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简述
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简
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的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因不同目的而运用。自然法最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在自己的一些著作中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的内容就是正义”的论述
亚里士多德生活的公元前四世纪,是希腊各城邦,特别是雅典的思想和政抬的动荡之秋。亚里士多德在这期间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他把“正义,确立为法律的理想标准”。那么,“正义”又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说:“我们用‘正义’一词来表示一种道德状态,这种道德状态不仅使人们做公正的事,还使他们的行为和动机都成为公正的。”他还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持整个社会的利益,保持从德行上说是社会上最优秀和最杰出的公民的利益。因此,‘正义、一词还指在国家内创造和保持幸福。”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两种:一是分配的正义,这种正义规定团体对个人的关系,它“表现在对荣誉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财富或其他任何可以在参加某个社会的人们之间进行分割的东西的分配上。”也就是说,团体按照各人的能力及功绩来分配荣誉、财富以及其他文化利益,而刑罚也随各人的过失而予以分配、这种分配的正义,对不同的人按其不同的价值,按比例分配,分到的份额是和价值相等的。二是平均的正义,这种正义在于以平等对平等,就是使社会上个人相互之间获得给付及反对给付的均衡原理,而使各个人相互尊重其权利。它表现在对属于交换物品范围的东西进行平均分配上,主要是与个人的私人利益、民法契约领域有关。亚里士多德认为,这是人类最原始的权利。一切任意的交易(如买卖、借贷、抵押等)和非任意的关系(如窃盗、奸淫、诱拐、伪证、杀人等),都要受这个原理的限制。
关于正义的实现,有两种途径可走。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既是城邦的善,又是个体的善;既是制度规范的原则要求,又是个体道德的原则要求,因此,社会规范和个人美德是正义的两种属性。为了实现公正原则,一是需要实行城邦的政治法律制度,二是需要提倡个体的美德原则。
二、如何实行邦政治法律制度
实行城邦政治法律制度。实现城邦政治法律制度的正义需要做到四个方面:
1、法治。正义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如果万事以个人的命令为依归是不符合正义原则的。实行个人统治,无异于在政治中加入“兽性的因素”。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袄和理智的体现”法律的实际意义是促成城邦人民有进入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度。
2、依据良法实行法治。法律有良莠之分,只有合于正义的法律才是良法,良法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3、选择优良的政体。政体是指对城邦最高统治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安排。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具备了最优良的政体的城邦,才能有最优良的治理;而治理最为优良的城邦,才有获致幸福的最大希望。”亚里士多德将政体划分为三种正宗政体和三种变态政体,其中以中产阶级执政的既不偏袒少数富人利益又不偏袒多数穷人利益的公民政体为最优政体。
4、建立权力制衡机制。亚里士多德认为,“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群众“一听到公务员正在侵蚀公款,他们就深恶痛绝;他们因此才感觉自己在名利两方面都有所损失了”为此,要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权力的制约,使执政者秉公办事。
作为个体正义的美德原则。完整严密的法律规则并非是实现正义的唯一条件。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当人们不仅有关于正义的理性认识,而且有自觉遵守正义规则的美德,即不仅了解社会规则,而且从内心认同并自觉服从这些规则时,社会正义方能有效实现。他认为,城邦治理是城邦追求善的手段,而个人美德又是城邦治理的基础。那么如何保证个人美德与制度规范相一致呢?他主张:“在我们所曾讲到的保全政体诸方法中,最重大的一端还是按照政体(宪法)的精神实施公民教育……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这终究是不行的。”他将公民教育与政治规范并举,从而把教育提升到维护政治统治的高度。
亚里士多德生活在古希腊奴隶制城邦社会由鼎盛繁荣而日趋衰微没落的时代,其正义观不可能不带有时代和阶级的烙印。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就预示着这样的一个主题,自然法的发展从没离开公平正义,那也正说明了法律与道德不可分割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