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
源
税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征收矿区使用费,不征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其中,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作为独立矿山,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指采、选、冶(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冶(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非矿山企业、单位和个体户等。
征税范围
一、矿产品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原煤的加工产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原矿。包括:宝石、宝石级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萤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瓷土)、耐火粘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等。
5、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有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钒矿石(含石煤钒)及其他有色金属原矿。
征税范围
二、盐
1、固体盐:指用海、湖水或地下湖水晒制和加工出来成固体颗粒状态的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2、液体盐:即卤水,是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税额
税额:固定税额
依据应税资源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技术因素、部分资源加工产品的税负转移情况和盐类产品的税负变化情况确定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
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具体为: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对不同产品的具体规定又有所不同。其中: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原煤: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其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盐: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则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货款结算方式和资源税征收的几种情况,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发出应税产品(商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申报与缴纳
二、纳税地点
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申报与缴纳
三、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的报税期限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申报与缴纳
四、代扣代缴
1、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如下: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