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唯一代表国家进行金融控制和管理金融的特殊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是国家的中央银行
1、人行是国家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2、人行是一国信用制度的枢纽。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1、人行是发行的银行。
2、人行是政府的银行。
3、人行是银行的银行。
4、人行是管理金融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度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经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1、存款准备金政策。
2、基准利率政策。
3、再贴现政策。
4、再贷款政策。
5、公开市场政策。
6、其他政策。
人民币发行管理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2、货币发行的决定权属于国务院。
3、货币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活动特点
1、业务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
2、对商业银行的存款不付利息。
3、业务对象是政府、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活动范围
1、要求金融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办理再贴现业务。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外汇。
6、经营国库。
7、为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
8、代理财政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及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
金融监督管理:中央银行依据法律准则和法律程序对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实行检查、稽核、组织和协调。
金融监管目标
1、保证金融业经营的安全性。
2、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一致性。
3、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具体的工作包括
以法人监管为重心,突出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要做到资格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完善和推广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加快非现场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继续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依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中行金融监管的主要职权
1、对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2、对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金融业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经国务院批准,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4、根据职权需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依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性质:
1、商业银行是企业;
2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2、支付中介职能
3、信用创造职能
3、金融服务职能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1、负债业务: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
2、资产业务: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支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
3、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三性原则: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
2、四自方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3、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6、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公平竞争
8、依法接受监督
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3、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
1、筹设申请
2、开业申请
3、申领证照
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管理规定
1、办理存款业务,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应按央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公告
3、应按央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4、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2、应对贷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3、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4、应与贷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5、应按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6、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7、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对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同类贷款人的条件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的接管
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
接管的条件
1、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到存款人的利益
2、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到存款人的利益
接管的法律后果
终止被接管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银行行使经营管理权,被接管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因接管而丧失
接管的终止
1、接管期限届满
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被合并或被宣告破产
商业银行的终止
1、商业银行解散
2、商业银行被撤销
3、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
银行业监管法
1、监管法的目的: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监管机构:银监会
3、监管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的职责
制定和发布相应行政规章和命令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的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监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宏观管理
银监会监管措施
一、一般措施:
1、要求金融机构报送报表和相关资料
2、进行现场检查
3、与董事、高管进行监管谈话
4、责令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5、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采取相应措施
6、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二、接管、重组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