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导读]
抵押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担保法》第53条规定了行使抵押权的三种方
式,即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抵押物和变卖抵押物。协议将抵押物折价
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债权已届清偿期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订立协议
,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移转抵押物的所有权以代替债
务的清偿。
抵押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担保法》第53条规定了行使抵押权的三种方
式,即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抵押物和变卖抵押物。
1.协议将抵押物折价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债权已届清偿期后,抵押权
人和抵押人订立协议,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移转抵押
物的所有权以代替债务的清偿。如上所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在订立
抵押合同时就约定将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给抵押权人。法律禁止流质契约
的目的在于保护抵押人的利益,防止抵押人因一时的经济窘迫而以高价抵
押物担保价值较低的债权,并且被迫以抵押物冲抵价值较低的债权。
2.拍卖抵押物。抵押权人也可通过拍卖抵押物的方式行使抵押权,即依照
法定拍卖程序,以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债权。拍卖抵押物,由抵押权
人和抵押人订立协议;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抵押权人和
抵押人达成拍卖抵押物协议的则委托拍卖人拍卖抵押物,拍卖人拍卖抵押
物应按《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抵押权人提起拍卖抵押物诉讼的,判决生
效后,抵押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拍卖抵押物根据强制执行程序进行
。
3.变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是指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出卖抵押物以清偿债
权的行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达成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协议,或者
抵押权人不愿以拍卖方式行使抵押权,或者无法拍卖抵押物时,可以一般
的买卖方式变价抵押物以清偿债权。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的优先受偿权
已在上述抵押权人的权利中作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