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
任课教师:唐会燕
第七章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
•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是调整工程建设
中发生的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及建设协作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的概念
•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调整的范围是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和
建设协作关系,具体内容是:
• 1 建设行政管理关系
• 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对建设工程的计划、组织、调控、监督的行政管理关系。
• 2 工程建设中平等主体的协作关系
• 工程建设中平等主体的协作关系的核心是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履
行之中。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调整的范围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行政法规,生效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部门规章,生效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部门规章,生效
建设工程质量法规的立法现状
•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基础,同时还应包
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
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
• 狭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规、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
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 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
量和工作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概述
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及影响因素
• 针对我国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国务院根据
《建筑法》于2000年1月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监督法规还有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评定办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监
督条例》。
•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如决策、设计、
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
操作方法、技术措施、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等。
• 我国建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
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
• 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
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
这种管理贯穿在建筑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
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 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对自
己所承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设立专门质检
机构,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二是建设单位对所
建工程质量的管理,通常委托专门监理单位对工程建
设的质量进行监理。
•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铁
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能分工,负
责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
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
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
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
体实施。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构配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等。
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有:
⑴ 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技术、管理、编制招标文件等)
⑵ 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资质等级
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⑶ 实行执业工程师注册制。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凡新建、扩建、改建
的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接受建筑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部
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
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铁路、交通、水利部
监督实施机构:
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设立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和建设构建厂是否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检查产品质量;
检查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
⑴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到监督站办理监理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
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确定该工程的监督
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提出监督计划。
⑵ 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将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
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许开工;监督员还要对施工
图中的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进行审查,使之符合相应标
准的要求。
⑶ 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将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⑷ 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
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
行检查。
• 监督人员因失职、失误、渎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对
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
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和职责
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
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
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
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2.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
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二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
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设计。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
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使之符合
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
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
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
建设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3.质监站的权限与责任
监督站有以下权限:
(一)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二)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
批评。
(三)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
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在施工程应令其停工整顿。
(四)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到达合格方准交
付使用。
(五)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
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监督站及其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其主
管部门追究监督责任:
(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
(二)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质量
事故的;
(三)监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
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要退还收取的监督费。监督人员因失职、失误,
渎职发生第二十条 (二)、(三)款所述情况,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结
主要目的:工程使用安全、环境质量;
依据: 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主要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质量行为;
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重点掌握质量监督站的组织性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作
内容、权限。
以下属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监站)基本职责的是( )。
A. 根据委托,受理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报监手续;
B. 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进行质量检查;
C. 对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进行抽查;
D.发现质量问题时,采取局部停工等强制性措施或作出行
政处罚;
E. 工程竣工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目的: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备案。
工程报建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施工许可证号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施工图审查意见
质量保修书 质量合格文件
规划消防环保批文 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其他文件 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 )实行政府监督管理。
A.可以 B.必须 C.不必要 D.不需要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 )为主要手段。
A.行政审批 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
度
C.竣工验收 D.质量考核与抽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
抽样检测和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
有法定效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
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任务
国家级 省级、市级、县级
承担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试验任务;
负责建设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
、设备的质量认证和仲裁检测工作;
负责对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鉴定,参加重
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
本地区的建设工程和建筑构件、制
品以及建设现场所用材料质量的检
测公测和参加本地区工程质量事故
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的验评及奖励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制度
验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验评程序:施工单位自评,再由监督站进行核验
验评结果:优良、合格、不合格
2.建设工程质量奖励制度
⑴ 优秀工程勘察奖
评选程序:地区、部门评选和全国评选两步进行。
⑵ 优秀工程设计奖
评选程序:地区、部门评选和全国评选两步进行。
全国优秀设计奖设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三种。
每两年评选一次。
全国优秀勘察奖设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三种。
每两年评选一次。
⑶ 建设工程鲁班奖
评选程序:申报、初审、复查、审议投票
建材使用许可制度
1.建材生产许可证制
生产这些建材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
装备、技术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
应资质等级并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这些建材产品。
2.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
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
企业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CE欧盟)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
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
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
3.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
