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与工程合同管理
陈晓红
湖北工业大学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与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章 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工程合同法律概述
工程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明确相互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发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的合同。
工程合同的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
(1)工期:包括工程的总工期、工程开始、工程结束的具体日
期以及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活动的持续时间。
(2)工程质量、工程规模和范围:明确具体的质量、技术和功
能等方面的要求。
(3)价格:包括工程总价格,各分项工程的单价和总价等。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基本法则
合同的法律效力
工程合同法律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一种协议
从本质上说,合同是一种协议。但合同法规范的
合同,是一种有特定意义的合同,是一种有严格的法
律界定的协议。
工程合同法律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在合同法中,所列合同的平等主体包括以下三类: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所调整的,是人们基于物质财富、基于人
格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即以财产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但不包括基于人的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如婚姻、收养、监护等。
工程合同法律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四)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设立是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达成或者确认,当
事人已经准备接受合同的约束,行使其规定的权利,
履行其规定义务。
变更是合同在签订后未履行,或者在履行过程中,
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修改达成新的协议。
终止是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所规定的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况,包括自
然终止、裁决终止和协议终止,也包括解除合同。
工程合同法律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三)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四)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五)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六)主合同和从合同
(七)预备合同和本合同
工程合同法律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基本法则一、平等的原则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履行合同时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时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二、自愿的原则
(1)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2)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与谁签订合同
(3)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和
形式
工程合同法律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基本法则
三、公平的原则
(1)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均等
(2)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对等
(3)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合理
四、诚实信用的原则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诚实地陈述真实情
况,不得有任何隐瞒、欺诈。
(2)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全面地履行合同的
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恪守合同。
(3)当事人及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力
求正确地解释合同,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
工程合同法律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基本法则
五、合法的原则
(1)依法订立、履行合同,合同订立、履行的主体、方
式和程序、所涉及内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都要
符合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社会公德
(3)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工程合同法律概述
第三节 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
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全面履行合同
(2)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4)依法解决合同纠纷
工程合同法律概述
第三节 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因为这种合同符合国
家法律规范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为国家所承认。
三、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果已经成立的合同的要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则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是一种无效合同;是一种
国家不承认、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工程合同法律概述
案例
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
告收养原告6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向被告一次性支
付5万元费用。协议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
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
较顽皮.经常与同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
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10万元。被告遂以该
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
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
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被告提出,其已
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原告退还
费用。
工程合同法律概述
案例分析
本案在审理中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
点认为,既然被告要求解除收养协议,便应当
向原告退还5万元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由
于被告已经为原告的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
元、便不能再向原告返还费用。还有一种观点
认为,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费用是非
法的,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费用。
案例分析
《收养法》对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对
被收养人的条件也有明确的限定。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末成
年人,还必须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应当向有关民政部
门登记。就本案而言,被收养人、收养人以及送养人都符合有
关法定条件。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也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
登记手续。然而,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就收养一事达成了一个
书面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我国《收养法》第15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
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本身并非
是一个合同关系,但当事人可以就有关收养的一些事项通过合
同加以约定。该协议一旦成立,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分析
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在合意内容中不得约
定有关收养的付款报酬,不得使收养变成一种交
易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
律规定。”
《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
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
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案例分析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五万元费用的问题,
首先须对该费用的性质作出判断:附条件赠与。
关于十万元的性质,根据《收养法》第23条
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
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
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被告
为被监护人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原
告请求返还。
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订立的过程
缔约过失责任
工程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民事
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民事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关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关于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
工程合同的订立
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
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也因民事主
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关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
(2)关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关于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关于代订合同
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简称代订合同,是指当事人
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工程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指表现当事人
之间订立合同的内容的方式,即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
来表现所订立合同的内容。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意思。通常称为合同条款。
工程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关于合同的示范文本
四、关于执行国家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时的合同内容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订立的过程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
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又称为发价、报价、出价、发盘等,按照《合同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
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2)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要约引诱。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
为,目的只是邀请(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的内容
并不一定包含当事人所希望订立的接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仅是当事人认立
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
2、要约邀请的种类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
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目的不同
②效力不同
要约有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会
产生法律效力。要约邀请人希望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的地
位。
③内容不同
要约内容明确,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要约邀请不必
要。
④相对人要求不同
要约一般向特定人作出,要约邀请一般向非特定人发出。
⑤方式不同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哪一个是要约呢?
