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
(试行)
二〇一三年八月
前 言
本规则是在《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铁运[1999]146 号)的基础上,
总结近年来铁路运输房建设备管理经验,结合高速铁路建设大量采用新设备、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特点,根据需要修订而成。
本规则共分为 10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要求、管理组织、房建
设备管理、房建设备检查、房建设备维修、房建设备大修、供暖管理和附则。
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
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北
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0 号,邮政编码: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康高亮、吴景海、赵建华、李敬学。
本规则编制单位: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赵建华、李敬学、王敏、余洋、田荣、张亚静、赵世磊、
温静、吕轶娜、韩群英、李勇、韩春梅、孙红峰、米宏广、董城、陈劲松、马静波、
于星亮、陶勇、潘国华、沈磊、宋怀金、郭盛、史宪晟、闫剑宇、赵英超、金辉、
陈顺生、李志、于德才、米建设、刘剑锋、杨俊康、张广志、赵敏、涂明华、傅海
东、席平、董光、张枫。
本规则主要审查人:康高亮、曾宪海、龚昕、吴景海、徐尚奎、赵奕、卫瑞明、
韩志伟、张大伟、杨庆山、宋继、谭月仁、张广平、刘燕、沈榕、傅锋、吴细水、
刘丙强、万坚、郭占伟、许建明、徐其瑞、杨忠吉、刘开建、吴桂丽、宋喆、杜勇、
周伟、张培良、高祥、孙锦红、李润毅、张李华、赵树忠、李占武、程国林、李成、
谢芳敏、何晨曦、朱化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二章 术 语 ...................................................................................................................- 2 -
第三章 基本要求 ...............................................................................................................- 4 -
第四章 管理组织 ...............................................................................................................- 5 -
第五章 房建设备管理 .......................................................................................................- 6 -
第一节 工作要求........................................................................................................- 6 -
第二节 设备分类........................................................................................................- 7 -
第三节 管理分界........................................................................................................- 7 -
第四节 技术状态评定..............................................................................................- 10 -
第五节 危险房屋构筑物管理..................................................................................- 12 -
第六节 建筑限界管理..............................................................................................- 13 -
第七节 技术资料管理..............................................................................................- 14 -
第六章 房建设备检查 .....................................................................................................- 16 -
第一节 检查方式......................................................................................................- 16 -
第二节 检查周期及要求..........................................................................................- 17 -
第七章 房建设备维修 .....................................................................................................- 18 -
第一节 维修分类......................................................................................................- 18 -
第二节 检修..............................................................................................................- 18 -
第三节 综合维修......................................................................................................- 18 -
第四节 维修内容及标准..........................................................................................- 19 -
第五节 维修工程验收..............................................................................................- 20 -
第六节 维修机具......................................................................................................- 21 -
第八章 房建设备大修 .....................................................................................................- 22 -
第一节 大修范围......................................................................................................- 22 -
第二节 大修周期......................................................................................................- 22 -
第三节 大修计划......................................................................................................- 22 -
第四节 大修设计......................................................................................................- 23 -
第五节 施工管理......................................................................................................- 24 -
第六节 质量控制......................................................................................................- 24 -
第七节 大修工程验收..............................................................................................- 24 -
第九章 供暖管理 .............................................................................................................- 27 -
第一节 供暖工作......................................................................................................- 27 -
第二节 供暖设备大修维修......................................................................................- 27 -
第十章 附则 .....................................................................................................................- 30 -
附表一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完成情况报表 .....................................................................- 31 -
附表二 房建设备综合情况报表 .....................................................................................- 32 -
附表三 房建部门综合情况报表 .....................................................................................- 33 -
附表四 构筑物、附属设备建筑面积换算表 .................................................................- 34 -
附表五 房屋、构筑物承重结构检查周期 .....................................................................- 36 -
附表六 房屋、构筑物非承重构件检查周期 .................................................................- 37 -
附表七 暖通及给排水设备检查周期 .............................................................................- 39 -
附表八 电力设备检查周期 .............................................................................................- 40 -
附表九 房建设备应急检查项目 .....................................................................................- 41 -
附表十 房屋、构筑物综合维修周期参考表 .................................................................- 42 -
附表十一 房屋、构筑物维修内容及标准 .....................................................................- 43 -
附表十二 附属设备维修内容及标准 .............................................................................- 54 -
附表十三 客货共线铁路、高速铁路维修主要工机具设备明细表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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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 条 铁路运输房建设备(以下简称房建设备)是铁路运输设备的重要组
成部分。铁路各单位、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房建工作,强化房建专业化管理,做好房
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和使用管理工作,为铁路运输提供可靠保障。
第 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的基本任务是恢复或改善功能,保持状态良好、
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
第 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周期修和状态修
相结合”的原则。
第 条 房建设备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
第 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研究推广先进的施工方法和管理信息系统,优化施工组织,提高设备大修维修质量
和管理水平。
第 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局及委托铁路局代管的房建设备大修维修管理。
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建设备和铁路产权未售住宅的大修维修,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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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术 语
第 条 房管部门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负责铁路运输房建设备管理部门(含房产管理所)的
统称。
第 条 房建单位
实施房建设备管理维护的基层组织,一般指房产建筑段、高铁房建段。
第 条 铁路运输房建设备(简称房建设备)
为铁路运输服务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备。
第 条 四电房屋
通信、信号、电力和电气化设备使用的房屋。包括通信、直放站,基站,信号
楼,信号中继站,行车继电器室,电力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AT 所,分区所
(亭)等。
第 条 构筑物
本规则是指站台、雨棚、天桥、地道、检票口、站名牌、道路、广场、围墙、
栅栏、栏板、架空走道、闸门井、消火栓井、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渗水井、
污水提升井、化粪池、隔油池、独立烟囱、独立避雷针塔、生活水塔、水池、排污
系统、花棚、自行车棚、建筑小品、挡墙等人工建造物。
第 条 附属设备
与房屋、构筑物使用有关的设备,包括给水设备、排水设备、电气照明设备、
防雷设备、供暖设备、空调通风设备、电梯设备、消防设备、制氧设备等。
第 条 主体结构
地基基础和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
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结构体系,一起共同构成的完整的结构体系。
第 条 房桥合一
有列车移动荷载作用的房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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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大跨度钢结构
跨度大于或等于 60m 的屋盖钢结构,跨度大于或等于 36m 的楼面钢结构。
第 条 特殊结构
房桥合一的轨道层结构,斜拉索结构。
第 条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幕墙、门窗、屋面等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的建筑构件。
第 条 危险房屋、构筑物
