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串通压价竞买,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土地“招拍挂”是三种不同的方式
本案涉及地方政府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虽然,我们
经常把“招拍挂”当作一个词语,但实际上“招拍挂”是三种不同的土地
出让方式。
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9月28日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招标、拍卖、挂牌的区别如下:
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
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
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
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
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不属于招投标范畴。
《刑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
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
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