1.甲对乙说:“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幅画,
打算卖10万元。”
2.甲对乙说:“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幅画,卖10
万元。”
2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工程合同的订立
甲的信函构成要约吗?
甲向乙发出一份信函:我处现有存粮若干,欲卖
与你方,速派人前来。
不属于。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
发出。 √
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
要约必须送到受要约人。 ?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否成立?
甲向某编辑部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新的司
法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该编辑部立即向甲人工递
送了五本考试资料,共计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
需要,拒绝接受。双方发生争议。
合同不能成立。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工程合同的订立
二、要约生效
1、要约生效时间的概念。指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开
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2、要约生效时间的意义。确定要约人受其要约约
束的时间,保护受要约人决定是否对要约做出承诺的
权利,即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权利。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二、要约生效
3、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
在口头要约的情况下,应当以受要约人了解要约
内容为判定标准;在非口头要约的情况下,只要要约
已经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就应当认为
要约已经到达要约人。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
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
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1、要约撤回的概念。指要约生效即开始发生法律效
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宣告取消要约
的意思表示。
2、要约撤回的条件,要约人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情况下,可以撤回要约:
第一,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
达受要约人。
第二,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注意:如果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本应在要约之前或与
要约同时到达的撤回通知迟延到达,受要约人应当及时
通知撤回迟延的情况,否则视为撤回有效。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2)要约的撤销
1、要约撤销的概念。指要约生效即开始发生法律效
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宣告取消要约的
意思表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
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
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这个要约能否撤销?
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购一批货物,要求
立即发货,乙方迅速准备货源并雇车,随后甲方
发出了撤销通知。
不能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工程合同的订立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3)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
要约撤回适用于要约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
而要约撤销适用于要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四、要约的失效
(1)要约失效的概念和意义
1、要约失效的概念。要约失效,又称要约消灭,指
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亦即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
约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要约失效的意义。对于要约人,意味着解除了其
受要约约束的义务或者效力;对于受要约人,意味着丧
失了其对要约作出承诺的资格或者权利。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四、要约的失效
(2)要约失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五、承诺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指受要
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
约。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五、承诺的概念
(2)承诺的方式,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其同意
要约的意思表示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应
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
以例外:
1、根据交易习惯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2、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六、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概念
指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的期限,也是要约人表示愿
意受要约约束并愿意等待受要约人答复(包括承诺)的期
限。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
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
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
限内到达。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六、承诺期限
(2)承诺期限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
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
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
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六、承诺期限
(3)逾期承诺(承诺超期)
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对于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如果要
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则该承诺为有效
承诺,并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同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由于违
反了要约中确定的条件,其承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
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而只能作为一项新的要约
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
要约。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六、承诺期限
(4)承诺逾期到达(承诺延误)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
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
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
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逾期到达的承诺,其效力的两种情况:
1、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2、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七、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并送达要约人
即承诺生效时,也就标志着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的合
意达成,亦即标志着他们之间的合同成立。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七、承诺的生效
(2)承诺生效的时间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
时间。
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标准:
1、在承诺采用通知的情况下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标
准。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
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行为时生效。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七、承诺的生效
(2)承诺生效的时间
2、在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情况下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
标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
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
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八、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
撤回承诺,其实质是受要约人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
而宣告取消承诺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撤回承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撤回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要约人。
2、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只有在承诺是采用书面方式通知作出的情况下,
才能通过承诺撤回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要约除了可以撤回外,
还可以撤销。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九、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及其法律后果
(1)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及其法
律后果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
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
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九、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及其法律后果
(2)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及其法律后果
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在其对要
约的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作了部分变更、修改,但这种变
更、修改没有涉及要约中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约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
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
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十、合同成立的地点
(1)合同成立地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合同成立地点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成立的地
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与确定法院之间诉讼管辖权的问题
密切相连;同时,合同成立地点与合同适用法律的选择
问题也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十、合同成立的地点
(2)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
合同成立的地点应根据订立合同所采用的形式加以
确定:
1、承诺生效地。
2、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当事人双方约
定的地点。
3、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所在
地。
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案例
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
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
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
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
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
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反要约文件中有供
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
承诺。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
的代理人发出。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
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工程合同的订立
案例分析
被告所发出的反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所以
该要约已经生效,被告已经不可能撤回该要约了。被告
如果不愿意与原告订立合同.则只能撤销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撤销要约的
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列达受要约人。
”并且,《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
约不得傲销。所以本案中,被告根本没有撤销其要约的
权利。被告的代理人收到原告的承诺通知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被告拒绝出卖其楼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合
同法的解释.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
责任 。
工程合同的订立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
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
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成立而受
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
基于此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2)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a。缔约过失发生在缔约过程中间
b。缔约过失责任以过失为归责理由
c。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工程合同的订立
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二)造成对方损失
(三)缔约上的过失
工程合同的订立
缔约过失责任
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
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工程合同的订立
缔约过失责任
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包括如下几种:
1.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被撤销的(《合同法》第58条规定)
。
2.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合同法》第58条规定)。
3.因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成立的。
于要约生效后,一方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撤销要约或者变更要约
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无权代理。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合同的订立
缔约过失责任
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
1、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概念。指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的过程中,对从对方当事人处知悉的商业秘密,
所负有的不得泄露或者不得不正当使用的义务。
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
工程合同的订立
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
北京密云县南天村的农民孙某1999年5月与南天村
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孙某以200元钱承包
下一片荒山的经营权25年。合同中约定,孙某承包的荒
山范围的界定是:东至集体杨树林东边,也就是说荒山
的范围包含了一片杨树林。在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发生
争议。村委会认为合同中所说的承包的范围是错误的.