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
力,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房屋构筑物。
第 条 结构安全监测
通过对主体结构的整体行为和实时环境响应进行监测,对结构的损伤位置和程
度进行诊断,对主体结构的服役情况、可靠性、耐久性和承载能力进行评估,为主
体结构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指导。
第 条 客货共线铁路大型及以上客站
最高积聚人数大于或等于 3000 人的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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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 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计划及方案,应根据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原则、技
术资料(包括设计使用年限、产品使用寿命及维护要求)和技术状态制定。
第 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设计、施工、监理等,国家有资质要求时,须按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第 条 对影响人身和行车安全的设备,应加强风险控制,及时采取消除或
预防危险措施。
第 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属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
安全管理办法》。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 条 日常情况下,房建设备技术状态三级率不应大于 5%。
第 条 加强房建统计工作。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完成情况报表、房建设备综
合情况报表、房建部门综合情况报表见附表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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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组织
第 条 铁路局负责所属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和使用管理工作。对受委托运
输管理的房建设备,应按协议约定实施管理。
第 条 铁路局房建主管部门应对房建设备大修维修、技术、质量、安全、
使用进行管理,并配备技术管理、设备管理、房产管理以及房建值班调度等专职人
员。对于有高铁房建设备的铁路局,还应配备高铁房建设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
第 条 铁路局可根据房建设备责任量(换算面积)、分布区域及线路里程
等因素设置房产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房建设备管理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工
作。构筑物、附属设备建筑面积换算表见附表四。
第 条 铁路局应根据房建设备责任量、分布情况设置房产建筑段,负责管
辖区域内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安全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房产建筑段应配足日
常维修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大修、综合维修施工人员不足时可依法使用社会劳务、
施工资源。
承担供暖任务的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 800 万换算平方米,
不承担供暖任务的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 500 万换算平方米。
每个车间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 100 万换算平方米。每个工区管辖房建设备
责任量不宜超过 20 万换算平方米。
第 条 铁路局应根据高铁房建设备责任量(200 万换算平方米及以上)设
置高铁房建段。房建设备换算面积 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铁车站、日均接发旅客 5000
人及以上的高铁车站、地级市及以上的高铁车站、有供暖的高铁车站宜设置工区或
车间。工区、车间人员配置主要是房建设备检修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大修、综合
维修项目的施工可由铁路局依法合规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相关企业承担。
第 条 房建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房建设备的技术要求,配备相应的岗位值
守和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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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建设备管理
第一节 工作要求
第 条 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应实行“管、修、用”分工负责,统一管理。
第 条 房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章制度,监督考核房建设备
大修维修和使用情况;房建单位负责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房建
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 条 严禁下列影响房建设备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
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
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 条 发现危及房建设备结构安全行为时,房建单位有权进行制止,并应
及时向房管部门报告。
第 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建设备的使用环境和用途或出租房建设备,
确需时,应先向房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 条 拆除或报废房建设备,须经房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
废手续。不得先拆后报和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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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设备分类
第 条 一类房建设备
一、与高速铁路运输直接相关的房建设备。包括站房、调度所、四电房屋及附
属设备,以及站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旅客站台等构筑物。
二、客货共线铁路大型及以上客站的房建设备。包括站房及附属设备,以及站
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旅客站台等构筑物。
三、客货共线铁路调度所、四电房屋及附属设备。
第 条 二类房建设备
一、与客货共线铁路运输直接相关的房建设备。包括站房及附属设备,站台雨
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旅客及货物站台、站名牌等构筑物(客货共线铁路大型
及以上客站的房建设备,客货共线铁路调度所、四电房屋及附属设备除外)。
二、站前平台、车站围墙等。
三、动车检修库、融冰除雪库及附属设备。
第 条 三类房建设备
除一、二类房建设备以外的其他房建设备。
第三节 管理分界
第 条 房屋、构筑物
一、房桥合一站房道砟或整体道床及以上部分由工务段(桥工段等)管理维护,
其它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二、旅客跨线天桥及附属楼梯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三、旅客地道装饰面及楼梯栏杆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旅客地道承受列车荷载
的主体结构由工务段(桥工段等)管理维护。
四、站台面、站台墙、站台墙上吸音板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五、客服设施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六、房屋构筑物上加装的广告设施由设施所属单位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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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站房新建、大修、设备更新改造同步设置的站字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加装站字,须由房管部门批准并明确管理维护单位。
第 条 排水设备
一、房屋附属排水设备、公用排水系统、公用污水提升站等由房建单位管理维
护。
二、水塔(槽)、检查坑、转盘、落轮坑以及室外客车给水栓的专用排水设备,
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系统与排水系统及连通的渗水井,线路、站场排水设备,各种生
产专用排水设备,旅客地道抽水水泵,真空卸污系统等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或相关单
位负责管理维护。如接入房建单位所管的排水系统内时,须经房管部门批准,并以
排入处(井)为界,井及井以下部分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第 条 电照设备
一、室内照明线路设备,如室内照明设备配线、灯头、开关及插座,应由房建
单位管理维护。光源、灯具、专用生产作业电照、节日装饰电照、文化宫俱乐部等
舞台配光、电铃及配线、空调设施、烟火报警装置、微机配电线路及 36v 以下的配
电设施等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二、凡房屋内的照明配线必须与各种动力装置、空调及各单位自行配置的电气
设备分开设置用电回路。动力及通讯、信号等专业设备的配电箱应单独设置,由使
用单位自行管理。
三、室内动力配电设施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
四、室外电照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室外电照包括与房屋无关
的露天照明,如:站场、车站广场、无盖天桥、游泳池、灯光球场、露天体育场、
花园、铁路桥面及其他露天场所安装的各种照明设施。
第 条 室内外供电分界
一、铁路供电采用架空引入方式的,以建筑物上第一横担分界,横担(包括横
担)以内电线路、配电箱、插座等设施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接线端头及以外由供
电单位管理维护。铁路供电采用电缆引入方式的,以电缆终端头分界,端头引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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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电线路、配电箱、插座等设施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端头及引入方向电缆及相关
设施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
二、地方供电,按所处地区规定办理。
三、其他单位从房建单位管理的配电箱引出电源时,应与房建单位签订安全管
理协议。
第 条 防雷设备
房建设备(变、配电所除外)上设置的防雷设备,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与通
信、信号的防雷设备混用的,防雷设备由接地电阻要求小的设备单位管理维护。
第 条 暖通空调设备
一、专供采暖的承压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外管网,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二、专为生产和专门业务或者平时为生产和专门业务使用冬季兼作供暖的锅炉
及其附属设备和管网,各单位安装的土锅炉、土暖气及其附属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
维护。
三、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供暖锅炉,由铁路局结合实际确定,可由
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四、调度所、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车站站房的中央空调设备由房建单位
管理维护。
五、冷、热、电三联供设备,制冷、采暖设备及系统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发
电设备及系统由供电部门管理维护。
第 条 消防系统
一、消防自动报警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的箱体、水龙带、水
枪及消防专用等设备,消防水炮系统的水炮,消防水喷淋(雾)系统的喷头,生产
办公房屋、货仓、货场消防水泵,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管理
维护。
二、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炮系统、消防水喷淋(雾)系统的供水管路(含阀
门)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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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电梯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第 条 建筑用电伴热设备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第 条 本规则未界定的设备管理分界,由铁路局自行规定。
第四节 技术状态评定
第 条 房屋
一、病害项目评定标准见表 。
病害项目评定标准 表
病害项目 评定标准
倒塌危险 按照 JGJ125-9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严重漏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漏雨:
1.屋面惯性漏雨,需要翻修屋面占整个屋面面积:平顶屋面 5%以上;
坡屋面 10%以上的。
2.虽经多次修理,仍未解决的惯性漏雨,需重新翻修的。
严重腐蚀
破裂变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腐蚀破裂变形:
1.承重构件
腐蚀变形严重,虽未达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危险构件”程度,但需整
治或重点检查、观测病害发展情况。
2.非承重构件
(1)预制墙板
严重裂缝、变形,节点锈蚀,拼缝嵌料脱落,严重漏水,间隔墙立筋松
动、断裂,面层严重破损。
(2)砖墙
严重裂缝、弓凸、倾斜、风化、腐蚀,灰缝酥松;
(3)石墙
严重开裂、下沉、弓凸、断裂,砂浆酥松,石块脱落。
(4)幕墙
板材或玻璃破损超过 5 处;龙骨或连接件重度锈蚀;固定件松动超过 5
处;密封胶、密封胶条的开裂、剥落超过 5 处;幕墙排水系统不畅,出现严
重漏雨,漏雨呈滴状或线状;开启装置松动超过 3 处;变形缝固定件松动超
过 3 处。
(5)金属板屋面
锈蚀或漆面剥落超过 10%;固定件或咬口松脱、开裂的金属板面积超过
1%;固定件或咬口松动的金属板面积超过 10%;龙骨或金属连接件锈蚀严重。
冻害、蚁害
1.冻害:基础、墙壁由于冻害发生裂缝并仍在发展或裂缝虽不发展,但
发生裂缝较大,影响正常使用的。
2.蚁害:房屋发现有白蚁蛀蚀的。
潮湿返霜
1.室内地面、墙壁常年潮湿,影响使用的。
2.室内墙壁、顶盖严重结霜凝水,影响使用的。
3.地下室渗水、积水,影响使用的。
电照设备破损
1.电线破损、老化造成绝缘不良,有漏电现象,铝、铜导线混用,导线
截面偏小,影响正常使用的。
