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拍卖合同法律关系
[摘要]拍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在拍卖过程中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涉及
合同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然而在拍卖实践中,却时常
由于拍卖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引起拍卖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不明确和责任推诿的现象,
所以在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必须确定各个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合同的效力以及责任的承
担。
[关键词]拍卖合同当事人 法律关系 成交确认书 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3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
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由此可见,拍卖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拍
卖合同是一种买卖合同,并且是一种公开竞争性缔约方式。
一、拍卖合同法律关系内容
(一)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所谓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拍卖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
1.拍卖人
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
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拍卖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拍卖人的要求也较高,《中华人民
共和国拍卖法》对拍卖人的资格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拍卖活动的合法进行奠定了基
础。
2.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行
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3.竞买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行
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的规定,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
加竞买。
4.买受人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二)拍卖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拍卖当事人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没有客体,就无
法发生拍卖法律关系。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三)拍卖合同法律关系内容
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拍卖当事人之间基于拍卖标的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拍卖人的权利:拍卖人有权依法组织拍卖活动,且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
和瑕疵的权利。
拍卖人的义务:一是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
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二是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
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且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
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
2.委托人的权利:一是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委托人可以委托具有拍卖资格的拍卖人对
自己的物品或所拥有的财产权利进行拍卖的权利。二是撤回拍卖标的的权利。委托人在拍
卖开始前有权撤回拍卖标,但应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或者合理的费用。
委托人的义务:一是瑕疵说明义务。委托人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的
义务,并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
其他资料。二是参与竞买之禁止义务,即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买。三是拍卖标的移交义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
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3.竞买人的权利: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
卖资料。
竞买人的义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
丧失约束力,并且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4.买受人的权利:买受人有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权利,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
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拍卖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拍卖合同中存在四方当事人,形成了三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关
系;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委托买卖关系以及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实质买卖关系。
1.委托人与拍卖人的法律关系
委托人通过拍卖方式出卖其所有物或财产权利,首先需要与拍卖人签订合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23条的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
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可以看出,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并非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
竞买人与买受人对此是知情的,所以拍卖合同不是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
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在拍卖
合同中,委托人是将自己的事务委托给拍卖人处理,全部由拍卖人负责,而不是仅向委托
人报告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以,拍卖合同也不是居间合同。
由此可见,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关系,其表现形式就是委托合同。
2.拍卖人与买受人的法律关系
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和进行拍卖,发出要约邀请,直接与买受人履行签订合同
的一系列手续。
拍卖人通过招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一系列的程序,最终确定买受人,并与买受人
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该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明确规定签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
担等各项合同条款。可见,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是实际上的买卖关系。
3.委托人与买受人的法律关系
在拍卖活动中,委托人与买受人并不直接发生联系,但是,拍卖合同的标的的权利主
体是委托人,从而使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产生一定的关系以及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31条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第 40条规定的当买受
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物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等此类的规
