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商丘分行风险控制及票据管理
1、财务人员面临的票据法律风险;
2、什么是税务上所认定的合法有效票据;
3、财务人员应该如何对取得的发票进行审核;
4、入账票据管理;
5、发票检查突显合规性;
6、发票取得及开具需注意问题;
1
中原银行商丘分行风险控制及票据管理
【案例】好心惹事端
某公司总经理某日交给出纳3万元发票,说是前几天购买装饰
材料的发票,要她帮忙贴一贴。出纳拿到发票后,自己找了“
票据报销单”和“粘贴单”贴好后,找财务经理签字,并向财
务经理说明这是总经理拿过来的,要她帮忙报销,财务经理也
不怀疑,就把字签了,然后拿着去找这位总经理签批,自然很
顺利就签了字。之后,她从自己保管的保险柜中拿出3万元直
接给了总经理。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出纳只是让总经理在“
批准人”一栏中签了字,而“报销人”和“领款人”两栏都是
出纳代这位总经理签了字——其实她是出于好心。 2
中原银行商丘分行风险控制及票据管理
【案例】好心惹事端
第二年,总公司安排做内审,审计人员发现当时购进的装饰材
料没有那么多,报销金额有问题,经调查,发现报销的发票存
在虚开现象,而报销单上的“报销人”、“领款人”都是公司
出纳,于是把出纳叫过来询问,出纳一看就知道这单子是怎么
回事,说这是哪年哪月哪日总经理交给我的发票,要我帮忙贴
一下,我贴好报销领出钱来就给某某老总了。
但此时总经理已经辞职离开公司,无从查证出纳所说是否属
实,总公司要报案,说是出纳贪污公司财产。而从证据来看,
对出纳确实很不利,因为出纳并不能证明她将这笔钱交给总经
理了,而“领款人”一栏又确实是她签的字。
3
财务人员面临的法律风险
套在财务人员头上的“紧箍咒”
总体来说,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财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主要包含在《会计法》、《刑法》、《总会计师条例》、《税
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公务员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
规中,其中以《会计法》和《刑法》为统领。对于这些规定中
所表述的“构成犯罪” 的认定标准,则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于2001年4月公布并实施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
准的规定》。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任,一般不会涉及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处罚和
行政处分(仅对国家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则
主要在《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分的规定则体现在《会计
法》、《公务员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对于刑事责
任,无疑是由《刑法》来作出规定的。
4
财务人员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违反《会计法》应担何责?
主观恶性不大
的违法行为
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
受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
主要受行政处罚
达到标准
受刑事处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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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面临的票据法律风险
二、财务人员可能触犯的危害税收征管方面的刑法罪名有哪些?
1.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刑法第 201 条(《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2.抗税罪 刑法第202条
3.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203条
4.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第204条第1款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
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6条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7条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8条第1款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
条第1款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2款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3款
12.非法出售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4款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6
财务人员面临的票据法律风险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
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
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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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面临的票据法律风险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
[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
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
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
财务人员面临的票据法律风险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在刑法第二百一
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
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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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面临的票据法律风险
三、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
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故意犯罪:机
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肚子
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
无意酿风险——好心惹事端:好心不一定
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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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所认可的合法有效凭据?
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法规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
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
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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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所认可的合法有效凭据?
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法规
3.《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
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
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
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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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所认可的合法有效凭据?
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法规
4.国税发[2008]40号: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
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
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
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
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和财务报销。
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
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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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所认可的合法有效凭据?
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9]114号文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
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
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
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
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14
什么是税务所认可的合法有效凭据?
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法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
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
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
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
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
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
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
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15
什么是税务所认可的合法有效凭据?
二、“合法、有效凭证”的含义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填制内容、
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其
中,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
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
业发票
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
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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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所认可的合法有效凭据?
三、合法扣税凭证类型
包括 ①内部凭证和 ②外部凭证。
(一)内部凭证:
①工资发放表;②固定资产折旧表;
③补助补贴领放表;④赔偿金领放表等。
(二)外部凭证:
①发票;②财政收据;③评估报告;
④合同;⑤法院裁判书;⑥白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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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取得的发票进行审核?
一、从票据填制的内容和加盖的印章进行审核
1.发票填制的内容是否与发票种类相符合。
2.发票加盖的印章是否与票据的种类相符合。
3.票据的属地、职能是否与票据上加盖的印章相符合。
4.票据客户名称填写是否与报账单位名称一致。
5.从票据印制的所属日期与实际开票日期查验是否属过期
作废票据。
6.同一本票据号码的排列先后顺序与该票据的填制日期是
否合理。
7.票据的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相符以及金额是否正确。
8.发票填制字迹、笔体、笔画的精细、压痕是否异常。
9.审核发票填开项目是否齐全。
10.发票样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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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取得的发票进行审核?
二、从报销票据所附清单及有关审批
手续进行审核
1.报销发票所附清单的审核
2.资本性支出报销票据的审核。
3.报销票据有关人员签名、签署意见
及事由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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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取得的发票进行审核?
三、从报销发票本身的防伪性能来鉴别发票
的真假
1.借助紫光灯来鉴别发票的真伪
2. 纳税人通过登录当地省市级国、地税网
站进入发票验证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开票金额以及发票密码等可以进
行普通发票或有奖发票的真伪查询。
3.通过12366热线查询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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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账票据危机管理
一、跨年度的发票该如何处理?(发票取得时效)
1问:我是一家企业,有的员工把去年的打车费、餐
费等拿来报销,这种跨年度的发票能报销吗?
