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同模板
更新时间:2017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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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
【】
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日期】
【签订地点】
基金管理人:XXXX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XXXXX 有限公司
Commented [企安宝 1]: 本合同供基金管理人参考,烦请
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填写相关
商务条款或进行必要修改,确认本合同全部内容。
重要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中的具体风险,
请参见风险揭示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
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合同(样本)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Commented [企安宝 2]: 如为封闭式基金,此处可删除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XXXX 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作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格
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
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
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
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
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投资者:
日 期: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本基金的募集销售、投资者适当
性评估及身份识别均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负责。因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违规宣传推介或违规销售本基金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托管本基金财产,不代表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做出承诺或保证,也不保证投
资本基金本金不受损失,对于投资本基金可能产生的投资亏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金募集账户由本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
还。募集账户是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
代表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不表明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
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
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本《投资者告知书》,清楚了解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的上述告知内
容,知悉 XXXX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运作中实际承担的职责,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
本基金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 ..............................................................................................................4
第二节 释义 ..............................................................................................................5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8
第四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五节 基金的募集 ................................................................................................11
第六节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15
第七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16
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 ........................................................................................34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34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37
第十三节 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42
第十四节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45
第十五节 越权交易.................................................................................................48
第十六节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50
第十七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第十八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61
第十九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及保密义务.................................................................61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66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66
第二十二节 清算程序 .............................................................................................69
第二十三节 违约责任和补偿保障 .........................................................................71
第二十四节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72
第二十五节 其他事项 .............................................................................................73
附件 1:风险揭示书...................................................................................................77
附件 2:投资监督事项表.........................................................................................100
附件 3:基金销售协议有关条款.............................................................................101
第一节 前言
为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
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基金法》、《私募办法》、本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基金投资,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存在非
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基金委托人已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本合同附件 1)、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基金委托人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投资者确认其符合《私
募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条件,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收入/资产情况等情况真实合
法、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
性变更,基金委托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低收益。
基金托管人承诺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低收益。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节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本合同及
其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基金、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私募基金: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基金管理人: XXXX 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托管人:XXXX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基金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
者。
8.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外包服务协议等文件中约
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外包
服务机构为 XXXX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在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服务时,
又被称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避免歧义,本基金所称“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不包括基金销
售机构。
9.投资顾问:指由基金管理人聘请为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和相关投资顾问服
务,辅助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资决策的第三方机构。本基金的投资顾问为【】。
10.监督机构:根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签署的《外包服务和账户监督
协议》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监督、承担保障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机构,
基金的监督机构为 XXXX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1.基金销售机构、募集机构: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
12.代理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代销机构具备法定资质,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14.金融监管部门:指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机构以及证券、基金和期货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
15.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6.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7.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8.工作日、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9.开放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指本基金的开放日。
+n 日: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当 n 为负数时表示 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22.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3.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基金委托人银行结算账户:基金委托人开立及指定的用于办
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收益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等款项收付的银行账户。
24.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
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25.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本
基金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的专用债券账户。
26.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
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
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
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7.期货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
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期货
保证金账户应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期转账的方式办理期货
交易的出入金。
28.募集账户或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指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在具
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代为开立的
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
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募集账户是基金外包
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不表明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
的证据证明是因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
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
任何责任。
29.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财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证券交易结算资
金、期货保证金、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30.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1.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32.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基金份额净值加基金成立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历史累计分红。
33.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34.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
35.封闭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指本基金成立后一段时间内不允许申购和赎回的期
限。
36.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7.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
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非因本合同任何一方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及卫星
传送中断,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监管
部门/主管部门、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出台与本基金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
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
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银行网银系统出现故障、网银硬件意外损
坏、网上银行未成功办理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
的情形,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41.运作年度:指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含该日)或每年本基金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含该日,
如该对应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对应月的月末)至下一个年度本基金成立之日对应的日
期(不含该日,如该对应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月末)为一个完整的运作年度。
4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一) 基金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委托人声明其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
资者。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
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
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
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
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3.基金委托人认可基金管理人聘请【】 作为本基金的投资顾问,了解本基金投资顾问
及其职责的有关情况。投资顾问根据本合同约定为本基金提供投资建议,辅助基金管理人
做出投资决策,由此对基金财产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委托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
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基金委托人声明其充分认识到本基金的风险,已了解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基
金委托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审慎评估并经自我评估认为具备投资本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5.基金委托人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
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如有)仅是
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二) 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管理人保证:
(1)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前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编码为【】。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履行各项程序、满
足各项条件,确保其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持续有效;
(2)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出资总额不低于_________万元,实缴资本/出资不低于
_________万元或注册资本/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3)基金管理人不存在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交易所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
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未出现在洗钱、恐怖融资黑名单之列;
(5)基金投资经理的证券市场投资经验不少于 2 年;
(6)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及其他所有资料内容和信息(包括