定。
因此,虽然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没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两者之间确有相应的权
利义务的存在且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两者之间是实际上的买卖关系,可以适用合同法
中规定的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规定。
三、拍卖合同中法律关系相关问题分析
(一)拍卖合同的当事人的确定
拍卖活动中,并不仅仅存在一个合同,而是一系列的合同,包括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委
托合同和拍卖人与买受人的买卖合同等。有人认为,买卖行为发生在委托人和买受人之
间,买卖合同的双方应是买受人和委托人,对买受人来说,拍卖人只是为其提供了买受标
的物的机会,并通过其行为,促成了委托人与买受人买卖关系的建立,所以,拍卖人与买
受人间也是一种中介关系。所以,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委托人与买受人。
1.从拍卖程序上看
拍卖法律关系中既有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又有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
的买卖关系。在拍卖关系中,委托人是真正卖方,竞买人或买受人是真正买方,但交易并
非如一般买卖那样在买卖双方间进行,而是通过拍卖人这一中介来完成。因此,拍卖是在
各方当事人之间,分为委托程序和拍卖程序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进行的。
从拍卖的程序来看,拍卖人发布要约邀请,竞买人分别向拍卖人发出要约,拍卖人从
中选取最符合条件的要约人并取其订立买卖合同,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对于
拍卖人来说,拍卖成交合同是履行拍卖委托合同的关键。拍卖人必须充分注意自己在拍卖
委托合同中承诺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拍卖成交合同是拍卖委托合同的继续。对于买
受人来说,达成拍卖成交合同与拍卖委托合同无关,无论拍卖人向委托人做出了何种承
诺,均不能直接约束买受人,受人只视拍卖人为对方当事人,因而拍卖成交合同独立于拍
卖委托合同。可见,虽然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与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
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两者是独立的,每个独立的合同都有各自的当事人
2.从权利义务的履行上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52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
签署成交确认书,可以看出,签订该合同的当事人是拍卖人与买受人。根据《中华人民过
拍卖法》第 24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
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可以看出,履行该买卖合同的交付标的物义务
的是拍卖人而非委托人。
因此,我认为,拍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是拍卖人和买受人。
(二)成交确认书的效力
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提出最高应价后,拍卖师击槌确认,此时拍卖即成交。对这种
成交,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这种将口头表达转化为书面形式、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关系的书面表示即为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其
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第 52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
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首先,法律明确承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效力;其次,各种拍卖成交确认书中都明
确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标的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完
全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三,成交确认书中明确规定了拍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义务。
如果当事人认为成交确认书约定的内容不具体明确,可以在不改变成交确认书实质性
内容的情况下作出补充,但是不能否认成交确认书的效力,当事人仍须按照签署的拍卖成
交确认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所以,拍卖成交确认书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三)责任的承担
拍卖活动中,由于拍卖合同是由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等一系列合同构成的一个共同
体,这些合同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任何一个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可能影
响到其他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在一个拍卖活动中,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标的
物有瑕疵,委托人有向拍卖人告知的义务,但是委托人为了不影响标的物的拍卖并未履行
此义务,当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取得该标的物后发现有瑕疵。由于委托人的违约行为,买
受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虽然买受人可以通过追究责任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买受人希望拍
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初衷未能实现,并且追究责任需要耗费时间、物力、财力。不
仅如此,还可能发生责任推诿的现象。同样这个例子,当买受人追究责任的时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40条的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
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拍卖人
往往会以不知情为理由推卸责任,委托人也常以未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
任,发生责任推诿的现象。
1.拍卖人的责任: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对买受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委托人是不同
的。委托人应承担的是返还价款义务,而拍卖人应承担的是返还中介费的义务。具体来
说,如果拍卖合同被撤销或被解除,委托人和拍卖人都有过错的,拍卖人应将收取的中介
费予以返还。有部分过错的,应返还与过错相适应的部分中介费。如果委托人并无过错,
仅是拍卖人的过错,则拍卖人不仅要返还中介费,还应承担返还价款等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责任:委托人和拍卖人因未履行义务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和委
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请求而定。如果买受人
仅向拍卖人主张承担责任,拍卖人无论有无过错,都需先对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确属委
托人责任的,拍卖人对买受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3.瑕疵担保责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一般包括对瑕疵标的物的更换、修理、
退货以及赔偿损失等。委托人和拍卖人承担何种瑕疵担保民事责任,应根据标的物的瑕疵
程度和买受人的请求而确定。如果标的物的瑕疵影响到其价值或者正常功能的发挥,买受
人提出退货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委托人应当返还价款。如果是其他方面的瑕疵,则可根
据瑕疵的性质、程度、买受人是确实不知情还是应当知道等情况予以综合判断,或责令委
托人修理、更换,减少价款,予以退货等。中国论文联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们共和国拍卖法.
[2]沈欣,马重阳.浅论拍卖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及规则[OL].
[3]刘双舟.拍卖法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吴薇,薛文成.拍卖的法律特征及拍卖人的义务[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