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气聚宋余采柔从倒卖伪造的外币和多今夕于澄矛寻资任)参》簇畏》奋)令踢岑器冰劣)、有价证券票证谈刑法有关条款的修改《嵘提(偌(心奄嵘嵘层(《福《(《层嗒(层(嵘((蛋《(柯善芳。“《“《《。《““““张“少近几年来,倒卖伪造的外币、有价证高校试用教材《刑法学》第4似页)当然券、有价票证的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也就不能构成本条款所规定的犯罪。那由于我国刑法有关条款对此缺乏明确规么,倒卖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该构成何种定,导致了适用法律上的混乱现象。因犯罪?此,笔者拟从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出发,谈(二,)倒卖外汇券的行为。按照中国谈刑法有关条款的修改意见。人民银行(80)中综字第836号关于《函一、司法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复有关邮寄外汇券等事》自勺规定:《外汇(一)倒卖伪造的港币的行为。根据券是一种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代用券,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伪造国家货币或起着货币的作用,但不是另一种货币,可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应依法追究刑以视同有价凭证准予邮寄”。这就是说,事责任。但按照传统的解释,“国家货外汇券是一种如同支票又比支票更灵活、币”是指我们国家现行流通的货币,即人方便的有价证券。但根据刑法第123条规民币。然而,倒卖伪造港币的行为“不可定:“伪造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能危害我国的货币制度”(高铭喧主编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昭夕喇夕司卜叫乒司护叫卜昭,司卜明夕侧护司卜月娜卜司p诩产司户司卜硬产叫少司卜司笋司夕昭少嵘价`产司夕司夕弓夕司价心,心卜,夕、`李卜`终``乡昭乡.,介嘴纷》咬夕律师为代理申诉而进行的调查工作。律师在阅卷、调查后,认为裁判确有错误,即可以律师的名义为被告人代书或单独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法院,认为律师提出的申诉有理,案件裁判确有错误的,由承办人报法院院长,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起再审,对错案加以纠正。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正确的,也应经一定的程序,由法院作出决定书,对甲诉状所提出的每一点申诉意见伟出不予采纳的说明,并要列举证据和法律根据。对律师代理的申诉案件的审查,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期限,并应规定最后时限。律师接受委托参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辩护工作,有助于及时地纠正错案,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一些缠讼。目前,申诉多数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数量大,质量差,重复申诉的比例高。如果允许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相当一部分申诉将经律师审查后再提出。这样,律师认为裁判正确时,就会向申诉人进行法律的解释们!教育,实际上协助法院承担了部分申诉案件的处理工作。所以,允许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实际上可以减少申诉,提高申诉质量,尽量避免重复申诉。因此,从立法上明确律师可以接受畏托代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有现实意义的。
金”:那么,倒卖伪造的外汇券,该以何罪两种性质木同的行为同时归人一罪之巾,论处?不仅会使“投机倒把罪”成为一个“大口,(三)倒卖假火车票的行为。按照袋”,而且必然会混淆两种行为的性质,我国刑法第12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伪影响罪与罪之间的定界。造飞机票、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其三,将走私伪造的外币的行为定为票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倒卖走私罪是否妥当?当然,在刑法未修改伪造的火车票,又该以何罪论处?前,作为司法部门还是应该按全国人大常二、对定性不同观点的剖析委会的《补充规定》执行,但最,笔者认对上述三种行为该如何定罪?有人认为立法上将走私真外币与走私伪造的外币为,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构成诈骗罪,如的行为都归入走私罪与倒卖真假外币同归“以伪造的外币向国家兑换或向私人购卖入投机倒把罪一样,混淆了两种行为的性物品,或者使用伪造的有价证券、票证;质。走私外币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国家对方某种情况下又可以构成投机倒把罪,如外贸易管制权的行为,具体说它破坏了国以假卖假倒卖伪造的外币、有价证券和票家对外汇的统一管理和使用。