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与债务的区别
企业债券与债务的区别
1、发行主体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中国 2005
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
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
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
中国各类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 20多万家。在发达国
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
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与此不同,各类政府债券
的发行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
2、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
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
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因此,
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
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中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
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
目直接相联。
3、信用基础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
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
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
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债券的
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与此不同,中国的企业债券,不
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
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4、管制程序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
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
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
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
等方面。但中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
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
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40%,而
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
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
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
的内在要求。
5、市场功能的差别
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
主要方式,在上世纪 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一
只重要力量。在中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
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
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
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6、市场功能的差别
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
要方式,由于公司数量众多,因此,其每年发行量既高于股票融资额,也
高于政府债券。企业债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每年的发行额远
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业内人士认
为,除企业债外,公司债与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品种
也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同,因此,大力发展公司债,决不意味着取代企
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而是与上述品种并立共存,发挥各自不同的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