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法评标作业手册 壹、 前言 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施行前,各机关在审计稽察法规规范下办理之采购,系以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最低标为得标原则。这种决标方式,造成机关采购功能佳、条件好之标的受到限制,各界对于政府不能善用预算买到好的标的亦多所批评。有鉴于此,采购法制定时,乃参酌先进国家之作法及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之规定,加入采最有利标决标之机制,供各机关利用。 最有利标之精神,就是要让机关能依招标文件所规定之评审标准,就厂商投标标的之技术、品质、功能、商业条款或价格等项目,作综合评选,以择定最佳决标对象。由于是综合评选之结果,所以得标者可以是一个分数高、产品品质好、功能强而价格虽高但属合理之厂商。一方面让机关在既定之预算规模下,买到最好之标的,把预算用得最有价值;另一方面亦可鼓励厂商从事非价格之竞争,避免恶性低价抢标。 由于最有利标是新的决标方式,虽然工程会已订颁最有利标评选办法、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采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机关委托专业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机关委托信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机关委托设计竞赛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公营事业机构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作业办法及机关采购服装作业手册,并举办说明会广为介绍,惟部分机关人员仍有不熟悉者,爰编写此作业手册,供各机关实务作业参考。希望本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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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让各机关了解最有利标之实务作业方式。 貳、 最有利标之适用情形及作业程序: 依采购法可采最有利标之情形,大致可分为下列三类:一、适用最有利标决标;二、准用最有利标评选优胜厂商;三、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公开取得三家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及企划书,取最有利标之精神择最符合需要者议价(包括二家以上者之依序议价)。兹就上述三种采购之法规依据及其作业程序分述如后: 一、适用最有利标决标: 以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办理之异质性工程、财物或劳务采购,不论采购金额大小,不宜以最低标方式办理决标者,均得依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以最有利标决标。至于「异质之工程、财物或劳务采购」之定义,依采购法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及最有利标评选办法第二条规定,分别为「由不同厂商所供应之工程、财物或劳务,于技术、品质、功能、效益、特性或商业条款等,有差异者。」及「由不同厂商履约结果,于技术、品质、功能、效益或商业条款之履行等有差异者」。其作业程序概述如下: (一)不论采购金额大小,于招标前均应报上级机关核准 ,但可向上级机关申请通案核准 。 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建议改依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以公开取得书面报价或企划书,择最符合需要者议价,不必报上级机关核准,不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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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采购评选委员会,程序可予简化,作业更有效率,且达相同效果。 (二)于招标前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订定或审定招标文件之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定方式。但有前例或条件简单者,得由机关自行订定,并于开标前成立评选委员会即可。适用采购法第九十四条、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及采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依最有利标评选办法之规定准备招标文件。 (三)办理招标公告。(应公开于工程会采购信息网络、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并于等标期内持续于机关门首公告。) (四)等标期依招标期限标准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 (五)依招标文件规定办理开标、评选。采公开招标者第一次应有三家以上厂商投标,方可开标;选择性招标则家数无限制。如欲采行协商措施,应预先于招标文件标示得更改之项目。 (六)不订底价。如有减价之必要,应预先于招标文件标示价格为得协商更改之项目,并于评定最有利标前,与厂商进行协商程序。否则只能就厂商之标价决定是否接受。(采购法第四十七条及最有利标评选办法第十九条) (七)评定最有利标后即决标。(如已于招标文件订明决标之固定金额或费率者,则以该金额或费率决标;非固定金额或费率者,以该最有利标厂商之报价或评选阶段协商减价结果为决标价,不可于评定出最有利标后再洽厂商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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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用最有利标评选优胜厂商: 依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规定以限制性招标办理之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设计竞赛之评选、房地产之勘选,及第三十九条项目管理厂商之评选,公告金额以上者,应分别依机关委托专业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机关委托信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机关办理设计竞赛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及公营事业机构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作业办法规定办理,至其评选优胜厂商或勘选认定适合需要者之作业,则准用最有利标之评选规定。 