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浅析
摘要:市场 经济 的普遍 规律 告诉我们,必须把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机地结合起
来,才能在这一转型时期促进经济的平稳运行。 我们把握和处理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之
间的"度"和"量",为我们清理现行经济法理论的混乱状况和重新反思与构筑 现代 经济法
框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理论依据,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
键词:宏观调控市场调节干预边界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 一、在经济法语境
中国 家干预的特质 (一) 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的定性 作为一种强力性、非市场性垄
断组织,国家自诞生之日起就介入 了社会经济生活。这种介入可用"干预"、"规制"、"管
理"等诸多语词来 表达。"国家干预"则意为国家公权对私权的渗透状态和对私权主体 权
益结构的强行改变,是对国家作用于经济的手段与行为的消化与归纳。经济法语境下的国
家干预应为: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发展 ,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对社会经济生
活的介入。这种介入不是直接为了建立、促进自由市场机制的自身发展,而是"为了改
变、校正其自 身的发展"。毋庸置疑,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 下
的论证,而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论证,意在反对计划与集权的回 归。"背离市场价值的
干预,只有导致回到过去那种事实上证明行不 通的高度集中的体制上去。" ①
(二) 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的特质 从某种视角分析,民法、行政法、经济法都是国家公
权对私权予以 干预的 法律 。不过,"行政法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法律,民法是关于市场与
人的法律,经济法是关于市场与国家相结合的法律" 。要把握好经 济法语境中国家干预
的特质,还得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对比中进行。笔者认为,三部门法中国家干预具
有以下三方面的差异性: 从干 预原因分析,在主张私法自治和市场主体理性的民法中,
私权主体滥 用权利而对其他民事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即为其中国家干预 的逻辑
起点。②行政法主张国家本位,担忧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对国家应尽法定义务而施行国家干
预。经济法中国家干预源于市场缺陷引 起的市场失灵,且为市场机制自身所不能解决
的。从干预目标分析,经济法倡导国家干预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从干预理念分
析,民法仍倡导人本主义、自由主义,弘扬私权自治而对抗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国家干预
仅限于私权滥用的狭小领域。基于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在赋予国家公权干预私权的同时,为
维护私权的 合理存在而控制公权于合理限度。 此外,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是双向干
预。"国家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但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 从某种角度
讲,国家干预可表达为国家暴力在"合法外衣"掩盖下对个体和自由的藐视和践踏,国家干
预有泛化和异化危险。怎么来防范呢?干预主体不能 成为市场利益的竞争者与利益诉求
者,"干预者只能作为市场利益关系的外部人与调整者,不是利益的内在者",让法律限制
干预者的利益诉求。 二、国家干预边界之判定 (一) 边界定性及界定的必要性 边界是不
同事物的界限,是非此即彼的基点。国家干预的边界即为"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
边界条件或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 入状态"。干预边界既是克服政府失灵与政府失误、避
免国家干预异化和"三位"现象的必要条件,又是经济法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的关键性要素
之一。实际生活中,边界的过于模糊和弹性致使"市场失灵"成为干预主体恣意干预的借
口,从反面印证了国家干预边界判定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二) 边界判定的标准 国家干预的边界内含有干预范围、干预对象、干预程度三层含
义。 笔者认为,干预范围意指将国家干预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领域;干预 对象意指市场
失灵领域仅有部分对象适于国家干预;干预程度意指对适于干预的对象也只能适可而止。
国家干预的前提是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源于市场缺陷。实际生活中,市场缺陷复杂多变,
且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交错并存,不易识别。对于市场缺陷,不同学者有不同划分标准。市
场固有的缺陷包括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和正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鉴于现实市场
中不完全信息、不完全市场、不完全竞争为常态,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根本不存在,市
场固有的缺陷与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的外延基本一致。④无疑,国家干预的理
想范围即为市场固有缺陷或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缺陷。转型期国家干预范围应严格限定
在市场发育不良导致的市场缺陷和正常偏离理想条件的市场缺陷或市场固有的缺陷之内且
随着市场的逐步发育与完善,公权应渐次淡出市场发育不全导致的市场缺陷。
三、目前国家干预的现状 国家和市场在一定条件下本可相互替代,但忽略条件限制,强
化公权对市场的替代必然导致"全能型政府"的产生。国家的 经济 职能多异化为追求部
门、地区和个人利益",越位""、错位"、"缺位"现象较为普遍。在具体的经济生活中,政
府承载"双重身份",造成了政府产权与私人产权在行政轨道上运行,采取非正当程序,屡
屡侵犯私有产权,既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又降低了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效
率。其缘由为公权代表者"把他们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建立和保卫地盘上,而不是在管理
上下功夫" 。"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 鉴于"全能政府"固有惯性
与既得利益集团的抵抗,国家干预泛化、异化情形还将继续。⑤ 四、完善国家国家干预
体系,提高国家干预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国家干预的顺利展开,要依托于有
效的国家干预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 战略、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宏观经济政策等相
互配合,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国 家干预体系的基本内容。通过深化各项改革,
逐步完善这一国家干预体系,是保证国家干预的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
的国家干预体系,健全国家干预手段,提高我们国家干预的水平,中央强调,一是必须进
一步深化财政、税收、 金融 和投资体制改革;二是要注意对症下药,即根据宏观经济形
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各项宏观经济政策;三是在具体实施时,要注意区别对待,掌握控制
好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实施的力度。 五、结束语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
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
深化投资体制改 革,健全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国家规划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
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
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不能没有国家干预,但这里的干预是只是适度干预。它必须遵循以
下原则:国家干预和市场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干预方向要正确;干预的方式要恰当;干预
时机要合适;干预范围要适当,⑥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使两者既能互动,又能取得平衡。
注释: ①程宝山著:《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9 月第 1 版 ②邱
本著:《宏观调控法论》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2 年 11 月第 1 版 ③漆多俊著:《经济法基
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④戚聿东:《中国 现代 垄断经济研究》[M]. 北
京:经济 科学 出版 社,1999 年 ⑤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载《法商
研究》2001 年第 4 期 ⑥徐增阳:《和谐社会的 政治 均衡》,《当代世界与社会主
义》2005 年 1 期。 参考 文献 : [1]程宝山著:《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郑州大学出
版社 2003 年 9 月第 1 版 [2]邱本著:《国家干预法论》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2 年 11 月
第 1 版 [3]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1 年第 4 期 [4]
应飞虎:《论均衡干预》【J】,《政治与 法律 》2001 年第三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 [6]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7]漆多俊著:
《国家干预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2 年 1 月第 1 版 [8]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9]戚聿东:《中国现代垄断经济研究》[M]. 北京:经济
科学出版 社,1999 年 [10]徐增阳:《和谐社会的政治均衡》,《当代世界与社会主
义》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