2.灯头、开关、插座大量残缺破损,相线不进开关,影响安全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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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电箱(柜)防震胶条不严密、油漆残缺、内外不清洁;开关等部件
残缺不全,操作失灵,控制元件性能降低,开关与导线连接不牢靠,导线绞
接,绝缘老化,各回路编号不正确。
水暖设备破损
1.上下水管路破损漏水,致使大片浸湿墙壁、地面的。
2.上下水管路大量严重锈蚀或堵塞不通的。
3.暖气设备锈蚀漏水或管壁严重结垢造成不热的。
4.空调通风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件损坏、残缺不齐,跑、冒、滴、
漏现象严重,影响使用的。
消防设备破损
1.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件损坏、残缺不齐,跑、冒、滴、漏现象严
重,已无法正常使用的。
2.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控制元件失灵或性能降低、老化严重,线路绝缘老
化,已无法正常使用的。
其他破损
1.一般腐蚀破裂变形,一般漏雨、渗水,檐沟、水落管半数以上破损或
全部锈蚀的。
2.顶棚、墙壁抹灰(包括镶贴装修)多处破损剥落或粘贴不牢,影响安
全使用或观瞻。
3.地面多处破损,严重起砂、空鼓、高低不平,影响使用的。
4.建筑用电伴热设备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漏电,过载。
5.房屋四周地面排水不畅,散水、明沟大量破损的。
6.防火距离不符合当地标准的。
7.门窗严重破损或普遍漏底失油的。
8.避雷设施失效,接地电阻超过标准的。
9.站名牌(站房上的站名标识)固定件锈蚀严重、松动开焊、失稳变形,
站字脱漆锈蚀。
二、房屋技术状态等级
按病害项目评定标准评定,技术状态共分三级。一级是没有表 所列的病害;
二级是没有表 所列的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其余病害不超
过三项;三级是有表 所列的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之一者,
或其余病害超过三项。
第 条 构筑物
构筑物技术状态共分为三级,评定标准见表 。本表未列入的其他设备,由
铁路局参照本表制定相关评定标准,并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备案。
构筑物技术状态评定标准 表
评定标准
构筑物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站台 无病害且不侵限。
侵限但不影响二级超限
货物运输列车通过;帽石及
站台墙有破损,站台面局部
坑洼不平,但不影响安全使
用。
侵限影响二级或一级
超限货物运输列车通过;
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各项病
害。
雨棚 无病害且不侵限。
侵限但不影响二级超限
货物列车通过;有破损,漏
侵限影响二级或一级
超限货物运输列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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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各项病
害。
围墙、栅栏 无病害。
有腐蚀破损、变形及冻
害等,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有倒塌危险,严重破
损或影响安全使用。
道路、广场 无病害。
有破损、局部坑洼不平
或积水,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严重破损,大面积坑
洼不平或积水,影响安全
使用。
站名牌 无病害。
牌面油漆局部剥落,有
破损、倾斜,但不影响安全
使用。
字迹不清或有严重破
损,影响安全使用。
排水管(沟) 无病害。
有破损,局部排水不畅,
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严重破损,排水不畅,
影响安全使用。
独立烟囱 无病害。
有破损(腐蚀)变形(倾
斜),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有倒塌危险,严重破
损,影响安全使用。
水表井、闸
门井、检查
井、跌水井、
雨水井
无病害。
有破损(腐蚀)、漏水、
冻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有严重破损、严重漏
水,影响安全使用。
蓄水池、
生活用水塔
无病害。
有破损(腐蚀),漏水,
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有严重破损,严重漏
水,影响安全使用。
第五节 危险房屋构筑物管理
第 条 危险房屋构筑物鉴定须由房建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负责鉴定。
第 条 鉴定前,由房建单位危险房屋构筑物评估组提出初步判定意见。评
估组应由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等组成,评估
组成员须经铁路局房建主管部门资格审定。
第 条 房建单位应将鉴定为危险房屋构筑物的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房
管部门。
第 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构筑物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
察的房屋构筑物。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构筑物。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理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
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构筑物。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件)危险且无修理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构筑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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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房建单位对危险房屋构筑物应尽快排险解危。须停止使用和整体拆
除的危险房屋构筑物,应由房建单位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第 条 日常管理
一、建立危险房屋构筑物技术档案,主要包括日常检查监测记录、技术状态检
查记录、危险房屋构筑物检查鉴定记录、险情影像及其它技术资料。
二、房建单位应对危险房屋构筑物设置病害监测标志,并指定专人管理。对危
险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检查,每月不应少于一次,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上报,并填好检
查、监测记录。每年春(秋)季检查时,对危险房屋构筑物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节 建筑限界管理
第 条 房建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以下简称限
界)。
第 条 限界检测
一、限界检测和数据格式应符合铁道行业标准,限界管理应使用铁路建筑限界
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管理与运用信息化。
二、房建单位应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对限界进行检查,并根据设备
状况,合理加密限界检测周期,及时更新限界数据。
三、房建单位在检测站台限界时,应使用规范的限界检测工具,限界检测工具
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四、站台、雨棚限界应建立定点检测、点间观测的监控制度,检测点设置应规
范、统一,站台直线部分每 20m 设置一个检测点,曲线部分每 5m 设置一个检测点,
对突变位置要选择最不利点并适当增加检测点密度且不大于 2m 设置一个检测点,对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特征点必须测量,检测点编号设置顺序应与列车运行
方向相反。
第 条 对侵限的站台、雨棚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并根据产生侵
限的原因由房建单位或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 14 -
第 条 在站台或邻近站台的线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时,须制定防侵限措施,
并与房建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会同房建单位确认站台限
界现状,施工作业完毕后,施工单位和房建单位共同复查限界情况。因施工作业造
成的站台、雨棚侵限,由责任单位负责恢复限界。
第 条 凡需要破站台面的施工,施工部门必须提前征得房建单位同意。在
站台安全线以外或需要移动站台帽石的施工,竣工后建筑限界必须经房建单位确认
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 条 未经房建单位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站台、雨棚上设置广告设施等
附属物,经批准设置的附属物,须经房建单位确认限界,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 条 新建、大修和更新改造的站台、雨棚投入使用前,限界需符合相关
标准,施工部门须按规定提供完整的限界资料报房建单位。
第七节 技术资料管理
第 条 房建单位应建立下列技术资料:
一、房屋构筑物平面位置图。显示房屋构筑物及给排水、暖气管道等位置。
二、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备技术台账。房屋构筑物台帐应能显示房屋构筑物名
称、台账编号、地点或里程、建造年月、大修年月、主要结构和技术特征(含数量)
等信息。附属设备台帐应能显示附属设备名称、台账编号、位置、安装或投入使用
年月、大修年月、技术性能或特征(含数量)等信息。
三、图纸等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
四、房建设备使用维护手册。
五、历次改建、扩建、大修、更新改造、抗震加固的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
六、检查、维修,病害观测与处理形成的记录等资料。
七、技术资料目录。
八、其它技术资料。
第 条 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5 -
一、技术档案目录应分类建立,以方便借阅、查找、利用。
二、台账编号应与房屋构筑物上设置的台账标牌一致。
三、技术资料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核对、修改、补充,做到账与实物相符。技
术资料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时,必须办理技术资料移交手续。
四、房建单位应为技术资料存放安排符合规范要求的库房和配置必要的管理工
具。
- 16 -
第六章 房建设备检查
第一节 检查方式
第 条 房建设备检查是指为了解和掌握房建设备使用功能、技术状态、局
部病害进行的现场查勘、检验等活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春(秋)季
检查、应急检查、安全监测等方式。
第 条 日常检查
由检修人员每天按规定路线对房建设备进行检查。检查范围为高铁客站、客货
共线大型及以上客站的候车厅、旅客通道、站台雨棚等房建设备。检查重点是设备
外观变形和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行车和旅客安全的设备问题。
第 条 定期检查
由检修人员对检查项目按周期进行检查。检查范围主要包括:承重梁和承重构
件等承重结构;屋面及防水、吊顶、幕墙、墙体面层、楼地面、门窗等非承重结构;
暖通、给排水、电力等附属设备。
第 条 春(秋)季检查
每年春(秋)季由房建单位组织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及使用单位,对房建设备
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应逐栋逐件作出记录,填写房建设
备病害报告表及技术状态等级表。春(秋)季检查,应注意房建设备隐蔽部位,必
要时可进行无损结构的破检并及时修复。
第 条 应急检查
应急检查为极端灾害环境下的检查,如遭遇大风、暴雨、强降雪、冰雹、地震
以及外力破坏时,应立即对可能危及人员及行车安全的房建设备进行检查和现场评
估。对暂时可以使用的病害设备,采取有效措施,维持设备使用安全,必要时现场
盯守;对不能使用的病害设备立即停用,并由房建单位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做好相关
工作。
第 条 安全监测
- 17 -
对大跨度钢结构及特殊结构关键部位的应力和挠度变化,达到或超过设计值的
80%时,应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估。房建设备使用年限达到设计值时,应由具备相应
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鉴定和安全评估,并出具能否继续使用及是否需要加固处理的
结论。
第二节 检查周期及要求
第 条 房建设备(房屋、构筑物承重构件、非承重构件,暖通及给排水设
备、电力设备)检查周期见附表五~八。其中对于钢结构主要构件位于隐蔽部位的,
按照附表五检查周期,抽样 10%进行检查。
第 条 房建设备应急检查项目见附表九。
第 条 房建设备定期检查与春(秋)季检查时间重合时,可合并实施。
- 18 -
第七章 房建设备维修
第一节 维修分类
第 条 房建设备维修是指房建设备在服役周期内,为了修复由于自然因素、
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以保持其经常处于合格状态,而采取的一般性修葺修理活动。
第 条 房建设备维修分为检修和综合维修。
第二节 检修
第 条 检修是结合房建设备检查和用户报修,对房建设备及时进行的简单
修理。检修的目的是使房建设备保持正常的使用功能。检修的特点是项目简单、零
星分散、点多面广、时间要求紧迫。
第 条 检修时,对设备检查中发现和用户报修的零小破损应及时修理,对
未能及时修理且影响安全的病害,修复前应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节 综合维修
第 条 综合维修是对房建设备一般病害进行的修复活动。综合维修的基本
任务是以整治病害、消除隐患为目的,对破损部分基本原样修好。综合维修的特点
是修理规模介乎检修、大修之间,工程地点相对集中,项目比较复杂、工程量较大、
周期性强、计划性强,需要综合管理。
第 条 综合维修周期
一、单项房建设备综合维修周期应根据竣工图纸中标明的设计使用年限、产品
使用寿命、设计等级标准,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维护手册以及现行相关
规范标准的要求确定。
二、房屋、构筑物在一般使用环境下的综合维修周期见附表十。
三、对于一类房建设备,可根据实际检测结果适当缩短综合维修周期。
四、对处于特殊环境的房建设备,可根据实际确定综合维修周期。
- 19 -
第 条 综合维修计划
一、编制依据。维修周期是编制综合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春秋季设备检查结
果是编制综合维修计划的补充依据,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中发现的需要
综合维修处理的项目,应纳入综合维修计划。
二、审批程序。房建单位提出综合维修年度和月度计划建议,上报房建主管部
门审查,房建主管部门会同财务、计划等部门审批下达计划。房建单位依据审批计
划编制月度施工组织计划。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三、综合维修总量安排。铁路局应根据管内房建设备技术状态,房建设备寿命
周期,统筹安排好综合维修计划。每年综合维修的生产、办公房建设备数量不应低
于相应总量的 20%,其中对一类房建设备综合维修不应低于相应总量的 33%。
第 条 综合维修施工管理
一、综合维修应按计划组织施工。施工前,查勘人员应向工班进行技术交底。
由工长组织有关人员安排施工作业计划,做好劳力、材料、工具以及安全防护等各
项准备工作。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办理交验,清退剩余材料。
二、施工作业时发现漏查项目,应一并修好,并办理项目追加手续。
三、水、暖、电、土建等工种应协调配合,确保病害一次修复。
四、对于影响行车和人身安全的,属于综合维修范围的应急抢修,应先组织施
工,后办理项目追加手续。
五、施工作业后,应按规定整理技术档案资料,对承重结构、关键部位、隐蔽
工程做好检查记录,主要工程材料应具有材质合格证或材料试验报告。
第四节 维修内容及标准
第 条 房屋构筑物维修内容及标准见附表十一。
第 条 附属设备维修内容及标准见附表十二。
