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管理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Vs
车险人伤理赔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概貌
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规定的
赔偿项目
第三部分 司法解释其他规
定
3
3
3
3
前言
对于车险中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保险人主
要是依照相关法律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单
载明的赔偿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
相关法律主要是指《民法通则》、《道交
法》、《保险法》、《合同法》、《交强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若干问题
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
在人伤理赔的项目审核中使用最多的法律
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若干问题司
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概貌
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规定的
赔偿项目
第三部分 司法解释其他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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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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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概貌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概貌
一、发布背景及实施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始于1998年,历经反复修改28稿,
终于克底于成。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
12月26日正式发布,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现在仍然
有效。
二、“司法解释”的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理基础是“民法典”
理论;细化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有关条款,关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条款;间接涉及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
三、“司法解释”的条目结构
整个“司法解释”共计36条,可分
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第1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
关系的一般规定。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主体范围(赔偿
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内容范围(财产损失、
精神损害)进行界定。
第二部分(第2-5条),是对过失相抵原则的
适用范围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等一般问题的规
定。
第三部分(第6-16条)对11种具体侵权类型
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三、“司法解释”的条目结构
第四部分(第17-35条),是对赔偿范
围、标准等问题的具体规定。这部分在我们保险
理赔中应用最多。
第五部分(第36条),是对《解释》适用效
力范围的规定。
四、“司法解释”的法律意义
(一)、推进了我国人权保护
该“司法解释”出台,人身损害赔
偿的内容明确、具体、规范,在立法意义上统一
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推进了我国的人权保护。
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人的健康、生命、
身体权受到侵害的赔偿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不
能有效维护受害人权利。
如: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
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
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
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
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二)、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司法解释”出台,提高了人身损害
赔偿的标准,增加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一些法规规定的
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过低。
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死亡补
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
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
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增加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
五、“司法解释”的实际的法律标杆地位
“司法解释”明确了工伤赔偿,国家赔
偿等不适用本条例。由于此类案件赔偿项目及标
准要低于按照本“司法解释”规定项目,引起被
害人不满,因此工伤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及标
准也在向本司法解释靠拢。
2010年7月1日实行的《侵权责任法》遗
漏了抚养费,被用来打“补丁”的也是本“司法
解释”。
2011年7月23日甬温动车事故遇难者赔
偿最终也参考本司法解释标准进行了赔偿。
从现实的司法实践看,因工伤、医疗事故、行政侵权等造
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正在靠近此“司法解释”的规定。
六、对道路交通事故人伤赔偿的意义
“司法解释” 的实施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时间一致,均为2004年5
月1日。
这种天然的联系,注定了道路交通事故
致人身损害后的调解、诉讼必然依照该司法解释
进行。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人身损害原因有:
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行政执法侵权事件。
其中,工伤、医疗事故、国家赔偿有专门的条例
规定如何赔偿;某种意义上,“司法解释”正是
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赔偿而发布。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概貌
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规定的
赔偿项目
第三部分 司法解释其他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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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
梳理一下,应为14个项目。
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二、康复费及整容费
三、误工费
四、护理费
五、交通费
六、住宿费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八、营养费
九、残疾赔偿金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十一、丧葬费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三、死亡赔偿金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
《法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
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
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
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
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理赔医疗费注意要点:
(一)、医疗费必要性、合理性由赔偿义务人
举证。针对三者医疗费赔付,保险公司是间接义务
人,因此保险公司的医疗审核岗对此负有责任。把
好医疗费合理性、必要性审核关口,是体现我司医
疗核损岗专业素养的一项核心工作。
医疗查勘岗在查勘时就要及时核实伤者诊断及
诊疗措施;医疗核损岗在介入调解、协助应诉时要
仔细审核材料,甄别费用是否合理;医疗核赔岗在
审核我司前期未查勘、未介入的人伤案件时要格外
注意医疗费合理性审核。
理赔医疗费注意要点:
(二)、审核医疗费必要性、合理性的几个
角度。
1、如外伤、疾病并存的,要剔除治疗疾病的费
用。
2、虽是治疗外伤,但是明显违反医疗常规的医
疗费用要剔除。对于医院方明显不合理的乱收费,
(如明显不合理的耗材费用)要剔除。
3、挂床,小伤大养的,只要抓住证据就要剔除
相应费用。
4、针对有争议的也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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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医
疗
费
合
理
性
审
核
之
伤
病
区
