的企业”的法律特征作质的界定,只是列举了控制市场企业的几种情形。一般说来,控制市场的企业即泛指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控制或支配能力、占有市场优势的企业。垄断。垄断是指一家企业“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没有竞争者,或者没有实质上的竞争”第条第款第项。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首先,一家企业不可能在总体上处于垄断状态,它的垄断总是相对于某种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言的,即垄断只存在于某个特定的相关市场。确定某个企业是不是垄断企业,必须先确定相关市场范围,考察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然后再确定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多少份额。其次,垄断有完全垄断和准垄断之分。完全垄断,是指某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完全垄断的情况不常见,通常在国家行使垄断权时才出现。准垄断,是指某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没有实质上的竞争”。一般认为,如果某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大体上可以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为,而毋需特别考虑竞争对手、消费者或供应人的存在和反应,那么,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就不面临实质上的竞争,它就处于准垄断状态。实践中准垄断并不常见。只要其他企业具备进入相关市场的法律条件,准垄断企业就只能暂时享有一定的优势,而它要保护和扩大这种优势,就必须考虑和提防其他企业的行为。突出的市场地位。不但垄断企业占有市场优势,享有突出的市场地位的企业也占有市场优势。通常认为,享有突出的市场地位的企业在运用其市场经济策略或从事个别具体行为时该公司也不能从事这种交易。统一公司法还强行限制任何公司的高级职员不正当地利用从职务便利中得到的情报。任何人,如果他获得了内部情报而进行证券交易,则他不仅应对交易中未获得这种情报的当事人所蒙受的损失负责,而且有责任对发行该公司证券的公司所获得的利润作出说明。统一公司法对内部人员违法交易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如果是公司,可以课以高达五万澳元的罚金如果是个人,可以课以一万澳元的罚金或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五、对新证券发行的管理。公司在向公众或某一部分公众出售股票或其他证券之前,必须在与发行有关的州的公司事务委员会就其招股说明书进行登记。招股说明书必须符合统一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包括招股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关公司财政状况的报告等按照统一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事务委员会的权力在于保证公司规定的公示条款得到遵宁,保证招股说明书不含任何不真实的陈述及事项。公司法未授权委员会可以以证券的发行“不公平、不正义和不平等”为由而拒绝对某一招股书进行登记。同样,证券交易所也不能对发行新证券行使此种权力。在澳大利亚,对新证券的发行一律实行包销。证券包销人可以是经纪人,也可召是证券银行。最普遍的包销办法是所谓的“严格”或“老式”的办法。依照此法,证券包梢人好象是发行证券的公司的代理人,他代衣公司发行广告,邀请人们认购和接受认购书最重要的是,包销人要对未推梢出去的证券承担全部认购的保证责任。为了防止出现证券不能全部被人认购的情况,常常把部分证券分派给转包销人,以此来减少风险。近年来,澳大利亚出现了经纪人和商业银行联合组成的包梢辛迪加。证券直接发给包销辛迪加,而不是交给承担转包梢责任的人利余证券的责任由包销辛迪加承担。虽然这种责任类似“老式”的包钻,但在这种新包销方法中定价尤为关键,而且包铭人承担的风险也较大。半官方的新证券中有一是用这种方式发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