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当代法学 2003年第 3期
论 “法律技术"教育
顾海波
。随着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法律的运作日益与
道德和政治性因素相疏离:法律越来越多地体现
为一种技术,而与直接的社会生活的波动性变化
联系较少。”①这种趋势必然要求法学教育内容的
变化。在我国,以往的法学教育通常是一种知识的
灌输 ,而应用这些理论知识于司法实践之中的技
能 ,只能在学生工作以后的办案活动中逐步地“历
练”,它并不属于法学教育的内容。现在看来,这
种观念与做法是非常片面和落后的,已难以适应
当今社会对法律人才能力和素质的要求。本文认
为,法律技术的教育与训练不仅是法学教育的内
容之一,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
主要内容 同时,为了加强 “法律技术”教育,还
必须对法学教学方法进行 必要的改进 。
一
、 “法律技术”的界定
关于法律技术,《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诠释是:
“法官和律师的实践技能,以及利用和应用他们的
知识决定争议或得出其 他希望结 果的手段 。每一
法律实践的领域都有一套实践技能和方法。在决
定争议中,有关的技术是 :拟具诉状、取证、解释
立法,以及掌握先例。鸭根据这一定义,“法律技
术”的要领可作如下分析 :
第一,法律技术是一种法律活动中的实践技
能,也是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手段 如果将
法律实践的过程进行划分,那么,明显的,它包括
两个基本的部分 :一是知识的应用;--是技术的采
纳。从后者的角度而言,它是通过司法界约定俗成
的技术规则,寻求解决案件的方法或手段的一种
必经流程。以此而言,法律技术保证了法律职业的
某种 “精英”性质,将未经此种 “历练”的人排除
在外 ;同时,它也有利于职业共同体相关传统与价
值的建立与维系,从而形成法律权威的社会基础。
第二,法律技术存在于任何一个法律领域内,
与具体的司法实践相结合。这一特点与法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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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色相关,与其他类型的学科,例如哲学、历史
学相比,法学实质上是一种介乎人文科学和社会
科学之间的学科,它既要注重法律的价值、本质等
有关人类终极关怀的基本问题 ,同时又要涉及具
体的法律操作和法律应用,具有“经世致用”的学
科功能。如果要使法律成为一种理性的活动,就离
不开相应的技术规则作为 支撑 。因为 “技 术”本身
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人类实践经验的总结.法律的
进步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法律技术的完善与人性
化 。
二、“法律技术”的教育及训练内容
从理论法学角度讲 ,“法律技术”教育及训练
内容主要应包括 :
l、法律注释技术。对法条的学习、理解 ,是
学习法律的基础。然而.每一法条都有其特定的历
史背景、价值观念。如何在法条的文字之中,发现
法律的精神、意蕴,这是首先要依靠法律注释技术
予以解决的问题。同时,每—法条在内容上又有其
特定的范围、边界;法条之间存在的关系,也是在
法律注释技术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例如我们常说
的 “总则限制分则”、“前条限制后条”、“例举式规
定限制概括性规定”等,实际上部是就每一特定的
法条在整个法律文本 中的地位而言的。因而 ,从微
观技术上分析法律的结构、层次.就成为法学教育
中的一个基本 问题 。
2、法律渊源识别技术。法律渊源指法律的权
威及强制力的来源或法律的存在形态,特别是就
后一种意义而言。法律渊源可以说是一种规范的
集合体。它既包括国家的制定法,同时又涉及法律
的社会渊源,诸如习惯法、公共政策、社会价值、
法理学说等等。因此,在法律渊源之间,首先就存
在着识别的问题。它包括:(1)某一个特定的个案
应当适用何种规范?当两种规范的内容相悖时,如
何选择其中的一个规范加以适用而排斥另一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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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的效力?(2)当此法与彼法之间存在着位阶关系
时,如何选择其中的法律文件加以适用?例如,某
一 项事务的调整,存在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
不同层次。那么应当首先适用那一个规则?我们常
常讲到的“上位阶法优先于下位阶法”实际上是就
法律的效力大小而言的,从法律适用的顺序上讲,
反而应当是 “下位阶法优先于上位阶法”。(3)特
别法优于普通法、前法优于后法虽然是人们所熟
知的法律渊源的适用规则,然而,何者为特别法和
普通法,何者为前法和后法?特别是在上述两类规
范之间出现竞合时,如何确定法律的适用,这都是
需要教给学生的基本知识。
