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转让需要哪些条件
如何转让主债权?转让主债权时候要满足那些条件?要在保证期间内,合法
有效的可以转让的主债权,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不得违反主合同的约定,
要通知主债务人等等。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
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
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
保的范围。
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何种类债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
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
登记。这是出于抵押权特定原则的需要。因为如果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
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抵押权
得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就没有确定。
主债权转让
主债权的转让,是指存在担保等从债的情况下,不改变主合同的内容,主
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
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
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
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
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
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
的性质
(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
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再次,主债权
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
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
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
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
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
。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
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
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
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
任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
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
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
于担保银行。
主债权人在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就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不能无故拒绝。但需要明确
的是,担保银行只在原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转让主债权时
扩张了主债权及其从属权利
(比如未付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担保银行
对扩张部分的债权自然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当然,银行也不能乘机出尔反
尔,企图缩小或免除其原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