基金管理人要求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给基金托管人的一切
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能够提供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注册资料等文件;
(7)基金管理人无重大债务纠纷、法律诉讼和违约拖欠记录;
(8)基金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过去 3 年未出现重大违规事件,未受到行政处罚,未
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9)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基金业协会公
布的各类负面清单之列;
(10)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3.基金管理人保证基金的募集行为符合《基金法》、《私募办法》、《募集办法》及基
金业协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
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
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低收益亦不保证本金不受亏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已向基金投资者明确介绍基金托管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所承担的职
责与义务,未对基金托管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以基金托
管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5.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不是专门用于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 股票)。
6.上述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作出,并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三) 基金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
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本基金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
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2.基金托管人仅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履行资产托管和投资监督等职责。
对于基金管理人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做出的任何行为或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不合法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管理人对在托管过程中提供给基金托管人的一切合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
效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对以上资料仅做形式性审查,对其真实
性、有效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实质性审查。
4.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低收益。
第四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个自然日内为封闭期,封闭期后【定期/不定期】开放】。
(三) 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如有)
本基金计划募集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万元。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详见本合同第十一节的约定。
(五) 基金的存续期限: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年。基金成立日【 】年后的对应月对应日为到期日(若该
对应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 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 元,募集期内的认购价格为 元/份。
(七) 基金份额的结构化安排
【本基金分为【】级份额和【】级份额【】个份额类别,不同类别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
和收益特征,【】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结构化的具体安排详见本合同第十
一节。】
(八) 基金的托管事项
本基金由 XXXX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托
管职责。
(九) 基金的外包服务
1.外包事项: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
2.外包服务机构名称:XXXX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 其他
【】
第五节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的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
1.募集机构
Commented [企安宝 3]: 如有结构化安排,则请根据实际
情况在此处进行综述。如没有结构化安排,则请删除,或
约定“本基金无结构化安排”。
Commented [企安宝 4]: 如有其它事项(比如采用不同的
费用安排),请管理人在此约定,以下表述供参考:
【本基金不属于结构化产品,但因为【认购金额/相关费
率不同等原因】的不同,而分为 A、B……份额。该等份
额之间不存在某一类别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类别份额
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保障,【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相
应描述】
如没有特殊安排,请删除本段。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募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外包服
务机构和对募集机构的募集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募集对象
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
3.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募
集。
4.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 年 月 日(含该日)至 年 月 日(含该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缩短募集期。基金管理人征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延长本基金的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基金销售机构。延长
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应及时通知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按照前述约定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如需)并履行通知程序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决定缩短募集期的,自基金管理人向基金委托人发出的有关通知中列明的募集
期结束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付款期限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要签订基金合同,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
式交付缴纳认购款项。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机构认购的基金投资者以及在代
销机构(如有)认购的基金投资者均须将认购资金从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的首次净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并可
多次追加认购,募集期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的支付期限:基金投资者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合同的
约定支付认购款项,且较迟支付款项时限应为基金募集结束日前【 】个工作日。
(三) 募集账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开立募集账户,该账户仅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
资金、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而且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本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放于募集账户。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
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
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划出,到达托管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募集账户是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外包服务的专用账户,
并不代表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基金外包服务机
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
Commented [企安宝 5]: 如没有代销机构,则修改全文中
代销机构相关条款。
Commented [法驴 App6]: 烦请管理人补充。募集起始日
烦请设置在中金签署本合同之后。
Commented [企安宝 7]: 烦请管理人补充。募集起始日烦
请设置在中金签署本合同之后。
Commented [企安宝 8]: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
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Commented [企安宝 9]: 要明确认购款项支付的具体时间,
切勿对时间规定模糊,带来迟延履约的风险。
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外,
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对
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监督机构:XXXX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账户的监督机构为 XXXX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该监督机构已经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且已经成为基金业协会的会员。募集机构、外包服务机构与监督机构签署
了外包服务和账户监督协议,对募集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等内容
进行了约定。监督机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外包服务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账
户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保障本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本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就本基金采用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提供的募集账户进行募集的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募
集期形成的利息,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在收到银行结算利息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募集期内中
国人民银行适用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返还至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计入本基金财产。
(四)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
认购费=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费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如果经由基金代销机构办理认购的,
本基金的认购费可由基金代销机构支配,不列入基金财产,具体以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自行调低或豁免部分基金投资者的认购费并出具相关文件,委托
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如果基金代销协议对基金投资者认购费的调低或豁免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
确认,而仅代表基金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基金委托人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查询
其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
Commented [企安宝 10]: 此处未填写默认为 0,即不收取
认购费。
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
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六)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费=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如有)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 募集期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募集的资金存入本合同约定的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
和个人不得动用。
(八)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1.投资冷静期
基金投资者在签署本合同并交纳认购/初次申购基金的款项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为投资
冷静期,在此期间内,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主动联系基金投资者。
2.回访确认
在基金业协会通知回访确认制度正式实施后,募集机构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履行回访确认
程序。
投资冷静期满后,基金销售机构将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
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对基金投资者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基
金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基金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 确认基金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基金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
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基金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4)确认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
匹配;
(5)确认基金投资者是否知悉基金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基金投资者的重要
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基金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基金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Commented [企安宝 11]: 根据《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
励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
回访制度, 正式实施时间在评估相关实施效果后另行通
知”。
因此,募集机构确认在基金业协会正式决定实施回访确认
制度之前,是否需要履行该等回访确认流程。如主动实施
的,请删除本内容;如决定待协会通知后实施的,则请保
留本处内容
(8)确认基金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现前述情况时,基金销
售机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基金投资者的全部认购/申购款项(不包含利息)。未
经回访确认成功,基金投资者交纳的认购/申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基金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托
管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基金投资者交纳的认购/申购款项。
根据《募集办法》的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不履行本款所规定的“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所约定的相关内容,具体投资者包括: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专业投资机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专业投资机构”指今后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具有适当管辖权的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定义的“专业投资机构”;在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作出定
义、解释之前,基金管理人将潜在投资者中具有充足相关投资经验、设有专门主管该机构
的对外投资的内部部门并配备足够资质的专业投资管理人员的机构投资者认定为专业投资
机构。
3.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由募集机构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执行,募集机构未
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执行或由于募集机构未及时准确将相关信息通知其他相关方导
致的损失和责任,由募集机构自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相关
责任。
第六节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 基金合同的签署
1.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委托
人共同签署。基金投资者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方可签署基金合同。
2.基金委托人在签署合同后方可根据本合同进行认购、申购及赎回。
(二) 基金的成立
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本基金才能成立:
1.基金初始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可
Commented [企安宝 12]: 专业投资机构”的界定,这是参
考条款,应根据实际进行修改。
根据募集情况调整基金初始资产金额下限,但不得低于 500 万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成立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且投资冷静期届满后,符合以上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指令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将除认购费(如有)以外的全部募集资金(如果基金业协会要求正式实施回访
确认制度的,本处所指的全部募集资金是指经完成回访确认程序的投资者交付的除认购费
(如有)以外的全部募集资金)从募集账户划入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电子或纸质回单或到账通知书,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基金托
管人的到账回单或到账通知书当日以扫描或者传真形式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内容和格式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载明基金成立日期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基金成立确认函”,前述载
明的基金成立日期为除认购费(如有)以外的全部募集资金到达托管账户之日,基金管理
人应同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
基金委托人基金成立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成立确认函并经核对托管账户内全部资金到账日期、规模、期限
等信息的记载无误后,开始履行托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成立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基
金成立确认函、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等基金相关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寄送给基金托管人,若