3、法律解释技术。法律解释方法,既是法学
研究的技术分析方法,又是狭义的法学方法论内
容。在此一部分中,可对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
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等纯法条
解释方法进行研究,同时吸取哲学、社会学的解释
规则,分析法律原理解释规则的逻辑一致性问题。
特别是在法律缺陷与法律的漏洞不可避免的情形
下,分析利益衡量、漏洞填充、类推适用等弥补成
文法缺陷的办法及其适用的必要性和限度。在法
律解释技术中,还有一类与此相关但不完全属于
法律解释范畴的问题,这就是法律行为的解释问
题。对于法律行为的解释,不少学者均将其直接作
为法律解释的对象。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杨仁
寿先生认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础 ,意思
表示则系表意人将其内心期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
之意思,表示于外部之行为⋯⋯法律行为之解释,
乃是确定构成法律行为要素之意思表示之意义。
意思表示不明确或不完整时,必须透过解释方法
予以阐明或补充,始能获窥当事人已为表示之正
确含义,或当事人所为表示之合理的意思。旧由
此看来,对法律事实 (或法律行为)的解释是必然
的,但这与法律解释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如果
将司法活动分为“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的话,
。事实”主要是法官通过诉讼活动,再现案件发生
的整个过程。对于这一问题来说,关键的不是推断
当事人内心的动机,而是要对其表现于外部的行
为在法律上进行评价,然后根据具体的法律来对
其进行处理。显然,“事实”本身着重于陈述,它
不同于法律解释主要是进行判断。
4、利益衡量技术。法律是对利益的分配与确
认,因而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利益衡量也是一种
必不可少的适用法律的方式。所谓利益衡量的技
术规则,也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
互冲突时,如何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
权衡与取舍;什么样的利益争执不属于利益衡量
的范畴;“质最高、量最广”、“比例原则”、“利益
得失相抵”等技术规则如何适用。
5、法律推理技术。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
几个已知的前提,如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
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中得出某种法律结
论的思维过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的技术性
以及“事实”的不完全性,人们往往借助于推理的
手段,来得出某个法律结论。然而 ,法律推理应当
采取什么标准,法律推理有哪些主要的技术规则,
特别是当法律推理涉及到真理与价值的矛盾时,
应如何加以协调,等等,都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上
来加以审视。特别是许多需要在法理学上明确的
慨念,往往构成法律推理的前提。例如法律理由、
法律目的等,这些都应当与法理学本身的教学结
合起来,以充实法理学教学的实践内容。
6、法律漏洞补救技术。立法更多的是经验的
总结而不是事后的预测,从这种意义上说,任何法
律都难免出现空白与漏洞。然而,法官却不能因为
法无明文规定而不作出判决。因此,通过基本的法
律原理与法律技术来填补法律所无法避免的漏
洞,就成为司法者的重要任务。而法律漏洞的补救
又需要相应的规则,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出现空白
或缺陷时,如何通过类推、目的限缩与目的扩张等
技术手段来弥补法律的不足,是司法工作者的基
本艺术 。
7、法律说理技术。法律是民主的事业,也是
说理的活动,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官之所以有
资格判决输赢,是因为他们能够提供判决理由。这
就要求我们在理论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应当教给
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如何选择适当的法律理由来证
明相应的法律结论。例如行政裁决书及判决理由
书的书写方式及技术要求等,就是必须重视的一
项内容。
三、“法律技术”的教学方法
要进行法律技术的教学与训练,就必须对教
学方法进行改进。笔者认为,教学方法的改进应以
“三性”作为目标,即:(1)实践性。在教学中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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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紧扣司法实践,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自主性 。改变填鸭式的灌输教学方法 .提高学