- 20 -
第五节 维修工程验收
第 条 综合维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验收工作由房建单位组织实施,并邀
请使用单位参加,铁路局房管部门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检修工作,由铁路局制定
验收办法。
第 条 竣工资料:
一、设计文件或查勘单及变更记录。
二、竣工图或施工说明。
三、隐蔽工程检查评定记录。
四、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
五、设备测试记录、施工小结、施工日志。
六、自检评定报告。
第 条 检验项目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整件工程分为“优
良”、“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检验项目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1.维修标准中采用“必须”、“严禁”用词的条文,全部符合规定。
2.维修标准中采用“应”、“不应”、“不得”、“宜”、“可”、“不宜”用词的条文,基本符
合规定(总量的 90%及以上符合规定),且局部(不超过总量的 10%)不符合规定的
部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二、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1.合格检验项目数占检验项目数 75%及以上,小于 90%的。
2.主要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等项目)均达到合格的。
3.参加验收人员对观感质量综合评价为“一般”及以上的。
三、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优良。
1.合格检验项目数占检验项目数 90%及以上的。
2.主要工程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等项目)均达到合
格的。
- 21 -
3.参加验收人员对观感质量综合评价为“好”的。
第 条 验收时,发现下列病害之一,属查勘设计单位责任的,不评质量,
待修好后再另报另验;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整个工程评为不合格:
一、承重结构、构件有倒塌或坍塌危险。
二、屋面漏雨,需要局部翻修或更换屋面板。
三、综合维修后的设施设备不符合消防规范。
四、站台雨棚等设施侵入限界。
五、凡设计文件或查勘单中列的工程项目,施工中擅自消减或遗漏。
第 条 对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应进行处理,经复验合格后,办理交接。整
件工程评为不合格的,待修好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六节 维修机具
第 条 房建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维护手册、维修方案、相关规范要求,配
备相应的维修机具、备品备件、检修安全保护设施等。常用维修机具见附表十三。
第 条 房建单位应对维修机具、备品备件、检修安全保护设施定期进行检
查检测。
- 22 -
第八章 房建设备大修
第一节 大修范围
第 条 房建设备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主体构件或设备的修葺、修理工
程。大修的基本任务是根治病害,恢复功能,延长房建设备使用寿命。大修的特点
是工程地点集中,工程量大。
第 条 房建设备重要部位严重损坏或部分部件损坏危及主体结构安全时需
要进行翻修或更换的项目应列入大修。因工作量大且维修解决不了的病害也应列入
大修。
第 条 房屋大修应以整体大修为主,但某项结构或附属设备破损严重,修
理工作量大,而其他方面状态尚好的,可做单项大修。
第 条 每年房建设备大修数量不应低于房建设备总量的 3%。
第二节 大修周期
第 条 钢筋混凝土防水屋面大修周期:屋面防水等级Ⅰ级的为 20 年;屋面
防水等级Ⅰ级的为 10 年。
第 条 金属屋面、采光顶屋面以材料的使用寿命作为大修周期。
第 条 主体结构构件以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大修周期。
第 条 承重结构支座,包括钢结构支座(网架、桁架)、消能阻尼器、隔
震支座等,应以产品的使用寿命作为大修周期。
第 条 未列出的房建设备大修周期按设计使用年限和产品使用寿命确定。
第 条 对于一类房建设备,可根据实际适当缩短大修周期。
第 条 对处于特殊环境的房建设备,应结合使用情况确定大修周期。
第三节 大修计划
第 条 房建设备大修件名,应按照大修范围、大修周期由房建单位提出并
- 23 -
报房建主管部门审查。铁路局房建主管部门综合分析,统筹安排,提出全局房建设
备大修计划建议,由铁路局审批下达。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 条 房建设备大修计划应优先安排危险房屋构筑物整治。
第 条 房建单位按照铁路局下达的计划,分轻重缓急和季节特点,编制年
度大修工程计划,安排设计和施工。
第 条 根据大修工作量,房建单位应组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组成项目
管理机构,负责大修项目的管理。
第四节 大修设计
第 条 大修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大修计划进行设计,严格控制大修范围和费
用。设计时,可根据构、部件的技术状态考虑一部分利旧。
第 条 进行主体结构大修时,应对整个结构体系进行安全评估。个别结构
或子系统的更换不得影响整个结构体系安全,并保证新老结构有可靠的连接。
第 条 大修设计需要的资料
一、原房建设备总平面图、平面示意图(含部件更换设计)。
二、按规定需要技术鉴定的设备,须有技术鉴定书。
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定点)图。
四、水、暖、电管线等图纸资料。
五、批准的大修计划。
六、结构处理(含危险点处理)的技术要求。
七、查勘记录和其他资料。
第 条 设计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设计依据、标准、要求及说明。
二、分项(部)内容、材料及用量说明。
三、工程概算书,含主材用量表、水电设备材料表、工日数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设计内容。
- 24 -
第 条 施工图设计应参照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设
计深度要求,达到施工技术要求。
第五节 施工管理
第 条 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由施工单位编制施
工组织计划,做好劳力、材料、工具以及安全防护等准备工作,并完成施工组织计
划的实施。
第 条 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
第 条 竣工后,应清理现场,编制竣工文件。
第六节 质量控制
第 条 大修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
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
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认。
第 条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
检查。
第 条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
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 条 隐蔽工程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共同
检查签认合格后,方可覆盖。
第七节 大修工程验收
第 条 大修工程验收应按国家现行规范进行,对所做工程的可评项目逐项
进行检验,评定质量是否合格后,据以评定整件工程的质量。
第 条 对于只进行水、暖、电、屋面、门窗、楼面、地面等单项大修的房
屋,仅按所做项目评定质量。
- 25 -
第 条 已报竣工的大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竣工交接文件,竣工
交接文件主要包括:
一、设计文件或查勘单。
二、竣工图。
三、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四、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五、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六、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七、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记录。
八、施工记录。
九、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十一、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二、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十三、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十四、设备测试记录、开竣工报告、施工小结、施工日志、防(灭)白蚁记录、
施工许可证等。
十五、其他资料。
第 条 大修工程验收应执行下列规范、规程:
一、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二、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三、GB 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四、GB 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五、GB/T 50269《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
六、JGJ/T 93《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
七、CECS 21《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
- 26 -
八、CECS 02《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九、JGJ 106《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十、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十一、JGJ138《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十二、CECS 28《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十三、JGJ7《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十四、CECS10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
十五、JGJ 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十六、GB5020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十七、GB5034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十八、JGJ 102《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十九、JGJ 13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二十、JGJ 255《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二十一、JGJT 235《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二十二、JGJ 14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二十三、GB 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二十四、GB/T 7106《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二十五、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二十六、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二十七、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二十八、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二十九、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
- 27 -
第九章 供暖管理
第一节 供暖工作
第 条 供暖是解决北方地区冬季采暖的季节性服务工作。具有能源消耗量
大,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的特点。供暖工作应坚持“优质服务,确保安全,节能环保”
的原则。
第 条 房管部门应明确所管辖的不同地区供暖起止日期和各类房屋室内温
度标准,公开调度电话。因气候原因调整供暖起止时间,铁路局应根据实际核定费
用。
第 条 供暖过程中应对能源、资源情况进行管理,合理确定消耗定额,消
耗应有计量。消烟除尘、水质处理要达到国家标准。
第 条 结合供暖设备机械化程度和职工劳动强度,合理确定供暖定员。供
暖人员要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第 条 锅炉房应建立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司炉人员岗位责任制、司炉工交
接班制度、检查制度、设备维修制度、水质管理制度、清洁卫生制度、安全保卫制
度、水处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供暖日志等管理制度。
第 条 采暖期结束后,锅炉房动力及控制设备断电,剩余煤炭清点后集中
管理,工具、备品收回或妥善保管。收集各锅炉房供暖日志集中管理,供暖日志应
保存两年。
第二节 供暖设备大修维修
第 条 供暖设备包括锅炉、锅炉配套设备、地源热泵系统机组、换热机组
设备及供暖系统等。
第 条 锅炉按规定进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检验周期及方法
按现行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内部检验,每年供
暖前 3 个月完成,并出具《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
- 28 -
第 条 采暖期结束后要及时做好设备维修,锅炉及附属配套设备要每年维
修一遍。主要内容是:
一、清除炉膛、炉前、炉后及渣坑内灰渣,补修锅炉破损的保温层、炉墙、炉
拱,对锅炉进行除垢、清洗。燃油、燃气锅炉还应全面清理烟管,清理清洗燃烧器
喷嘴、过滤器,前后管板除锈油饰。
二、传动装置或走行部件(炉排、给煤、除渣等)和主要阀门要解体检修。
三、除尘器、软水器、除氧器等辅机设备打开检修孔(或检查孔)检查,系统
除污器清扫,换热器要定期清洗。
四、动力配电系统、控制系统检查调试,更换老化失灵的电气元件、仪表及配
线,更换磨损的电机轴承、换油,并进行接地电阻测试。
五、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和仪表必须按规定校验,更换
损坏失灵的传感设备,保持安全附件和仪表完好。
六、室内外管网、散热器实行周期和状态相结合的维修方式,直埋管网应采取
周期修方式,保持完好无渗漏,管路保温齐全。对地板辐射采暖管路每年冲洗一次。
七、地源热泵的维护,要利用供暖与制冷转换期进行全面检修,解体清洗冷凝
器和蒸发器,更换变质的润滑油。
八、检查地源热泵井管的密闭状态,必要时采取打压试验方式进行,及时补充
井管系统内的防冻液。
第 条 锅炉大修应根据《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和设备技术状
态合理安排;室内暖气设备大修应与土建同步进行,特殊情况可列单项大修。
第 条 承接锅炉受压元件、燃气(油)锅炉燃烧机、地源热泵机组大修,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 条 锅炉更新主要依据《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大修费用
超过锅炉购置价格的 50%,应以更新为主。一般每年要完成锅炉总数 7%左右的更新。
第 条 铁路站区在综合整治或较大锅炉更新时,应尽可能实施站区供热联
网,逐步实现一个站区一个热源。在符合当地政府规划的前提下,宜接引地方热源,
- 29 -
实施集中供热。
第 条 锅炉安装要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和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等规定,同时要配齐消烟除尘、水处理等装置。