1答:会计上规定,取得发票,应该及时入账。跨年
取得的发票是不符合会计规定的。但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1年第34号文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
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
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
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
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即税法上,对于跨年度
取得的发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的,仍可以在
发生费用的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费用。
21
入账票据危机管理
二、发票丢失
1.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办?
问:南京某猎头公司开给我公司的一张12万多的猎头服务费
发票在快递过程中遗失,请问该如何处理才能在税前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
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河
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四条关于通用机打发
票的作废、红字冲减问题规定:通用机打发票因发票损毁、丢
失、开具错误等需要作废的,除在实物发票上注明作废外,还
需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中做作废处理并在备注项中标
明作废原因。对于丢失发票的还应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接受处
理
22
入账票据危机管理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
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
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
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
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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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账票据危机管理
三、如何防范取得虚开、代开发票
虚开代开发票表现形式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
虚开发票主要做法有:
(1)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的前提下,在收取一定比
例的费用或取得“实惠”后为他人虚开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劳务,在客户的要求下为他人开具数量
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
(3)开具的发票,票、货、款内容不一致;有的是有票无货,有的是收
受票面金额多付款少,有的是票货内容不一致;
(4)按中间人、介绍人提供的资料、企业名称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开具发
票
(5)当事人自已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无证单位,在向销货单位提供劳务或
销售货物的同时,由于自己本身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为了一定的
目的,直接从上家进材料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以所谓代购,业
务员的名义开给“下家”购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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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检查突出合规性
风险提示——
有关重点企业作为在各类经营或消费活动中应开具或应索取
发票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应认真对待即将到来的从严从紧的
发票大检查。
(一)企业要充分关注“必查发票”
“稽便函[2011]31号”文明确规定了两类“必查发票”:
一是“将企业填开一定金额以上的发票列为必查发票”
二是“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
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
进行重点检查。”
同时将“一定金额以上”必查发票填开金额标准的确定权
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
25
一是要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一定金额
以上”必查发票的具体标准究竟是多少。
二是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
“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
确定为必查发票的问题,主要是针对以往一些企
业喜欢利用这种名义发票从外部开具发票回本单
位报销的情况。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将账面资金从
账内提出(形成小金库、私分或贪污等),同时
开具的费用还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一举两
得。
发票检查突出合规性
26
增值税发票
地税发票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据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用收据
财务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收据(白条)
内部合规票据
合规票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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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和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就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的违
规行为作了明确,包括以下方面:
1、“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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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使用发票行为界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
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
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29
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
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
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
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注意相应税务处理: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
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
税额中减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
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
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
除。 30
发票不得跨省市使用政策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
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
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
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
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5、安装税控装置及报税要求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
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
定。
31
I.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
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个人开具的
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①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业务,无论是否享受免税优惠,都
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
或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则一般取得销售货物的普通发票。
②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无论是否享受免税优惠,都
必须开具营业税发票。其中,属于企业经营范围的,并经税
务机关核准的,企业可以领取发票自行开具;凡不属于企业
经营范围的,以及个人取得的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收入,
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对于工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
不一致的建筑安装企业,均应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发票或代开
发票。 32
II.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
法有效凭证。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1997〕5号)的规定,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严格纳入税收
管理。
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由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
取的,均不用缴纳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
律缴纳营业税。
为了便于缴纳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缴纳
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
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
批下发不缴纳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缴纳营业税。
33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
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缴税
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
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
票。对不缴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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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
合法有效凭证。
财政票据从2012年1月1日起,将由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一统天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
〕46号)规定,为压缩中央财政票据种类,统一规范中央财政票
据式样,促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财政部将按照“简并票
种、统一式样”的原则,“以通用票据为主(即《中央非税收入
统一票据》和《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专用票据为辅;以
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管理思路,全面清理整合现有
中央财政票据种类,压缩中央财政票据,规范中央财政票据的规
格、式样。清理整合后,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
金票据、罚没票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其他财政票据6类票据,统一归并为政府“非税收入票
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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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
凭证。
其中,非税收入票据类共27种,分别是:(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
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
书。(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7)海关行政事业性
收费专用票据。(8)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_PCT国际申请。(12)人民法院诉讼
收费专用收据—预收。(1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结算。(14)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退费。(15)人民法院案款收据。(16)中
国船级社账单/收据。(1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18)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19)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20)故宫博物院专用收据。(21)故宫博物院专用定额收据(20元、30
元、40元、60元)。(22)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23)国家电影事业发
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24)当场处罚罚款收据。(25)代收罚款收据。
(26)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2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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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
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其他财政票据类共8种,分别是:(1)公益事业捐
赠统一票据。(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
算票据。(3)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4)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5)行业协会自律
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
用收据(出售公房使用)。(7)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8)中国清洁发展机
制基金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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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付汇凭证
和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及发票为合法有效
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
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
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
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
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
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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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事项----------会议费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号公告:对纳税人年度内
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
时准予扣除:
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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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事项----------差旅费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
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规定,纳税人
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
除:
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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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大额费用税前列支需注意的问题
企业发生的大额费用(如办公费)应附明细清单(商场开具,
并须盖有商场的印章),否则不能说明费用的真实性。
【风险提示】
纳税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时必须索取按照规定要求
填写的发票。发票中应详细填写购买的商品、接受的劳务或服
务的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服务项目等)、数
量及金额,不得以“办公用品”“费用”“综费”“运杂费”
等笼统名称作为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实际名称。凡取得不符合
规定要求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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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祝大家万事如意,
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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