依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九款或第十款及其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办理者,其作业程序概述如下: (一)属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须于招标前报上级机关核准,但可向上级机关申请通案核准。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如依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九款或第十款办理,评选程序不能免除,但免报上级机关核准。惟建议改依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以公开取得书面报价或企划书,择最符合需要者议价,不必报上级机关核准,不必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程序即可简化有效率,且达相同效果。 (二)于招标前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订定或审定招标文件之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定方式。但有前例或条件简单者,得由机关自行订定,并于开标前成立评选委员会即可。适用采购法第九十四条、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及采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 (三)办理公开评选公告。(应公开于工程会采购信息网络,并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免办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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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门首公告) (四)等标期依招标期限标准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 (五)依招标文件规定办理开标、评选优胜厂商。投标厂商家数无限制,纵仅一家厂商投标亦可开标;如欲采行协商措施,应预先于招标文件标示得更改之项目。如由厂商自行报列价格者,应将价格纳为评选范围,不可因为评选后有议价程序而认为不必将价格列为评选范围。 (六)与优胜厂商办理议价,或按优胜序位,依序与二家以上之优胜厂商办理议价后决标。如已于招标文件订明决标之固定金额或费率者,则以该金额或费率决标。 依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一款及公营事业机构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作业办法办理房地产之勘选者,其作业程序概述如下: (一)属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须于招标前报上级机关核准。但可向上级机关申请通案核准。属未达公告金额者,为简化作业,建议改依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以公开取得书面报价或企划书,择最符合需要者议价。不必报上级机关核准,不必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程序即可简化有效率,且达相同效果。 (二)依公营事业机构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作业办法第六条准备征选文件。 (三)办理公开勘选公告。(应公开于工程会采购信息网络,并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办理机关门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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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标期依招标期限标准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五)依招标文件规定办理勘选。投标厂商家数无限制。 (六)办理实地勘查,认定符合需要者。 (七)与最适合需要者,进行议价决标。 【注】本作业系依所需条件公开征求勘选认定适合需要者,因非属评选,无采购法第九十四条之适用,故无需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 三、取最有利标精神择最符合需要者: 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依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公开取得书面报价或企划书,采用最有利标之精神,择最符合需要者议价,或择两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议价。其作业程序概述如下: (一)于招标文件内载明将考量厂商投标内容之整体表现,择最符合需要者议价,或择两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议价。 (二)办理公开取得厂商书面报价及企划书公告。(应公开于工程会采购信息网络,或刊登政府采购公报) (三)等标期依招标期限标准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并视案件性质及厂商准备作业所需时间延长之,不以法规所定三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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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开取得三家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及企划书,择最符合需要者。可于截止收件前先签请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改采限制性招标,届时如未取得三家以上厂商报价或企划书者亦可办理;或于未取得三家者时,依当时情形签办。第一次公告未取得三家者,其续办第二次时,厂商家数得不受限制。 (五)择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标准、评审小组之组成及分工等均由机关依权责自行核定,无须报上级机关核准,免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由机关人员自行组成评审小组,以择定最符合需要者。 (六)通知最符合需要者进行议价后决标。 參、 评定最有利标之方式(评选优胜厂商之作业方式可比照办理) 评定最有利标之方式,可大略区分为总评分法、评分单价法及序位法,另配合价格是否纳入评比,又可衍生出不同之评定作业,爰以下列案例,分别说明如下: 一、采总评分法评定最有利标之三种方式 (一)价格纳入评分: 以总评分最高者为最有利标。招标文件订定合格分数(例如平均七十分),并规定未达合格分数者,即不得列为协商及决标对象。评选委员对于价格之给分,应考量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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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相对于所提供标的之合理性,以决定其得分,而非与其它厂商之报价相较而决定其得分。 表一:统包工程招标文件规定之评选项目及配分: 项次 评选项目 配分(总满分一百分) 一 厂商过去承办建筑工程之经验及其履约结果说明(包十 括验收结果、扣款、逾期、违约、工安事件等情形) 二 品质管制计画 五 三 工地管理及安全维护计画 五 四 完工时程及其妥适性 五 五 材料设备之功能及品质 二十五 六 整体设计之实用、美观、方便、经济理念及创意 二十五 七 未来执行本案主要人员名单、经验及专业能力 五 八 价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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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评分结果: 评 分 结 果 厂商 委员A 委员B 委员C 委员D 委员E 合计 平均 甲 87 84 78 80 82 411 (总评分最高) 乙 75 80 76 81 77 389 丙 77 81 80 75 81 394 丁 70 77 79 72 80 378 表三:委员D之评分结果: 委员D评分结果 厂商 非价格部分评分厂商标价 价格部分评分 (占八十分) (占二十分) 评分 甲 72 760万元 8 80 乙 62 700万元 19 81 丙 63 740万元 12 75 丁 58 720万元 14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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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由表一及表二显示,本案采总评分法,价格为评审项目之一,并纳入评分,评审项目共八项,总满分为一百分,其中价格比重占百分之二十(符合最有利标评选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价格所占全部评选项目满分合计总分数之比率,不得逾百分之五十),经加总五位委员评分结果,以甲厂商得分分最高,如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决定为最有利标,则可决标。 如表三,委员D就厂商报价之评分,完全以价格高低决定其分数,并未考量厂商相对所提供之非价格因素之评分结果,忽略品质高之标的价格亦相对较高之关联性,并不合理。 (二)价格不纳入评分: 综合考量厂商之总评分及价格,以整体表现经评选委员会出席委员过半数决定最优者为最有利标。可订明总满分之合格分数为70分,未达70分者,不得列为协商及决标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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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评选项目及配分情形(价格不纳入): 项次 评选项目 配 分 (总满分为一百分) 一 厂商过去承办建筑工程之经验及其履约结果说明(包十 括验收结果、扣款、逾期、违约、工安事件等情形) 二 品质管制计画 十 三 工地管理及安全维护计画 十 四 完工时程及其妥适性 十 五 材料设备之功能及品质 三十五 六 整体设计之实用、美观、方便、经济理念 二十 七 未来执行本案主要人员名单、经验及专业能力 五 表五、综合考量结果: 厂商 评分 标价(预算1000万元) 整体表现最优者 甲 90 900万元 乙 88 800万元 最优 丙 75 750万元丁 69 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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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如表四及表五,价格不纳入评分项目,采综合考量,以整体最优之乙厂商为最有利标。 如表五,丁得分为六十九分,本案如采行协商措施,丁将丧失协商资格。 (三)固定价格给付: 依招标文件载明之固定价格给付,以总评分最高者为最有利标。评选项目可参考前开案例。 表六、固定价格为九百万,评分结果: 厂商 评分 固定价格,厂商不必报价 最有利标 甲 90 900万元 得分最高 乙 88 900万元 丙 75 900万元 丁 69 900万元 【说明】假设招标文件已载明决标金额为900万元,厂商不必报价,以总评分最高且经评选委员会出席委员过半数决定者为最有利标。则如表六,应以甲为得标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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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评分单价法评定最有利标之方式 价格不纳入评分,以价格与总评分之商数最低且经评选委员会出席委员过半数决定者为最有利标。评选项目可参考前开案例。 表七、评分结果: 厂商 评分 标价(预算1000万元) 价格与总评分之商数 甲 90 900万元 10 乙 88 800万元 (商数最低) 丙 75 730万元 丁 69 720万元 【说明】 如表七,乙的商数最低,表示乙的非价格项目得分中,每分价格最低,故可将乙列为最有利标。 此评定方式,当厂商报价偏低时,其商数虽为最低,但其品质等其它条件相对亦较劣,故仍有可能造成厂商以低价抢标,影响履约品质之虞,采行时应妥为考量。如有此情形,评选委员会可过半数决定无最有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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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序位法评定最有利标之三种方式 (一) 价格纳入评比 以序位第一者为最有利标。即以每位评选委员对个别厂商评比序位合计数最低者为序位第一。如表八,甲厂商可为最有利标。评选项目可参考前开案例。 