分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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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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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之
司
法
鉴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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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之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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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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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医疗费注意要点:
(三)、医疗费用的赔付,保险人对“不属
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不予赔付。
理由:交强险条例的间接规定、交强险条
款的直接约定、商业条款的直接约定。
有许多的案件,法院支持了保险人的剔除
医保外的费用的要求。
例
:
法
院
支
持
剔
除
医
保
外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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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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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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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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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支
持
剔
除
医
保
外
费
用
理赔医疗费注意要点:
(四)、后续医疗费的给付
1、无骨折的一般伤害事故,一般调解时治疗
终结,不建议给付后续治疗费。
2、有骨折的伤害事故,虽然保守治疗,但调
解时确实未到骨折愈合时间的,可以酌情给付后
续治疗费;骨折有内固定需要取出的、颅骨缺损
需要修补的,应该给付二次手术费用。
3、评残案件,由于评残时机是“治疗终结”
,故一般无后续治疗费。
二、康复费及整容费
《法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器官功
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
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
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
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
费一并予以赔偿”。
理赔康复费整容费注意要点:
(一)、康复费一般以就诊医院出具的正式
报告或法医部门的鉴定报告为依据进行核定,对
于伤者自行要求和被保险人自行承诺的康复费用,
原则上不予承担。
(二)、整容费,原则上只承担面部必须的、
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必需的整容费。对整容手术过
程中附带的其他不属于事故所造成的如消除雀斑、
痣、皱纹等则不应予以承担。
(三)、对于整容后明显降低或消除残疾的,
整容费不能与残疾赔偿金同时给付。
三、误工费
法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
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
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
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
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
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
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
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
均工资计算” 。
理赔误工费的注意要点:
(一)误工时间的确定要根据《人身损害
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结合医疗机构
出具的证明来考虑。误工期有司法鉴定的一般
从其鉴定。对于评残案件,不应机械计算到定
残前一日,要注意其是否“持续误工”。
(二)、受害人收入状况确定一般要结合
查勘、探视时获悉的伤者的职业情况、大致收
入情况,结合当地统计局、法院发布的各行业
收入,参考伤者提供的工资单、收入证明来综
合考虑确定。
理赔误工费的注意要点:
(三)、对于无收入者,不赔付误工费,如幼
儿、中小学生、高龄老人。
(四)、对于不会减少收入的伤者原则上不赔
付误工费,如退休工人、公务员,军官。是否收
入减少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依法调查。
(五)、伤者处在劳动力年龄段,但无有效收
入证明的“自由职业”者,可以参照相近行业标
准给付。
例
:
误
工
费
依
法
核
实
未
减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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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
例
:
误
工
费
依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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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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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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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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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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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未
减
少
理赔误工费的注意要点:
(六)、对于收入超纳税标准的,一定要查验
个税税单。
(七)、对于个别公司高管,由于其大部分收
入主要是根据其任职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决定,因
此日常病假并不会导致收入明显减少,通常协商
解决。
(八)、死亡案件处理事故的家属误工费一般
按照3人3天-7天计算。
P1
例
:
超
高
误
工
费
法
院
未
支
持
四、护理费
《法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
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
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
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
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
员人数。
四、护理费
《法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
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
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
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
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
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
理级别。
理赔护理费注意要点:
(一)、理赔实务中确定需要护理的几种
情形。
1、伤者住院期间的(软组织伤住院观察的
就可以不给);
2、伤者骨折未愈合的;
3、伤者是婴幼儿的,在治疗期间的;
4、伤者5级以上高残的;
5、伤者肢体缺损,但未安装假肢的;
理赔护理费注意要点:
(二) 护理人数的确定。原则上是一人,
如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明确要求两人的,可
以结合伤者伤情综合认定。
(三) 护理时间的确定
1、门诊伤者无护理费。
2、住院无骨折伤者护理费限定在住院期
间,但是住院挂床、小伤大养的住院伤者,
护理期限要重新核定。
3、伤者ICU期间专业护理人员护理,家属
不能进入,无护理费。
4、骨折病人根据愈合情况、外固定情况
认可1-3个月。
5、其他复杂的可以参照司法鉴定。
理赔护理费注意要点:
(四) 特殊护理时间的确定。
1、高等级伤残残后护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75岁的人均期望寿命,且最长20年。
2、植物人状态伤者,因为预期生存寿命较
短,护理费一般采用“定期金”给付,以5年
为一次给付期。
3、截肢体配用假肢后原则上不再给以残后
护理。
4、本身疾病较多的高龄伤者,护理时间计
算一般协商处理。
理赔护理费注意要点:
(五)、护理费用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
护工标准,尽量不采用误工标准。在农村居
住需要长期护理的伤者的护理费,可以采用
当地农业收入标准给付护理费。
(六)、有关护理依赖。
1、护理依赖的确定的依据:是指外伤致
