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意思表示:意思是”内心意思”,表示就是”外在表示”。
内心意思首先包括了“效果意思”(设权效果),就是发
生法律效果的意思。如,我和你签订了一份图书买卖合同,
我的意思就是要买这套考试图书,故取得这套考试图书的所
有权的这个意思,我们就把它叫做“效果意思”。而“目的
意思”即是意思标的,也就是为取得这本图书所签订的这个
合同的基本内容:我要用200元人民币来取得今年这套新的
司法考试书的所有权,我们就把它叫做“意思标的”。
外在表示分成三层意思:
A 表示意识:你要对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有所认识
一个农民第一次进城,他不知道什么叫“打的”,更不知道什么叫“招手
即停”,他站在马路边伸了一下手,一辆出租汽车的司机就把车停下来了,
司机说:你要“打的”吗?他说:我不打的。司机说:你不打的,你招什么
手?农民说:我向马路对面那个人招手呢!这时就可以说,他没有“打的”
的表示意思。他站在马路边,是在等汽车过去,并没有打的的意思,所以也
就没有表示意识,当然也就不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了。
B 行为意思:一个人在进行一个意思表示时必须是自觉自愿的:杨白劳在喜儿
的卖身契上摁手印的时候,他知道就是要把女儿卖出去,但是他不是自愿的,
所以这个时候他没有“行为意思”,因为他是被迫的。
C 表示行为:明示的形式和默示的形式。签字也罢,点头也罢,总得通过某种
形式把内心意思表现出来。
明白意思表示的概念,也就是说,在单方法律行为中只要有这样一个意思
表示,就可以认为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了。而在双方法律行为中,只
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时候,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成立。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旅游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 企业、旅游组织
客体:
v 物:包括天然存在的物质财富和人工劳动产品。但是并非
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都可以成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如
土地、野生动物、珍贵文物等,国家作了必要的限制和保护。
所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具体范围是由法律决定的。
v 行为:管理行为和服务行为
v 智力成果:如某家外国公司将字拥有的一项专利作价投资
于中国某个合资旅游企业,该专利就是智力成果,可以作为
合资经营合同的标的。
v 货币:人民币在中国可以广泛成为各种旅游商务合同的标
的,作为旅游权利和义务的依托物。
某旅行社与某研究所签订了一分旅游合同,
将仪器和行李用汽车先行送到旅游考察地点。
该合同中的客体是:
A 汽车
B 行李和仪器
C 合同
D 承运人的劳务行为
旅游活动中的法律权利
概念与表现
人身权
自然人可能因为某种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
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身权利。例如,
某人可能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杀
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但其作为自然人依法享
有的人身权仍依法受到保护 。人身权还是民事主体
取得财产权的前提。例如,自然人家庭成员之间的
身份权是取得继承权的前提;法人没有名称权,其
经营活动就难以正常、有序地开。
财产权
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
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不同的社会,有不同性质的
财产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是私有财产神
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公共财产是
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不同的社会和国家里,对作为
财产权客体的财物种类的限制也不同。在资本主义
国家,除已宣布为国有的财产外,几乎所有的财物
都可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在中国,则财物依其
属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依其地位与作用,分别
属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诉权
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
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
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正是因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存在,
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才有了程序方面的根据,诉讼程序的启动
也才成为可能。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起诉权(含被告的
反诉权)以及应诉权。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
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产生的。当事人行使
诉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因而,一般
认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形式和手段,实
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现实内容和目的。
案例分析:
近年来,太湖之滨灵山风景区建成一尊巨佛,成
为一处重要的旅游景点。而大佛脚下莲花座上的
一孔洞穴也引起游人的浓厚兴趣,成了大多数人
“游灵山,拜大佛”的必游项目。某市一幼儿园
园长参加了由市教育局系统组织的暑期旅游团,
团体买票后进入该景点,在大佛莲花座上的洞穴
内参观。不料却一脚踏空,跌落至4米左右的深坑
里,导致头部及身体多处严重受伤,落下了形如
“植物人”的终身残疾
问:
1 该案中,旅游法律关系的主题、客体、内容是什
么?
2 你认为该游客该从哪些方面入手来保护自己的合
法权利?