表八、评分结果: 序 位 评 比 结 果 厂商 委员A 委员B 委员C 委员D 委员E 合计 甲 1 2 2 2 1 8(序位第一) 乙 3 1 1 1 3 9 丙 2 3 4 3 2 14 丁 4 4 3 4 4 19 (二)价格不纳入评比: 综合考量厂商之评比及价格,以整体表现经评选委员会出席委员过半数决定序位第一者为最有利标。如表九,甲可为最有利标。评选项目可参考前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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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评选结果: 厂商 评比结果 标价(预算1000万元) 整体表现序位第一 甲 1 900万元 √ 乙 2 800万元 丙 3 750万元丁 4 720万元 (三)固定价格给付: 依招标文件载明之固定价格给付,以序位第一者为最有利标。假设招标文件载明决标金额为900万元,厂商不必报价,以序位第一且经评选委员会出席委员过半数决定者为最有利标。如表十,以甲为最有利标。评选项目可参考前开案例。 表十、评选结果: 厂商 评比结果 固定费用900万元 整体表现序位第一 甲 1 900万元 √ 乙 2 900万元 丙 3 900万元丁 4 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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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对于评选项目有评分者,应采评分法决定最有利标,以免转换为序位后稀释分数之差异,造成分数高之厂商序位却非最佳之情形。 对于同分、同商数、同名次之处理,请查阅最有利标评选办法第十二条、机关委托专业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第八条、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第十一条、机关委托信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第十一条、机关办理设计竞赛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第十一条及工程会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六○二六号函释例。 肆、最有利标评选作业 一、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 (一) 成立时机及任务: 1于拟定招标文件时即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以便订定或审定招标文件中之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定方式(招标文件之其它内容无需征询评选委员意见)。一般作业方式为招标机关就评审项目、配分及评定方式先预拟草案,再召开采购评选委员会议,讨论确定后于招标文件载明。该委员会之其它任务包括:办理厂商评选、协助机关解释与评审标准、评选过程或评选结果有关之事项。 2依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定方式有前例或条件简单者,得由机关自行订定或审定,免于招标前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为之,但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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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仍应于开标前成立。 (二)组成:应由具有与采购案相关专门知识之人员五人至十七人组成,其中外聘专家学者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三)外聘之专家、学者人选,应依采购法第九十四条、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第四条,由承办采购单位元自工程会网站所公开之专家学者建议名单()遴选,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签报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未能自该名单觅得适当人选者,得叙明理由,另行遴选后签报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亦即应优先自工程会建议之名单遴选,如未能自该名单觅得适当人选,方得叙明理由,另行遴选后签报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 (四)非由本机关人员兼任之外聘专家、学者,机关得支给兼职酬劳,例如:交通费、出席费、审查费等,其中出席费之给付标准,依行政院订颁之「各机关邀请专家学者出席会议支给出席费规定」办理;审查费得参考「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办理;路程远者得支给交通费,例如机票款) (五)遴聘评选委员,应考量其专业能力、是否公正无私、可配合投入案件审查之作业时间等。 (六)机关人员不得对评选委员明示或暗示特定属意之厂商,或任何可能造成厂商于评选前与评选委员私下接触之情形。 (七)委员会名单于开始评选前应予保密。但经该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于招标文件公告者,不在此限。 (八)机关应让所有委员了解相关规定,例如工作内容、评分或评比方式,保密及利益回避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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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二、订定评选项目、配分及权重 (一)评选项目及子法之选定: 1参考最有利标评选办法第五条、机关委托专业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第五条、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第七条、机关委托信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第七条及第八条、机关办理设计竞赛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第七条、机关办理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第六条规定项目,择适合者订定之。 2所择定之评选项目及子项,应 与采购标的有关; 与决定最有利标之目的有关; 与分辨厂商差异有关; 明确、合理及可行; 不重复择定子项。