不应当包括那片杨树林在内。其中“至集体杨树林东边
”应当为“西边”。所以该片杨树林的所有权仍然是村
里的,孙某无权对其进行处分。这片杨树林总共有481
棵杨树,它的价值近万元。孙某对此不服.认为既然合
同中明确写着应当至杨树林东边,杨树林自然归其所有,
并且其已经
工程合同的订立
管理近一年的时间,光施肥浇水就花去近干元,其
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并且双方各自持有的一份,合
同中均明确写着“至杨树林东边”合同也没有任何
涂改的痕迹。村委会说是写合同时笔误造成的。而
与孙某同样承包荒山的刘某以同样的价格承包了相
邻的荒山,合同中规定的为至杨树林西边。为此双
方发生争议,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履
行合同,保护其合法利益。
工程合同的订立
案例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观点并不相同。一种
观点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应
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孙某有权对该片树林进
行处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是
有重大暇疵的合同,村委会因为笔误将西边写成
东边,属于有重大错误的合同,该合同为可撤销
合同.村委会可以撤销合同。
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一章 绪论
本章完
合同的生效 enter
效力待定的合同 enter
无效合同 enter
可变更和撤销的合同 enter
工程合同的效力
引例:
甲公司派出张某去采购1000吨螺纹钢,授权书中
明确载明须购买A型号螺纹钢。张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
公司签订了1000吨B型号的螺纹钢的买卖合同,张某在
合同中注明:需回去和领导商量,若一个月内不与乙
公司接触,就算了。至最后一天,甲公司派人带钱去
乙公司取货。但乙公司在第25天时已将所有的B型号螺
纹钢出售。因此,甲将乙诉至法院。
工程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一、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
备的形式要件。
工程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办理特定手续的,手
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3)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工程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
(2)对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
人享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享有撤销权
工程合同的效力
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的情形
《合同法》 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
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
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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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
律效力的情形:表见代理
表见代表产生的原因:
1、授权不明
2、因授权表示而产生:作为和不作为
3、代理关系终止但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产生的表
见代表
《合同法》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工程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表见代表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工程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
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工程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
案例:
李某(15周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录音
机出卖。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000
元人民币。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
父母不在家时把录音机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
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录音机送到
王某处。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并表示不买了。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之法院。
工程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无效工程合同的种类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
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
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
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工程合同的效力
无效工程合同
二、无效工程合同的处理
1、一般无效合同法律后果和处理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返还第三人。
工程合同的效力
无效工程合同
二、无效工程合同的处理
2、无效工程合同的处理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工程合同的效力
无效工程合同
问题:
甲委托乙出卖一辆轿车,乙的侄子丙欲购买,该
车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尚值6万元。乙、丙二人
做成一份价值2万元的假评估报告,丙以2万元购得
该车。后甲得知事实真相,起诉至法院,合同的效
力如何?至此时,车市萎靡,经再评估,该车只值3
万元。问:该合同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工程合同的效力
无效工程合同
要点:
乙丙恶意串通,应当向甲承担连带责任。丙应
当将车返还给甲,并赔偿甲3万元跌价损失及4万元
应得的利息,其中丙已经支付的2万元可以从中抵
消;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丙也可以
不返还车,但须赔偿甲4万元及应得的利息损失。
工程合同的效力
无效工程合同
可变更和撤销的工程合同
一、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要件
1、必须具备法律事由
(1)存在重大误解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2、必须有一方行使请求权
3、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撤销权
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
1)误解与合同成立和合同条件有因果关系
2)误解应当是重大的
3)当事人不愿意承担对误解的风险
工程合同的效力
可变更和撤销的工程合同
问题:
甲在政府部门有众多“好友”,不久前得知:武
汉市政府计划在明年将地铁修道关山,该消息尚未公
开。甲得知地铁一旦修到关山,该地房价必高涨,故
迫不及待从关山某房地产公司买下三套预售商品房。
但随后即从可靠来源得知武汉市政府已取消此计划,
故立即联系房地产公司,称之所以签订此三套房屋的
买卖合同,系重大误解所致,所以要撤销合同。问:
甲之主张得否支持?
