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P310
入门
本章属于非重点章,题目类型以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为主。
本章历年考试分值不高,但每年都有考点。
出题方式:经常与其他章节结合出案例分析题,如2005年结合第二章税务管理和第三章税务登记内容出简答题。因此复习时,除掌握一些知识点外,还要准备应考简答题。特别是教材中的几个例题,应当熟悉类似题目的出题思路和答题技巧。
从历年的考题分析,该章每年都有考题,但分值一般在4分以下。预计2009年在4分左右。
本章重点都在第一节: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要求;
(4)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5)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
(6)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时间)。
教材变化不大。
详述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掌握)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提示】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的内容要求掌握,这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必经复议的范围,即:必须先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如果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此外,教材P311前3行也属于必经复议的范围,应当结合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一并加强记忆。备考选择题或简答题。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 )方面发生争议,必须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A.税款征收方式
B.税务机关停止纳税人的出口退税权
C.税务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D.税务机关不让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
E.停止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答案】AD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选择复议)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遭受损失(选择复议)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选择复议)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选择复议,可以单独出多项选择题,税务机关可以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只有这三类)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选择复议)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选择复议)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选择复议)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选择复议)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选择复议)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选择复议)
【提示】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的范围
属于选择复议范围的,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意第二章总结的时效问题。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P311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可以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有: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重点掌握,简答题可能涉及)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2.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3.对法律规定必须由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4.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征、代缴税款的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该委托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P312)
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利害关系”一般是指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控股关系等。
(注意选择题,加入“亲属关系”等错选项)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了解)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接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
【例题·单选题】以下有关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的表述正确的有( )。 (2004年)
A.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上级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B.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法人及自然人
C.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D.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作出的代征税款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受托代征人是被申请人
【答案】CD
【解析】 A应该为派出该机构;B不包括法人,仅包括个人;E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掌握,2008年多项选择题)
1.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对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的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管辖原则大体归纳如下:
国税:对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不服的,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总局不服的,向国务院复议。
地税:对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不服的,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省地税局不服的,可以向总局复议,也可以向省政府复议。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2008年)
A.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D.对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共同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两者的共同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ADE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P312注意几个时间)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定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5.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P313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下列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了解)
(1)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3)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复议对象
(4)已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并被受理
(5)已向法院起诉且被受理
(6)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没有提供担保或担保无效
(7)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2.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314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了解)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选择复议中止:
(1)—(8)
7.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选择复议终止:
(1)—(5)
【提示】中止和终止的区别:
中止:暂时停止选择复议,待具备条件时,重新开始行政复议
终止:就此问题不再进行选择复议。
可以结合考多项选择题。
看好教材314页[例14-1]。
六、证据P315
(一)行政复议证据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当事人的陈述
5.鉴定结论
6.勘验笔记、现场笔录
(二)其他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6.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搜集证据
7.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P316
2.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之日起7天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到申请人。
3.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相应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5.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7.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8.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0.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上述时间规定一般不会单独出考题,多数会在案例分析题的解答时体现,应当加以理解。
总结:
当事人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60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机关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到90天)——被申请人收到复议机关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资料(注意:这10日包含在上述60日内)
第二节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P317
一、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P318
(一)解决税收争议的途径(了解)
在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自行审查解决纳税争议。
途经有:
1.征税行为可以根据复议前置程序,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解决争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处罚行为、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既可以选择税务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引起税收争议的焦点(了解)
1.征收管理方面的程序因素
2.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偏差等。
(三)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风险来源于三个方面:P319(熟悉)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税收争议资料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2.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的缺陷,而又不能客观分析予以纠正
3.受理前对前因后果未作详细的调查分析而盲目代理
二、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操作规范(P320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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