(最有利标评选办法第六条) 3除招标文件已载明固定决标价格或费率外,价格须为评选项目之一。否则,有可能发生由品质稍好但价格不合理之厂商得标。 4采固定价格给付者,宜于评选项目中增设「创意」或「自由回馈」之项目,以避免得标厂商发生超额利润。 (二)适当之配分及权重 1订定评选项目及各项子项之计分方式或序位评比方式,应能适当反应该项目或子项之重要性,并能区分不同厂商间之差异性。(最有利标评选办法第七条) 2确定个别评选项目之计分级距,其所代表之差异应明确。例如分为优、良、可、劣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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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级距为该项满分之四分之一。 3招标文件得规定评选时需由厂商办理演示文稿及答询,惟其目的旨在协助评选委员了解厂商投标文件内容以利评分,故如将其列为评选项目,配分应从低。 三、底价与报价 (一) 采最有利标决标者,依采购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订底价。厂商须报价者,价格为评定最有利标前应纳入考量之项目。 (二) 厂商须报价者,应审查厂商单价及总价,并考量该价格相对于该厂商所提供之品质等非价格项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为评分或决定最有利标之依据。 (三) 准用最有利标办理评选优胜厂商者,厂商之报价应纳入评选考量。后续洽优胜厂商议价时,得订定底价或不订底价,采订定底价者,应依采购法施行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于议价前参考厂商之报价订定底价,不可于开标前即订定底价;采不订底价者,应依采购法施行细则第七十四条成立评审价格之评审委员会审定厂商报价。 (四) 厂商标价合理者,可考虑照价订底价,照价决标。如订定底价,对于不同优胜序位之厂商,应订定不同之底价。 四、开标与审标 (一)依招标文件规定之时间及地点开标审查(招标文件订有得协商更改之项目者,秘密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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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订有厂商基本资格或特定资格者,由机关人员先审查资格文件。资格不合于招标文件之规定者,不得参与后续阶段之评选。属于特定资格性质者,建议纳入评选项目中,不另列为资格条件。 (二)投标厂商家数规定:公开招标之第一次开标须有三家以上厂商投标;选择性招标及限制性招标之公开评选无家数限制(一家厂商投标亦可开标)。 五、评选 (一) 资格及规范合于招标文件规定者,始纳入评选。由机关成立之工作小组(案件性质单纯、紧急或宜由委员会径为评选者,得免成立),依据评选项目或采购评选委员会指定之项目,就受评厂商资料拟具评比报告,载明处理意见连同厂商资料送采购评选委员会。再由该委员会开会,就招标文件规定之评选项目及配分,确定评选结果,并依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招标文件规定评定最有利标。是否得免成立工作小组,由采购评选委员会决定。 (二) 招标文件应载明最有利标或评选优胜厂商,系由采购评选委员会过半数决定,或由该委员会提具建议名单交由机关首长决定。如已订定由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评定者,则机关首长不得变更或不采纳该评选结果。 (三) 评分及评比:依评选标准评分、评比,不以某一投标厂商之表现或取各厂商平均值作为比较各厂商优劣之评分、评比基础。例如评选项目噪音值,满分十分,以55分贝为基准,给五分,每降低一分贝加一分,每增加一分贝减一分。60分贝以上者,该项以零分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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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零分而视为不合格且不作为决标对象,应于招标文件载明。 (四) 投标文件宜集中于机关场所办理评选作业,勿携出机关场所,以免泄密,影响评选公正。 (五) 出席之评选委员应全程参与,避免迟到早退,且不得由他人代表出席。 (六) 工作小组向采购评选委员会提出之评比报告,可考虑以代号代替厂商名称,以求评选作业之公正客观。 (七) 可规定厂商提出供评选之资料,不得出现厂商名称或记号,但应于招标文件载明。例如可规定厂商提出之样品不可出现厂商名称或记号。 (八) 同一评选项目,不同委员之评选结果有明显之差异时,得由召集人决定之,或依采购评选委员会决议办理复评,复评结果仍有明显差异时,由采购评选委员会决议该项评选结果(采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第六条第二项)。不宜于招标文件规定去头(不计最高分)或去尾(不计最低分)之计分方式。 (九) 采购评选委员会之评选过程之作业,不适用监办规定。 六、协商 (一)机关评选结果无法评定最有利标时,得就原招标文件已标示得更改项目之内容,采行协商措施。原招标文件未标示得更改之项目者,不得采行协商措施,应予废标。 (二) 为利评选作业,可于招标文件规定那些评选项目之内容得于评选时协商更改。其采行协商措施者,应予参与协商之厂商依据协商结果,就协商项目于一定期间内修改该部分之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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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重行递送之机会。价格可依协商项目调整,并得为协商项目之一。招标文件列有得协商更改之项目者,除已标示决标金额或费率者外,价格必须为协商项目之一。如价格不合理,应于协商时通知减价。厂商重行递送后,再进行综合评选,综合评选不得逾三次。协商时应个别洽厂商为之,避免泄漏该厂商资料。 (三) 机关依采购法第五十七条采行协商措施时,参与协商之厂商依据协商结果重行递送之投标文件,其有与协商无关或不受影响之项目者,该项目应不予评选,并以重行递送前之内容为准。(采购法施行细则第七十七条) (四) 机关采行协商措施,应注意 列出协商厂商之待协商项目,并指明其优点、缺点、错误或疏漏之处; 拟具协商程序; 参与协商人数之限制; 慎选协商场所; 执行保密措施; 与厂商个别进行协商; 不得将协商厂商投标文件内容、优缺点及评分,透漏于其它厂商; 协商应作成纪录。(采购法施行细则第七十八条) 七、决标程序 (一)以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采最有利标决标者,应于评定最有利标后即决标,不得于评定最有利标后再洽该厂商议价。如有洽减价之必要,应于招标文件中纳入协商措施,俾于评选阶段就价格进行协商。 (二)「公开评选优胜厂商」乃限制性招标之前置程序,故应于评选优胜厂商后,再洽该厂商议价决标。