工程合同的效力
可变更和撤销的工程合同
一、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
1)客观要件:对价不充分
2)主观要件:意思表示有瑕疵
工程合同的效力
可变更和撤销的工程合同
一、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构成欺诈的条件:
1)欺诈一方主观上故意
2)客观表现为对关键性的事实的虚假介绍和
隐瞒。
3)被欺诈一方因对方的欺诈陷入错误而订立
合同。
工程合同的效力
可变更和撤销的工程合同
一、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构成胁迫的条件:
1)胁迫一方主观上故意
2)胁迫一方的威胁属于违法的威胁
3)被威胁一方因陷入恐惧而订立合同。
工程合同的效力
可变更和撤销的工程合同
一、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构成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陷入危难处境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
3)主观上故意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为了取得过分利益。
工程合同的效力
可变更和撤销的工程合同
问题:
甲电器公司急需一种电器上的配件,眼下只有乙
公司有这种配件,该配件平时卖10元/个,乙公司知甲
急需,且市场上断档,遂提高要加至20元/个,甲无奈,
只得以该价格购买2000个。后甲公司起诉至法院,以
乘人之危为由请求撤销合同。问法院是否支持?
工程合同的效力
可变更和撤销的工程合同
可变更和撤销的工程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成立即生效,只是其中存在问题,法
律赋予无过错方以撤销权,由此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撤销。涂
过撤销,合同自始不生效,与无效合同一样;而如果决定不
在合理时间内撤销,那么合同一直有效。
无效合同自成立后,法律对其做出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视为自始即不成立。
工程合同的效力
问题:
甲为出国的邻居乙保管一批文物,因手头缺钱,
将其中乙珍贵花瓶出卖给丙(丙知此瓶为乙所有),
丙乃一“古玩虫”,见甲不懂古玩,骗甲此瓶乃清代
的文物,以500元购得,其实该瓶瓶为及珍贵的唐代
文物,价值连城,乙回国,得知此事。问:合同的效
力如何?
工程合同的效力
可变更和撤销的工程合同
要点:
甲以自己的名义出卖花瓶于丙,是无处分权行
为,为合同效力未定是由,同时,甲以500元出卖此
瓶,乃因为受到丙的欺诈,为可撤销是由。当效力
未定是由于可撤销是由并存时,该合同为效力未定,
乙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
工程合同的效力
可变更和撤销的工程合同
第一章 绪论
本章完
工程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概念与原则 enter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enter
第三节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enter
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1)履行合同的主体应正确
(2)履行合同的标的应正确
(3)履行合同的期限应正确
(4)履行合同的地点要正确
(5)履行合同的方式要正确
2、诚实信用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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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约定不明的补缺规则
1、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
易习惯确定
①合同对质量要求规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②合同对价款或者报酬规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③合同对履行地点规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④合同对履行期限规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⑤合同对履行方式规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⑥合同对履行费用的负担规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规则
二、工程合同履行中的价格变动规则
合同履行中的价格变动规则仅指极少数执行政府定价
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
总的指导原则是尊重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在出现
违约的情况下,执行对违约者不利的价格。
工程合同的履行
三、工程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处理规则
(1)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
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责任。”
(2)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
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
任。”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规则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因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致使债务人
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情况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
(3)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情况
五、合同生效后,合同主体方面发生变化时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
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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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规则
工程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抗辩权制度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
行合同义务时享有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
保留性权利即为抗辩权。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
权、异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工程合同的履行
一、抗辩权制度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没有规定合同义务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
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对待履行合同义
务之前,享有的拒绝履行自己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的权
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作
了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
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时,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抗辩权制度
(1)同时履行抗辩权
适用条件:
a.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b.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顺序
c.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对方当事人不
履行债务或者不提出履行债务的事实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抗辩权制度
(2)异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履行合同义务的
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后履行合同义务
的当事人一方在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另一方
未对待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享有的拒绝履行自己所负担
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对异时履行抗辩权作
了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
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抗辩权制度
(2)异时履行抗辩权
适用条件:
a.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b.合同明确约定履行顺序
c.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等。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抗辩权制度
(3)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应当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
事人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向对方先为履行合同义务,
但其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如果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
明显恶化或者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明显降低甚至丧
失,致使其难以对待履行合同给付义务时,可以要求
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若对方不提供担保,也未对待
履行其合同给付义务,当事人一方便享有拒绝先为履
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抗辩权制度
(3)不安抗辩权
1、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
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
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抗辩权制度
(3)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行使的程序及后果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
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
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
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
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保全
