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10)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专利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办案人员时的回避,由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
集体决定,专利管理机关其他人员担任办案人员时的回避,由专利管理机
关主要负责人决定。专利管理机关对回避申请作出的决定,应以口头或书
面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办案人。当事人和办案人对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
议一次。
第二十条
办案人员必须认真审阅请求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档
案、材料和原始凭证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调查,如实提供有关
证据。
对于应当保密的证据,专利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需要委托其他专利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时,应提出明确的项目要求。受
委托的专利管理机关应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第二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派专家协助,
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委托鉴
定的项目、标准等要求认真办理。
现场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现场勘验或技术鉴定结束应写
出勘验结论书或鉴定结论书。勘验或鉴定结论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
验或鉴定结论,并由参加勘验、鉴定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进行调
解。调解应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