原件与传真件或扫描件不一致,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三) 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本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四) 基金的备案
基金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基金完成备案当日,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备案证明。备案完成后,基
金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方可运作托管账户内的基金财产。
若本基金无法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或在募集完毕后 45 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结基金业协会
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除非本合同各方达成补充协
议延长备案期限,则本基金在确认无法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之日或募集完毕后第 45 个工作
日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及本基金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包
括管理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等),并在基金募集完毕后 50 个工作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Commented [企安宝 13]: 如果是基金份额有分级安排,
还可能需要将份额配比要求作为成立条件。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按照基金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个自然日内为封闭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也不接受任何违约赎回。
封闭期结束后,【 】为开放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在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或本合同的规定通知暂停申购、赎回除外。
基金开放日(T 日)前的第四个工作日(T-4 日)至第一个工作日(T-1 日)为预约申购日和
预约赎回日,本基金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在开放日当天,基金管理人
将申购预约、赎回预约申请转为申购、赎回申请处理。
本基金不受理基金委托人在开放日以外的其他日期提交的赎回申请,强制平仓(如适用)
造成的基金委托人资金撤回除外。
基金委托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或本合同的规
定通知暂停申购、赎回除外。
若出现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者发生影响本基金正常运作的重大事项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视情况对上述预约申购日、预约赎回日进行相应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约定调整预约申购日、预约赎回日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
的方式之一通知所有基金委托人,履行通知义务。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委托人认购、申购和红利再投资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委托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应提交本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基金销售机构要
求的其他书面申请文件。基金委托人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尽职调查,
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但基金委托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除外。销售机构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另行规定办理手续、时间和业务规则。
基金委托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或申购预约申请时须按照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在提交赎回预约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是否接受应以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在 T+2 日内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T 日)处理预约申购日和预约赎回日受理的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 T 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以及 T-4 日至 T-1 日
收到的、应于 T 日处理的申购预约申请和赎回预约申请作为当日申请处理,在交易时间结
束后收到的申请无效。申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赎回申请按“先
进先出”的方式处理,对超过本基金规定的基金委托人人数上限的申购申请不予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等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应对份额
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由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数据不准确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申购款项的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预约申请时需要备足申购资金(含申购
费)。初次申购的基金投资者需要在 T-1 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将申购资金全部打入本基金募
集账户,追加申购的基金投资者需要在 T 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将申购资金全部打入本基金募
集账户;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或投资者
在投资冷静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金额本
金退回基金投资者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基金投资者将申购资金汇入募集账户时,需要备
注:“申购+基金名称”。
Commented [企安宝 14]: 管理人和委托人对打款时间应
当加以明确约定。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开放日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净申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不含申购费),且该基金投资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私募
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对于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委托人,其申购基金份额的,每次申购的低金额为 10 万元
人民币。
2.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基
金;选择部分赎回基金的,基金委托人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
民币。当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委托人申请部分赎回基金将致使其在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持
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按该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后剩余基
金份额计算),基金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基金委托人赎回的基金份额,直至该赎回申请
确认后,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若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人民币),基金委
托人赎回基金时需要选择一次性全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委托人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为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调整上述规定的数
量或比例限制。在调整前,应事先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且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一个工作
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告知基金委
托人。
4.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基金委托人可不受本第(五)款
所约定的申购、赎回金额的限制。
(六) 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赎回费率为( )。如果经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本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如果经由基
金代销机构办理申购或赎回的,本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可由基金代销机构支配,不列入
基金财产,具体以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自行调低或豁免部分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费用并出具相关文件,委托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如果代销协议对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费的调低或豁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如有)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
Commented [企安宝 15]: 此处不填默认为 0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与申购费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与申购费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根据基金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
请以及基金投资者实际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或委托代销机构及
时将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数据发送给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不承担因数据发
送迟延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造成的任何损失。
2.基金赎回款项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如有)
赎回款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业绩报酬(如有)
赎回款项与赎回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赎回款项与赎回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
赎回申请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赎回的基金份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或委托代销
机构及时将投资者提交的赎回数据发送给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不承担因
数据发送迟延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造成的任何损失。
(八) 申购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合同当事方均同意,申购资金不计算及支付利息。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申购:
1.本基金的基金委托人人数达到上限 200 人;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相关申购申请会有损于现有基金委托人利益的,或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
6.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被拒绝,应当告知基金投资者,被拒绝的申购金额本金将退还给
基金投资者,不计利息。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Commented [企安宝 16]: 如果是基金份额分级,还可能
包括导致份额配比不满足合同要求的情形。
理并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告知基金投
资者。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由股票停牌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无法正常变现,资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委托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份额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
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按照该等赎回申请对应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通过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的净份额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为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办理。
延期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将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
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如下一工作日非基金原
定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仅对因巨额赎回延期办理导致的赎回申请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通知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期办理时,应当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应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
在开放日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基金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
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行为。非交易过户包括继承、
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类型。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收划转的主体需要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需要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及转让(如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有权
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进行份额转让的,需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具体转让方式、程序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以届时各方协商一致的安排并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要求进行。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
进行份额登记。转让期间及转让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
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十四) 本基金如发生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及转让等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提供该等相关信息及文件,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行
承担。
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本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基金和转让基金份额;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有权得到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本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
收益特征;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及时、
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和风险承受
能力等基本情况,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
诺为合格投资者并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基金的,
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除外;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能够承担基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风险
揭示书所提及的基金风险);
(5)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
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履行尽职调查、适当性管理和反洗钱审查义务;
(8)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
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签署和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及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XXXX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编: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
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且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
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登记业务,委托其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基金管理人为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
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
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8)有权获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服务,并对其提供的投资建议有审议、修改和决策
权;
(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2)制作调查问卷,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3)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基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4)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确保基
金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交易所或
登记机构的规定或要求,因基金管理人未满足前述承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均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
行利益输送;
(8)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委
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事宜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
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
(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3)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本基金财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4)确定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