走私伪造的证:在某种情况下还可以构成走私罪,如外币的行为,损害的主要是货币的信誉,全国人人常委会《关于惩处走私犯罪的补很难与对外贸易管制和外汇的统一管理与充规定》中明确规定,走私伪造的外币是使用相联系。当然,在刑法未修改之前,走私犯罪行为。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虽各作为权宜之计归入走私罪也不能说不是一一方一定的道哩,但都与犯罪构成理论和现个办法,然而作为一部体系科学的刑法典行刑事法规有相悖之处。来说,还是尽量避免将两种性质不同的行首先,按诈骗论的观点,假如甲、为混为一谈为好。乙、丙、丁之间相互倒卖时,彼此均知道那么,该如何定罪呢?笔者认为,除咨币是假的,一个愿打一个愿校,相互卖刑事法规已规定的(如走私伪造的货币的假买假,又何来诈骗?行为)外,均应采用类推定罪。但刑法是具次,了井投机倒把定罪是否科学?按否有最相类似的条款呢?这是能否适用类照有关刑事法规和政策,倒卖外币……有推必须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一般来说,价证券、有价凭证的行为属干投机倒把行最相类似是指类推的行为基本符合类推条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投机倒把罪。这些规款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相符的要件不定无疑是正确的。但上述三种行为倒卖的是犯罪主体、客体或者客观方面,因为这均为伪造的外币……有价证券和票证,与二方面的要件缺少任何一件都将改变某一上述规定有着质的区别:第一,倒卖对象犯罪行为的性质。因此,缺少的要件常常是的性质不同。按刑法规定,指的是真外犯罪的客观方而,即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币、有价证券和票证,而我们这里所列举与类推条款所规定的形式不同。所以,笔者的行为是指假外币、育价证券和票证;第认为倒卖伪造的外币,按刑法第122条类推二,行为的性质不同。按刑法规定指的是为倒卖伪造的外币罪、倒卖伪造的外汇券一种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行为,而我们按刑法第123条类推为倒卖伪造的外汇券这里所列举的行为不仅是非法的,而且其罪、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按刑法第124条类性质远比一般投机倒把行为严重。如果把推为倒卖伪造的火车票罪。
三、刑法有关条款修改之我见件是分不开的。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对伪造货借鉴国外刑事立法的先例,对于完善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立法都十分重我国刑事立法是不无裨益的。基于此,笔视。不仅多以专章规定,而且条文多达者认为对我国刑法第、、1221232]4条可四十余条款,少则也有十多条款,且详尽作如下修改。第一,对刑法第122条:列举此类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概括起来(1)增加客体范围,即将“}习家货币”大致有以下几种:(1)伪造与变造。所谓改为“货币”,或者保留“国家货币,,增变造,是指对真货币、证券、票证进行剪加“外币”一词,而这里的外币,不仅包贴、挖补、拼凑,使其在数量上增多,如将括外国货币,而且应包括港、澳、台币以人民币撕开正反两面进行加工后使用等。及尚未成立国家的地区货币。(2)增加1951年国务院颁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暂行行为表现形式内容:一皇,将“贩运”分解条例》对变造货币罪有过明确规定,后来为“倒卖与持有”两种行为形式,“贩”考虑我国货币面额小,变造行为危害不包含了倒卖行为,但“运”则包话不了所大,不宜以犯罪论处,因此立法时去掉了有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为了图利而持有的“变造”一词。现在人民币面额增加,且行为。二是,增加“变造”和“使用,,行为在对外开放中大量高额外币输入已成为一形式,理由已如前述。三是,对持有、倒种趋势,在此种情况下,对变造货币的行卖、使用行为要给予限制性规定,即必须为也应作出相应规定。(2)持有。所谓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为图利而持有、例卖和持有是指收受、保管、藏匿、陈列、携带、运使用者,且情节严重时,才以犯罪论处。送伪造的货币、证券、票证的行为。对持这样限制才能缩小打击而,防止罪与非罪有行为,各国刑事立法一般规定为明知是的混淆。如行为人不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伪造的而持有,且有图利之目的者,才以犯用,或者是明知且有图利之目的,于口数量罪论处。(3)倒卖。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很少,情节轻微的,创不能以犯罪论处。综币、证券、票证而进行买卖,或要约买日沂述,我们可以将此条文排列为:伪卖。(4)使用。即以假货币、证券、票造、仿造国家货币或者外币,:戈者明知是证当真货币、证券、票证使用。大多数国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外币,为了营利而持家刑事立法均将外币与本国货同样看待,有、倒卖、使用,情节严贡的,处以……”二列为刑法所保护的范围。我国刑法将外币第二,对刑法第123条、第论4条的修改,排斥在刑法保护之外,这与当时的历史条比照_L述内容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