第二节 旅游者
一 旅游者定义的演化
1 1937年 临时国际联盟的定义
2 1963年,罗马会议
意义:
以来访者的旅行目的区分其是否为旅游者
以在访问地的停留时间即是否过夜为标准,将游
客进一步划分
明确将非消遣目的的商务访问等事务旅行者纳入
旅游者的范畴
旅游与旅行的概念同化
未考虑国内游客
一些国家对国内旅游者的定义比较
国家 定义 判断标准
加拿大 离开其居住地的边界至少50英里(约80公里)以外
的地方去旅行的人
以外出路
程为标准
美国 旅游者是指为了出差、消遣、个人事务、或者处于
工作上下班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而离家外出旅行至
少50英里,而不管其在外过夜还是当日返回
同上
英国 基于上下班以外的任何原因,离开居住地外出旅行
过夜至少一次的人
以是否在
外过夜为
标准
法国 基于消遣、健康、出差或参加各种形式的会议、商
务旅行原因离开自己的主要居所,外出旅行超过24
小时但未超过4个月的人
同上
3 1991年,渥太华会议关于游客的划分
游客是指旅行者中各类从事旅游活动的人
国际游客:
过夜国际游客; 国际一日游游客
国内游客:
过夜国内游客; 国内一日游游客
二 旅游者的概念与分类
旅游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 外国旅游者的法律地位
1. 管辖权
2. 出入境
3. 外国人待遇
4. 国民待遇:如美国游客曾在泰国、缅
甸等地因亵渎寺庙而被当地政府关押。
5. 最惠国待遇:其法律效果不仅在缔约
时,而且在以后任何时间也如此。
6. 差别待遇
第三节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概述
主要有三类:国家旅游局、地方旅游局、旅游资源管理部门;
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
世界主要旅游国家管理机构的模式:
1 旅游委员会模式
2 将旅游相关的各部门作为成员组合到委员会之中,各
司其职,联合办公。
3 例:泰国最高旅游管理机构为旅游管理委员会,由内务部、
交通部、外交部、国家环境委员会、国家经济和发展委员
会等组成。旅游局是旅游委员会下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
泰国的地方机构由泰国旅游局直接设置、派驻人员并提供
经费。
2 混合职能模式
3 有两种情况:一是混合职能部,如马来
西亚的文化旅游部;印度的旅游民航部;肯
尼亚的旅游与野生动物保护部;法国的工业、
邮电与旅游部。二是在其他职能部门下设旅
游主管机构。例如,日本在运输省下设立国
际运输观光局、韩国在交通部下设立旅游局。
4 3 旅游部或旅游局模式
5
4 非中央机构模式
5 最高旅游行政主管机构不属于政府部门
序列。
二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三 权利与职权
四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五 三 旅游行政处罚
六 行政处罚的含义和特征;
七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种类和设定
八 行政处罚的程序
旅游行政复议
今年1月1日,原告海南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贵州名望旅行社
以传真确认方式,于1月10日至1月14日地接海南五天四晚游的一行22位
客人,报价为人民币520元/人,并确认了行程。
但在原告团队成行前,贵州名望旅行社考虑到行程安排时间过紧,给
原告打来电话,要求取消去槟榔园景点并同意不减团队费用。原告将飞
禽世界和热带野生植物园打上行程内容且打上了备注栏。接待该团完成
后,省物价局今年初开展物价大检查,在检查原告资料时,以原告有价
格欺诈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
决定。
原告对处罚决定不服,于今年5月12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
复议,同年7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禁止价格
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列举的价格欺诈情形,属价格欺诈行为。 由此,法
院作出了判决,维持被告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旅游行政诉讼
旅游行政赔偿
2001年5月31日,经海南昌江县政府同意,昌化镇政府以书面协议,
将棋子湾旅游项目交给琼昌公司开发,期限50年。然而,琼昌公司开发
还不到两年,昌江县政府作出会议纪要,单方决定中止棋子湾开发协议,
并要求琼昌公司停止经营活动。随即,昌化镇政府通知琼昌公司,解除
与该公司的协议,并限期撤出棋子湾。此后,镇政府派人对琼昌公司的
设施进行强制清理。
2004年6月,琼昌公司对昌江两级政府一并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
4月,海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昌江两级政府单方解除其与琼昌公司的
行政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政,应予撤销。
2005年8月,琼昌公司向海南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
损失142.9万余元。但对方认为琼昌公司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所请求
的赔偿也没有事实依据。
海南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琼昌公司的损失与两被告的违法行政有直接
因果关系,依法应予赔偿。今年8月,海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昌江
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30日内赔偿琼昌公司人民币73万余元,并承担司法鉴定费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