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1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16)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
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委托人分配收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建立并保存基金投资者名册;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
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并通知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
(22)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当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其
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基金管理人在选聘投资顾问时,需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
对投资顾问的资质、能力和条件履行尽职调查、遴选等程序,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
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2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编: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有权报告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基金财
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4)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并定
期出具书面意见;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妥善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
信息;
(1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
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1.基金管理人指定 XXXX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提供基金外包服务;
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概况:
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通信地址:
邮编: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基金业务外包服
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3.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有权按照约定向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服务费,并履行信息
保密等义务。
4.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基金外包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
任不因外包而免除。如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或未履行其管理人职责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导致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无法履行义务的,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不
承担任何责任。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不对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基金财产损失对基金委托人承
担责任。
5.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在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协议中所拟定或不时调整
的服务内容,本合同中所述的基金管理人部分职责实际是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外包服务
机构执行,如该基金管理人部分职责涉及基金托管人的,需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可将本基金的托管账户信息、划款指令副本(传真或邮件扫描件)、托管账户银行资
金余额信息及其他必要文件提供给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五) 投资顾问
1.投资顾问的聘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委托人一致同意聘请【】担任本基金的投资顾问,为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提供投资建议和相关投资顾问服务,辅助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资决策。基金运作期间,基
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更换投资顾问或调高投资顾问报酬的,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过。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负责对投资顾问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
面进行尽职调查,并负责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顾问服务进行合规监控和风险监测,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关于投资顾问资质的实质审核。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履行前述职责或因投资顾
问的原因造成本基金的任何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承担,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2.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
成立时间:
组织形式:
投资顾问资质: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站:
3.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划分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顾问应就基金管理人聘用投资顾问作为本基金的投资顾问签订投资
顾问协议,明确投资咨询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双方的声明和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
标准和支付方式等事项。投资咨询服务期限为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至本基金终止日止。投资
顾问根据本基金的投资政策为本基金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基金管理人提供
投资建议等。投资顾问有义务在投资顾问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管
理人所提供文件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和投资顾问协议的约定,诚实守信、审慎尽责,以专业技能提供服务,
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不
正当关联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对倒、接盘、串通操作、老鼠仓等行为或疑似行为,或其
他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并有权自行
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执行投资顾问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由此带来的任何投
资风险或因投资造成的损失,由基金委托人自行承担。
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为履行投资顾问业务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投资顾
问披露开展投资顾问服务所需要的本基金的文件和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取本合同及
基金资产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但应促使投资顾问对所获信息保密。
4.聘请投资顾问对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情况
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聘请【】为本基金的投资顾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能
受到影响的情况包括: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顾问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
收益水平,如果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
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在审核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时,可
能存在由于对投资顾问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全面或审核不准确而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投资顾
问的投资建议存在不适当之处,同样可能造成本基金财产的亏损。】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情形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本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本合同;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基金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更换投资顾问或调高投资顾问报酬的;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包服务费及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外包服务机构收取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Commented [企安宝 17]: 如果投顾与管理人、托管人或
委托人有关联关系的,请务必相应进行披露。尤其是如果
投顾与托管人具有关联关系的,由于该等角色可能存在利
益冲突,请尽量避免此种安排。
Commented [企安宝 18]: 根据《合同指引》的规定,该
指引中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应载明相关内容,在不违
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该指引规定内容
之外的事项;该指引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
当事人可以对相应内容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
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
送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说明。根据上述规定,如管理人
决定不在合同中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内容,则需
要增加不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风险表述,并在基
金合同报送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说明。
(3)对本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权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自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基金管理
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较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5)出席会议者需要准备的文件和需要履行的手续;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
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 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Commented [企安宝 19]: 《基金法》对公募基金此处的
约定为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可以考虑此处
规定不低于 10%的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
基金管理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 1/2 以上(含 1/2)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表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
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份额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日基金总份额 1/2 以上(含 1/2)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七) 表决
1.议事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事先未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3 通过。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1.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约束力;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约束力。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应通过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
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十) 本基金存续期间,上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集、召开条件、议
事程序、表决条件、决议的效力、决议的披露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
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或者相关部
Commented [企安宝 20]: 一般产品可以采用该等表决机
制。但是如果是结构化的产品,份额配比超过 1:1,则建
议提高表决比例,避免出现某一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就可以
表决通过重要事项的情形
分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
额登记机构为 XXXX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其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外包服务协议等文件中
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等服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份额登记的
权限和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记录;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
带来的直接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部
门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份额登记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三)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
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允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任
何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
(1)A 股股票(含新股申购、股票增发)、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买卖及
申赎(含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LOF、ETF 基金、分级基金)、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股票、港股通;
(2)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新
债申购)和资产支持证券、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
和股票质押回购、公募债券型基金;
(3)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
款)、货币市场基金;
(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收益互换、融资融券、场内场外期权;
(5)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和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并由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托管的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若本基金认购处于募集期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不受事前备案之限但应在该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且本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该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人于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尽快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本基金管
理人应向本基金托管人提供被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有关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允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机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或履行相关程序
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或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投资。
(三) 投资策略
【】
(四) 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五) 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关联交易及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Commented [企安宝 21]: 该等表述适用于混合类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仅供管理人参考,请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
认或修改。如管理人拟投资该等列明范围之外的品种,请
自行增加。如拟限制相关品种的投资,请对本部分进行删
减,并在“投资限制”中列明。
此外,提请管理人注意,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投资策略
等,应与其后续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填报的基金投资类型
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监督机构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监督机构及其关联方在
本合同投资范围内进行收益互换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及其他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监督机构
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
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以及募集账户的监督机构均为 XXXX 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监督机构进行上述交易以及履行本合同约
定职责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外包服务机
构/监督机构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监督机构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如适用)。
(七) 风险收益特征
【】
(八) 业绩比较标准(如有)
【】
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基金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对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