建设部规定,对尚未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各省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为此,省级相关部门颁行
一些地方规章,对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和推荐做了相应规定。
4.建材材料进场检验制
为保证建筑的结构安全及其质量,建设部还规定,建筑施工
企业必须加强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检查、
检测。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等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或复试。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建设单位(业主)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
通过工程发包,选取技术和经济实力、享有良好信誉的承包商
来承包工程建设,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同时,对于
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招标。发包单位不得在、
发包中,收受贿赂,回扣或索取其他好处。
2.委托监理的责任。
对于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
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
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完成后,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相应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进行开工
报告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遵守国家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
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
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
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自己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
备也必须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5.提供资料、组织验收的责任。
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都负有向有关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
确、齐全的责任。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按国家
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在工程验收后,负责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
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遵守执业等级制度的责任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3.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
4.施工验槽、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
• 《建筑法》第56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
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
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
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
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
3.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施工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标准
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
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四、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2.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
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
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3.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
、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应
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存储、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其供应的建
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以其产品说明、实物样品
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法定进场检验的对象: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
法定现场取样的对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有关材料
1. 为了向国庆“献礼”,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调整进度计划,必须在9月
28日之前竣工。施工单位表示如不采取赶工措施,将无法在9月28日之前竣工。
但是,建设单位强调这个竣工日期是不可更改的。为了给施工单位提供方便,
建设单位单方面提出了以下几点计划如下,在建设单位提出的计划中违法的有
( )
(A)如果施工单位能在9月28日之前竣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给予
施工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B)施工单位可以免去对材料进行试验的过程,只需要查验厂家提供的出
厂检验证明,证明属于合格产品就可以直接用于工程
(C)监理单位要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的确认,不因此影响施工单位的
施工
(D)如果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不足,允许其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出去,以
保证施工进度
(E)如果施工单位不能在9月28日前竣工,则建设单位将不支付给施工单
位已完工程的进度款
2. 以下( )属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A.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B.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有设计方案
C.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现场取样,并送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D.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
厂、供应商
3. 某设计单位对所设计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指定了供应商,则下面说法正确
的是( )
(A)该设计单位的行为合法
(B)该设计单位的行为违法
(C)如果使用的材料属于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则设计单位的行为合法
(D)如果使用的材料属于无特殊要求的材料,则设计单位的行为合法
4. 某施工现场正在打钻孔桩,监理单位的试验人员对打钻孔桩的混凝土
进行检验。合同中约定此混凝土的塌落度为18-20cm,经试验,证实目前
浇筑的混凝土的塌落度为21cm。于是,监理工程师要求不得使用该混凝土。
但是,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拿出来一本施工技术规范,说规范上面写明
用于浇筑钻孔桩的混凝土的塌落度可以是18-22cm,因此,目前使用的混
凝土属于合格的材料。对此,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混凝土属于合格材料,因为符合规范的要求
(B)该混凝土属于不合格材料,因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C)该混凝土是否合格由监理工程师决定,因为此事发生了争议
(D)该混凝土属于合格材料,因为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规范不符
5. 某公路工程进行涵侧填土施工活动。施工图上注明涵侧填土所使用的材
料是6%石灰土,但是,项目经理张某认为,这种材料的质量性能不如
6%水泥稳定砂砾。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张某在没有征得监理工程师同
意的情况下,采用水泥稳定砂砾进行了施工。后来,监理工程师发现了
这件事对张某进行询问,张某说:“没关系,这样质量会更好,多发生
的费用由我自己承担。”对此,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质量得到了提高,而且施工单位自己愿意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所以,施工单位的行为是合法的
(B)施工单位属于擅自修改图纸,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却不属于违约行为,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C)施工单位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并不违
法,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D)施工单位属于擅自修改图纸,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也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6. 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以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施工单
位返工,但是施工单位认为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
监理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属于监理单位监理的依据,对此,正
确的说法是( )
(A)施工单位的观点是正确的
(B)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国家或者部颁标准监理,而不能以合同约定
为准
(C)施工合同是监理工程师的法定监理依据
(D)施工合同是否是监理依据,要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概述
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
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
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1.保修范围
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勘察设计、材料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
2.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
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三、建设工程质量返修程序
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
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
方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书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
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于施工单位的,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
四、返修的经济责任
1.因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而造成的质量缺
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负责维
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
位负责。
3.应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
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
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不承担经济责任。
1.承包单位在提交竣工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 )。
A.质量保证书 B.咨询评估书 C.使用说明书 D.质量保修书
2.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
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
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 ),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A.加固 B.维修 C.返工 D.重建 E.更换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当由(
)。
A.法律直接规定 B.发包人与承包人自主决定
C.法律规定和发承包人双方约定 D.发包人规定
4、( )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A.基础设施 B.地基基础 C.主体结构
D. 屋面防水 E.幕墙工程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为保证建设工程生产安
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
管理活动,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
与健康,保证人民的财产不受到损失,保证建设工程
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所
涉及的安全进行的管理,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进行的行业管理和从
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对自己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所
进行的企业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
安全管理的基本思想:施工伤害事
故是可以预防、减少的,通过有效管
理可以实现零伤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立法情况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共八章八十五条。
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包括七章,共九十九条。
2.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
施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包括八章,共七十一条。
2004年1月7日通过,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包括二十四条。
3.行政规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掌握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及安全生产的方针与目的
(1)适用范围:生产经营(消防、交通除外)
(2)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
(4)目的: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建设
工程
安全
