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国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现代金融 2008 年第 8 期 总第 306 期
当前, 农业银行正处于股改的关键时期,对于信贷业务中关联企业的法律
风险控制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借鉴
国外经验,结合国内实际,加强法律意识,
有效规避风险,已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我国现有法律对关联企业信贷法
律风险的控制
1. 代位受偿权。 当子公司被其他企业
控制时, 其对控股公司拖欠的债权可能无
法追讨, 从而危及子公司债权人利益。 对
此,子公司债权人可以利用“代位权”制度,
依法主张债权。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即债权人
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 (债务
人的债务人) 主张权利, 而无需通过债务
人。
2. 不安抗辩权。 债权人在发现继续履
行合同对自己不利时,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
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合同
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有丧失
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 有中
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管企业是否有意,只
要企业出现以下情况: 一是经营状况严重
恶化的;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
务的;三是丧失商业信誉的;四是有其他丧
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债权
方均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合同
义务, 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在信贷实践
中,当借贷双方签署授信合同后,银行发现
借款人存在以上四种影响信贷安全的情形
时, 法律赋予其单方面中止履行授信合同
的权利,即便在合同中并没有类似的约定。
3. 撤销权。 当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地
位, 与被控股企业的交易违反公平等价交
易原则, 对债权方不利时, 可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
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
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
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
二、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关联企业信贷
法律风险控制
1. 加强关联企业立法,保护债权人利
益。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高度重视
通过关联企业立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美国
的公司法主要运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和
“深石原则”保护关联企业的债权人。 根据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当控制公司过度操
纵从属公司使从属公司实际上丧失独立法
人资格时, 法律可以揭开控制公司与从属
公司之间的“面纱”,把控制公司与从属公
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 从而责令控制公司
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深石原
则”,控制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对从属公司的
债权在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
不得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 或者分
配顺序应次于其他债权人; 如果母公司和
子公司同时发生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
则由母子公司合并组成破产财团, 按照比
例清偿母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以保护从
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大陆法系对关
联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立法以德国为典型,
主要是通过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 盈余转
移的最高数额、损失的承担、对债权人提供
担保、控制公司负责人的责任、从属公司董
事及监察人的责任、“不利影响” 之禁止等
措施来实现。
2.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担保,实行统一
风险控制。 银行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的目的
是将关联企业集团绑在一起, 实行统一的
风险控制。在担保的具体选择上,可以选择
从事核心业务或拥有获利水平较高的业务
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 如果母公司对成员
企业的控制能力强, 且母公司本身拥有核
心资产或核心业务, 也可采取母公司统一
融资方式。在合同安排上,由母公司与贷款
行签订总的融资合同, 同时要求实际使用
借款的子公司或成员公司向贷款行出具承
诺,明确同意接受总融资合同的约束,从而
使母子公司成为共同债务承担人。 此种方
式相对于子公司借款、 母公司担保方式而
言, 其好处是贷款行对集团客户授信控制
更易于操作,同时从法律角度来说,一旦发
生违约,贷款行可及时追索母公司,避免中
间环节。母公司对成员公司控制力不强,本
身没有核心资产或核心业务的, 或本身为
投资控股公司,本身净资产很少,应由符合
借款条件的子公司作为借款主体。 在具体
选择借款主体时, 还要注意避免因借款人
选择不当而产生的结构性从属问题。 所谓
结构性从属是指在存在控股关系的母子公
司中,如果银行选择母公司做借款主体,则
由于借款人不是真正的还款来源 (现金流
产生者),银行对母公司的债权实际上从属
于子公司 (真正还款来源) 的债权人的债
权。为避免结构性从属问题的出现,借款主
体应尽量选择(或接近)作为实际还款来源
的实体(主要现金流的产生者),或要求作
为实际还款来源的实体提供保证或提供其
他有效担保手段。 但在控股公司所持有的
股权价值较大且比较容易变现的情况下,
也可以选择控股公司作为借款主体, 这样
追索借款责任时可以通过追索控股企业,
进而执行控股企业持有的从属公司股权。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
关联企业信贷法律风险控制
□ 顾晓中
金融与法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