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为的法律学分析
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李宜江
2009-08-14
教师行为的法律学分析
一、教师的法律概念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三、教师惩戒权分析
四、教师课堂违法行为的表现
五、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要件
六、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七、课堂教学中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八、教师法律素养的养成
一、教师的法律概念
•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
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
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法
》第三条 )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研权
3.指导评价权
4.获得报酬权
5.参与学校管理权
6.培训进修权
(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
6.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的义务
三、教师惩戒权分析
1.教师惩戒权的含义
• 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
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
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是手段,“戒
”是目的。
• 惩戒与体罚的联系与区别。
2.教师惩戒权的渊源
• 传统儿童观、学生观的影响
• 教育活动本身的要求
• 教育制度结构的指向
• 法治因素的介入
3.教师惩戒权的行使
• 惩戒的主体
• 惩戒的对象
——学生特定的越轨行为
越轨行为的条件:违规性;破坏性(客
观危害性);学生自身的过错与过失;越
轨行为系学生个体所为,越轨者有能力控
制其行为的产生与发展。
4.惩戒的形式
• 各国常见的惩戒形式主要有:
• 言语责备
• 隔离措施
• 剥夺某种特权
• 没收
• 留校
• 警告
• 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
• 停学和开除
各国有争议的几种惩戒形式
• 体罚
• 停学(校内停学)
• 开除
• 罚款
5.惩戒的原则
• 惩戒必须具有教育性
• 尊重学生人格
• 惩戒应合理并公正
四、教师课堂违法行为的表现
1.根据教师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否显性可分为:
显性伤害行为和隐性伤害行为。
2.根违法行为侵犯学生权利的不同可分为: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侵犯学生隐私权的
行为;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等。
五、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要件
1.教师行为违反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教师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教师违法行为的产生是因为其主观上有过错
六、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
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
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刑事法律责任: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
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
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课堂教学中法律价值的冲
突与协调
(一)法律的价值
• 自由
• 正义
• 秩序
(二)课堂教学中法律价值的冲突
• 课堂自由与课堂正义、课堂秩序的冲突
(三)课堂教学中教育法价值冲突的协调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
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
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
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
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在个案中,有时并不以“公共利益”作为高于“个
人利益”的价值标准来看待,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
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3.比例原则
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
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
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必要时可能
会实行课堂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小
限制”,以保障学生的课堂自由 。
八、教师法律素养的养成
(一)树立依法治教的信念
(二)做一个有理性的教师
(三)处理好五对关系
(一)树立依法治教的信念
1.信念的价值
2.信念的实现
• 既不能靠个人实现,也离不开每一个个体的努力
• 教师活是个良心活
人常说,教师的活是个良心活。是的,再怎么严
密的评价体系都不可能评价出教师努力与付出的
全部,所以,在这个充满浮华与诱惑的时代,能
够做到问心无愧就是一种难得的境界,为此,让
学生满意是我们不懈的追求,让自己满意是一种
崇高的要求。
(二)做一个有理性的教师
• 做一个有理性的教师,将依法执教与以德执教,将以法服
人与以理服人、以情服人结合起来,认识到法律正反两个
方面的作用,既看到法律的积极性,又看到法律的局限性。
1.教育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2.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变革的适应性是有限度的。
(教育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具体性、变革
性的矛盾)
3.教育法律所要确认的事实往往无法确定。
4.教育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如,涉及人们的思想、
意识、个人隐私、信仰等方面的事务时,教育法就很难发
挥其作用。
(三)处理好五对关系
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制度与师德的关系
3.底限与上限的关系
4.说有与说无的关系
5.当前和长远的关系
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不做自己不该做的——对别人权利的尊重
• 做自己该做的——对自己义务的履行
• 做自己能做的——对自己义务的拓展
2.制度与师德的关系
• 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
• 现阶段是制度大于人品
• 最高阶段(终极阶段)是没有外显的制度,只有
内隐的制度(即内隐于心的制度)
• 对待制度的三种态度
适应它;改变它;离开它
3.底限与上限的关系
(1)应该提倡的——己所欲,先施于人
(——黄金时代:充满着和平与友爱)
(2)必须做到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白银时代:可以和平与友爱)
(3)允许存在的——人施于己,也施于人
(——青铜时代:战争与和平共存)
(4)坚决反对的——己所不欲,先施于人
(——黑铁时代:充满着战争)
• 教师工作的底限是合法,上限是崇高的师德
4.说有与说无的关系
• ——说有易,说无难
• ——学生说你对他有偏见和他作对容易,
但你要说没有则难。这就告诉我们作出对
某人不利的决定请慎重,做到有理、有据、
有节让对方心服口服。
5.当前和长远的关系
• 处理好想要做的和现在能够做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
• 处理好学生现在的发展水平和未来发展水平的关系,立足当
前放眼长远。
• 教师与学生的成长必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动态的过程。
• 有位哲人说过,我现在是什么样的人,我就做什么样的人,
我能成为什么样的人,我就努力成为什么样的人。
结束语:
我们给学生留下什么样的明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
给今天留下什么样的学生,而这与我们教师自身的素质又
密切相关,我们未必能够做到或者等到学校“绿树成荫”
,但我们现在可以种下一棵“绿树”,若做不到这一点,
我们可以播下这棵“绿树的种子”,如果连这一点我们也
无法做到的话,我们可以开垦适合这个种子生长的“土壤
”,… …以此类推,总之,我们会找到需要我们现在就去
做的工作,只是这个工作可能会让我们失去很多或者让我
们背负许多,作为教师的您能够并且愿意去承受吗?
谢 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