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对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几点理由
[摘 要]居住权是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但
东方国家由于固有的家族功能以及养老育幼的传统观念的存在,在西法东进的过程中抛弃
了包括居住权在内的整个人役权制度。但是中国近年以来,由于某些社会现象的出现,使
居住权的制度的设立问题有重新得到了重视。笔者认为,尽管居住权在当今社会上存在一
定的价值,但是并没有设立的必要。笔者将从居住权设立的立法背景,逻辑形式以及适用
空间三个方面阐述中国的物权立法中无须设立居住权制度的理由。
上述分析也就是表明,中国自古不存在市民资格的限制,现代社
会中男女地位平等,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养老育幼的传统美德仍然扎根于社会之中,
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也就没有必要了。
男方的房屋居住,直到女方再婚为止。这是在中国当时没有商品房的公房制度下产生,且
不允许永久居住。现在,这一历史条件已不存在,公房制度已经废止,实行了住宅商品化
的政策,只要有钱就可以买到住房。离婚时房屋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上确定其所
有权的归属。
:法律出版社,2004 7、陈信勇等编 物权法「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