问题:
甲找乙画一幅肖像,约定付款后开始制作画像,
签订合同后,乙患重病,不能开展工作。问:甲可
以行使什么权利?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保全
二、代位权制度
(1)代位权的概念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债权人为
了保证其债权不受侵害,保全其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保全
二、代位权制度
(2)代位权的特点
a.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b.代位权是债权人向第三人(次债务人)请求
清偿的一种权利,而且是以自己的名义。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保全
二、代位权制度
(3)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b.债务人有自己的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对自己的到期
的债权怠于行使。
c.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d.被行使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被告次债务人负担。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保全
案例:
1999年1月8日,陈林生借款万元给王军,双方
约定1999年12月31日还款。到了1999年t2月31日时,
王军告诉陈林生自已借给了表哥章程2万元钱,现在于
头没有钱可还,陈无奈只好催促王赶快将其2万元债权
及早收回以便偿还欠自己的万元。过了几天,陈林
生打听到王军这笔钱是一年半前借给其表哥的,本应
在L999年12月1日还款,但王军在外宣言说反正这笔钱
还回来了,大部分也要给陈林生,肥水不流外人田,
自己的表哥肯定不会赖账。因此,王军根本没有去向
章程要钱。陈林生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如果
王军向其表哥要回了2万元钱,那么他欠自己的万
元钱就可以还了。陈林生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
判决章程将欠王军款中的万元还给自己。
工程合同的履行
问题: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
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甲急于用款,但经
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
乙置之不理。问:甲是否提起代位诉讼?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保全
三、撤销权制度
(1)撤销权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合同债权实现的行
为,享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保全
三、撤销权制度
(2)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2、行使撤销权的程序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行使撤销权之必要费用的承担
5、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
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保全
案例:
某公司总裁张某拥有数套公寓,其中有一套长
期出租给杨某居住。后张某公司因经营资金短缺决
定将出租给杨某的公寓出售给李某.双方订立了房
屋买卖合同,并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杨某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以张某与李某明知自己
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共同诈害自己的债
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据《合同法》第74条
的规定,撤销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工程合同的履行
1、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担保法》所称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
(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
第三人
(3)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4)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5)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1、保证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形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
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要求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有权予以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1、保证
3)订立保证担保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保证不是理想的担保方式
(2)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保证担保主体资格
①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②保证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有无法律上的障碍
(3)保证合同的条款要具体、明确
(4)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2、抵押
1)抵押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
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是指因抵押担保法律关系的设立而产生的权
利,其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
(2)抵押权以特定的、可依法处分的财产为客体,
并且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追及力
(4)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依法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
偿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2、抵押
2)抵押的担保效力
3)抵押的范围
4)抵押财产
5)抵押合同的生效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2、抵押
6)订立抵押担保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必须是为法律允许用以进行抵押的财产
(3)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合法并应采用书面
形式
(4)特定财产的抵押履行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担保
合同的效力。(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运输
工具、企业设备等)
7)抵押权的实现
(1)折价方式 (2)拍卖方式 (3)变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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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3、质押
1)质押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
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
担保。
质押与抵押的最大不同点在于,抵押不转移对抵
押物的占有,而质押必须转移对质物或用以质押的财
产权利凭证的占有。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
利质押。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3、质押
1)质押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
(2)质押物限于动产和权利
(3)债权人接受质押物,该质押物被债权人占有,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就质押物的交换价值
优先受偿。
(4)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
质权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5)质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并与质物移交于质
权人时生效。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3、质押
2)动产质押
(1)质押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
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质权人的权利
①收取质物所生孽息的权利
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
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③优先受偿权
(3)质权人依法负有以下基本义务:
①妥善保管质物 ②返还质物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3、质押
3)权利质押
(1)依法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
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权利质押担保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权利质押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
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
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3、质押
3)权利质押
(2)权利质押担保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
日起生效。
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将股份出质
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合同自记载之日起生效。
④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
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Back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3、质押
4)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4、留置
1)留置权的产生
2)留置权的行使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5、定金
1)定金的法律特征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按