采固定费用决标者,其议价程序不得免除,无须议减价格,可议定其它内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标文件之规定,或降低厂商投标文件所承诺之内容。由厂商报价者,评选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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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应将价格纳入考量,亦可将价格纳入协商项目。 (三)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采最有利标精神择定最符合需要者后,仍应办理议价后决标。 八、决标后之信息公开 (一) 对于不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厂商,通知其原因;对于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但未得标之厂商,通知其总评分。评选委员会之会议纪录,除涉及个别厂商之商业机密者外,投标厂商并得申请查阅。(最有利标评选办法第十七条) (二) 采行协商措施之开标、投标、审标程序所应保密之内容,决标后应即解密。但有继续保密之必要者,例如个别厂商投标文件内容,不在此限。(采购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三) 公告金额以上之决标公告应登载所有参与协商厂商之标价及总评分或总序位。(政府采购公告及公报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款)。 九、其它 (一)可于招标文件规定未获选而达一定分数或序位之厂商,发给一定金额之奖励金。(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第三十条涉及设计图或服务建议书者;其它性质之采购如有必要,于招标文件订明亦可,惟建议事先知会主会计单位) (二)可于招标文件规定厂商投标文件之装钉章节、次序、页数、纸张大小、份数、须分开装钉之资料。惟应注意避免过于僵硬,以免发生超出一页即为不合格标之情形。 (三)可搭配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统包、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四款复数决标(采购法施行细则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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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 伍、附录(采购实例,仅供参考) 一、 范例:○○校学生宿舍兴建工程案 说明:本案为公告金额以上之工程采购案,采统包(设计及施工)方式办理,以公开招标\最有利标方式决标,评定方式为总评分法\固定价格给付,得标厂商限达合格分数以上。 附件:投标补充说明。 二、 范例:委托旅行业者办理机关人员赴国外考察 说明:本案为公告金额以上之劳务采购案,依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九款委托专业服务厂商办理,其评选最优厂商之程序,准用最有利标评选作业规定,评定方式系采总评分法\价格纳入评选,并订有合格分数,经评定为不合格者,取销议价权。 附件:(一)公开征求服务厂商文件说明。 (二)评选项目及评分表。 三、 范例:○○志工校阅大会及展示观摩活动委办案 说明:本案为公告金额以上之劳务采购案,依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以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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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标决标,评定方式系采序位法\固定价格给付。评审项目均得采协商措施。 附件:服务建议书征求说明。 四、 范例:○○机关代办所属各机关健康检查共同供应契约 说明:本案为共同供应契约,属公告金额以上之劳务采购案,依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以公开招标\最有利标决标,并采复数决标。评定方式系采总评分法\固定价格给付。 附件:(一)甄选须知。 (二)共同供应契约补充说明。 (三)评选项目标准及评分表。 (四)投标厂商资格摘要表。 (五)投标厂商标价清单。 五、 范例:教育训练服务公开征求企划书 说明:本案为未达公告金额而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之劳务采购,依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采公开取得厂商书面报价及企划书,由主办机关取最有利标之精神,择符合需要者后,通知符合厂商进行议价决标。 附件:公开征求企划书投标须知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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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一 ○○校学生宿舍兴建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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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二 委托旅行业者办理机关人员赴国外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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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三 ○○志工校阅大会及展示观摩活动委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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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四 ○○机关代办所属各机关健康检查共同供应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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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五 教育训练服务公开征求企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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