得较低或任何其他程度投资收益的承诺。
(九) 预警平仓机制
【】
基金的预警、止损(平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如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预警、强制止损,由此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 参与融资融券及其他场外证券业务的情况(如有)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参与融资融券及其他场外证
券业务。】
对于本基金场外投资形成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形成的脱离
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的本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安全保管职责,由于该等场外投资
可能给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Commented [企安宝 22]: 在结构化产品中,优先级份额
按理可以获得预期收益。但由于“预期收益”的表述已经被
监管机构禁止,所以建议从“业绩比较基准”角度进行陈述。
因此,如果为结构化产品,请表述为优先级份额的“业绩
比较基准”
Commented [企安宝 23]: 注:预警平仓机制非《合同指
引》规定的必备条款,烦请管理人结合项目具体安排以及
管理人实际风控能力确定是否作出有关约定。如设定预警
平仓机制,管理人亦自行每日估值。
(十一)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基金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基金的投资经理为: 。
基金经理的履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
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二) 结构化安排
1.结构化安排
(1) 份额配比
初始份额比例【】;
基金存续期间份额比例要求:【】
(2) 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安排
【】
2.本基金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私募基金的
持有人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不得为保障某一类别份额持有人本金和收益,而损害其他类
别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安排。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关联方不得通过结构化安排损害
基金投资者利益。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
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财产等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财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划出托管账户后至
托管财产相关投资本金及收益以现金形式划回托管账户期间,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对基金财产所投资项目的审核义务,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财产的投资风险。
2.除如下第 6 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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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将基金财产用
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但如基金财产被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基金托管人将依法协助司法
机关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财产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导致
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
其他费用。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8.对于本基金的投资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相
关协议、开立相关账户及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基金托管人对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不承担
责任。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募集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1)基金募集期,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账户,基金募集账户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负责开立的募集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停止募集且投资冷静期已届满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如果基金业协会正
式要求实施回访确认制度的,则本处的全部资金是指完成回访确认程序的基金委托人交纳
的除认购费(如有)以外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
(3)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成基金成立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和管理本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账户的名称应当包括“****私
募基金”,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 1 枚和基金托管人托管部门
有权人名章 1 枚,托管账户的开户资料及预留印鉴均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本基金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基金费用、分配基金收
益,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基金托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率按照与商业银行商定的存款利
率计算。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配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登公司等相
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在中登公司及其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所提
供的开户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并应符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保证,不通过证券账户下设
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出借
或转让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证券账户卡(如有)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证券账户内资产的投资管理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资金划拨的银证转账密码由基金托管人设置和保管。基金管理人保证不利
用该证券账户从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金融监管部门所禁止的行为。因基金管理
人违法、违规、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当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
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导致基金托管人遭受任何损失、索赔、损害和责任(包括
被起诉、仲裁、调查、行政处罚)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全额补偿相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和诉讼、仲裁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
(4)本基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
和资金存管银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协议》,由存管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该账户为本基金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证券资金台账的影子账户,
与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在基金存续期间,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
不得变更基金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三方存管签约关系。
(5)本基金由证券经纪商完成基金的日常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工作,相关结算规则依
据沪深等市场的规定执行,交易佣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约定的费率实施。
(6)基金管理人应在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的当日,自行或授权其证券经纪商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本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证券交易费率等基础数据,并授权证券经纪机构及其下属证券营业部自开立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即日起,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证券交易数据与对账数据。若因证券经纪机构或其
下属证券营业部未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以上数据或发送的数据不准确,导致估值延迟或
估值不准确等任何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 XXXX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担任本基金的证券经纪商,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基金合
同视为已对 XXXX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证券交易费率(包括变动后的证券交易费率)与交易和对账数据做出有效授权。
4.基金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在符合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纪商规定的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条件,
已开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且通过证券经纪商的融资融券交易资质审核并与之签
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可申请开立信用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信用账户,具体账户名称
与普通证券账户名称一致,其中上海信用证券账户需指定证券经纪商融资融券业务专用交
易单元。
本基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存管信用账户资金,基金管理人负责在证券公司开设基金
信用资金账户,并与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在基金存续
期间,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基金信用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
管签约关系。
5.期货交易账户和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有
关规定,通过期货经纪商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和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交易账户和期货保证
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资金划拨的银期转账密码由基
金托管人设置和保管。期货交易账户和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期货出入金及期货
交易等根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期货经纪商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期货账户的当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本
基金的期货资金账号、各交易所不同交易类型的交易编码、期货公司会员编号等基础数据;
并授权期货经纪机构自开立期货账户即日起,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期货交易数据与对账数据。
若因期货经纪机构未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以上数据或发送的数据不准确,导致估值延迟
或估值不准确等任何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为本基金开立所需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在开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账户作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款、分红款指定收款
账户。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3)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凭证、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账户之外的任何其他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前述与基金财产相关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但基金管理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
件盖章(骑缝章)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如该合同需要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则基金托
管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基
金外包服务协议等。
2.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本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
理人以传真或其他方式提出签署申请(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盖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合同
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基金委托人、基金管
理人理解并同意,除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外,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签署相关合同的,应
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节 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资金划拨授权书,授
权书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书由基金管理人
加盖公章并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若由授权代表签字,还应附上法定
代表人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将加盖公章的授权书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出
后,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书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并电话确认后,方视为
通知送达。授权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时生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书的正本送交
基金托管人。传真件或扫描件如与正本不一致,基金托管人以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
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及程序
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
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
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或扫描件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
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规
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
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
行指令所需要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
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
式的责任。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 2 小时的形式审
查时间。场外及限时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14:30, 银证转账、银期转账指令的截止发
送时间为当天的 13:00,如遇特殊情况晚于截止时间,基金托管人尽量完成,但不承担因
延误发送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对于新股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日的前
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较迟不应晚于申购日上午
10:00。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操作权
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资金用途说明文件、资金运作说明书(如有)、相关
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相关凭证、有效会计资料等,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
断指令的有效性。资金运作说明书应写明款项事由、金额、收款账户明细等,并加盖预留
印鉴。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为复印件,则也应加盖预留印鉴。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能按照要求提交资料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判断指令的有效性从而未能执行指令的,基金托
管人不对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
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文件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
整或没有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形式审查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形式的责任。若指令存在与授权文件中预留印鉴样本、签字样本、名章样本、权限等
要素不符的,基金托管人无义务执行,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
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将按照前述指令确认、
审查程序进行重新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认为审查无误的,才开始执行指令,对于
前述情形因此造成的任何延误或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
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指令对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撤回已发送的指令时,须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及预留印鉴的说明并通
过录音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函并确认后将指令作废;如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说
明或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经执行,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责任。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需要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
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的变更授权书,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收到变更授权书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须载明新授权的生
