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的
通 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局委会研究,决定实行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现将《县住建局规范性文件
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为了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
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建行政工作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保障住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行政管理职权制定
的、对管理相对人及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
(一)本局制定并由政府转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本局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
(三)本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
定、办法、细则等;
(四)本局对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
(五)本局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以本局名义制定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
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原文转发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审核、签署、
公布、备案等程序。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
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用语应当规范、
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准确、规范。
五、除有法定依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
中自行设立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
事项。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由相关业务单位、股室提出建议,起
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局办公室负责进行合法性论证、审核,并按
照公文行文规则核稿,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局长签发后公布。
七、业务单位、股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
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相应
的说明。
八、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经批准后,由相关业务单位、股
室按时间进度要求负责起草草案。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深
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重大利益的,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
公民的意见。
九、相关业务单位、股室在草案起草完后,连同起草说明、
法律依据,一并提交局办公室论证、审核。
十、局办公室对提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 10 个工
作日内审查完毕。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本局法定的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
文件相衔接、协调;
(四)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十一、对提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性问题局办公室
可以直接进行修改、调整;比较重大的问题,可以要求负责起草
的业务单位、股室修改、补充或重新起草;原起草业务单位、股
室对局办公室拟作的修改有分歧意见,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及时
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十二、负责起草的业务单位、股室根据局办公室审核意见对
文稿进行修改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局长办公会审议时,
由起草股室对拟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经过、内容及其依据进行
说明,必要时局办公室应对论证、审核的情况作出意见说明。有
关股室应在局长办公会后 7 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议决定对文件进
行修改完善,提交局长签发。
十三、各业务单位、股室不得以本部门名义自行发布规范性
文件。
十四、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依照规定统一印发。规范性文
件印发后,依照政务公开方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布。拟以区政
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草案等材料由局办公室审查并经局
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十五、以本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
施行 15 日内向市局法规教育科和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材料。
规范性文件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
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其中规范性文件正本一
式 2 份。
十六、各业务单位、股室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
订或废止的建议草案。
十七、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