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税收筹划
主要内容:
一、定义
二、纳税人
三、税目与税率
四、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税务筹划的基本途径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地点
七、资源税改革
一、资源税定义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
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
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
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二)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散、零星、不定期
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情况,为加强征管、避免漏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
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税目、税率
资源税的税目即征收范围,目前只对矿产品和
盐征收,具体包括七项。
(一)七个税目是: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
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
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
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
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
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二)税率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按本单位适用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
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
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
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在几个等级
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
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
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
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1)一般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
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
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
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
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
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
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
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
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
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
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应纳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 单位税额
例:某矿山某月销售铜矿石原矿20000吨,移送
入选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
于五等,按规定适用元/吨的单位税额,则该
矿山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为多少?
解:(1)原矿应纳资源税税额
=20000=24000(元)
(2)精矿应纳税额=400020%=24000(元)
(3)应纳资源税额=24000+24000=48000(元)
5、盐
①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
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
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某盐场10月份生产液体盐500吨,其中对外销
售100吨。当月生产固体盐1000吨(本月已全部对外
销售),共耗用液体盐1200吨,其中400吨是本企业
自产的液体盐,另800吨液体盐全部从另一盐场购进,
已知液体盐单位税额每吨3元,固体盐单位税额每吨
25元。
该盐场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
(1)销售液体盐应纳资源税=100×3=300(元)
(2)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1000×25=25000(元)
(3)允许抵扣的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800×3=
2400(元)
合计应纳税额=300+25000-2400=22900(元)
注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未
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
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例:某矿开采铁矿石和锰矿石两种矿石,适用的
资源税单位税额分别为10元和2元,由于种种原
因,未分别核算两种矿石的课税数量。该矿6月
份销售矿石共1000吨,其应纳资源税额应为:
100010=10000(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
用的单位税额
应税矿产品和盐与非应税矿产品、免税矿产品要
分清。如天然气,并非所有天然气都征资源税,
目前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例:某油田11月生产原油320 000吨,向外销
售原油220 000吨,企业自用原油50 000吨,
该原油单位税额为22元/吨。该油田11月份应
纳资源税税额如下:
课税数量=220 000+50 000=270 000(吨)
应纳税额=270 000×22=5 940 000 (元)
五、税务筹划的基本途径
1、不同应税产品分开核算的筹划
2、利用折算比进行筹划
3、用相关产品进行税务筹划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5、利用资源税中级差收入的税收筹划
6、恰当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1、不同应税产品分开核算的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
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
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产品课税
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
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
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
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
税额计税。
例:山西省某煤矿2000年6月份生产销售煤
炭1000t,生产天然气20万m3.已知该煤矿适
用税额为元/t,煤矿附近的某石油管理
局天然气适用的税额为4元/千m3.
由于煤炭和天然气很容易分开核算,而
根据税法,煤炭开采时产生的天然气免税,
则当月应缴资源税为:
应纳税额=1000t×元/t =1200元
可以节省税款:(200×4)元=800元
2、利用折算比进行筹划
通过企业自身估计的实际综合回收率或选
矿比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
进行比较,选择比例高的核算方法式,可以
少缴纳资源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
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
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
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1]某铜矿10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10000吨,移送
入选精矿2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五
等,按规定适用元/吨单位税额,假定该矿山的
实际选矿比为20%,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为25%.