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的
日期晚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个
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正本与传真件或扫描件不一致
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或扫描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
件或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确因不可抗力或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划款指令无法成功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
因基金托管人过错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
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对划款指令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
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
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
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得以不知情、相关人员犯罪、不是
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划款指令无效或要求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未
尽本合同约定的形式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直接从基金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第十四节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
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
协议,明确各方在本基金进行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
中的职责和义务,保障本基金财产的安全。
本基金若需要变更或新增证券经纪商或在证券经纪商办理“撤销指定”、“转托管”、“销
户”业务的,基金管理人需提前 30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若基
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或新增证券经纪
商或在证券经纪商办理上述业务的,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或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
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
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
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
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
对。
(四)申购、赎回、分红的资金清算
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对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等
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5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对份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基金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
理人应指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于 T+3 日内将净申购金额足额划款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拨付赎回款项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按时拨付,如基金托管账户内资金不足,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净申购金额到达基金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受
和确认方式等与资金划拨指令相同。
从托管账户支付赎回款项、分红款或其他款项时,若因开户行限额等原因无法划款时,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按照开户行允许的方式,进行资金划款安排。
(五)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
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公司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
订协议。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
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
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本基金若需要变更或新增期货经纪商,基金管理人需提前 30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而私自变更或新增期货经纪商,由此产生的任
何风险或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选择场内股票期权经纪机构及场内股票期权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场内股票期权交易服务的场内股票期权交易经纪商,
并与其签订场内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场内股票期权交易经纪商
可就基金参与场内股票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如需)。
本基金投资于场内股票期权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场内股票期权交
易经纪商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证券交易所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
场内股票期权交易经纪商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场内股票期权经纪合同
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场内股票期权交易经纪商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本基金若需要变更或新增场内股票期权交易经纪商,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若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而私自
变更或新增场内股票期权交易经纪商,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或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七)非证券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款指令和相关
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指令时,基金财产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本基金与 XXXX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发生场外衍生品及其他场外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 XXXX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将场外交易数据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合同视为其已对 XXXX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部门或其
子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数据做出有效授权。
(八)对于本基金的投资及所投资的资产变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
交易合同或协议、成交确认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有效印章),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相关资金的到账时间。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本基金的托管账户为本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本金、利息、投资收益以及
其他收益的唯一收款账户,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账户当日若有应收款,在约定时间内未入账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当事
人进行催收。
第十五节 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
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如有)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
协会。对于此类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
知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基金管理人此类违反《基金法》、本
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本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业协会。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相关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督促基金管理人在限期
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财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交易所场内超买行为,需要于证券交易资金交收日
上午 10:00 点之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有关清算交收义务。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财
产所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仅根据本合同附件 2
《投资监督事项表》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
为的监督可为事后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即完
成了本合同项下的投资运作监督义务。
2.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应与基金托管人重新协商调整投资监督事项。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本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4.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或者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基金托管人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委托
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有权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
以答复,基金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基金业协会或中
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
(四)越权交易的例外
下列情形不构成越权交易:
1.由于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为被动超
标,不属于越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已投资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上市公司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处罚或谴责、
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等。发生
被动超标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因证券停牌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不能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除外。
2.本基金的存续期限届满前 10 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财产所投资证券进
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视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
3.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被动超标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责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
上述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错误和遗漏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
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或由于基金产品设计缺陷或越权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
任。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的,不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承担任何补
充或连带责任。
第十六节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其所投资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及利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
证金、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Commented [企安宝 25]: 请注意此处应与投资限制处(如
有相关约定)保持一致。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3.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4.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提供
计价依据。
5.估值时间
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对前一工作日的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每周第二个工作日对上周末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核对。
若因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品种估值价出具日期晚于每周估值核对日,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本基金的估值核对日可顺延至该证券品种估值价出具日,无需经过基金委托人同意。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证券市场情况和本基金增加证券投资品种等
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本基金估值的时间进行调整,并由基金管理人及时
通知基金委托人。
6.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
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7.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8.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估值。下文列示出所有产品的估值方法,
并非表示本基金将必然进行该类产品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以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为
准。
本基金具体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近期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近期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近期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近期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近期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近
期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近期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近期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近期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近期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截止近期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近期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近期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近期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
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
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
取得成本做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为该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
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另有规定的,
可从其规定。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主要采用第三
方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和估值技术。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近期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其他基金按近期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货币基金以成本
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6)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近期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近期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按近期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
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9)活期银行存款每日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证券、期货资金账户内资金不
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本基金终止清算时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基金终止清算净值。
(10)对于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
货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份额等,按如下方
式进行估值:如果该产品的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时公布了该产品的单位份额净值,
则以近期公布的单位份额净值估值;如果该产品有预期收益率(或类似安排)且不公布单
位份额净值,则根据成本和预期收益率(或类似安排)对产品进行估值;如果该产品无预
期收益率(或类似安排)也不公布单位份额净值,则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lD
rD
l
rl
D
DD
CPCFV
)(
的方法进行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标的产品权益确认日提供了权益确认原始凭证,
则在确认日当日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入账;如基金管理人在权益确认日及该日期对应的估值
核对日之间提供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则可对该期间账务进行追溯调整;如基金管理人无法
在上述时间提供,则在原始凭证提供日进行确认,并不再对以往账务进行追溯调整。本基
金投资上述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及时将被投产品的净值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外
包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净值,导致本基金无法及时进行估值或导致估值
不公允而引起的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及拟挂牌股权估值
