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一种法的社会学视角
内容提要:民间法,如同法律文化一样,还无一致而确定的含
义,其理论与实践意义也还未清晰 .从法社会学角度看,其最直接的理论意义在于为法学
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或方法,扩 展了法学的视野,丰富了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的内
涵。
间法的概念界定是一个不太清晰的范畴。实质上,无论名称有什么不同,民间法与国家法
的区分是以国家/社会的二元模式为前提的,即出自国家的具有普适性的清晰的能够具体
操作的规范是国家法或官僚法,相反,出自社会的自发形成的具有地方性和模糊性的内控
性规范即是民间法。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民间法可以看作是由宗族、行会等民间组
织供给的一种制度服务,国家法则可以看作是由国家政治组织供给的另一种制度服务。
[12]但是也有人认为,在国家法与民间法之外,存在着所谓的“第三领域”,即美国加州
大学黄宗智教授提出的超越国家/社会的二元模式的观点。黄氏通过对三个县(直隶的宝
坻、四川的巴县与台湾的淡水)1760年代至清末的 628件官府档案的民事案件文书的分类
研究发现,在清代,提交官断的纠纷有相当数量在诉状已呈之后和庭审之前了结。而实现
此种解决的机制是:诉讼一旦提出,一般都会促使社区/宗族加紧调解工作。同时,地方
官吏以常规会对当事人人得出的每一诉讼,反诉与请求做出某种评断。这些意见被公布、
宣读、或者告知当事人,从而在寻求和解的协商当中很有影响。反过来,地方官吏审案意
见一般是遵从成为法典中制定法的指导,而民间调解者则主要关心如何讲和与相互让步。
这两方的相互作用甚至在清代就已实现了部分制度化,构成了司法体系中第三领域的重要
部分。[12]由于他对第三领域的表述含糊不清,因此遭致了许多批评。然而,这种观点还
是极具启发性的。因为任何规范的本义都在于解决社会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多种,可以是
国家法的,也可以是民间规则的,还可以是国家法和民间规则的相互作用。现代法治国家
代替性纠纷的解决方式(ADR)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如谈判、调解、
仲裁等,已经超越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区分。
结勉励进步,严格教育子女,切忌娇生惯养,赡养老人……”[17]对于族谱的解读当然会
涉及到许多复杂的问题。本文所关注的是,在这种发展变革中,民间法 (包括族规、仪
式、礼治秩序、道德)到底发生了哪些改变,这种变革有何秩序意义?
制度规则,法就只能是大楼里穿制服的法律,它解决不了秋菊们的困惑,也与社会秩序无
关。对这些问题的困惑与关心使民间法这一概念一提出便受到了关注。
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5]谭岳奇。“民间法:法律的一种民间记忆[A].谢晖、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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