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_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作者共同享有。汇编作品凝结了作者的
创造性劳动,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
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
。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
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文学艺术作品的
合作创作,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例如,未经许可为他人创作的乐曲填词形成的就不是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
,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
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
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
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
,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