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
规划纲要》配套税收政策解读
导 言
• 在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党中央、
国务院对如何具体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
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作出了
具体部署。
• 《纲要》是一个宏观性的意见,税收政策如何按
照纲要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还需
要一个过程。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方
方面面,而税收制度是按税种设立的,不可能有单独
的科学技术税收政策。相关税收政策包括优惠政策都
散见于各个税种的税收法规之中。
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涉及几乎所有税种,
但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一、现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 1.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 财税[2000]25号文规定,对软件企业征收增值税后实
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予以退税。(先是按简易办法
征6%,后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超过6%的即征即
退,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
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
• 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
及配套件、备件,不需要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
额,免征增值税。
• 计算机软件出口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
税。(原为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
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
征税率办理退税)
• 其他一些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05年底已到期(如模具
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科普出版物先征后返)。
• 2.其他优惠政策
•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
合同随设备进工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
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营业税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原规定由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
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除上述程
序外,还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规定
要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
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
务局备查 )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
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 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
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
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
(三)关税
• 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
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
要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免征
关税。
•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
合同随设备进工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
件,免征关税。
(四)企业所得税
• 1.对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 2006年1月1日,国家发改委联合4部委签发的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开始生效。根据这个管理办法,国家规
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
经认定的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按减10%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条件:1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
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年出口额超过100万
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
%以上;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
入列前五位。)
• 软件企业所退增值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
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
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
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
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
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
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
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
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
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
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
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
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
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
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
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
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
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
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
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
所得税。
•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
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弥补亏损后),第一
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是三
年内免税,后两年减半缴税)
•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
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促进创新的优惠政策
• 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
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
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国有、集体工业企业,财工[1996]41
号)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
•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免企业所
得税。
•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
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
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3、区域性优惠政策
•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
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
广播电视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
•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
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
所得税两年。
4.间接促进科技发展的优惠政策
• 对国内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
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税所
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
的,不得结转抵扣。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
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捐赠的税
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税所
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五)个人所得税
•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
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
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
• 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
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
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
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原值为零。
• 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
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二、高科技企业税收政策存在
的问题
(一)税收政策不利于科技企
业的发展
• 增值税不利于高附加值的科技类企业的
发展
• 税收政策倾向大企业,不利于公平竞争。
我国绝大部分科技企业是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最有活力。
(二)鼓励企业创新缺乏有效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只对结果不对创新过程;
• 只对企业,不对项目。
(三)优惠方式存在问题
• 受税收制度的制约,所得税优惠多,流转税
优惠少,只有盈得企业才能享受,没有雪中
送炭。
• 所得税优惠以税率优惠为主,没有采取国际
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大费用列支、
延期纳税、亏损结转和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
等优惠方式。
• 个人所得税税边际税率高,制度不完善,无
法体现促进人力资本的政策。
(四)税务部门管理难度大
• 高科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难判定;
• 即征即退使增值税管理难度加大,零税
负增多;
• 税收管理还需改进。
三、国外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的税收优
惠政策
• 削减电子产品的进口关税;
• 所得税免税(5年以上);
• 对风险投资企业投资高科技企业的,长期资
本利得免税,红利收入免税;
• 合并纳税、延期纳税;
• 亏损结转时间长,可后转也可前转,有的甚
至10年以上;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通过加速折旧等鼓励企业利用高技术成果;
• 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吸引人才;
• 规范的税收管理制度。
四、纲要中的配套税收政策
• (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
抵扣力度
•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
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
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
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
费在计税工资总额%以内的,可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
收政策。
(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
备折旧
•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
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
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
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
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
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三)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
展的税收政策
• 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
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
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 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
•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
策。
(四)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
力建设
•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
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
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
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
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
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
发展的税收政策
• 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
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
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
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
自主创新能力。
(六)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
的发展
• 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
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
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
收优惠政策。
(七)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
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
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
• 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
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
收扶持政策。
(八)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
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
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
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
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
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
予以扣除。
五、进一步完善税制
(一)如何看待税收优惠
• 桥归桥,路归路
• 没有国强哪有民富,大河有水小河满
• 财务盈利与投资收回是两回事
• 鼓励投资还是限制投资
• 什么是民族工业,要不要吸引外资
• 税收优惠政策怎么制订。
• 结论:任何国家都有税收优惠政策,关键是如何管理,
对谁优惠,政策的制订是否公开透明,优惠的手续是
否简便,是否还需行政审批。
(二)如何评价1994年的税制
改革
• 快刀斩乱麻的改革
• 全方位、根本性的改革,世界罕见
• 搭起了架子,缺乏精装修
• 只管过去工商税收的征收范围,不涉及收费,不涉及
立法。简单的分帐式分税制。
• 缺乏立法保障
• 税收管理没有到位
(三)对税收征管的评价
• 一把钥匙开不了一把锁
• 税收管理就是税收政策
• 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税收征收管理,信息技术
与电子技术进步
• 征管查三分离
• 企业不会做假账
• 结论: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后,再进行税制改
革,这也是国外的经验教训
(四)下一步税制改革的策略
• 对现行税制进行结构性、渐进式的调整,而
不是根本性、突进式的变革。
• 搭税收框架子容易,精装修难
• 税收政策应该在不影响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
和稳定性的前提下,进行适度的调整,而不
宜有过于剧烈的波动。
• 财力雄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实施减税
• 美国减税就增加了财政收入。
(五)税改原则
• 1. 1994年税改指导思想: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
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
• 2. 目前的几种提法:
(六)税改内容
2003/10/14 十六届三中全会
•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 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
税改原则: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税改内容: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
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
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
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
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
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