A.未挂牌/上市的企业股权投资,以部分投资的实际划款金额作为成本估值,收益按到
期实际金额入账。
B.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权:
①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①除①外的已挂牌新三板企业股权以其估值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进行估值;如估值日无交易的,且近期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市价无法反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实际价
值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议
后,出具估值意见说明函,调整近期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如果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出台有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的估值
方法,则按该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12)就本基金投资期权的估值,在相关会计准则或估值方法颁布前,估值方法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认可因此导致的相关风险和损失,
不因此追究基金托管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相应责任。
在运用本基金财产进行场外期权交易之前,基金管理人事先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与
基金托管人及有关交易对手方进行充分沟通,基金托管人将根据交易对手方(或计算机构)
通过邮件、传真等前述各方充分沟通确定的形式提供的加盖交易对手方(或计算机构)公
章的每个交易日的场外期权估值结果作为场外期权交易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果交易对
手方(或计算机构)无法及时提供公允估值,基金托管人将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协商以确定
对场外期权的公允估值方法;如有分歧,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本合同各方在此同意
并确认,基金托管人不对前述交易对手方(或计算机构)提供的任何数据或结果进行复核
或验证,如因该等交易对手方(或计算机构)向基金托管人(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或提供的有关数据或结果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无效而造成估值
结果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法及时提供,则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
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按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在此情形之下,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其他
当事人或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9.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以书
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
务章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
任。
10.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计算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和程序
A.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计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协调各方进行协商,共同查明原因,及
时进行更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如有)进一步扩大,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B.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协调各方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基金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
基金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
责赔偿;
D.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且无法追溯调整的直接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F.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G.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H.基金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I.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估值错误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1.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委托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3)对于没有或未及时获取交易数据或行情数据、交易数据或行情数据不完整或有误
时;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本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前述会计核算、估值核对等事项的,由基金管理人就
外包服务机构履行该等事项的情况向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依法
应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其他机构办理而免除。
第十七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顾问费用(如有);
4.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基金服务费;
5.基金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资金结算汇划费(含赎回划款手续费)、账户管
理与维护费、网银开户相关费用等;
6.基金财产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所有金融工具的交易费、工商
登记及变更费用(如有)、经手费、印花税、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等类似性质的
费用);
7.基金合同制作、印刷费用;
8.为基金募集、运营、审计、法律顾问等提供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相
应服务费以及诉讼费或仲裁费等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除银行直接扣收的费用项目或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划款指令之后进行支付。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计算方法如下:
H=E×基金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基金管理人于下一季度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托管账户中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支付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
年,且不低于【】万元/年(基金的存续不满任何一个运作年度的,均按一个运作年度计
算)。基金托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H=E×N÷当年天数
N 为年托管费率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 每日计提, 按自然季度支付。基金管理人于下一季度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托管账户
中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逾期 7 个工作日仍未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直接从托管账户中将到期应付的基金托管费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年支付总额不足【 】万元的,在运作年度至后一次支付中补足,如基金的
存续期不满一年的,则在末尾一次支付中补足至【 】万元。
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的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3.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基金服务费
本基金的基金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支付给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本基金的服务费率
为【】%/年,且不低于【 】万元/年(基金的存续不满任何一个运作年度的,均按一个运
作年度计算)。基金服务费的计算公式为:
H=E×R÷当年天数
H: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服务费;
E: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年服务费率。
基金服务费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基金管理人于下一季度首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送基金服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托管账户中支付给基
金外包服务机构。如基金管理人逾期 7 个工作日仍未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服务费划付指
令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直接从托管账户中将到期应付的基金服务费支付给基金外包服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服务费年支付总额不足【 】万元的,在运作年度末尾一次支付中补足,如基金的
存续期不满一年的,则在末尾一次支付中补足至【 】万元。
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收取的基金服务费收入的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4.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的计提方式如下:【】
业绩报酬归基金管理人所有,业绩报酬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后支付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
业绩报酬的收款账户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5.投资顾问费
本基金的投资顾问费计算方式如下:【】
投资顾问费归投资顾问所有,投资顾问费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从基金财产或清算财产中扣除后支付投资顾问。投资顾问费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投资顾问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
投资顾问费的收款账户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6.就本条第(一)款中其他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合同
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应缴纳的税款履行
代扣代缴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依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八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收益分配基准日指计算该次拟分配收益的截至日。本基金每年至多只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且仅开放日、终止清算日支持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对第三人赔偿责任分配
1.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是否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收
益分配的比例亦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Commented [企安宝 26]:
Commented [企安宝 27]: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Commented [企安宝 28]: 投资中,对收益的分配不会被
忽略,但是若投资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如何分配往
往会被忽略。为了避免日后因责任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应
当在合同订立之初就约定好相关责任分配。
Commented [企安宝 29]: 管理人应明确分红条件,比如
是否需要约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或其他条件。如需
要,请在合同中补充。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是将现金红利按照基金分红
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本基金默认采用【 】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
有人变更收益分配方式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红利再投资不收取申购费用。
3.每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载明基金收益范围、
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
约定的方式之一告知基金委托人。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
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划付。
(四)(应规定若投资项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第十九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及保密义务
(一)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
本合同约定向基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以及基金运作期间
的信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
(2)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3)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4) 基金的投资情况;
(5)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6)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如有);
(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信息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9)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
大信息。
3.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向境内基金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
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义务
1.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以及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如有)等向基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否则,
如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复核或复核结果失真,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无需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因基金管理人未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或要求或按照本
合同的约定提供或披露真实、真确、完整的信息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复核或者复核结果失
真,或导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者或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的
损失进行补偿。
(三)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1.净值报告
本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基金投资者披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上月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信息。
以上为基金业协会规定的较低标准,基金管理人亦可以高于上述约定的频度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披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信息。
2.季度报告
本基金运行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基金投资者
披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上一季度的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3.年度报告
本基金运行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编制完成上一年的基
金年度报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4.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如涉
及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配合:
(1)基金名称、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
(4)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的;
(5)触及基金止损线(平仓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基金服务费率发生变化的;
(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
(包括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本合同约定的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影响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向基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以及信息披露渠道
1.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或发送相关通
知。
(1)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
如基金投资者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传真、电
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将向基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或发送相关通知。
(2)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投资者邮寄定期或临时报告、通知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投资
者在本合同留存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投资者应当及时以书面
方式或以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网站向基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本基金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 】
2.基金投资者应确保预先提供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手机
号准确有效,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披露信息的备份和保存
1.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
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2.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
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六)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
义务。
(七)保密义务
1.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相关监管机构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以及