生产
管理
基本
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核心、负责人、
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2)群防群治制度——保证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基础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查隐患、堵漏洞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亡羊补牢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交待、震慑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
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群防群治制度
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
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
的义务和行使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是对建筑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
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
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
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
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
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
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
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
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设
单位
安全
生产
管理
的主
要责
任和
义务
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1)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
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
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 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
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
约定的工期。
3)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
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
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
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
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
和器材。
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
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
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
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
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和义务
拆除
工程
施工
15日
前 应
报送
备案
的资
料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
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办理特殊作业申请批准手续的责任
《建筑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
续:
1.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审批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
设施的审批
3.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审批
4.爆破作业的审批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竣工验收阶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
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
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
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
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
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
责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应当承担
监理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报告义务 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
工方案审查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
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
理工程师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并对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承担
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责任和义务
机械设备、机具出租单位
机械
设备
和配
件供
应单
位的
安全
责任
为建设工程
提供机械设
备和配件的
单位,应当
按照安全施
工的要求配
备齐全有效
的保险、限
位等安全设
施和装置
机械
设备、
施工
机具
和配
件出
租单
位的
安全
责任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
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
格证明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
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
合格证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
工工具及配件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安全责任
•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
•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
负责。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
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
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
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负总责。
(1)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
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
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
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
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
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
录。
一年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对于垂直运输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高架
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
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
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
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情况
记入个人工作档案。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
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
• 5、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
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
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6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
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
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现场监督:
•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 (二)土方开挖工程;
• (三)模板工程;
• (四)起重吊装工程;
• (五)脚手架工程;
• (六)拆除、爆破工程;
•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
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9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
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
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1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1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
验收合格止。
12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
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交底
并签字确认;
13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机械、临时用电设
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
坑边缘、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
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4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择应符合安全性要
求;职工的伙食、饮水、休息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不
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5对于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
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采取
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音、
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6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
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电、用火、易燃易爆物等
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
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7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
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
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承租的机械设备
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具备资质条件——安全生产
(2)安全责任
施工现场——总包负责
工程分包——总、分包连带责任
分包不服管理——主要责任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
监督管理
•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
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
许可证。
四种监督方式
• 工会民主监督
• 社会舆论监督
• 公众举报监督
• 社区报告监督
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
• 现场调查取证权
• 现场处理权
•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
五项义务
• 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
• 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 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
• 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 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
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
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
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分类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 1. 事故报告的时间及程序
–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2. 事故报告的内容
–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
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
过;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
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经采取的
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 (一)事故调查的职权范围
–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
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
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 (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 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 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报告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
议;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事故现场保护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
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
有关证物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
组织对现场安全事故的抢救,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