- 30 -
第十章 附则
第 条 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管理
办法,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 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其他单位自管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可参
照本规则执行。
第条 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 31 -
附表一
___年第_季度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完成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___ 铁路局(公司)
本季完成 本季完成 累计完成
项目 计算单位
年度计
划 计划 完成
累计完成 病害项目
栋 ㎡(H㎡) 栋 ㎡(H㎡)
一、房屋大修 ㎡/万元 倒塌危险
一类 ㎡/万元 严重漏雨
二类 ㎡/万元 严重腐蚀破裂变形
其
中
三类 ㎡/万元 冻害蚁害
二、构筑物大修 H㎡/万元 潮湿返霜
一类 H㎡/万元 电照设备破损
二类 H㎡/万元 水暖设备破损
其
中
三类 H㎡/万元 消防设备破损
三、附属设备大修 H㎡/万元 其他破损
一类 H㎡/万元
房
屋
三级房屋升级
二类 H㎡/万元 倒塌危险
其
中
三类 H㎡/万元 侵限(站台)
四、房建设备综合维修 H㎡ 侵限(雨棚)
一类 H㎡ 三级构筑物升级
二类 H㎡
工
程
进
度
其
中
三类 H㎡
整
治
病
害
构
筑
物
大修项目 计算单位
年度
计划
本季完成 累计完成 综合维修项目
计算
单位
年度
计划
本季完成 累计完成
一次验收合格率 %
合格 件
————— =
验收 件
合格 件
————— =
验收 件
施
工
质
量
优 良 率 %
优良 件
————— =
验收 件
优良 件
————— =
验收 件
施
工
质
量 一次验收合格率 %
合格 件
————— =
验收 件
合格 件
————— =
验收 件
处长: 科长: 填报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 32 -
附表二
___年房建设备综合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___ 铁路局(公司)
房 屋 构 筑 物 附 属 设 备
其中 其中 其中
项目
总计
(栋/H㎡) 合计
(栋/㎡) 一类
(栋/㎡)
二类
(栋/㎡)
三类
(栋/㎡)
合计
(栋/H㎡) 一类
(栋/H㎡)
二类
(栋/H㎡)
三类
(栋/H㎡)
合计
(H㎡) 一类
(H㎡)
二类
(H㎡)
三类
(H㎡)
设备
数量
需大
修的
需更新
改造的
技 术 状 态
房 屋 构 筑 物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设备
分类 数量
(栋/㎡)
占房屋
总面积%
数量
(栋/㎡)
占房屋
总面积%
数量
(栋/㎡)
占房屋
总面积%
数量
(栋/H㎡)
占构筑物
总面积%
数量
(栋/H㎡)
占构筑物
总面积%
数量
(栋/H㎡)
占构筑物
总面积%
一类
二类
三类
合计
存 在 病 害
房 屋 构 筑 物
项目 倒塌危险 严重漏雨
严重腐蚀
破裂变形
冻害蚁害 潮湿返霜
电照设备
破损
水暖设备
破损
消防设备
破损
其他破损 倒塌危险 侵限站台 侵限雨棚
单位 栋/㎡ 栋/㎡ 栋/㎡ 栋/㎡ 栋/㎡ 栋/㎡ 栋/㎡ 栋/㎡ 栋/㎡ 栋/H㎡ 栋/H㎡ 栋/H㎡
数量
占总面积%
固定资产总金额:
(万元)
房屋建筑物:
(万元)
其他:
(万元)
附注:
主管局长: 处室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 33 -
日
- 33 -
附表三
___年房建部门综合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___ 铁路局(公司)
干 部 及 技 术 人 员
其 中项 目
计算
单位
年初
计划
年末
完成 合计
初中
及以下
高中 中专 大专
大学
及以上 技术员 助工 工程师 高工
职工总人数 人 合计
大 修 人 处级
维 修 人 科级
其中:检修 人 其他
段机关管理人员 人 生 产 工 人 分 析
车间管理人员 人 合计 木工 瓦工 油漆工
混凝
土工
钢筋工 电工 管道工 白铁工 装修工 普工 其他
工区人员 人 初级工
段机关科室 个 中级工
车间 个 高级工
综
合
指
标
工区 个 技 师
大 修 元/H㎡ 高级技师
维 修 元/H㎡ 合 计成
本
其中:综合维修 元/H㎡
其中:
女职工
附注:
主管局长: 处室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级
别
数
量
项
目
数
量
项
目
工
种
- 34 -
附表四
构筑物、附属设备建筑面积换算表
构筑物、附属设备名称 换算面积(平方米) 包 含 内 容
道路、广场 5㎡换算 1 ㎡
站台 5㎡换算 1 ㎡
围墙、栅栏(含玻璃栏板) 2m 换算 1 ㎡
道路上的桥梁 1m(按跨长)换算 20 ㎡
道路上的涵管 1 处换算 10 ㎡
架空走道 1m(按跨长)换算 20 ㎡
生活水塔(100T 以下) 1 座换算 100㎡
生活水塔(100T 及以上) 1 座换算 200㎡
室外暖气地沟(土建部分)、排水沟 5m 换算 1 ㎡
室外上下水道、室外暖气管道 2m 换算 1 ㎡
沉淀池 1 座换算 200 ㎡
隔油池、化粪池、渗水井、储水池 1 座换算 50 ㎡
闸门井、检查井、跌水井、雨水井 1 座换算 20 ㎡
独立饮水井、独立避雷针(塔)、独立烟囱 1 座换算 20 ㎡
站名牌 1 个换算 10 ㎡
采暖锅炉 以下( 以下) 1 台换算 800 ㎡
采暖锅炉 ~ 以下(~ 以下) 1 台换算 1600 ㎡
采暖锅炉 ~ 以下(~ 以下) 1 台换算 4000 ㎡
采暖锅炉 ( 1 台换算 8000 ㎡
采暖锅炉 ( 1 台换算 11000 ㎡
采暖锅炉 ( 1 台换算 16000 ㎡
采暖锅炉 ( 按每 ( 1000 ㎡增加。
锅炉设备包括:锅炉本体,鼓(引)风机,除尘器,水处理设备,
循环设备,分集水器,除污设备,除灰设备,锅炉房配管,电控设
备和各种监测仪表等。
- 35 -
热交换设备(换热面积<50㎡) 1 组热交换器换算 200 ㎡
热交换设备(换热面积≥50㎡) 1 组热交换器换算 500 ㎡
制冷机组(制冷量<500KW 以下(不含)) 1 台换算 5000㎡
制冷机组(制冷量 500(含)~1000KW) 1 台换算 15000㎡
制冷机组(制冷量 1000(含)~2000KW) 1 台换算 25000㎡
制冷机组(制冷量 2000(含)~3000KW) 1 台换算 35000㎡
制冷机组(3000KW 及以上) 1 台换算 44000㎡
制冷机组包括溴冷机、螺杆机、热泵机组;包括机组本体及机房内
制冷相关的水泵、电机、阀门、管路、电控系统等
组合式空调机组(风量<10000m3(不含)) 1 台换算 500㎡
组合式空调机组(风量 10000(含)~20000m3)1 台换算 1000㎡
组合式空调机组(风量 20000m3 及以上) 1 台换算 1500㎡
包括组合式空调机组机组本体、联接机组的风管道及阀门、水管道
及控制阀门、电控系统
新风机组(风量<10000m3(不含)) 1 台换算 500㎡
新风机组(风量 10000(含)~20000m3) 1 台换算 1000㎡
新风机组(风量 20000m3 及以上) 1 台换算 1500㎡
包括新风机组本体、联接机组的风管道及阀门、水管道及控制阀门、
电控系统
通风机组((含)以下) 1 台换算 200㎡
通风机组((以上) 1 台换算 500㎡
含正压送风机组,包括机组本体、电机、电控装置
冷却塔(循环水量 300T/H(不含)以下) 1 台换算 1000㎡
冷却塔(循环水量 300T/H 及以上) 1 台换算 1500㎡
包括冷却塔本体、与冷却塔连接的水管道及控制阀门、电控系统
污水处理设备(1000 吨/日以下) 1 组换算 20000㎡
污水处理设备(1000(含)吨/日以上) 1 组换算 40000㎡
包括各类池、罐、格栅、水泵、投药装置,配电控制和水管路等全
部设备
给水加压泵(45KW 以下) 每套系统换算 500 ㎡
给水加压泵(45KW(含)以上) 每套系统换算 1000 ㎡
包括水泵电机、管道、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装置、水箱等
注:对未规定的构筑物和附属设备换算率,铁路局可另行研究制定,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备案。
- 36 -
附表五
房屋、构筑物承重结构检查周期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检 查 部 位 子 项
竣工后
前 20 年
竣工
20 年后
竣工后
前 20 年
竣工
20 年后
竣工后
前 20 年
竣工
20 年后
钢 混 结 构 钢 结 构
主要构件涂装(室
内)
整体技术状态、局部
裂纹剥落,锈蚀
一年 半年 一年 一年 一年 一年
钢 结 构 主 要 构 件
涂装(室外)
涂装剥落,锈蚀,变
形开裂,连接件
半年 半年 一年 半年 一年 半年
连接杆件焊缝 裂缝气泡,砂眼 半年 半年 一年 半年 一年 一年
螺 栓 连 接 杆 件 变
形
松动 半年 一季度 一年 半年 一年 一年
- 37 -
附表六
房屋、构筑物非承重构件检查周期
检 查 部 位 项 目 一类设备 二类设备 三类设备
卷材或刚性防水屋面
泛水,防水层的搭接,变形缝,上人屋面面层,
上人孔盖板,出屋面节点
半年 一年 一年
金属屋面
檐口,屋脊,变形缝,泛水板,固定件,加固
构件,密封胶,密封胶带,上人孔盖板,出屋
面节点
半年 一年 一年
玻璃或其他采光板,固定件,胶缝,胶条,变
形缝,泛水板,加固构件,开启扇五金件
一季度 半年 一年
排烟窗的开启装置 一季度 半年 一年
采光顶屋面(玻璃或
其他采光板屋面)
清扫、清洁 一年
室外
装饰面层及板材,板材与龙骨的连接件,龙骨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件,变形缝,维修加固构件,
密封胶,开启装置
一个月 半年 一年
吊顶顶棚系统
室内
装饰面层及板材,板材与龙骨的连接件,龙骨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件,变形缝,维修加固构件,
密封胶,开启装置
一季度 半年 一年
玻璃或其他采光板,固定件,胶缝,胶条,变
形缝,连接构件,幕墙排水系统,开启扇五金
件
半年 一年 一年
透明幕墙(含玻璃、
阳光板等透明幕墙)
排烟窗的开启装置 一季度 半年 一年
室内玻璃隔断
玻璃或其他采光板,固定件,胶缝,胶条,变
形缝,连接构件,开启扇五金件
半年 一年 一年
板材类非透明幕墙
(含金属、石材、人
造板材等非透明幕墙)
面板,固定件,胶缝,胶条,变形缝,连接构
件,幕墙排水系统,开启装置
一季度 半年 一年
挂贴板材外墙面 面板,面板与基层的连接,变形缝 一季度 半年 一年
挂贴板材内墙面 面板,面板与基层的连接,变形缝 半年 一年 一年
干挂板材内墙面
面板,固定件,胶缝,胶条,变形缝,连接构
件,开启装置
半年 半年 一年
涂料外墙面 面层,面层与基层的粘结,变形缝 半年 一年 一年
- 38 -
涂料内墙面 面层,面层与基层的粘结,变形缝 半年 一年 一年
玻璃或其他采光板,固定件,胶缝,胶条,连
接构件,排水装置,开启扇五金件
半年 一年 一年
外门窗
排烟窗的开启装置 一季度 半年 一年
内门窗
玻璃或其他采光板,固定件,胶缝,胶条,连
接构件,开启扇五金件
一季度 半年 一年
室外楼地面 面层,面层与基层的粘结,变形缝 半年 一年 一年
室内楼地面 面层,面层与基层的粘结、连接,变形缝 一年 一年 一年
楼层玻璃地面
玻璃,固定件,胶缝,胶条,压条,
防护构件
一周 一个月 一季度
建筑用电伴热设备 试运行,漏电检测,过载检测
一年
(入冬前)
一年
(入冬前)
防火涂料(室外) 与基层的粘结 半年 一年 一年
防火涂料(室内) 与基层的粘结 半年 一年 一年
栏杆,栏板 玻璃,固定件 一个月 一季度 半年
吸音板 板材,固定件 一个月 一季度 半年
站名牌 破损,油漆脱落 半年 一年
雨水系统
雨水口,雨水管焊缝,雨水管卡件、
连接件
雨季一个
月
雨季一个
月,其他季
一季度
雨季 1 次
井盖(道路、广场等
有人通行区域)
面板、固定件、支撑件、表面杂物 一个月 一季度 半年
井盖(无人通行的区
域)
面板、固定件、支撑件、表面杂物 一季度 半年 一年
安全门,屏蔽门
玻璃,固定件,胶缝,胶条,连接构件,开启
扇五金件
一周 一月 半年
- 39 -
附表七
暖通及给排水设备检查周期
检 查 部 位 项 目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在轨行区上部的各种管道 松动、漏水 一个月 一个季度
为信息、信号、通信等四电房
屋服务的空调、采暖等设施
运行情况 一个月 半年
生活水泵 运行情况 半月 半月 半月
冷水机组、附属设备 运行情况
依据产品使用
说明书
依据产品使用
说明书
依据产品使用
说明书
风机盘管 运行情况 一个月 一季度 一季度
风机、 新风机组、组合空调箱 运行情况
依据产品使用
说明书
依据产品使用
说明书
依据产品使用
说明书
采暖、空调、通风、给排水管
路和附件
漏水、锈蚀等 一个月 一季度 一季度
注:设备使用说明书对检查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执行说明书规定。
- 40 -
附表八
电力设备检查周期
检查部位 子 项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配电箱
电流互感器、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或
负荷开关、控制元件、接线端子等部分
一个月 一季度 一季度
开关、插座 开关、插座、接线端子等部分 一季度 半年 半年
导线、配管 导线、配管、连接线等部分 半年 一年 一年
避雷装置
接地装置
避雷装置:避雷网、保护间隙、击穿保险、
避雷器及其引下线、断接卡、支持物、紧固
件、连接线、连接头、连接点等部分。接地
装置:接地体、接地线零线、支持物、紧固
件、分接头、连接头、连接点等部分。
一年(雷雨季节来临之前)
注:设备使用说明书对检查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执行说明书规定。
- 41 -
附表九
房建设备应急检查项目
检 查 时 间
灾害项目 检查部位 检查项目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8 级风及以
上
所有室外构件 全面检查
之前检查、过
程盯控、之后
复查
之前检查、之
后复查
之后检查
冰雹
屋面、墙面、封檐
等室外构件
全面检查 之后检查 之后检查 之后检查
火灾 火灾范围所有构件 全面检查 之后检查 之后检查 之后检查
强降雪
屋面大跨度梁(跨
度大于 60m)、斜
拉索
全面检查
过程盯控、达
到设计荷载,
及时采取措施
达到设计荷
载,及时采取
措施
达到设计荷载,
及时采取措施
密封胶、密封胶条、
加固部位、出屋面
节点
雨前检查
金属屋面
漏雨情况 过程盯控 之后检查 之后检查暴雨
排水系统 排水能力 过程中 过程中
地震
承重结构和维护结
构
沉降、变形、倒塌、
失稳
震后检查 震后检查 震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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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
房屋构筑物综合维修周期参考表
周 期
综合维修(年) 综合维修(年)维修
项目
维修部位
已使用年限
≥25 年
已使用年限
<25 年
备 注
钢筋混凝土平屋面 5 10
钢筋混凝土坡(瓦)屋面 5 10
金属屋面 2 5
屋面
防水
采光顶屋面 2 5
涂料外墙面 5 5
贴墙砖外墙面 5 8
各类幕墙(玻璃、金属、
石材)
根据产品
寿命确定
根据产品
寿命确定外门窗 5 10
外立面
外露及悬挂物 3 5
楼地面 5 7
吊顶系统 5 7
室内门窗 7 10
室内
装修
栏杆、扶手 5 7
砖结构 5 10
木结构 5 8
现浇混凝土构件 5 10
钢结构 5 10
承重
构件
索结构 5 8
结合房屋安全使
用检查或检测结
论确定
钢结构支座(网架、桁架) 5 8
消能阻尼器 5 8
承重
结构
支座 隔震支座 5 8
结合支座设计使
用年限或安全使
用检测结论确定
道路设施 2 3
无障碍设施 3 6
各类管井 5 5
设备标识铭牌 3 5
站区
设施
设备
其他构筑物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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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一
房屋、构筑物维修内容及标准
项 目 子 项 维 修 内 容 及 标 准
地基与基础
1. 基础不均匀沉降已影响上部结构,使墙体倾斜、开裂、变形的,应针对病害予以加固、补强或拆砌。
2. 回填土必须按规定分层夯实。
3. 基础所用的材料、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 砖、石砌体砂浆必须饱满,砖砌体水平缝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 80%。
5. 新旧基础接槎必须严密牢固,符合设计要求。
6. 浇筑混凝土前,旧混凝土应提前浇水润湿,涂刷水泥浆或界面剂。
砌体结构
7. 砌块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品种、原材料、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8. 使用旧砖时应刮整干净,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9. 水平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 80%(承重空心砖砌体除外)。竖缝应严实。