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
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进食;
(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理赔护理费注意要点:
2、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
项中有三项需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
项中有一项需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一般
认为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者应当
给予护理,部分护理依赖者可以不给予护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
2008由于打分项目繁杂,在实际中使用未普
及。
理赔护理费注意要点:
4、护理依赖比例系数参照《工伤保险条
例》第三十二条和《GA/T800-2008 人身损害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附录B。完全护理依赖
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
50%
根据伤者实际的伤情和护理情况,可做部
分协商调整。
P1
例
:
植
物
人
护
理
费
暂
计
算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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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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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费
《法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
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
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
符合。
理赔交通费注意要点:
(一)、交通费的主体是伤者和必要陪护人
员,住院期间伤者无交通费发生。死亡事故亲
属处理事故,认可3个亲属。
(二)、交通费票据要求,以正式票据为凭,
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连号
票据不认可。
(三)、交通费标准:公共交通标准,死亡
事故外地亲属处理事故按照火车硬卧标准,一
般飞机票不认可(特殊情况认可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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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交
通
费
中
飞
机
票
费
处
理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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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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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费
中
飞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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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处
理
案
例
六、住宿费
法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害
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
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
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理赔住宿费注意要点:
(一)、住宿费发生情况:转院治疗、死
亡案件异地家属处理事故。转院治疗家属限
为一人;死亡事故一般限3人3天-7天。
(二)、住宿费标准:当地一般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三)、需提供正式票据。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住院伙食补
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
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理赔住院伙食补助的要点: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仅限于住院的受
害人。
(二)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一般是50元/
天,许多地方实际执行标准低于当地国家机
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标准。
如江西诉讼案件法院一般认可10元/天,四
川、重庆诉讼案件法院一般认可15元/天。
八、必要的营养费
《法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营养费根据
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理赔营养费的要点:
(一)、一般案件,不赔付伤者营养费。
在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或进行了司法鉴定情
况下再给付。
(二)、我司参与调解案件,伤者确实
有禁食或进食困难、需要大手术等情况,可
以酌情给付。
九、残疾赔偿金
《法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
害人丧失劳动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
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
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
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
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理赔要点:
(一)、重点审查残疾合理性。要结合伤
者康复情况、评残时机、评残依据、评残标准
综合考虑甄别伤者有无“无残评残、低残高评
”情况;如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要坚持按照
合理等级协商赔付、协商不成申请重新鉴定。
(二)、严格审核残疾赔付标准,对于农
业户籍按照非农业标准赔付的要严格审核伤者
居住城市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是否有稳定工
作的务工证明等材料;必要时发起调查,进一
步核实。
例
:
高
等
级
残
重
评
降
残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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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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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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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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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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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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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重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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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案
例
P4
残疾赔偿金理赔要点:
(三)、复合残疾的计算。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
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
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
例,用百分比表示,十级1%,九级2%,类推。
上海市某高校退休教授车祸康复后,在司法
鉴定所评定智力缺陷残疾9级,肢体功能障碍10级,
评残时年龄64周岁。假定上海城镇居民可支配收
入3200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4000元/
年。计算该伤者的残疾赔付金。
一
个
复
合
伤
残
的
模
拟
计
算
例
1、确定赔付标准:退休教授属于城市户籍,应该使用城
镇标准。
2、确定赔付年限:20-(64-60)=16(年)
3、确定总赔付指数:以最高残疾等级对应残疾赔付指
数为基础,加上其他伤残等级的附加赔付指数。9级残赔
付指数20%;低等级残10级残的附加指数为1%,则总赔付
指数为21%
4、计算残疾金:C=32000×16×21%=107520(元)
各地对残疾附加指数有不同习惯,按照当地习惯
执行。
《法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
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
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