该矿山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按实际选矿比计算:
应纳资源税=10000×+2000÷20%×=24000(元)
(2)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计算:
应纳资源税=10000×+2000÷25%×=21600(元)
由此可见,两种方法应纳税额相差:24000-21600=2400(元)
。
[例2]我国北方某盐厂生产的海盐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
25元。该厂以自产的原盐连续加工生产加碘精盐,实际投
入产出率为1:。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精盐与原盐
的折算比例为1:,该盐厂预计纳税年度全年经验的销
售量为50万吨。
如果按本厂实际投入产出率计算,原盐的移送使用量应为:
500 000÷=526 (吨)
如果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率计算,原盐的移送使用量
则应为:500 000×=515 (吨)
用两种不同方法计算出的应税产品移送使用量的差额为:526
-515 =11 (吨)
据此计算得出的应纳资源税差额为:
� 11 ×25=282 (元)
测算结果表明:该盐厂如果选择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率计
算原盐移送使用量,将会比按实际移送量计税少缴纳资源税
282 元
3、利用相关产品进行税务筹划
在现实中,一个矿床不可能仅有一种矿产品。一般而言,
一个矿床除了一种主要矿产品外,还有一些其他矿产品;
同样,矿产品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般也不会只生
产一种矿产品。
伴生矿:企业在开采之前就应关注个别元素(这种元素
的矿产品适用税额应该相对较低),以此来影响税务机
关确定单位税额,是整个矿床的矿产品适用较低税率。
伴采矿:通过控制采矿数量,使伴采矿适用较低的税率,
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伴选矿:由于国家对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不征
收资源税,对纳税人而言,最好的筹划方式就是尽量完
善工艺,引进技术,使以非精矿形式伴生出来的副产品
以精矿形式出现,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纳税人应充
分了解并运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以减轻税
收负担。
根据原有生产的特点,对于在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
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针对资源开采业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尤其是矿山
企业容易发生意外事故的特点,对纳税人在开采或
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
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
免税。
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或免税项目。纳税人的减、
免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
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纳税
人应充分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为实现企业自身
利益最大化服务。
5 、利用资源税中级差收入的税收筹划
例1 某矿山开采企业开采某种有色金属原矿,其应
税产品的资源等级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等级表》
中未列出,故而税额的评定由省人民政府来完成。矿
山开采者主要让评定者测定了相对的贫矿地带,于是
资源等级较低,适用的税额比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少
了25%。
资源税是由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管的税种(海洋石
油企业除外)。因为各地资源分配状况不一致,矿产
的多少、优劣存在很大的等级差别,其销售收入也肯
定不会相同,如对其实行统一的税率,势必造成矿产
企业的苦乐不均,这与税收的公平、效率原则是相违
背的。不仅仅贫矿开采者会丧失积极性,更重要的是
矿山开采者趋富弃贫,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
矿产等级的评定依据的是政府派人观察测定的数
据结果,矿产开采企业可以做的是如何让贫矿的
等级体现出来。
因为矿产企业的筹划活动,使得本企业应税矿产
品的等级偏低,从而适用的税额标准低于邻近矿
山的25%。没有筹划,则可能会和邻近矿山的标
准接近。应该讲,这类筹划活动是否成功在较大
程度上也取决于政府所派人员的工作态度。若测
定者工作不细心,筹划成功的可能性便大;反之,
成功的可能性便小。
6、恰当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依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使
得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较大差异:
� 1、纳税人销售上述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
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2、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
产品发出和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而
不论到期日是否收到款项。
3、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发
出应税产品后抵偿债务的当天。
4、采用除上述两种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
则为发出应税产品、收到款项或取得款项凭据的
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视同销售。在移送使
用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计算应纳资源税。
充分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例:某工业企业(生产煤炭)属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
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不含税价)其中,有3笔共计1000万元,
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万元,一年
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两年后结清。试问该
企业应采用直接收款方式还是应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实行
从价定额征收,税率为5%)
分析:(1)企业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
资源税额为: 1800*5%=90(万元)
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为:
800*5%=40万元。 这属于偷税行为。
(2)企业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
款结算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因为这
两种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两年后结清的资源税额为:(300+100)×5%=20(万元)
②一年半后付清的资源税额为:150×5%=(万元)
③一年后付清的资源税额为:250×5%=(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获得资金的
时间价值,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例:某煤炭企业于2008年10月31日自客户收到一笔
合同预付款,金额为2000万元,因不符合会计收入
确认条件,将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该公司在2008
年12月31号才发出应税产品
因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所以
该企业在10月31日的资源税纳税税额为0,只需在12
月31号发货时缴纳资源税2000*5%=100万元即可,这
100万元资源税在10月31日到12月31号期间可以为企
业的流动资金带来一笔不小的利益。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和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
或者1个月,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
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
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
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二)纳税地点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有三种情况:
1、向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具体
实施时应注意: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
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一
律在开采地纳税律在开采地纳税。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
者生产应税产品,纳税地点的调整由省、直辖市、
自治区、税务机关确定。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向收购地收购地主管税
务机关缴纳。
七、资源税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6月1日印发关于《新
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并自当日起执行。
1、纳税人规定:
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
税人。
2、改革内容:
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即:原油、天然气资源
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其中:销售额按照增值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确定。
3、单环节征税:
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
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
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4、减免税规定: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
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
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
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
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
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计征资源税:
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本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
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
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算资
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
×5%)÷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确定,并根据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的实际变
化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纳税人具体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按本规
定所附《新疆区内各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
际征收率表》执行。
5、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
税期限、征收管理等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