10. 组砌方法应正确,不应有通缝;独立砖柱不得用包心砌法。墙角处和内外墙交接处的斜槎和直槎应通顺密实,直槎必
须按规定加拉结筋。
11. 新旧墙必须咬口,每米(高度)不得少于 3 处。接槎部位砂浆必须饱满。
12. 新旧墙灰缝和组砌形式应一致
13. 墙、柱面应平整清洁,刮缝深度应适宜,勾缝应密实,深浅应一致。横竖缝交接处应平整。
14. 砌体掏开洞口的位置、形状、大小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混凝土结构
15. 结构拆除施工前,应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原房屋构筑物的安全,必要时施工方案应
经过专家论证。
16. 需保留原构件钢筋时,应选用适宜的拆除方法,不得任意切断、弯折和损伤原有钢筋。需保留的钢筋搭接长度应符合
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17. 拆除的部分应拆除彻底、干净,不得有遗漏。拆除部位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大偏差不应超过±25mm。
18. 钢筋的材质、规格、型号、安装间距及保护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19. 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除锈后仍留有麻点的钢筋不得按原规格标准使用。
20. 钢筋焊接、绑扎接头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焊接接头表面无烧伤、无裂纹,焊接和绑扎的钢筋骨架和钢筋网
片应牢固,不松动、不变形,同一截面受力钢筋接头数量和搭接长度,应符合规范规定。垫块应符合要求。
- 44 -
混凝土结构
21. 混凝土所用水泥、外加剂、粗细骨料、掺合料等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22. 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3. 新旧混凝土结合时,基层混凝土存在的空鼓、酥松、裂缝等缺陷应剔凿清理至密实部位。浇注混凝土前,基层混凝土
表面应用水冲洗干净,并涂刷水泥浆等界面剂。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应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应粘接牢固,
形成整体。
24. 混凝土结构加固施工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25. 混凝土应震捣密实,合理养护,表面平整,不应露筋和有较多的蜂窝麻面。不得有超过允许的裂缝。
钢结构
26. 维修加固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核查,对于施工时可能出现倾斜、失稳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的结构,应采取相
应的临时安全措施。
27. 钢结构加固所用的钢材、连接材料(焊条、焊剂、焊丝、螺栓、铆钉)等,其品种、规格和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产
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8. 重要钢结构采用的钢材和焊接材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9. 钢构件焊接加固时,应按照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确定的顺序和方法施焊,并应采取间隔、对称、
同步等防止焊接变形的措施。
30. 采用螺栓(或铆钉)连接加固构件,紧固螺栓应拧紧,外露丝扣长度不少于 2 扣,铆接接触面紧密,联结牢固。
31. 钢构件应焊接、安装牢固,位置准确,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32. 焊缝应成型平滑,表面无裂纹、脱焊、夹渣、针状气孔、烧穿、焊瘤、弧坑和熔合性飞溅等缺陷。
33. 钢构件除锈应光平、干净。
34. 钢构件表面涂层涂装遍数、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涂层应均匀,不应有误涂、漏涂、脱皮、皱皮、流坠、针眼、
气泡和返锈等现象。
木结构
35. 木结构防腐、防虫、防火等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36. 木结构防护所采用的防护剂(防腐、防虫、阻燃剂)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7. 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油脂、无尘、无树脂,并且表面无浮灰。
38. 埋入砌体等结构中的檩条、格栅等木构件根部,与砌体等结构接触的木柱、门窗樘等构件和接触地坪的柱根等部位防
腐处理要均匀,不得遗漏。
39. 木构架的修复或更换所用木材(人造木材)品种、规格、尺寸、材质等级等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40. 木屋架、梁、檩、椽各部分的联结必须紧密牢固,槽齿应密合,螺栓应拧紧,间距应正确,钢拉杆应顺直,螺栓伸出
螺帽的长度不应小于杆径的一倍。
41. 屋面木基层板接头应在檩、椽上,并分段错开,每段接头处板的总宽度不大于 1m,无漏钉等缺陷。
42. 挂檐板、封山板表面应刨光,粘合严密,下边缘至少低于檐口平顶 25mm。
43. 椽与檩应钉结牢固,在屋脊处两椽子钉接可靠。椽子接头应设在檩上,并错开布置。
- 45 -
屋面找平层
44. 屋面找平层的材料质量及配合比、厚度和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45.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6.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均应做成圆弧形,且整齐平顺。
47. 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应平整、压光,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沥青砂浆找平层不得有拌合不匀、蜂窝
现象。
48. 找平层分格缝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纵横分格缝的最大间距: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层不宜大于 6m;
沥青砂浆找平层不宜大于 4m。
49. 找平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 5mm。
屋面保温层
50. 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堆积密度或表观密度、导热系数以及板材的强度、吸水率等)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
标准和设计要求。
51. 保温层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中封闭式保温层采用有机胶结材料时,保温层的含水率不得超过 5% ;采用无
机胶结材料时,保温层的含水率不得超过 20%。
平瓦屋面
52. 平瓦及其脊瓦的品种、规格、等级、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3. 新瓦与原平瓦规格应一致,接槎应顺槎。
54. 脊瓦在两坡面瓦上的搭盖宽度,每边不应小于 40mm。
55. 瓦伸入天沟、檐沟的长度应为 50~70mm。
56. 天沟、檐沟的防水层伸入瓦内宽度不应小于 150mm。
57. 瓦头挑出封檐板的长度应为 50~70mm。
58. 突出屋面的墙或烟囱的侧面瓦伸入泛水宽度不应小于 50mm。
59. 平瓦应铺置牢固。瓦面应平整,行列整齐,搭接紧密,檐口处平直。
60. 平瓦屋面不得渗漏。
屋面
金属板屋面
61. 金属板材与辅助材料的规格和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63. 压型板屋面固定所采用的镀锌螺栓(螺钉)应带防水垫圈,固定点应设在波峰上。螺栓(螺钉)外露的部分涂抹的密
封材料应密实、均匀。
64. 压型板的横向搭接不应小于一个波,纵向搭接不应小于 200mm;压型板挑出墙面的长度不应小于 200mm;压型板伸
入檐沟内的长度不应小于 150mm;压型板与泛水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200mm。
65. 金属板材屋面应安装平整,固定方法正确,密封完整;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6. 金属板材屋面的檐口线、泛水段应顺直,无起伏现象。
67. 金属板材边缘应整齐,表面应光滑,色泽应均匀,外形应规则,不得有翘曲、脱膜和锈蚀等缺陷。
68. 金属板材应根据要求板型的深化设计的排板图铺设,并应按设计图纸规定的连接方式固定。
69. 压型金属板的咬口锁边连接应严密、连续、平整、不得翘曲和裂口。
70. 压型金属板的固定支座型号、长度、厚度及安装位置、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 46 -
卷材防水屋面
71. 卷材防水层所用卷材及其配套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
接缝胶粘剂、密封材料等配套材料应与铺贴的卷材的性能相容。
72. 卷材铺贴方向、搭接宽度、固定密封措施和防水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74.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固定牢固、密封严密、排
水畅通,无翘边、空鼓、褶皱。
75. 修补的新旧卷材应接槎顺茬吻合,表面平整,固定牢固、密封严密。
76. 铺设防水卷材的基层应平整、坚实、干净、干燥。
77. 卷材防水层的搭接缝应粘(焊)结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皱折、翘边和鼓泡等缺陷;防水层的收头应与基层粘结并
固定牢固,缝口封严,不得翘边。
78. 卷材的铺贴方向应正确,卷材搭接宽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
涂膜防水屋面
79. 防水涂料和胎体增强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80.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81. 新做防水层与原有防水层搭接宽度不应少于 100mm,防水涂料与附加层、基层结合牢固,密封严密。
82.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83. 涂膜防水层基层应干燥、干净、平整无杂质,符合设计要求。
84. 涂膜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 80%。
85. 涂膜防水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无流淌、皱折、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
玻璃采光顶
86. 玻璃采光顶的预埋件应位置准确,安装应牢固。
87. 采光顶玻璃及玻璃组件的制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采光顶》JG/T231 的有关规定。
88. 采光顶玻璃表面应平整、洁净,颜色应均匀一致。
89. 玻璃采光顶与周边墙体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90. 采光顶玻璃及其配套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91. 采光玻璃顶不得有渗漏现象。
92. 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打注应密实、连续、饱满,粘贴应牢固,不得有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93. 玻璃采光顶铺装应平整、顺直;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4. 玻璃采光顶的冷凝水收集和排除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95. 采光顶玻璃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应一致,宽窄应均匀,应光滑顺直。
防水
楼地面防水
96. 楼地面防水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97. 楼地面防水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不得积水。
98. 楼地面防水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9. 防水层与其下一层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防水涂层应平整、均匀,无脱皮、起壳、裂缝、鼓泡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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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灰
100.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101.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 应
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103.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新旧接槎平整密实,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104.外墙抹灰不得渗漏。
105.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修补接缝严密平整,与原饰面色泽、式样基本一致。
106.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层修补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补抹灰表面应平整。
107.外墙抹灰修补时,对窗台、窗楣、雨蓬、阳台、压顶和突出腰线等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流水坡度和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 10mm。
饰面砖粘贴墙面
108.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9.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110.修补或新贴的饰面砖粘贴应牢固。
111.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
112.修补或新贴的砖饰面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
113.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原饰面砖顺平。
石材饰面板安装
墙面
114.石材饰面板及其粘贴、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15.石材饰面板安装槽、孔的尺寸、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材饰面板连接部位正反两面均不应出现崩缺、暗裂、
窝坑等缺陷。
116.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 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
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装应牢固。
117.修补、拆换的石材板应与原石材式样一致、颜色协调。
118.石材饰面板应表面平整、洁净、色泽均匀,边缘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板面无划痕、磨痕、裂缝和缺损。
119.饰面板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应连续、光滑,色泽一致。
装饰装修
金属饰面板墙面
120.金属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修补或新做的饰面板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松动变形。
122.金属饰面板的接缝应顺直、平整、美观。
123.金属饰面板的开口边缘应整齐, 护口应严密,排列应顺直、 整齐、 美观。
