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减免税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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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关于支持浙江扩大内需促
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八项措施
一、实施优惠的通关担保措施,让企业享受
纳税便利
杭州海关关于支持浙江扩大内需促
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八项措施
二、进一步提供通关服务、信息服务
杭州海关关于支持浙江扩大内需促
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八项措施
三、支持浙江省国际物流业建设
杭州海关关于支持浙江扩大内需促
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八项措施
四、认真落实国家进出口优惠政策,缓解浙
江省企业的资金压力
杭州海关关于支持浙江扩大内需促
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八项措施
五、支持浙江省特色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
构的优化升级
杭州海关关于支持浙江扩大内需促
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八项措施
六、加大海关统计监测预警工作力度,为地
方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参考依据
杭州海关关于支持浙江扩大内需促
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八项措施
七、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工作,落实诚信守法
企业的通关优惠措施
杭州海关关于支持浙江扩大内需促
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八项措施
八、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保护国内
企业合法经营
2008年杭州海关减免税审批情况
审批货值亿美元,减免两税合计
亿元
各地市审批情况
地区 审批货值(万美元) 去年同比(%) 减免税额(万元) 去年同比(%)
嘉关现场 74848 128890
绍兴现场 38212 71014
杭州现场 32199 44804
杭关萧办 31904 59239
舟关现场 17171 27560
杭经现场 15734 26321
衢州现场 12262 16851
湖州现场 10946 19707
金关现场 10348 17062
台州现场 10120 17413
温关现场 10076 16653
杭关余办 6114 11264
杭富阳办 1871 3437
丽水现场 948 100 1714 100
各地市审批情况
按项目性质统计
征免性质 审批货值(万美元) 减免两税(万元人民币)
鼓励项目 216126 375200
自有资金 12026 21922
远洋渔业 8760 16054
国批减免 8153 8773
科教用品 7867 10804
残疾人 4351 7876
中外合资 1268 2329
按项目性质统计
减免税新政策介绍
《2008年第39号联合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
《海关总署令179号》
2008年第39号联合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
家税务总局四部委联合发文
2008年第39号联合公告
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
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
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
《目录》执行。
2008年第39号联合公告
2008年12月15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
2009年6月30日以前申报进口的
仍按照调整前《目录》执行
2008年第39号联合公告
自2009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
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
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
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部分进口
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
自2009年1月1日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
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备件
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继续免征关税
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
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
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
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
〕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
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
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自有资金项目);
(六)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
(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八)其他比照《通知》执行的企业和项
目。
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
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项目确认书》 出具时间早于2008年11月9
日
设备进口时间早于2009年6月30日
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
自有资金项目和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海关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具的《征免
税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延
期。
特别提醒
科教
残疾人
不受新政策影响
总署令第1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
管理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主管海关
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
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
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
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由共同
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
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具体实施
变更、撤销
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
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延期
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遗失补办
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
出申请。
原《征免税证明》尚未使用的,可以补办
原《征免税证明》已经使用的,不予补办
税款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
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一)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一)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
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
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
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三)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三)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税款担保期限
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
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对移作他用的规定
可以移作他用,须报海关批准,并缴纳移
作他用期间的税款
贷款抵押
可以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
不得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贷款抵押
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
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一)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二)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
缴税款的保函
(三)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
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
诺保证书》
贷款抵押
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
海关提交:
(一)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二)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
缴税款的保函
贷款抵押延期
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需在届满前20日内向
主管海关申请
监管年限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年报管理
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
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不按要求报告,海关不予受理其减免税备
案、审批手续
主体变更
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
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
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申请人终止
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
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
手续
退运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
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
相关税款
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
除监管
提前解除监管的,须补缴税款,补交有关
许可证件
海关稽查
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具有稽查
权
有关资料需保存8年
额度恢复
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
出境
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
在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