承包单位应统一组织事故的抢救工作,要根据事故的
情况按应急救援预案或企业有关事故处理的制度迅速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工作
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
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为调查分
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供真实的证据。
重大事故的处理 “四不放过”的原则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不采取改正措施不放过;
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与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受到查处不
放过。
⑤ 1、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
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⑥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⑦ 3、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
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
外。
工程建设监理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监理概述
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
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
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 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象
主体地位平等的三方
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企业 承建单位
监
理
委
托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监理
主体地位平等的三方
•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俗称甲方)是委托监理的一方
– 拥有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 工程监理企业是接受委托、从事监理业务活动的一方
–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具有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 承建单位是从事工程建设、被监理的一方
– 工程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
设备供应商等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 服务性——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 科学性——工程监理企业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
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
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
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有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
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
造性地开展工作。
• 独立性——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
和其他利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
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
地开展工作。
• 公正性 ——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
单位。
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 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即只为建设单位服
务;
• 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包括对建设单位不当建设行
为进行监督;
• 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即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入采取
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 (1)工程建设文件
–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①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
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③部门规章:建设部部令(86#、102#)
④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⑤规范性文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最直接的依据)
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②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内容
“三控制、两管理”——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信息和合同两管理
1.建设前期阶段的业务内容
(1)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它是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开
展的一项重要的决策准备工作。可行性研究是对拟建项目进行
经济、技术方面的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2)参与设计任务书的编制:设计任务书的编制是确定建设项
目,编制设计文件的基本依据;设计任务书应对选择最优的建
设方案进行论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建项目建设管理班子
委托设计、施工单位着手实施,它是最终的决策文件和设计依
据。
2.设计阶段的业务内容
(1)提出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招标申请报告,组织评选设计方案,协助业
主选择工程设计方案和勘察设计单位。
(2)协助业主鉴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3)核查工程设计和概预算,验收工程设计文件。
(4)协助业主进行生产设备招标与订货。
3.招标阶段业务内容
(1)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招标申请报告。
(2)核查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和标底。
(3)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向业主提出决标意见。
(4)协助业主与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4.施工阶段业务内容
(1)协助业主与承包单位编写开工申请报告。
(2)查看建设场地,办理向承包单位的移交。
(3)确认总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4)制定施工总体规划,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提出改进意见,下
达单位工程施工开工令。
(5)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
(6)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7)主持协商业主、设计、承建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
(8)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主持协商承包合同条款的变更,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处理索赔
事项。
(9)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审查工程计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0)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1)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2)核查工程结算。
5.保修阶段的业务内容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组织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修
理。
•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 根据我国现阶段管理体制,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的
资质管理确定的原则是“分级管理,统分结合”,按中
央和地方两个层次进行管理。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 ①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的主要职责
• a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全国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
资质。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
工程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 b审查、批准全国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变更与
终止。
• c制定有关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办法
•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主要职责
• a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
质。
• b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的变更与终止。
• c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和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的年检。
• d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资质管理办法。
• e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年检。
• ③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 资质初审工作完成后,初审结果先在中国建设工
程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
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建设工
程信息网上公告。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提高资质审
批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从而增强其公正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内容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主要是指对工程监理企
业的设立、定级、升级、降级、变更、终止等的资格
审查或批准,以及资质年检工作等。
• ①资质审批制度
• 对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并且未发生下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向其颁
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②资质年检制度
• 对工程监理企业实行资质年检,是政府对监理企
业实行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督促企业不断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监理工作业务水
平。
•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一般由资质审批部门负
责,并应在下年第一季度进行。年检内容包括: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
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
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
丙级。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
• 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
工程监理业务。
• 专业资质
– 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
监理业务
– 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 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
工程监理业务
• 事务所资质
•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
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
•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
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
员的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
计划。
•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
监理总结。
•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
位的竣工申请,
• 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竣工项
目的验收。
•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
竣工报验单;
•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
理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
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
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
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
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
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监理员职责
•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
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
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 工程监理企业没有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为被监理单
位提供直接的服务,这说明建设工程监理具有(
)
A、公正性
B、独立性
C、服务性
D、科学性
– ( )是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关
键步骤,是由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A、生产准备
B、竣工验收
C、施工安装
D、质量保修
– 对于委托施工阶段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企业对施
工行为实行监理的根据是( )
A、委托监理合同
B、施工合同
C、勘察合同
D、设计合同
真题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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