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行政监督
主要内容
• 一、行政监督的概述
• 二、行政监督体系和内容
• 三、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一、行政监督概述
• “监督”一词,在汉语中大体有两层意思:
一是监察和督促。
• 在英语中,“监督”一词“supervision”
是一个复合词,其中“super”,是“在上
”的意思,“vision”,是“看”的意思,
二者合起来就是上对下的观察、指导和控
制的意思
行政监督的理论前提
• 分权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
• 人民主权:以权利制约权力
• 社会契约:以道德制约权力
行政监督概念
是指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监察、
督促和控制活动,是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
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
履行职责时各种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
督促和控制活动。
• 行政监督实为监督行政。
•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
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 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
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内涵
• (1 )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个人。
• (2 )客体是行政行为。
• (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 (4 )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
的法制监督。
• (5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的违法行为,
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 以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的关系为标准,
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 以其实施监督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原则
• (一)经常性原则
• (二)公开性原则
• (三)广泛性原则
• (四)确定性原则
• (五)有效性原则
作用
• 预防
• 惩戒
• 补救
• 教育
意义
• 维护公共利益
• 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 防治掌权者腐败
• 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二、、行政监督体系和内容
一)、内部监督
二)、外部监督
一)、内部监督
• 我国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包括一般监督和
专门监督。
1、一般监督 2、专门监督
一般监督包括:
上下级监督
职能监督
主管监督
上下级监督
是指行政机关之间按照直接隶属关系,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
府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这种监督是
由行政层级制度决定的,在行政内部监督
中最为常见;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是由我
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是行政民主的集中
体现。
职能监督
是指有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就其所主
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部门
实施的监督活动。如国家财政部就其主管
的国家财政收支,对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
实施的监督。职能监督具有专业性和复杂
性。
主管监督
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关对地方
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上级地方人民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应
的工作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
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各自所属的企事业单
位实行的监督。
一般监督的特征、优缺点
• 监督频度的日常性
• 监督主体的普遍性
• 工作与监督的统一性
• 优点: 直接、经常、方便、及时
• 缺陷:上级对下级监督有“家丑不外扬”现象
下级对上级监督难有实效
2、专门监督
• 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设立专门机关对所有行
政部门的行政工作实行的全面性监督。
• 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1)、行政监察
★是指我国政府中的行政监察机关对相应的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公共管理过程中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情况的监察、
督导和处理。
★特点:
●属于行政内部的专门监督
●法制性监督
●范围广泛
●具有经常性和直接性
监察对象
• 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国务院各部门及其
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
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
员。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
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
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
机关还对本管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府的国家公务员和相关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职责
• 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
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
为的控告、检举;
• 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
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
的行为;
监察机关职责
•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
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
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
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
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权
• 检查权:监察机关依法享有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
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 调查权: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
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有立案调查的权力。
• 建议权: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依法
对如何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
政纪的行为和对如何提高行政效能作出的具有一
定行政法律效率的建议。
• 行政处分权: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的基础上,对
违反政纪的监督对象,按照管辖权限给予行政处
分的权力。
行政监察的程序
• 调查程序:
•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 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
予以立案;
• 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
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
监察机关备案。
行政监察的效力
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具有法
定效力,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
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进行查询。
2)、行政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务)收支
活动及其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进行审核和稽
查的监督活动。
审计监督的突出特点是监督业务的单一性、
专门性、专业技术性。
审计机关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审计机关有国家审计机
关和地方审计机关组成。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
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审
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最高行政首长和上一级
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
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
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
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
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审计监督的内容
• 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
• 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
• 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 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
• 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
•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
• 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
• 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
• 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
行为;
• 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4)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 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
规定报送相关经济活动和财政(务)收支情况材
料。
• 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凭
证、帐簿和报表等财政(务)资料。
• 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制止并采取措施。
• 通报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
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 处理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二)、我国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
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依法对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行为的遵纪守
法情况进行的督察和督导活动。
外部监督由政党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
督、社会监督以及公民监督构成。
1、执政党的监督
• 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
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 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
程实行监督;
• 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
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 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
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
• 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
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有:
•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
• 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
• 质询和询问;
• 视察和检查;
•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 受理申诉和检举;
• 罢免职务。
3、司法监督
• 包括:
•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
• 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
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
侦查监督。
• 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
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
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
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4、社会监督
★是政治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公民、社会
舆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
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
★特点是监督的结果不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
后果,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监督主体包括不是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
公民以及以新闻媒体为核心的社会舆论。
★监督的形式有批评、意见、建议、申诉、
控告、揭发、举报等。监督的途径有社会
协商对话、上访、信访、披露等。
公民监督
•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
要包括:
• 批评和建议;
• 控告;
• 检举和举报;
• 申诉;
• 信访;
舆论监督
•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 新闻舆论监督;
• 公众舆论监督;
思考题
• 行政监督的含义。
• 行政监督的原则。
• 行政监督的体系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