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 岩 市 财 政 局
龙科计〔2005〕11 号
关于修订《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
《龙岩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三项费用
的管理,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
等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福建
省科技厅、财政厅下发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情况,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龙岩市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办法》和《龙岩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
附件:1、《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龙岩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科技 项目 三项费用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市政府张秀娟副市长,邓振春副秘书长
抄送:市政府办,存档
附件 1:
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岩市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
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
《福建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的具体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
以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
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该项目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
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促进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产业化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实现
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分为:新技术与新工艺的
研究开发、新产品研制(包括新品种选育)、科技成果的引
进与推广应用、软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环境建设项目、国际
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市
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按《龙岩市科技型企业
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评审论证、审批、
签订合同等四个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及市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于每年下半年发布下一年度市科
技计划项目申请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
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有关项目
推荐部门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
地方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
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属于县(市、区)项目必
须由县(市、区)科技、财政联合上报,属于市级项目,由
市科技、财政共同审核把关。
项目推荐部门一般为各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
中央驻岩机构、市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推荐部门即为立
项后的项目组织实施协管部门。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龙岩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6、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研究工
作。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提交《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由市科技局制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另有要
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及市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对项目技术的可行性和创新性、
经费预算和社会经济效益预测的合理性、科技与产业政策的
相符性等进行审查;对于重大科技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将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结合专家的评审意见,注重项
目的产业带动作用及社会经济效益,提出年度立项项目和经
费安排的初步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并下达年度立
项项目和经费。
第十一条 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根
据不同计划项目的性质,通过项目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项目的合同书文本由科技局统一制订,由项
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和评审论证意见填写合同书。经
签约各方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由科技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协管机构(即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
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组织管理,其主要
职责是:
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协管机构;
2、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3、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它机构进行项目的监督
检查或评估,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4、调整项目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无法抗
拒的困难,需对项目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
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实施协管机构提邮审查意见,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调整计划和变更
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协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的协助管理工作,督促、检查
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年度
财务决算报表;
2、协同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
核;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4、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时完成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开发任务;
2、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统计调查表和财务
决算报表;
3、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协管机构对项
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接受并配合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
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事项评估;
5、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6、提交项目结题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拨款、项目推荐部门和项
目承担单位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按照《龙岩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
法》管理。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的结题工作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项
目实施协管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可采用鉴定(评审)或验收、中止
或撤销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项目鉴定(评审)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
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
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
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提交
项目验收申请表(由市科技局制订)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
目组织实施协管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合同书;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总结;
4、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
5、项目经费的总决算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应组织项目验收组。验收组
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
般不少于 3 人。
验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
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
立、负责任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
过验收:
1、未完成合同或任务书的主要任务的;
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
3、超过合同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且事先未作说明的;
4、经费使用不符合《龙岩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
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主
要负责人和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中止: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市场变化
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提出
申请,经项目组织实施协管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
审批中止。
第二十九条 项目撤销: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
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项
目下达后未实施的,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商项目组织实施协管
机构后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第三十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
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一条 对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过程中引入专家咨
询机制,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客
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
发展状况,在本领域或行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第三十三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
1、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2、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
的人员;
3、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
须遵守以下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
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2、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
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咨询有
关的材料,不得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3、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运申请回
避;
4、在咨询期间,未经管理者许可,咨询专家个人不得
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
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三十五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专家存在违规行为,市科
技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资信、专家个人
意见无效、通报违规事实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
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协管机构不得
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
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并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
密责任。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定期组成联合小
组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抽查、
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励。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凡符合奖励条件
的可按科技奖励管理办法逐级申请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不按合同执行或无故中止合同不按计
划用款、挪用经费,不按有关规定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项目
承担单位,应中止拨款,直到追回已拨的全部经费,同时三
年内取消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违约的应承担合同
规定的法纪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2:
龙岩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财政预算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改革的
需要,更加科学、规范地管理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强化预算
约束和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
事业发展,加快闽西经济建设和现代化步伐,根据福建省科
技厅、财政厅《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
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
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
试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和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等费用支出。
龙岩市科技三项费用来源于市财政每年财政预算支出的
%比例,从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科技经费。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审批实行审查审
批机制。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
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由科技主管部门和财
政部门共同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审核、
划拨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五条 根据“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的科技工作指导和我市科技经费发展计划重点,按照市场经
济规律和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龙岩市科技三项费用主要
资助:新技术与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新产品研制(包括新品
种选育)、科技成果的引进与推广应用、软科学研究、科技
创新环境建设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项目。
第六条 凡在龙岩市辖区内注册、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
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可向科技主
管部门申报科技项目,申请使用科技三项费用。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科
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和不同方式的资助。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列支范围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列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
和计划管理费:
(一)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确立后,科技项
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支出,包括与科技项目研究开
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1、项目直接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科技
项目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并以科技项目为核算对象,按全
额预算口径进行全成本核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修缮
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出版物/文
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它直
接费。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的全体人员支
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
预算的人员要与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科
技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
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
成员,并在科技项目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
科技三项费用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技项目所发生和仪器、设备、样
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
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
环节增值税费用。单台价值在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的仪
器设备应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
则上由协作共同的方式解决。
修缮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因固定资产的安装
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
程费,以及直接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
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
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
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
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加工
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
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不包括将科技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
作委托给注明试验外协事项。
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
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
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技项
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咨询费、
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审核与维持费以
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
组人员必须进行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激请外国
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其它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科技项目支付专
家咨询费和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科
技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2、项目间接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技项目
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技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
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费和其
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议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项
目间接费占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 20%。
3、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是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
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协作研究开发支
出预算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分类详细列示。
(二)计划管理费,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为管理本级科
技计划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
和发布、课题遴选、评估、评审、监理、监督检查、验收、
计划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调研、会议、信息管理、科技
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列入年度科技
三项费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支出后,由同级科技主管
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章 预算的审核和下达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
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科技项目的同时编制科技项目经
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含各
种不同渠道的经费),所申请的科技三项费用支出预算应严
格按第三章的开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技术的可行性和创新性、经
费预算和社会经济效益预测的合理性、科技与产业政策的相
符性等进行审查;对于重大科技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将组
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结合专家的评审意见,注重项目
的产业带动作用及社会经济效益,提出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安排的初步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
项目和经费。
(三)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即科技项目合同书签订后,
市属单位的科技补助费由市财政教科文专户直接拨入项目
单位帐户,县级单位的科技补助费由市财政局教科文专户下
拨到县财政局教科文专户,再由县财政局、科技局审核后拨
到项目单位(省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比照本款执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
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的乙方,下同),按科技项
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对批准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科技项目,科技项
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不需要重复申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由
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列入年度预算送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或
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开展
提供必要的条件。科技项目的实施协管机构(即科技项目合
同书或任务书的丙方,下同),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
管理监督,严格费使用范围。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
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
财务人员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所承担的科技项
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设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完成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
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经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审
核后,上报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
材料之一。
第十六条 未结题科技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
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科技项目结余经
费,用于补助科技项目完成单位科研项目研究发展支出。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
在科技主管部门做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
内,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
置情况经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科技主管
部门批准,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部上缴科技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
提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由科技
主管部门负责。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时,科技项目承担单
位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
定资产验收清单。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
中应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
第十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
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合同书中
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或委托中
介机构对科技三项费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科技三项费用
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考评的结果将作为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料审查和经费
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
科技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
占科技三项费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科
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
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
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经费、取消科技计划项目申
报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龙岩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安排的项
目,其经费管理按《龙岩市科技型企业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2003
年以前制定的《龙岩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