生在课堂教学中的自主性,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接
受。(3)兴趣性。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增强学生
的课堂注意力和学习兴趣 。
据司法部有关美国法学教育的考察报告。“美
国法学院的授课方式为问答式,又称苏格拉底教
学法,仿效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提问式讲座,
目的是启发学生思考。换言之,它并不要求学生死
记硬背书本和电脑中随处可查到的知识。而是强
迫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它不计较学生思考
什么,而在于学生怎样去思考.这与我国填鸭式的
教学方法形成 了鲜明的对 比。’ 据学者考证 ,这
种教学方法由 1870年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
兰达尔所首创。兰达尔反对当年法学教育中脱离
现实的纯理论讲授方法。他坚持法院的判决才是
不成文法制度里法学的真正资料。这种教学方法,
弊端或许在于 “学生甚难对某一套个别的法律理
论获得确切的知识 ,也许 只有对联邦法律的某些
部门还可做得到”。然而,“他们却学会了法庭所发
展的主要的规则和原则 ,但 比这种知识更重要的,
是他们深入地了解法律问题如何产生及律师、法
院和立法机关企图解决这些问题所经的程序”,因
而 “使毕业生从学校踏进法律界工作变成轻而 易
举的事。旧
从教学过程上而言 ,判例教学 内容针对性强 ,
接近实践,缩小了学校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素质
的距离,能根据法律实际问题~i.-j-论案例,使学生
在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了解未来职业中可能面临
的情况。同时也可根据职业的特殊要求培养学生
相应的技能和素质,还可以通过案例中丰富的信
息和感性材料,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不单纯通过说教,而是在讨论分析中逐渐归纳出
知识脉络和形成解决问题的技巧。当然 ,要使判例
教学顺利进行,还必须掌握以下环节:
一 是判例的选编。这是最基础的工作。美国教
育学家舒尔曼首次提出了 “案例知识”这一概念 ,
认为案例知识是教学知识基础的一个关键部分。
他将案例知识定义为,“特殊的很好地用资料证明
的详尽叙述的事件,而案例本身是事件或事件结
果的报告。案例所代表的知识使它们成为案例;案
例代表理论知识,这样案例和理论永远连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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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舒尔曼认为,“没有理论知识就没有案例知
识。”判例教学必须有足够的案例材料,否则难以
达到好 的效果。当然,这种材料可以是文字的 ,也
可以是音像制品。编写判例包括选择题 目、收集资
料、判例撰写、设计讲座四个部分。判例的编写应
在一定的指导原则下进行,使判例的运用有章可
循 。
二是判例的教学。判例的教学对教师的要求
较高,操作难度较大,需要教师做精心准备。教师
不仅要充分掌握判例的内容,而且应预先设计好
讨论的程序 ,在讨论过程 中,还需要教师有灵 活的
组织能力和机智的反应能力。其步骤为:提供判例
— — 组织讨论——教师评述——养成指导 。与此
相适应的学生学习过程是:体验情景——分析材
料——掌握原理——锻炼技能。教师可根据判例
的情况,采取两种方式呈现判例:一是利用点化教
育手段,把音像判例呈现给学生;二是利用图表、
漫画、语言等手段向学生呈现文字判例。
三是判例评价。这是对判例讨论的总结。一般
是教师总结讨论优缺点,进行补充与提高性的讲
授 。也可以在教师指导下让学生进行 ,使学生得到
进一步锻炼,不过要因事而异。由此,建议教材编
写 中可采取 “原理 ”、“判例”、“练习”的体例 ,使
判例法转化为教学策略,在具体实践中加以灵活
运用。
注释 :
①赵震江主编 :《法律社会学 》。北京大学 出版社
1998年版,第 375页
② [英]戴维 ·沃克编著:《牛津法律大辞典》。光
明 日报出版社 1988年版,第 875页
⑧杨仁寿;《法学方法论 >,中国台湾地区三民书局
有限公司 1987年版。第 219页
④ 霍宪丹等:《司法部法律继续教育培训团赴美培
训考察报告》,第 24页
⑤ [美]戴维 ·F·卡弗斯:“法学教育”,载 [美]
哈罗德 ·伯曼编,陈若恒译;《美国法律讲话>,三联书
店 1988年版,第 216--218页
东北大学教学研究 。十五”规划立项资助项 目
(NEUI20883)。
作者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邮编 l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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