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电梯设备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某房地产公司与电梯公司签订了《电梯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设备价款800万元、安装劳务200万元。该电梯公司是电梯生产企业并从事安装劳务。 请问: 1、该合同的经济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如果属于混合销售,是否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电梯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电梯价款)以及建筑业发票(安装劳务)? 2、电梯设备是否属于施工单位购买的设备而需要缴纳营业税? 3、对于房地产公司,电梯是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建筑业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如下: 1、电梯公司生产并安装电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这项混合销售行为,其实增值税和营业税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电梯公司能分别核算电梯销售额与安装劳务,如果不能分开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或劳务的营业额,应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电梯价款)以及建筑业发票(安装劳务),并按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此条规定是“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的,我们理解,上述电梯公司销售自产电梯并安装的情形,不需要就电梯销售额再行计算缴纳营业税。 3、房地产公司按上述规定取得的电梯增值税发票和建筑业发票都是可以申报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