124.金属饰面板的表面应洁净、 美观, 色泽符合设计要求, 无翘曲、 凹坑和划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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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门窗制作与安
装
125.木门窗所用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26.新做门窗时的木材含水率不得超过规范规定。
127.门窗修补、拼接、加固、制作时,尺寸、榫卯做法和起线形式应与原构件一致,榫卯应严实,并应加楔、涂胶加固。
128.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129.木门窗框、扇安装应牢固。
130.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
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
131.木门窗配件齐全、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新旧配件协调一致,为加固而新增的铁件应置于隐蔽
部位。
132.木门窗框、扇表面应洁净,无刨痕、锤印。
133.木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134.修理、加固的榫槽严密,尺寸准确,结合平服,不得以钉代螺丝或榫头。
金属门窗安装
135.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及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136.金属门窗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向、连接方式、防腐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137.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应牢固。预埋件、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138.金属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阻滞回弹和倒翘。推拉门窗扇应有防脱落措施。
139.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140.修换的窗纱应绷紧、平整,压纱条安装牢固、平直。
141.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漆膜或护层应连续。
142.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143.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144.有排水孔的金属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装饰装修
塑料门窗安装
145.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 安装位置、 连接方式及填嵌密封处理、 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
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146.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应牢固。 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
窗角、中横框、中竖框 150~200mm,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 500mm。
147.塑料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 无倒翘。 推拉门窗扇应有防脱落措施。
148.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
顺直、无裂纹。
149.塑料门窗扇的密封条应完好,安装牢固,不得脱槽。
150.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151.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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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门
152.玻璃门所使用的材料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防腐处理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53.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玻璃门,其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
标准的规定。
154.玻璃门的安装应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155.玻璃门配件应齐全,安装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玻璃门的各项性能要求。
156.玻璃门的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门扇运行过程中无噪音。
吊顶基层
157.吊顶所用吊杆、龙骨、连接件和防护剂(防腐、防虫,阻燃剂)等的品种、规格、尺寸、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58.吊顶工程的木龙骨、木吊杆的防腐、防虫、防火等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159.吊顶工程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的防腐、防火等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160.吊杆、龙骨、连接件应安装牢固,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的组装要求。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
得大于 300mm。
161.自重大于等于 3kg 的吊灯、电风扇和排风扇等有动荷载的设备及其他重型设备应由独立吊杆固定,严禁安装在吊顶
工程的龙骨上。
金属板吊顶
162.金属板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性能和吊顶内功能性填充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修复
的金属板应无明显修痕。
163.金属板安装应牢固。室外吊顶应设置防风装置。
164.饰面板开口处套割尺寸应准确,边缘应整齐,不得露缝;修复的板条、块排列应顺直、方正。
165.金属板面应表面平整,接缝严密,板缝顺直、宽窄一致,无错台错位现象。阴阳角方正,边角压向正确,割角拼缝严
密、吻合、平整,装饰线流畅美观。
166.金属板表面应洁净、美观,色泽符合设计要求,无翘曲、凹坑和划痕。修复部位应与原饰面式样一致。
装饰装修
纸面石膏板吊顶
167.纸面石膏板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68.吊顶的标高、起拱高度、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修复部位应与原装饰面协调。
169.纸面石膏板安装应牢固,不得有开裂或松动变形。
170.纸面石膏板的接缝应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双层板的面层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171.纸面石膏板应表面洁净,无污染,无锈迹、麻点、锤印。自攻钉排列均匀,无外露钉帽,钉帽应做防锈处理,无开裂
现象。
172.平吊顶表面应平整,曲面吊顶表面应顺畅、无死弯,阴阳角方正;压条应顺直、宽窄应一致、无翘曲,接缝、接口严
密,无错台、错位现象;装饰线流畅美观。
173.预留洞口应裁口整齐,护(收)口严密、美观,盖板与洞口吻合、表面平整。同一房间吊顶面板上的预留洞口应排列
整齐、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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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棉板、硅钙板吊
顶
174.矿棉板、硅钙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75.矿棉板、硅钙板安装应稳固严密,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 2/3。
176.矿棉板、硅钙板的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边缘切割应整齐一致,无划伤、缺棱掉角;色泽应一致,并与原罩面
板协调。
177.矿棉板、硅钙板的拼花图案、位置、方向应正确、端正,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应吻合、严密、平顺;非整块板图案的选
用应适宜、美观;收口收边应严密、平顺、方正。
格栅吊顶
178.格栅的品种、规格、成形尺寸、颜色、花型图案、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局部更换的格栅应与原格栅协调。
179.格栅的防腐、防火等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180.格栅吊顶的标高、起拱高度、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修复的应与原格栅吊顶协调。
181.主副格栅组装、与龙骨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格栅安装应牢固,不得有变形、松动等缺陷;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不得在同一位置接头。
182.格栅表面应平整,颜色应均匀一致。镀膜或漆膜应完整、细腻、光洁,无划痕、无污染。
183.格栅组装应牢固、角度方向一致;接头应严密、无错台错位,纵横向应顺直、美观。
装饰装修
玻璃幕墙
184.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金属构件(铝合金型材、钢型材等)、玻璃面板和硅酮结构胶、硅酮密封胶等密封材料及五金
附件的品种、规格、尺寸、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
185.构件式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86.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187.幕墙的单片玻璃、中空玻璃的每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 6mm。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 5mm,夹层玻璃与中
空玻璃的两片玻璃厚度差不应大于 3mm。
188.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
189.幕墙用钢化玻璃应经过热浸处理,防止玻璃自爆。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
190.幕墙玻璃边缘应进行磨边和倒角处理。
191.玻璃幕墙的附件应齐全并符合设计要求,幕墙和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附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
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192.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接规范的规定。
193.玻璃幕墙应无渗漏。
194.玻璃幕墙结构胶和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95.玻璃幕墙开启窗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可靠,启闭灵活,关闭应严密。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
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确。
196.玻璃幕墙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197.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明显的映像畸变,外露表面不应有明显擦伤、腐蚀、污染、斑痕。
198.玻璃幕墙的外露框、压条、装饰构件、嵌条、遮阳板等应平整、美观。
199.幕墙面板接缝应横平竖直,大小均匀,目视无明显弯曲扭斜。
200.构件式玻璃幕墙的胶缝光滑顺直,胶缝外应无胶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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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幕墙
201.石材幕墙所用金属构件(铝合金型材、钢型材等)、五金件和五金附件、粘接固定材料、密封材料和石材面板的品种、
规格、尺寸、性能和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
202.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粘接固定材料宜选用环氧型胶粘剂,不应使用不饱和聚酯类胶粘剂。
203.石材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204.石材孔、槽的数量、深度、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205.石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和后置件的位置、数量及后置件的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06.石材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连接件与金属框架的连接、连接件与石材面
板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207.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08.石材幕墙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209.石材幕墙的防火、报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
210.石材表面和板缝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11.石材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板缝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12.维修后石材幕墙应无渗漏。
213.石材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214.石材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215.石材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
护栏和扶手
216.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17.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18.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219.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应牢固。
220.护栏玻璃应使用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 5m 及以上时,应使用钢
化夹层玻璃。
221.护栏和扶手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装饰装修
地面基层
222.基土的标高、厚度和软弱土层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23.填土土质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用淤泥、腐植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含有有机物质大于 8%的土作为基土填土。
