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4 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2004年 8月第 l4卷第 4期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Laborat0ry Technology 2004.August.14.N0.4
【经验交流】
[文章编号]1004—8685(2004)04—494—02
市售含乳饮料存在问题及分析探讨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C
薛云皓
(河南省卫生监督所 ,郑州 450003)
含乳饮料是指 以水 、乳或乳制品为主要原料 ,经或未经发
酵工艺处理,加入其他辅料而制得的产品,因其味道鲜美、口
感好并有奶香 味,尤其受 到儿童的喜爱。与其 他饮料产品 的
重要区别是该制 品的原料 中必须有乳 或乳 制品 ,任何不含此
原料的饮料产品均不能称之为含乳饮料,国家卫生部规定含
乳饮料的蛋 白质含量低于 1%的 ,产品不得 以奶或乳命名。随
着市场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应该说含乳饮料的产品卫生质量
方面的问题相对较少,但部分含乳饮料生产厂家却利用国家
管理不够完善 的漏洞 ,在产品的包装上大玩文字游戏 ,有意或
无意地隐瞒产 品真相 ,欺骗消费 者。本文结合含 乳饮料市 场
监测情况,分析讨论了目前我国含乳饮料市场普遍存在的问
题和现象 ,并提出了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建议。
1 材料与方法
1.1 样品来源 郑州市 、焦作市超市、食品商场 ,随机采样 ;
1.2 检验项 目与方法 蛋 白质 、脂肪 、铅、细菌总数、大肠 菌
群、致病菌 ,按 GB5409检验 ;
I.3 检查项 目 产品名称标识方式 、配料表等标识内容;
1.4 评 价标 准 GB11673—89《含乳 饮料 卫 生标 准》、
GB16321--1996{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卫生部卫监发(1992)
第 56号《关于对加乳配制饮料管理的意见》、GB7718--94{食品
标签通用标准》。 .
2 结果与分析
2.1 产品卫生质量情况 见表 1。
表 1 含乳饮料检测合格率情况
本次抽捡的含乳饮 料基本 上涵盖 了国 内的主要 品牌,卫
生质量合格率较高,说明随着国家管理部门的不断监督宣传,
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努力,
含乳饮料的内在质量基本上达到令消费者满意的程度。
2.2 产品命名情况 见表 2。
表 2 产品标示名称分类
本次抽检的 27种含乳饮料,按照产品标示名称分类可分
为普通含乳饮料 15份 ,占 55.6%,乳酸乳或酸乳饮料 12份 ,占
44.4%;但经核对产 品配料表发现 ,只有 2份样品是经乳 酸菌
发酵而制得(表 2),其余的 10份标明为乳酸乳或酸乳饮料产
品中,9份产品的酸味来源为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乳酸、
柠檬酸等酸味剂,另外 1份竟未经乳酸菌发 酵也未用酸味剂。
因此 ,按照产品的真实属性分类 ,普通 配制型含乳饮料 25份 ,
占92.6%,乳酸发酵配制型含乳饮料 2份,占7.4%。以上结
果说明 ,含乳饮料的产品真实属性命名 中存在问题较明显 ,约
37%的未经发酵产品 以普遍认 为是经过乳酸菌发 酵的“乳酸
(酸)乳”字样命名 ,利用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和分辨能力不够
高的客观情况,故意混淆,错误引导消费,使消费者误认为该
产品是对人体更有利的发酵乳饮品。
2.3 产品原料情况及配料表标注格式 在含乳饮料奶源的使
用选择上,按照传统习惯和工艺,一般会使用鲜牛奶,而由于
使用奶粉可以降低产品成本,并且最终产品可以不用控制脂
肪含量 ,加之奶粉运输贮存方便和鲜粉供 应紧张等原 因,近年
来也有越来越多的生产商选择使用奶粉代替鲜牛奶。
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关于配料表项规定,“各
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而含乳饮料的各
种配料中水无疑是用量最多的,应排在第一位,其次是鲜牛奶
或奶粉,然后才是糖和其它调味剂、强化剂等,因此,在含乳饮
料标签的配料表标 注格式 中,把鲜 牛奶或奶粉放在第 一位显
然是不符合规定的。本次监测发现,有近 20%的含乳饮料品
种在标注配料时,把鲜奶或奶粉放在第一位,有意夸大奶的使
用量 。以欺骗消费者。见表 3。
表 3 配料表标注是否合格及奶源使用情况
2.4 产品属性 名称与修饰词字样大小比较 本次抽查 的 27
种含乳饮料的产品名称标注,除 1份直 接标 明为“某某某甜牛
奶”属明显错误外,其余 26份全部采用“牌号名称”或“商标名
称”+“乳(奶)或乳酸乳 (奶 )”+“属性名 称(即饮 料)”的方式
标注,符合 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关于食品名称
项的规定。但是 ,在产 品的属性名 称字样与其 它修饰 词字样
大小的比较 中,发现 26份产 品中,属性名称即“饮料”或“饮品”
的字样全部小于修饰词 即“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乳
(奶)或乳酸乳 (奶 )”的字样 大小 ,其 中 3份 (占 11%)产 品 的
“饮料”字样与修饰词标示在标签的不同视野,7份(26%)产品
的“饮料”不清晰、字体颜色与背景色 接近 ,难 以辨认 ,见表 4。
说明含乳饮料的生产商利用《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没有对各
种标示 内容字 样 大小 做 出 明确 规 定 的漏 洞 ,故 意把 “奶 ”、
“乳”、“酸奶”、“酸乳”的字样标示较 太,而把该产品 的真 实属
性名称“饮料”字样标示 较小或标在不易被发现 的地方 ,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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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2OO4年 8月第 14卷第 4期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Laboratory Technology . sc_ . .