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用以作为其履行合同的担保。
定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2)定金具有双向担保性
(3)定金是一种合同履行前的预先给付,具有预付
款的功能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5、定金
2)定金的种类
①立约定金
②成约定金
③违约定金
④解约定金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5、定金
3)定金与工程预付款的区别
①定金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工程预付款
的约定是主合同的一部分
②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工程预付
款的给付构成履行债务的行为
③当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或延迟时,定金发挥这制裁
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作用
4)定金的数额
《担保法》对定金的最高限额做了限定,即不能超
过主合同标的的20%。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总结--相同点:
这五种形式都属于担保,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
债务,担保人都要承担担保责任。此外,除留置属于法
定担保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外,其他四种担保形式《担
保法》都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总结--不同点:
主体不同:
(1)可以作保证人的只能是第三人;
(2)可以作抵押人的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3)可以作质押人的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4)可以作留置人的只能是债务人;
(5)可以交付定金的担保人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中的需
方。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总结--不同点:
客体不同:
(1)保证担保中不涉及到物;
(2)抵押担保中不需要将抵押物转移占有;
(3)质押担保中需要将质物转移;
(4)留置担保是将留置物留置;
(5)定金担保是将货币交付给供方。
工程合同的履行
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第一章 绪论
本章完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第三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合同
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法》所指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本章所论述的合同变更也仅指狭义的合同变更,即合
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可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类型。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变更需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关系存在、有效
(2)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有合同变更协议
(3)合同变更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变更后,发生变更的合同内容将发生
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内容将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
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2)合同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
已履行的合同内容将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合同的变更
没有溯及力。
(3)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
利。
(4)主合同的变更对从合同的效力。
(5)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推定为未变更。 Back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案例:
康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准
备向某市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建设银行提出康乐公
司应提供担保。康乐公司以其自有的一幢三层楼房作抵
押,估价为5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建设银行的
要求,康乐公司又请本市兴源大厦为其提供担保,建设
银行与兴源大厦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为借款期
限届满后6个月。
借款合同期满后,康乐公司因为资金紧张,无法按
时向建设银行还款。于是双方协商推迟还款期限6个月。
康乐公司与建设银行达成协议后,又征求兴源大厦意见,
请其继续提供担保。兴源大厦表示同意,但三方未重新
订立合同,也未在原合同上签字。
6个月期限届满时,因市场发生变化,康乐
公司经营状况陷于困境,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建设
银行要求兴源大厦代康乐公司清偿贷款。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引例:
北京某工艺美术经销公司(A)与南京某工艺美
术公司(B)订立买卖某种工艺制品的合同。南京公司
经北京公司同意,将债务转移给苏州子公司(C),苏
州子公司与北京公司商定,指定由苏州画意公司(D)
发货。因货物不符合要求,A向B、C、D提出索赔。问:
该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及程序
(1)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
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包括权利(债权)转让、义务(债务)转移和权利
义务概括转让三种情形。
(2)合同转让的程序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二、合同债权转让
(1)合同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合同债权转让即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
人通过协议将其合同权利(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二、合同债权转让
合同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债权转让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只是
由原合同的债权人将其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
2、合同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
3、第三人作为合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加入到原
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合同权利。
4、合同债权转让的方式有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
和部分转让两种。
5、合同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合同权利。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二、合同债权转让
(2)合同债权转让的要件
1、须以有效的合同权利为前提。
2、合同债权的债权人(让与人)应当与受让人
达成合同债权转让协议。
3、合同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4、债权人转让的合同权利(债权)必须是依法
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债权)。
(3)合同转让的效力
1、对受让人的法律效力
2、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合同债务转移
(1)合同债务转移的概念
合同债务转移又称为合同债务承担。其实质上就
是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合同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
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完全取代合同债务
人的地位而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由第三人
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债务人而向合同债权人履行部
分合同义务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合同债务转移
(2)合同债务转移的要件
合同债务转移应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债务转移须以有效的合同义务存在为前
提
2、所转移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合
同义务,即合同义务应具有可转让性
3、合同债务的转移应当取得合同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合同债务转移
(3)合同债务转移的效力
合同债务转移后,合同关系中合同债权人的地位
并未改变,其仍然享受原有的合同权利。合同债务的
转移只对第三人(合同新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1、在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情形中,合同新债务
人(第三人)完全取代合同债务人的地位,由其履行
全部合同义务;在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情形中,合同
新债务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债务人,由其根据合
同债务转移协议规定的数额履行部分合同义务。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合同债务转移
(3)合同债务转移的效力
2、合同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合同新债务人可以
主张合同原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的抗辩。
3、合同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合同新债务人应当
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合同原债
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例:甲方卖给乙方价值10 万元的电器,乙方收货后,
发现该批货物没有安全认证标志,即以甲方违反国家强制
性规定为由拒绝付款,并准备退货,而甲方已将债权转让
给丙方。
这时,乙方能否对丙方主张抗辩权?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又称为合同债权债务
