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客户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融资需求,提高我行信贷服务效率,维护支付结算秩序,增强我行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规范业务经营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法人客户账户透支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给予客户在约定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对公活期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的循环融资便利。即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内,当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对公活期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结算款项时,允许客户以透支方式进行支付,以该账户回笼款项自动偿还。
第三条 透支业务实行额度管理,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透支额度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不得单独核定透支额度作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 本业务只适用于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得办理外币账户的透支业务。
第五条办理法人客户账户透支业务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银行《法人客户账户透支柜面业务作业指导书》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章 透支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 申请办理法人客户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业务开办对象严格限定在财务状况优良且具有自律精神、管理规范、与我行有长期往来或重点争取的客户中。
第七条 客户申请开办账户透支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且在我行结算金额占客户结算总额的50%(含)以上;
(二)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占客户银行日均存款余额的30%(含)以上;
(三)与我行开展信贷业务3 年以上(含);
(四)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五)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六)已经我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
(七)上一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入大于零,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八)本行信用等级A 级(含)以上;
(九)客户及其关联方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甲以上医院、211 大学、省级示范初高中、全额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等无法评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不受上述第(一)、(二)、(七)、(八)款的限制。
第八条法人客户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公司营运性开支中对职工个人的各种补偿费,包括但不限于公积金、统筹金等不得列入透支范围。通过透支形式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作为授信业务保证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如透支账户同时存在中间业务批扣签约的,不得对批扣业务透支支付。
第九条原则上不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等开展法人客户账户透支业务。
第三章透支额度的核定、担保和期限
第十条 透支额度应根据客户的偿债能力、结算情况和业务规模等进行综合评定。原则上根据以下几方面的最小一项且不超过500 万审核确定:
(一)客户申请的透支额度;
(二)客户在本行上年的日均存款余额;
(三)扣除企业自有和视同自有资金后的流动资金年度平均需求部分,按不超过10%予以测算;
(四)按企业在我行的短期流动性融资授信净额度的10%测算。
第十一条 对核定的账户透支额度原则上应要求客户办理最高额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也可以信用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法人客户账户透支额度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经办行应按季监测客户的经营状况,并可据此调整透支额度。
第十三条 法人客户活期存款账户每日日终将日间透支尚未归还部分汇总转入透支科目,专户管理。透支账户日终出现透支余额连续不得超过30 天(不含)。
第十四条 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对不再续做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收回的透支款在其有效持续期限内视为正常贷款,尚未收回的透支款利息在其有效持续期内视为正常挂息,透支款项到期后仍未归还或已逾有效持续期仍未按规定归还透支息的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法人客户账户透支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提出申请、申请受理、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落实合同生效条件、透支额度生效、透支额度账户签约、透支及透支偿还、额度调整与封存、额度解封、追偿等。
第十六条 申请。客户办理对公账户透支业务,须向经办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办账户透支业务申请书;
(二)客户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近期的生产经营计划及正常收支结算状况;
(三)董事会签发同意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书面授权书;对于执行财政预算单位的账户透支业务,应取得其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同意其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书面批复;
(四)授信操作规程要求客户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受理与调查。经办行受理客户申请后,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客户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市场情况、收支结算情况以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拟定客户账户透支额度方案,撰写调查报告,在MIS 系统中发起业务申请向审查人员提交业务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与审批。经办行将调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根据本行授信业务审批流程及审批授权管理规定报送同级授信业务审查人员审查及有权审批人审批。超经办行权限的,由经办行逐级上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查及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应与申请客户签订《法人客户账户透支业务合同》(附件1),明确双方约定的透支结算账户、透支利率、透支额度、透支额度有效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额度生效。经办行与申请人签订《法人客户账户透支业务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应根据**银行放款审核权限管理规定将相关审查审批资料、透支额度合同及额度生效落实