使消费者误认该饮料为奶 甚至是酸奶 的 目的,从 而欺骗消费
者 。
表 4 含乳饮料名称标示及属性名称标注情况
3 讨 论
3.1 含乳饮料的定义与分类 GBt0789—89(软饮料的分类》
定义乳饮料为,“以鲜乳或乳制 品为原料未经发 酵或发酵 ,加
入水或其他辅料加工制得的液状或糊状制 品”,适用范 围中强
调“成品非脂乳固形物含量不低于3%(以质量计)”;该标准还
规定含乳饮料的种类有两种 ,即乳饮料 和乳酸饮料 ,分别定义
为“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加入糖 、果汁(或水 )、可可 、咖啡、
食用香精及着色剂等 配料制 得的制 品”,和“鲜乳或乳制 品用
乳酸菌或酵母发酵 ,加入糖 、食用香精等配料而制得的糊状或
液体状制品 ,并 以此 为原 料加水 稀释的饮料。其制品 的非脂
乳固形物含量不低于 3%(以质量计)”。因此,按照该标准规
定的含乳饮料定义、适用范围和种类 ,可 以得出 以下明确 的结
论 ,1、所有加有鲜乳或乳制品而制得 的饮料 ,除非其成 品的非
脂乳固形物含量不低于 3%(以质量计),否则不得命名为含乳
饮料,反映在具体质 量指标上 ,GB11673—89(含乳饮料卫生标
准》规定 ,直接配制的含乳饮料产品的蛋 白质含量不低于 1%,
脂肪含 量不低 于 1% (以奶 粉为原 料 的除外);QB1554—1992
《乳酸菌饮料准》规定发酵配制含乳饮料产品的蛋白质含量不
低于 0.7%,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不低于 10%。2、乳饮料的种类
有两类,即乳饮料和乳酸饮料,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乳饮料和
酸奶饮料或乳酸菌饮料,但两类含乳饮料均属配制型饮料,区
别在于直接配制 的乳饮料不含乳酸菌 ,而乳 酸(菌)饮料在加
水配制前经过了乳酸菌发酵过程,并且产品中含有乳酸菌(无
论乳酸菌有无活性 )。有人把含乳饮料直 接分类 为配制型 和
发酵型,这种分类从科学角度来说是不够严谨的。
3.2 含乳饮料的命名问题 GB7714—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关于食品名称项的规定为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 的专
用名称”,同时规定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已规定了某食 品
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 ,应选用 其中的一个”,“在使用 ‘新创名
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
前述规定 的任意一个名称”,另外 国家卫生部卫监发(1992)第
56号文<关于对加乳配制饮料管理的意见》规定,含乳饮料的
蛋白质含量低于 1%的,产品不得以乳或奶命名。因此,结合
3.1中的分析与讨论,既是发酵配制含乳饮料如果其蛋白质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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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低于 1%,它的标识命名中也不得含有“乳”或“奶”;含乳饮
料在产品的命名 时必须 根据产 品的真实属性选择使 用“乳饮
料”和“乳酸(菌)饮料”,任何随意或虚假标示产 品的属性名称
都是不合法的。如在本次抽检 中发 现的 10份 (占 37%)产品
在产品配料中并不使用乳酸菌或经过乳酸菌发酵,但标示为
乳酸饮料 、酸奶饮料等 ,就属于明显的错误标注产 品名称。仅
仅因为产品中加入的少量乳酸、柠檬酸等 酸味剂而把产 品称
为乳酸或酸奶饮料 ,反映了生产商利用普通人 群对专业术语
和专业知识了解不深人的现象,大玩文字游戏 ,有意误导 和欺
骗消费者 ,使消费者认 为该产品是经乳酸菌发 酵的营养价值
更高的产品。
3.3 国家标准和法规的不 同步问题 含乳饮 料因其食用方
便、口感鲜美和有一定的营养价值 ,自该类产品开发进入市场
以来 ,受到了人们 的认可 和欢迎 ,发展速度很 快,市 场上的该
类产 品相当丰富,但 同时在 规范该类 产品的 国家标 准和相应
法规的制订和实施上,却出现了非常不谐调的滞后性。如 ,最
新的有关该类产 品的国家标 准或行 业标准 ,包括 国家相关 部
委的管理规范、规定或文件 等,距 今 己达 7年 ;1989年实施 的
国家《含乳饮料卫生标准》在产品的适用范围中还规定“适用
于含鲜乳 30%以上”,竟然不包括用乳制 品如奶 粉作原料而制
得的产 品。又 比 如 在 产 品 标 示 各 种 内容 的字 样 大小 上 ,
GB7714—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就
为各种食品生产商在产品标示内容的字样大小选择上大玩猫
腻提供了客观条件 ;保健食 品作 为特殊的食 品,国家对其标签
和产品说明书中各种标示内容的字样大小就做出 了详细具体
的规定 ,说明国家相关管理部 门也意识 到了标示 内容字样 大
小可能会引起的误解,但遗憾的是 GB7714—94(食品标签通用
标准》应用至今一直未做任何修改。
4 建议与对策
4.1 加强食品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
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健康的消费观念,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遏止生产企业欺瞒行为的最根本的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和方
法。
4.2 尽快修改完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册除该标准中与《食
品卫生法》及其它法 规要求不一 致的 内容 ,如产 品的保存 期
等 ,增加需要的内容 ,如各种标示内容字样大小 的规定等。
4.3 加强对含乳饮料生产领域和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 管理。
尤其建议对生产企业 ,要求其食品标签在印制、使用前应把标
签样稿送相关监督管理部 门审查备案 ;对产 品销 售商应加强
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辨别能力和自觉守法经营意识。
(收稿 日期:200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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