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将其在合同中
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和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
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Back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2)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法律特征
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由第三人取代合
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一并承受其
在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可以进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只能是双
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3、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概括
转让的,须经合同当事人另一方同意。
(3)当事人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引起的合同权利
义务的概括转让问题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例:
2003年1月,甲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另成立
一家乙公司,乙公司的股东仍然为原来甲公司的股东。
2月,甲公司乘丙公司增资之机,投资1000万于丙公司。
2002年,甲公司欠丁公司买卖合同货款100万元,现履
行期至,丁公司遂要求乙、丙公司偿还,乙丙公司均
主张,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没有义务替他人清偿债
务。问:乙丙公司是否应为甲公司清偿债务?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三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为合同的终止或者合同
的消灭,是指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债
权债务)客观上不复存在。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一)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
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
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
形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又称为(债务)清偿
(1)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合同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
实施的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使合同债权人的合
同权利(合同债权)得以完全实现的行为。
(2)清偿的要件
1、清偿人
2、清偿受领人
3、清偿标的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者尚
未履行完毕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
来消灭的一种民事行为。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只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合同解除
(2)合同的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者尚
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就解除合同达成
一致(形成合意),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合同解除
(2)合同的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
的条件,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
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该条件成就时享有
解除权,并通过该解除权的行使,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
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约定解除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区别?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合同解除
(2)合同的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区别:
①约定解除属于事前约定的解除;而协议解除则
属于事后约定的解除。
②约定解除只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确认合同解
除权,其本身并不导致合同解除;而协议解除则是当
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直接地确定合同的解除。
③约定解除通常与违约的补救和责任的承担相关
联;协议解除并非针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而寻求补救措施。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3)合同的法定解除
1、概念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
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
时,依法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行使解
除权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3)合同的法定解除
2、法定解除的条件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例:
甲方在乙方处订购了一万台电扇,要求4月份到货。
甲方订购的这一万台电扇预定在6月初上架零售。乙方到
期未交货。此时乙方应该怎么办?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例:
北京某高校在三月份向天津某家具公司订购600张双
层床,要求家具8月26号前将货送到,床系新生入学使用,
新生定于8月28号至9月2号报名,至8月26号,家具公司未
能送货。27日,该高校书面通知家具公司解除合同,并在
北京购买了600张双层床。家具公司主张:“高校未经催
告程序直接解除合同是违法的。”高校主张:“在北京购
买双层床多花了3000元,该损失应该由家具公司赔偿。”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4)合同解除的程序
1、行使合同解除的程序
①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合同解除权是指解除权人享有的依其单方解除合
同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权
利。
②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③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如果合同当事人是在合同尚未履行之前解除
合同的,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
履行合同。
二、如果合同已经履行了一部分或者已经全部履
行,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
质,分别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2、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
3、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恢复原状或者在不能
恢复原状的情况下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其仍有损失
的,有权要求有过错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赔偿损失。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例:
甲公司采用欺诈手段与乙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履行合同一方要按合同标的额(100
万)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后甲公司不履行合同,乙
公司可如何选择救济?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四、债务相互抵消
(1)抵消的概念
抵消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相同种类债务时,
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
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消依其
产生依据的不同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
(2)法定抵消
法定抵消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抵消的构成要件,
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交易事实充分满足抵消的构
成要件时,依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抵消。
(3)合意抵消
合意抵消是指经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
发生的抵消。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五、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1)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
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得以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
关从而消灭各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
(2)提存的原因
(3)提存的效力
1、提存于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2、提存于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3、提存于合同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债权人免除债务
(1)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单方面向债务人为意思表示,抛弃其
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合同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免除的法律特征
1、免除是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
2、免除为无因行为。
3、免除为无偿行为。
4、免除为非要式行为。
5、免除为单方行为。
(3)免除的效力: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绝对消