资料一并报放款审核部门审核。放款审查人员审核无误后打印《法人客户账户透支额度生效通知书》(附件2)并向核心业务系统发送额度生效指令。会计部门根据《法人客户账户透支额度生效通知书》及MIS 系统发来的电子指令完成核心业务系统的额度生效操作。
第二十一条 透支账户额度支用。遵循“先使用账户自有资金,后使用透支额度”的原则。经办行办理透支业务时,应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会计核算要求认真审查凭证要素和其他相关事项,审核无误后允许客户通过透支账户以透支方式支付结算款项,但不得用于同户名划转。如透支账户同时存在中间业务批扣签约的,不得对批扣业务透支支付。
第二十二条 额度的封存或提前终止。经办行决定封存或提前终止透支额度时,应将《法人客户账户透支额度封存/解封/终止通知书》(附件3)送达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凭此在核心业务系统内进行额度的封存或终止使用操作。不得对提前终止的额度进行恢复。
第二十三条 透支业务对账。客户发生透支业务后,经办行至少应按月出具人民币结算账户对账单与客户核对,并由客户在对账单发出15 日内在对账单上签章确认。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对账单上签章确认的,透支经办行应停止办理透支业务并追索欠款。
第二十四条 透支业务的偿还。透支账户回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日间透支款项,如仍有剩余则核心业务系统日终自动还款时遵循先借先还、已结利息优先的原则操作。不得用贷款资金偿还透支业务。
当透支到期后未偿还或应收利息挂息超过30 天,透支业务自动逾期,同时透支额度封存,额度封存后不得增量透支。
第五章透支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透支账户不得透支提现及转入个人存款账户。透支账户存在金额圈存时,允许发生透支,但圈存交易发生时其本身不得占用透支额度;透支账户存在只收不付封存、金额封存、超金额封存、不收不付封存状态时,不允许发生增量透支。
第二十六条 透支经办行应根据MIS 系统导入的核心业务系统提供的透支额度使用明细清单定期监督、检查客户透支额度的使用情况。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可多次循环使用透支额度进行透支支付,但客户账户日间累计透支余额不得超过透支额度。
第二十七条 签订法人客户账户透支业务合同时,应按透支额度一次性收取承诺费。透支承诺费年费率为透支额度的%至%,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后一次性收取。客户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或违约导致透支额度未到期中止的,已收取的透支承诺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透支额度项下单笔透支业务的利率为固定利率,原则上不得低于总行业务营销部门当年确定的营销指导价格。每日日终对透支账户进行扣款归还本金,透支利息以每日日终透支余额为基数按日计息、每月21 日结息。
第二十九条 透支账户日终出现透支余额连续超过透支有效持续期,未偿还透支账户余额应转入逾期贷款管理,并根据逾期天数按透支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第三十条 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应严格按照我行相关贷后管理规定进行贷款用途及客户日常性贷后检查。对贷后检查中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根据我行风险预警规范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开办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出现下列情况,经办行应封存或提前终止客户的透支额度并收回欠款:
(一)申请人出现拖欠我行资金、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未按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拒绝或阻挠银行对透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申请人透支账户日终出现透支余额连续超过30 天(不含);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对账单发出15 日内签单确认透支事项;
(四)信用等级降至A 级以下;
(五)客户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六)申请人或保证人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
(七)客户市场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客户已经停止营业;
(八)客户从事违法经营受或客户已经停止营业;
(九)客户未经我行同意,实施或计划实施兼并、分立、承包、租赁、破产等行为;
(十)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发现预警信号的;
(十一)透支经办行认为其他应封存或提前终止透支额度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透支额度的解封。透支客户必须偿还全部透支
及其利息后方可向本行申请额度解封,经办行及有权审批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本行授权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客户透支额度解封进行审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额度的解封操作。经审批解封的额度,应将《法人客户账户透支额度封存/解封/终止通知书》送达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凭此在核心业务系统内进行额度的解封操作。
第三十三条 透支额度的调整。客户根据经营需要申请调整透支额度,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流程及授信尽职调查要求,重新办理法人账户透支额度。
第三十四条 透支额度恢复。已提前终止透支额度的客户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需恢复透支额度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流程及授信尽职调查要求,重新办理法人账户透支额度。
第三十五条 信贷档案管理。法人客户账户透支业务发生时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并经柜员加盖结算印章的客户回单应作为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的借款凭证,并由柜员进行专夹保管。经办行应严格按照我行信贷档案及权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法人客户账户透支业务档案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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