审计需要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
对所获取基金的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以及
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3.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意见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3)向所聘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以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
(八)通知和送达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关于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和其他通讯往来可采用下列方式发送
至其他方提供的通信地址或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手机等电子信息系统(见第八条和基金
委托人信息页),并根据下述规定确定已被收到:
(1)以书面文件方式由专人或快递服务交送的,以文件送达时视为收到;
(2)以传真方式发送的,传真机报告确认时视为收到;
(3)以挂号信方式或其他要求提供回执的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送达时视为收到;
(4)以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以通知进入对方指定的电子信息系统时视为
收到;
(5)短信发送的,发送方发送成功时视为收到。
2.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应确保预先提供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传真号码、
手机号等准确有效,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其他方;因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及时提供准确有
效联系方式或如果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信息但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的,该方应对
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详见本合同附件 1《风险揭示书》。基金投资者承诺其签署
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相关风险,认真阅
读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自愿承担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所列风险)。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法
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署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本节第(二)条所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生
效。
2.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基金委托人自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之日起,不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3.经基金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基金委托人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
和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
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有效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
(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合同经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合法签署;
2.基金委托人认购或申购资金实际交付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成功,基金委托人获得基金
份额;
3.本基金依法有效成立。
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各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任何一方都
不得单方解除。
(三)合同的变更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非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出台
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拟对合同变更时,按照如下四种方式之一进行变更:
(1)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
行变更。
(2)属于根据本合同第九节的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决定的事项,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应采取其他方式变更合同事项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首
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征
求意见公告。基金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
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
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
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本合同变更。基金投资者在指定日期内根据本合
同约定申购基金份额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并接受变更后的合同。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
(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对本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4)基金管理人单方变更
根据本合同,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变更本合同的情形如下:
A.投资经理的变更。
B.缩短募集期。
C.本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决定的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规则的变更。
D.本合同当事方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任何单方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应及时将变更内容以经加盖公章的方
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后,基金管理人做出的变更方对基
金托管人发生效力。
2.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出台或发生变化而需要对本合同
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
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3.对基金合同进行重大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合同的解除
1.如果回访确认制度正式实施的,基金投资者在基金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可以解除
本合同;如果回访确认制度尚未实施的,则可在投资冷静期内解除本合同。
2.基金管理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
调查、处罚、被认定失联、异常、被纳入诚信类公示或其他负面清单,基金托管人有权解
除本合同。
3.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委托人解除本合同,且无需因此承担
任何违约责任。
(五)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的;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Commented [企安宝 30]: 如基金管理人没有网站,则此
处可调整为“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
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
4.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5.经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6.本基金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
7.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市场行情等情况决定终止的,但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0 日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
8.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合同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
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更低限度。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得本
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切实际或继续履行对一方将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
均可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合同;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
10.本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止损线后,止损变现完成的;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12.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节 清算程序
(一) 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清算
小组进行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清算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清算期间,停止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基金
服务费等费用。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Commented [企安宝 31]: 如本基金未设止损线,该条请
删除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2.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3.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后,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基金服务费、业绩报酬(如有)、投资顾问费等
基金费用;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存在基金财产未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清算报告中列明与未变现资产相关的
估值方法、费用计提及分配方法等的处理程序。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多次清算
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证券或期货合约等停牌、投资的产品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
超过基金存续期等原因导致本基金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基金管理人完成剩余基金财产的变现
操作。本基金自全部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完成之日终止,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多次清算,
并将该部分财产根据本合同另行分配给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清算流程同一次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小组应及时编制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并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通过信函、传真、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此同意,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否则上述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不再另行审
计。
(七)清算未尽事宜
Commented [企安宝 32]: 如果为分级基金,则本处需调
整为按各自份额类别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合同中关于基金清算的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通知为准。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10 年以上。
(九)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的相关当事人按照规定注销
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第二十三节 违约责任和补偿保障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根据其
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先行承担了应由另一方根据其过错应承担的
责任,该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相关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3.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包括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等形成的基金财产),或交由商业银行、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
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
于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挪用资金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
5.因交易所、中登公司、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第三方发送或提供的有关数据的不
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和无效,或经纪商资金清算的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基金
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职责或给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6.基金份额持有人理解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中列
举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就基金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7.不可抗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该方有
权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应被视为违约;但一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
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
能免除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更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五)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
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六)除上述之外,基金管理人同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补偿,确保基金托管人及其附属
机构及其各自之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以及控股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基金托
管人及上述任何一方均为“受补偿方”)不因基金托管人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或从事与本合同
相关活动而遭受任何损失、索赔、损害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行政处罚);基金管理人同
意补偿受补偿方因应对任何与本合同及相关之诉讼、仲裁或调查而进行之调查、准备资料以
及应诉、仲裁而产生之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和诉讼、仲裁费用)和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罚款),无论是威胁受到起诉或者尚未获得裁决,也不论该受补偿方是否在该等诉
讼、仲裁或调查中作为一方当事人。
第二十四节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国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准,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
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裁决另有规定
外,仲裁费和相关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节 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
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或颁布,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
按新修订或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合同其
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基金委托人信息页,请基金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
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委托人请填写:
(一)基金委托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官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基金委托人银行结算账户
基金委托人认购、申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剩余财产的划入账户,
需要为以基金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的账户
名称不一致或基金委托人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基金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基金委托人在持有本基金期间,不得注销该账户。本基金不接受非本人代打认(申)购
款,或非本人代收赎回、分红与清算款等款项。本基金不接受现金认(申)购,基金委托
人认(申)购基金份额需要从委托人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划款至本基金的指定募集账户。
基金委托人打款时,应写明“认(申)购+基金名称简称”。
基金委托人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三)基金委托人联系信息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座机电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箱:
(四)基金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息
签署本合同之基金投资者,承诺认购/初始申购如下基金份额:
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不含认购费/申购费)的本基金 类份额(如存在结构化或其他份额分类安排,请填写对
应类型)。有效认购/申购金额以基金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基金合同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
款含义,接受本合同中有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条
款,对所有内容均无异议。
基金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XXXX 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XXXX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企安宝律师提示:
商业交易、劳动人事、知识产权、公司股权、投融资等实务情况千差万别,模板不可能涵盖所有
问题。
合同没有非常完美只有很合适,模板永远只能解决一部分较普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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