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give the devil his due”
《我国法律
体系与实体
法解读》
-《思修》第8章专题
社科部
Wang Yongjian
eastfence690@.
第三节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制度中的理财法
律技术、道德自持问题。
第一部分 基本理论
• 一、 婚姻家庭的概念
•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
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
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
形式。婚姻,是为当时
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
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
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
单位。
• 二、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
整对象
• (一)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三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制
订、执行、解释婚姻家庭法
所必须遵守的原则。我国的
婚姻家庭法有以下6项基本
原则:
• 1 婚姻自由原则
• 2 一夫一妻原则
• 3 男女平等
•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
法权益原则
• 5 计划生育原则
• 6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
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
• 四 结婚制度
• 一、结婚的概念
•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
立或婚姻的缔结,是
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
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
行为。结婚是一种法
律行为,必须具备法
定的要件。世界各国
对结婚要件根据其意
义、分类方法的不同
大体上可分类为:实
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 (一)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所规定
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
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诸
如:双方当事人须有结婚的
合意、双方须达到法定婚
龄、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等。形式要件是法律所规
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现
代各国所确认的形式要件
主要包括:登记制、仪式制、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 (二)必备要件与禁止要
件
• 结婚的实质要件可分为必
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必备
要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
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
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如双
方合意,须达法定婚龄等。
禁止要件又称为消极要件
或婚姻障碍,是指法律规定
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备的
条件。如结婚双方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或一方及双
方患有某些种类的疾病。
“ 同姓相婚其生不番 ”
《 钗 头 凤》 沈园遗梦
• 陆游:
• 红酥手,黄藤酒,
满城春色宫墙柳; 东
风恶,欢情薄, 一怀
愁绪,几年离索, 错、
错、错。
• 春如旧,人空瘦,
泪痕红邑鲛绡透; 桃
花落,闲池阁, 山盟
虽在,锦书难托, 莫、
莫、莫。
• 唐婉:
• 世情薄,人情恶,雨
送黄昏花易落; 晚风干,
泪痕残, 欲传心事,独
倚斜栏, 难、难、难。
• 人成各,今非昨,病魂
常似秋千索; 角声寒,
夜阑珊, 怕人询问,咽
泪装欢, 瞒、 瞒、瞒。
• (婚约/彩礼)根据现实
生活中存在的情况,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中规定
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
几种情形:1是双方未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
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
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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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 1、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
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
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
同制,在夫妻对其财产未作约
定或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
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 五 离婚制度
• 一、婚姻终止与离婚
•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
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
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婚
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种
情况:一种是因配偶一方
死亡而终止,另一种是因
夫妻双方离婚而终止。前
者是基于一定的自然事件
即死亡而终止,后者是因
人为的原因即一定的法律
行为而终止。可见,婚姻
终止的概念大而离婚的概
念小,两者是有一定区别
的。
• 二 协议离婚
• 1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
离婚,也称依行政程序或
登记程序的离婚。它是指
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双方
协议依照行政程序解除婚
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律
将协议离婚这一法律行为
规范化即规定一定条件和
程序,便形成了协议离婚
制度(登记离婚制度)。我
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
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
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
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离婚证。”
•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 1、当事人双方必须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能力。
• 2、离婚确系夫妻双
方自愿,即双方同意
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
• 3、当事人双方必须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
理。
• 三 诉讼离婚
• 1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
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是
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
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
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
则和法定依据。
判离 越来越多
•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
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
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
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
予离婚:(1)实施家庭暴力或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
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
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
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的,应准予离婚。”上述条款
将法定离婚条件予以具体化,
从而使人民法院有了明确的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统一标
准。
• 3准予离婚的补充性规
定
• 《婚姻法》第32条第4
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
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
讼的,应准予离婚。”这
一条款是对感情破裂作
为诉讼离婚法定条件的
补充性规定。
• 4关于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 ①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的特殊规定。
•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
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②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
殊保护。
• 《婚姻法》第34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
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的,不在此限。
• 四、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的
法律后果
• 离婚使夫妻人身关系归于消
灭,同时,由夫妻人身关系
引起的夫妻财产关系也随之
终止,引起一系列财产和生
活方面的法律后果。
•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婚姻法》第39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
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
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按照此规定,离婚时可供夫
妻分割的财产,只限于夫妻
的共同财产,因此,准确划
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
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前
提。
• 五 离婚时对房子的处理
•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第20条、第
21条的规定,对房屋具体分割时还应注意:由一方婚前
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
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
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
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
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
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
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
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
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
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离婚时住房为一方所有的,住房所有权仍归
该一方所有人。如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住房及
无约定时一方婚前所有的住房,都属个人所有财
产,离婚时住房仍归该所有人,不予分割。
• ★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性质的认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
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
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
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
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
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的房屋,是个人所有房
屋,离婚时不予分割,归其子女个人所有。父母
对夫妻双方赠与的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
分割。
马林&张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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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离婚时的债务清
偿
• 《婚姻法》第41条
规定:“离婚时,原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
负的债务,应当共
同偿还。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的,或财
产归各自所有的,
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 七 子女抚养
• (一)离婚后的父母与
子女关系
• 《婚姻法》第36条第1
款规定:“父母与子女
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
接抚养,仍是父母双
方的子女。”这是离婚
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
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 (二)离婚后子女的具体抚养
• 《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
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
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
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13日),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了具
体规定。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
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
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
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
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