灭。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七、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1)混同的概念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亦称为混同。混同是指债
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
法律事实。
(2)混同的原因
1、概括承受
2、特定承受
(3)混同的效力
混同的效力在于绝对地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及由合同债权(权利)所产生的从权利。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一章 绪论
本章完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节 预期违约与不可抗力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合同约定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原则上主要是违约方合同当事人向守约
方合同当事人承担的财产责任
(3)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4)违约责任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区别 产生的根
据不同
性质不同 责任形式不同 赔偿损失的
范围不同
违约
责任
合同义务 法定性和意
定性
继续履行、采
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支
付违约金、定
金等
履行利益的
损失
缔约过失
责任
先合同义
务
法定性 赔偿损失 信赖利益的
损失
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分类
(1)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2)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3)单方责任与混合责任
Back
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1、严格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
否有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规则原则。
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以过
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根据。
过错的基本形式是故意和过失。
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3、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1)《合同法》通过总则部分的第107条将严格责
任原则确定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首先,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合同法》在分则中对某些有名合同仍然采用
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概述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
担方式有: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继续履行
指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
原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违反金钱债务时的继续履行
2、违反非金钱债务时的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3)采取补救措施
指违约方合同当事人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
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方式以外的
其他措施。
《合同法》中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通常为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4)赔偿损失
a 、赔偿损失的概念
赔偿损失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
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给对
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对方合同当
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4)赔偿损失
b、赔偿损失金额的确定方法
①完全赔偿原则下的赔偿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
②限制赔偿原则下的赔偿损失金额的确定方法
③经营欺诈惩罚赔偿原则下的赔偿损失金额的确定
方法
c、对因非违约方合同当事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扩大时,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违约方不予
赔偿。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5)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所规定的,
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2、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金既具有补偿
性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主要是补偿性。
3、违约金的增减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6)定金
1、定金的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
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
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给对
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2、定金的种类
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6)定金
3、定金的数额
4、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5、定金与违约金选用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
定金的,一方在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
金条款。”
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1)合同当事人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
(2)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
Back
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的同一违约行为既违反了合同
规定的义务而导致其必须向对方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又侵害了对方合同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导致其
必须向对方合同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合同法》采用禁止竞合原则。根据该原则,
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均以赔偿损失为核心内容,因
此受害方不能同时主张,而只能主张其一,以防止其不当
得利。
违约责任
一、预期违约
(1)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
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无正当理由
的情况下明确肯定地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或者以其行为
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
第三节 预期违约与不可抗力
一、预期违约
(2)预期违约的特征
与一般违约(实际违约)相比较,预期违约具有以
下显著特征:
1、预期违约发生的时间是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其发生具有预先性。
2、预期违约可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3、预期违约侵害的是合同权利人的期待的权利(期
待的债权),而一般违约侵害的是合同权利人的现实的权
利(现实的债权)。
违约责任
一、预期违约
(3)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1、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之前。
3、必须有表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发生。
(4)预期违约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
案例:
2000年7月2日,某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和某水泥厂订
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水泥厂应在8月20日向建筑公
司交付某型号水泥300吨。合同成立后,建筑公司依约支付
了水泥款。但在7月20日,水泥厂通知建筑公司,称其将不
能交货,并表示愿意退回水泥款。建筑公司未置可否。8月
10日,建筑公司发函要求水泥厂按合同约定交货,否则其工
程将无法继续。同日,水泥厂回函,再次表示其将不能交货
.并将水泥款退回。8月20日,建筑公司因无水泥,不得不
停工,并因此造成巨大损失。同年9月30日,建筑公司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水泥厂赔偿其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水泥
厂答辩称其事先已经告知其将不能履行合同,因此其对建筑
公司工程停工不应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
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
(2)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1、事件的发生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的;
2、事件的发生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尽到了最大程度的努
力仍不能避免的;
3、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尽到了最
大程度的努力仍不能克服的;
4、事件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
违约责任
二、不可抗力
(3)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4)合同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可抗力不能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5)发生不可抗力后合同当事人的通知义务。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