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残疾器具费理赔注意要点:
(一)、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要坚持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要多查询几
家假肢机构的报价,才能找出残疾器具合理
的价格区间。
(二)、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次数应考虑受害
人的年龄与人均期望寿命的差值及器具的使
用年限。
(三)、市场上残疾器具厂家在制作安装假
肢时,其价格均包含安装费、维修费或者承
诺“免费安装、免费维修”;但是假肢厂出
具的鉴定意见一般都明确有安装费及维修费
用,因此对于该费用可以协商处理。
例
:
残
疾
器
具
厂
家
免
费
条
款
十一、丧葬费
《法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理赔实务中注意要点:
丧葬费用中包括了丧礼费、停尸费,尸体
整容费,火化费(土葬费)及治丧期间的有关
人员费用。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
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
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
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
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
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
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
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
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
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被抚养人生活费理赔注意要点:
(一)、要注意核实抚养义务人数。针对农
村独子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前出生的伤者仅
有一个兄妹的,要发起调查进行核实。
(二)、要注意核实被抚养人资格,尤其是
非法定被抚养人主张抚养费用的;
(三)、被抚养人持有残疾人证的,可以将
其残疾情况对应到交通事故残疾评定标准,然
后根据其在交通事故残疾标准中对应等级推算
出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进行计算。不建议对
被抚养人做劳动能力鉴定。
被抚养人生活费理赔注意要点:
(四)、对于处于劳动力年龄段的被抚养人
出具无劳动能力证明的,需要仔细甄别,必要
时发起调查。
(五)、对于未出生胎儿,依照《民法通则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故不能计算在被抚养人中。但出生存活后,
可以另行主张。
(六)、对于多个被抚养人户籍性质不同的,
应当依据被抚养人的户籍性质确定抚养费标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理赔注意要点:
(七)、计算抚养费不能超出上年城镇居民
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
支出额。
(八)、评残后是否需要给付抚养费应根
据当地司法惯例及伤残等级确定。
某车祸在南京务工的蒋某死亡,经调查,其父76岁,其母73岁,
育有5个兄弟姐妹,在苏北农村务农居住;蒋某从苏北到南京某工厂
做工多年,购有房产;妻子在南京超市收银员;两人有一个女儿15岁,
一个女儿4岁,在南京市内分别上初中、幼儿园。求此案件中的抚养
费。(假定:江苏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4000元/年,农村消费性支出
6000元/年)
一
个
抚
养
费
的
模
拟
计
算
例
分析此案:由于三者常期在南京工厂上班,有房产;依据“在城市
有固定住所,有较稳定的非农业劳动收入来源”这两个要件,可以
按照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为计算标准。
由于死者父母在农村,计算其父母抚养费时,应该按照农业标准。
死者子女随父母生活,在城市上学,计算抚养费时按照城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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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个
抚
养
费
的
模
拟
计
算
例
2、分段计算抚养费,每一段不得超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出。
头3年: (7000+7000)×3=42000 (元)
接着2年:(7000+1200+1200)×2=18800 (元)
接着2年:(7000+1200)×2=16400 (元)
剩余7年: 7000×7=49000 (元)
3、累加计算:42000+18800+16400+49000=126200(元)
计算:1、确定抚养人数及年限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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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死亡赔偿金
《法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
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
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理赔注意要点:
(一)、对于农业户籍按照非农业标准赔付的
要严格审核死者居住城市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
有稳定工作的务工证明等材料;必要时发起调查。
(二)、在执行“居民户籍”的省份,警方电
脑中还是对户籍标注有“农业”“非农业”的区
别。实务中务必落实。
(三)、对于伤病共同参与的死亡案件,必
要时可以申请对死因鉴定,按照外伤参与度的比
例进行赔付。
(四)、对于无名氏案件,原则上不赔付死
亡赔偿金。
例
:
无
名
氏
民
政
局
无
权
获
取
赔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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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无
名
氏
民
政
局
无
权
获
取
赔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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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无
名
氏
民
政
局
无
权
获
取
赔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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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
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
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
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除外。
精神抚慰金理赔注意要点:
(一)、一般经法院诉讼处理的死亡、伤残案
件才赔付精神损失。特殊情况我司参与调解的可
以酌情认可。
(二)、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承担精
神抚慰金。
(三)、无亡无残案件一般不赔付精神抚慰金。
(四)、各地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不同,西部
致人死亡全责事故精神损失一般是3万,东部致人
死亡全责事故精神损失一般是5万。残疾案件按照
残疾等级、责任大小对应计算。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概貌
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规定的
赔偿项目
第三部分 司法解释其他规
定
3
3
3
3
第三部分 “司法解释”的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其他一些规定,提高
了人伤赔付处理时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法释第30条规定: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
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
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
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变更赔付标准的案件理赔注意要点:一定
要注意调查赔偿权利人主张证据的真实性。
一、变更赔付标准的规定
法释第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
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
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
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
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二、定期金方式给付的规定
理赔实践时注意要点:定期金给付从法条本意看
是针对赔偿义务人经济困难时的一种灵活处理。
但是这种给付方式有时对我方有利,实践中
当赔付对象是寿命不确定的植物人、年龄已经超
过平均寿命的高残疾人士等,涉及续医费、护理
费我方可以主张按照定期金方式给付,一般法院
均会支持。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
理解与适用》----最高院民一庭编著
保险案例取自在保险业工作时积累的典
型案例,为了避免文责,对部分字体进行了
遮盖。
同业交流:zhangyigongys@
2011年提高工伤赔偿标准
2010年新的国家赔偿法提高了赔偿标准
2010年7月实行的侵权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