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 常州 XXX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求职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 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 试用期 至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
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
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
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
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 加班工资 基数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
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
甲方规章制度的 教育 。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
或按___________执行。乙方在试
用期间的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
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______元或按________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常州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
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常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 职业病 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常州市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
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
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
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
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
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 15 日内(含 15 日)书面答复对方;15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
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
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全
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
可以 解除合同 :
(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 伤残等级 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 不满 5 年的;
(五) 复员、转业 退伍军人 初次参加工作未满 3 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 3 年的;
(七) 义务服 兵役 期间的;
(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 5 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
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
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合同终止 :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 30 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
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 1 日,支付乙方 1 日工资的 赔偿金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
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
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12 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 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
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的经
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常州市 最低工资 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
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 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
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
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
年限,每满 1 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
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常州市最低
工资。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
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
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 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
的加发 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
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
同的赔偿标准为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
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 商业秘密
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省略
十一、 劳动争议 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省略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常州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员(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