224.基土应均匀密实。填土应分层压(夯)实,压实系数不应小于 ,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225.地面灰土垫层所用的灰与土(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的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26.灰土、三合土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227.灰土、三合土垫层应分层夯实。垫层的标高、坡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中垫层最小厚度不宜小于 100mm。
228.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砂石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砂石应选用天然级配材料, 砂应采用中砂,石子最大粒径不得大
于垫层厚度的 2/3,砂和砂石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
229.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标高、 坡度、 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其中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 60mm,砂石垫层厚度不应小
于 100mm。
230.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表面应平整,粗细颗粒均匀,不应有松动、砂窝、石堆等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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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砂浆面层地
面
231.水泥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严禁混用;砂应
为中粗砂,当采用石屑时,其粒径应为 1~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 3%。
232.水泥砂浆面层的体积比(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体积比应为 1:2,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M15。
233.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234.面层表面应平整、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235.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236.面层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分格条(缝)应顺直、清晰,宽窄、深浅一致,十字缝处平整、均匀。
砖面层地面
237.面层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38.结合层和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39.砖面层的板块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门口处宜用整砖(块),非整砖(块)位置应安排在不明显处,不宜小于整砖(块)
尺寸的 1/2 ,板块不得小于 1/4 边长。
240.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粘结)应牢固,无空鼓。
241.砖面层表面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图案清晰,板块无裂纹、翘曲、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242.地砖留缝宽度、深度、勾缝材料、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有关规定。
243.地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宽窄一致,纵横交接处无明显错台、错位,嵌缝应连续、密实。
244.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不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严密牢固,无渗漏。
装饰装修
石材面层地面
245.大理石、花岗石面层所用板块的品种、规格、级别、形状、光泽度、颜色、图案、质量和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46.石材面层地面工程的结合层和嵌缝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247.石材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粘结)应牢固,无空鼓。
248.石材面层表面应洁净、平整,且应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镶嵌正确,板块无磨痕、划痕、裂纹、
掉角、缺楞等缺陷。
249.石材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不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严密牢固,无渗漏。
雨棚
250.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251.棚面、结构及其他项目,比照前述相应项目的标准。
站台
252.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253.站台尺寸、使用材料及质量(强度)、伸缩缝、排水孔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站台墙砌筑或用预制块拼
装,应牢固平顺。站台帽现浇或安装,必须牢固平整,不得有松动现象。
254.整体或块体站台面铺设应结实、平整、面层材料强度及整体面层的伸缩缝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应顺畅。
255.补修站台,新旧接搓应密贴、牢固、平顺。
256.安全线应明显。
站名牌
257.站名牌安装必须牢固、端正,油漆应均匀一致,字迹应清晰,字体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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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广场
258.基层和面层材料种类、强度、厚度及面层坡度、伸缩缝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59.整体混凝土面层不得起砂,不应有裂缝、起壳和积水现象。沥青碎石面层不得有油包、掉皮、蜂窝和泛油现象。碎石、
炉碴等简易面层应结实,不得有翻浆冒泥现象,不应有明显低洼不平和严重积水现象。块体面层应铺设平整,接缝均
匀,不得有撬动现象。
260.道路、广场上的沟、井盖板应完整、齐全,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明沟盖板应留泄水孔。
261.补修的道路、广场,新旧结合应牢固、平顺。
栅栏、围墙
262.栅栏应牢固整齐,不得有倾斜和缺少栅条现象。油漆应均匀、颜色一致。
263.钢筋混凝土栅栏、围墙,构件尺寸及混凝土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排列整齐。油漆或刷色应均匀一致,
不得有遗漏。连接铁件应涂防锈剂。
264.砖、毛石围墙,比照房屋的砖、石墙标准。
护坡、挡墙
265.护坡,挡墙的地基、基础、高度、厚度、倾斜角和伸缩缝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孔应设置适当。
266.砌筑应坚实,表面应平整,不应有开裂或松动。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267.补修的护坡挡墙,新旧结合应牢固,不应有显著差异。
室外排水管道
268.管、沟的位置、截面、标高、坡度、材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69.排水必须畅通。
270.检查井、渗水井位置应正确,截面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盖板应齐全、坚固便于开起。井内应掏挖干净,不得有建筑
垃圾、杂物。
271.检查井补修:井圈应完整,盖板应齐全,排水应畅通,井内应掏挖干净。
蓄水池
272.蓄水池应符合设计要求。池盖应齐全牢固,放水管取水设备应完整,不得漏水,水池顶面排水应顺畅。
水塔、水槽
273.水塔、水槽的容量、标高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储水部分不得有开裂、渗漏现象。寒冷地区防寒应良好。
274.附属设备应齐全合用,安装牢固。
275.不得有超过允许的不均匀下沉或倾斜。
276.其他项目(钢筋混凝土、砖砌体、管路及配件等)比照前述相应项目的标准。
独立烟囱
277.独立烟囱的高度、直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筒身中心线的偏差不得超过高度的 0.15%,最大不得超过 110mm,
筒身的任何截面偏差不得大于直径的 1%,最大不得超过 50mm。钢筋混凝土烟囱的筒壁厚度、烟囱口尺寸偏差不得
超过 20mm。
278.砖烟囱应砌筑牢固,表面平整,砖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79.钢筋混凝土烟囱筒身各节接搓应平顺,不得有蜂窝麻面。烟囱内衬表面应平整,耐火和抗腐蚀性能应符合要求。
280.烟囱的爬梯、围栏等附属设备,应安装牢固、合用,防锈良好。
注:表中未列维修内容和标准参照相关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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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二
附属设备维修内容及标准
项 目 子 项 维 修 内 容 及 标 准
组合式空调机
组
1. 长期停止运行时应关闭新风阀门,放松风机皮带,润滑部分加注润滑油。
2. 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应保证各电气部件可靠、接线牢固,接地正确。
3. 轴承应无阻滞或异常声响,无润滑油泄露现象,必要时加注润滑油或更换轴承。
4. 皮带松紧应符合要求,如有打滑,应作调整。及时更换磨损皮带。
5. 风阀应转动灵活,必要时对阀体上的所有转动部位加滴润滑油。电动风阀的执行器应工作正常,接线及绝缘良好。
6. 防火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开闭灵活、复位正常,温感器性能可靠,远控操作装置的电气接线、控制钢丝缆绳等无损
坏、变形。
7. 风机运行时不应有异常振动和声响,运行噪声不宜超过产品性能说明书的规定值,防振装置工作正常,必要时对风机进
行动平衡调试。
8. 风口软接装置应紧固、完好,如有损坏应更换。
9. 换热盘管应无污物、无堵塞,必要时进行清洗或吹扫。
10. 接水盘应清理干净,如水盘有损伤或生锈,需对锈迹和损伤处进行清理,并重新刷漆。
11. 检修门应密封良好,开关灵活,必要时可用润滑油对门铰链进行润滑。
12. 各级过滤器应完好、干净,压力损失达到规定值(一般是初阻力的 2 倍),应清洗或替换。
13. 机壳应表面清洁,无破裂及腐蚀现象,如有应清理并油漆。
14. 水管路及阀门应无漏水、锈蚀,保温层无破损。
变制冷剂流量
空调设备
15. 室外机组换热器应表面无灰尘和杂物,安装牢固。
16. 冷凝水排水管应无堵塞,排水顺畅。
17. 过滤器应完好、干净。
18. 机壳应表面清洁,无破裂及腐蚀现象,如有应清理并油漆。
空调系统设备
地板辐射采暖
及供冷设备
19. 过滤器过滤网应清洗干净。
20. 水管路及阀门应无漏水、锈蚀,保温层无破损。
21. 换热盘管应无污物、无堵塞,必要时进行清洗或吹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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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排烟设备
22. 风机表面应清洁,进、出风口不应有杂物。
23. 风机及管道内应无灰尘等杂物。
24. 风机运行时不应有异常振动和声响,运行噪声不宜超过产品性能说明书的规定值。
25. 风机运行中,电机温度不应超过产品性能说明书的规定值。
26. 手动启动装置的操作箱应无变形、损伤,手柄、操作杆等应无损伤、脱落,操作部位标志应清晰、完整,应备有使用方
法的说明。
27. 接线端子应固定牢固。
28. 机壳应表面清洁,无破裂及腐蚀现象,如有应清理并油漆。
29. 吸烟口应无变形、损伤,周围无影响吸烟的障碍。
30. 吸烟口旋转机构应旋转灵活,制动机构、限位器应符合要求。
31. 用于自动启动装置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应无变形、损伤,安装牢固。
空气幕设备
32. 机壳应表面清洁,无破裂及腐蚀现象,如有应清理并油漆。
33. 风机运行时不应有异常振动和声响,运行噪声不宜超过产品性能说明书的规定值。
34. 接线端子应固定牢固。
35. 线路应绝缘良好。
给水设备
36. 水管路及阀门应无漏水、锈蚀,保温层无破损。
37. 过滤器过滤网应清洗干净。
38. 阀门应开关灵活。
39. 给水压力、流量应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40. 卫生器具相关配件应齐全,能正常使用。
室内给排水设
备
排水设备
41. 排水管路应无漏水、锈蚀,排水顺畅。
42. 过滤器过滤网应无杂物。
43. 阀门应开关灵活,止回阀应启闭正常,密封良好。
44. 污水泵应运转正常,无异响,无漏水。
45. 控制箱应电气配件齐全、接线端子固定牢固,线路绝缘良好。
46. 液位控制浮球应启闭灵敏。
47. 控制箱和水泵的接地牢固可靠。
48. 水泵进水口格网无异物堵塞。
室外给排水设
备
水泵机组
49. 电动机线圈绝缘电阻应不低于 Ω。
50. 水泵、电动机轴承应无阻滞或异常声响。
51. 电动机与水泵弹性联轴器应无损坏。
52. 机组螺栓应紧固。
53. 机壳应表面清洁,无破裂及腐蚀现象,如有应清理并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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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柜
54. 控制柜应清洁,无积尘、无污物。
55. 接线头应紧固,无烧蚀现象。
56. 柜内线头的号码管无脱落,标识应清晰。
57. 电气元件应表面清洁,无烧蚀现象。
58. 信号灯应显示正常,仪表应指示正确。
阀门
59. 应密封良好、不漏水。
60. 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
61. 阀体表面应无锈蚀,清洁、无污物。
室外给排水设
备
液位控制器
62. 密封圈、密封胶垫应无损坏。
63. 压力室内无污物,控制水管无堵塞。
64. 控制杆两端螺母应紧固。
电力设备
65. 低压配电箱(柜)接线端子应紧固,配电箱(柜)内及引进、引出线处无灰尘。
66. 照明器接线端子应紧固,灯具罩及反射器应无灰尘及污垢。
67. 蓄电池接线端子应紧固,表面应无灰尘及污垢。
68. 防雷接地系统各连接节点应紧固,连接线、引下线、接地线锈蚀截面不得超过 30%,建筑物的接地电阻应满足要求。
注:表中未列维修内容和标准参照相关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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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三
客货共线铁路、高速铁路维修主要工机具设备明细表
序号 设备名称 主要用途
1 垂直式液压升降平台 无柱雨棚、站房检查维修
2 悬臂式液压升降平台 无柱雨棚、站房检查维修
3 吊车 无柱雨棚、站房检查维修
4 工程汽车 工程抢险
5 便携式全数字超声波探伤仪 钢结构初步探伤
6 应急照明设备 夜间天窗点施工照明
7 切割机 钢结构配件加固
8 打磨机 钢结构配件加固
9 电焊机 钢结构配件加固
10 手枪钻 雨棚屋面、吊顶等加固维修
11 移动配电箱 雨棚屋面、吊顶等加固维修
12 电缆线 雨棚屋面、吊顶等加固维修
13 限界测量仪 站台限界测量
14 对讲机 天窗点施工安全防护
15 照相机 房建设备检查取证
16 摄像机 房建设备检查取证
17 望远镜 房建设备检查
18 屋面锁边机 雨棚屋面锁边加固维修
19 红外线测距仪 房屋面积和距离测量
20 扭力板手 紧固固定螺丝
21 全站仪 站场平面复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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