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
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
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
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
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
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
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
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
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
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
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
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4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5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
定暂由一方抚养。
• 6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
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采取
强制措施。
•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是指尚在校接
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8女抚养费可依法变更。按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7
条第2款的规定,子女关于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不
受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限制。
• 10婚后父或母的探望权
• 《婚姻法》第38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
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
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
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
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
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
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
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二部分 实务 救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修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4.4.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
婚姻自由 = 结婚&离婚
结婚条件:
第5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
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6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
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
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
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
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
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
内提出。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自2001年12
月27日起施行
• 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
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
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
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
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
• 第6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
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
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
条的原则处理。
•
♂
• 第15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物权法》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
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
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
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第16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
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
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
讼。
• ***** 第19条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
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财产就是归个人!合
法夫妻不能“析产”,但是,合法夫妻可互享法定继承权。
)
• ★★ 继承财产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第5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
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
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第9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
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
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
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
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1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
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
• 第12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13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
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
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第14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
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第17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月、日。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
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
人在场见证。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
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
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
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第19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第20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
遗嘱。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
嘱为准。
•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
变更公证遗嘱。
• 第28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预留份)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
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婚姻登记
处所达成的正式协议 )
•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
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
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
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山东省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
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 一、关于婚姻家庭中的若干问题
• (八)关于婚姻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
姻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①一是婚姻当事
人仅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属于一协议离婚作为附
生效条件的协议,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则应认定为协议不生效。
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
养问题的依据;②二是婚姻当事人签订的一履行夫妻重视义务
为内容的协议,由此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受理;③三是以
限制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婚姻自由原则为内容的协议,应当认定为
无效。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9-11
•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
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
继承人。(转继承)
•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
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
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
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
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 第20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
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
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第21条 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
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 2004年4月1日
• 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的;
•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 2004年4月1日
• 第19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
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
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
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第26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1颁行&2001修订
• 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
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第43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 家务事 有人管 ;取证 的价值 )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
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
以劝阻;公安机关 应当 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
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
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
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予以制裁。
The Procedure of Divorce
1 绿色和平 方式:
“协议离婚”:民政部门、制式离婚协议
(处理好财产、子女问题)
优点:①高效/(30分钟左右玩活!)
②经济 / 无律师费、立案费及看车
费 ……
③体面 / 离婚不失德 仍可做朋友
也便于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
推荐指数:★★★★★
• 2 火并斗气型
• 需经两次起诉,历时近一年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
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111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
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
起诉的,不予受理。
• 建议:除万不得已,慎用此方!
家庭暴力 割裂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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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半年 统计
• 王老师 温情提示:
• 1 离婚是婚姻自由含义之一,是生活的较
大变化,是“U!”的一种权利,让一种无爱
的婚姻死亡是合乎道德和人权的。
• 2 这种生活的变化会给孩子带来震动,但,
不应是伤害……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一位小天使在投胎人间前, 上帝告诉
他,人间自会有两位守护神来照顾他。小
天使问怎麽找到他的守护神,上帝说很简
单,只要你喊一声:“爸爸!妈妈!”
Life
N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