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上)
——结合北京大学的 历史 变迁 分析
[1]1996年1月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包括刘燕文在内的29名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刘燕文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由于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赞成票未过全体成员半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据此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北京大学也就据此不予颁发刘燕文博士生毕业证书,而只发给博士结业证书。1999年9月,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大学及其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 研究 生毕业证书,要求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此案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未能查清诉讼时效 问题 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海淀区法院在重审中以原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再次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详情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4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海行初字第157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1)一中行终字第50号。[2]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湛中乐主编:《高等 教育 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2—513页。[3]如1999年12月2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次学术沙龙中,贺卫方教授明确指出:“对于这起诉讼,我曾经有一点顾忌,那就是,担心外部权力借此机会,以司法的名义干涉大学的独立,对学术自由与独立是否会产生某种不良的 影响 。”参见湛中乐主编:《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1页。 中国 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认为,在刘燕文诉北大一案中,“法院在做它力所不能及的事情。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公民的权利是很重要的,但对学术论断,司法最好不要介入。学术评价应该是高校自主决定的。法院判决要更改学术委员会得出的学术判断,不仅妨碍了高校自主权,也是对学术自由的不尊重。”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胡锦光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的劳凯声教授则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这次司法介入是有限的”,“只是对授予学位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判断,并未对学术水平进行判断,应该说没有侵犯到学术自由。”参见郑琳:“刘燕文诉北大一案判决,引起专家学者展开激烈探讨”,载于《中国青年报》2000年1月9日;徐建波、胡世涛:“学位之争能够启动司法程序”,载于《检察日报》2000年1月10日。[4]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 科学 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5]《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7页。[6]《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7页。[7]唐玉光、薛天祥:“大学自治与高校办学自主权”,载于《上海高教研究》1994年第4期。[8]贺德芬:“学术自由与学术伦理间的疏离和依附”,载于《大学法研讨会论文集》,东吴大学法学院1998年4月版,第91页。[9]林世宗:“落实宪法保障大学学术自由与自治权”,载于《大学法研讨会论文集》,东吴大学法学院1998年4月版,第17页。[10]程雁雷:“论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有限介入”,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11]王德耀、薛天祥:“略论大学自治”,载于《上海高教研究》1994年第2期。[12]关于“大学自主权”的定义,学术界至今还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但对其内涵的认识基本趋同。大学自主权主要是指管理上的自主。即,自主地处 理学 校内部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部的干预和支配。主要体现在:人事推荐及任免权、大学课程编制权、学位资格审查、认可及授予权、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大学财政的支配权、大学设施的管理权等。参见唐玉光、薛天祥:“大学自治与高校办学自主权”,载于《上海高教研究》1994年第4期。[13]黄厚明:“大学自主权的 历史 、文化视角”,载于《理工高教研究》2002年第6期。[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3—38条,第41条、第42条。[15]关于大学办学自主权主体的表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大学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条文中是“高等学校”和“学校校长”。可见,这些自主权并没有赋予给教授和学生。[16]“世界上各一流大学无不有极为宏伟之建筑耸立校园中,及充裕之财力资源及师资学生。然而,更重要的是,这些大学内涵中,均存在着充分之学术自由与自治权风气。……世界上一流大学内无不迷漫着‘学术自由’之气息,足见学术自由对大学 发展 之重要性”。参见林世宗:“落实宪法保障大学学术自由与自治权”,载于《大学法研讨会论文集》,东吴大学法学院中华民国87年4月版,第16-17页。[17]美国学者一般赞同第一种观点,他们把大学自治看成团体性权利的学术自由;德国学者一般赞同第二种观点,而且也得到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支持;日本学者中支持两种观点的都有,但赞同第二种的更多。详细论述参见马凤歧:“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载于《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李仁淼:“大学自治与退学处分——评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六七号判决”,载于《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18]参见胡建华:“两种大学自治模式的若干比较”,载于《全球教育展望》2002年12期。[19] The four essential freedom of a university to determine for itself on academic grounds who may teach, what may be taught, how it shall be taught, and who may be admitted to study. See Sweezy v. New Hamshire, (1975)[20]英国、法国、德国、美国和日本大的学自治权都包括了学术、行政和财政方面的 内容 。详细论述参见彭虹斌:“西方五国大学自治的演变及特征”,载于《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21]马凤歧:“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载于《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22]第二种观点基本上已是海峡两岸的共识。如大陆有的学者认为,“大学不过是学术自由内在要求的组织化形态,大学自治则是学术自由的制度化保障”。有的 台湾 学者认为,从事“大学自治既系源自学术自由之本质,……大学自治可谓系对学术自由之制度性保障。”还有的台湾学者认为,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380号解释明示:“宪法第11条讲学自由之规定,系对学术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参见严海良:“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与宪政”,载于《学术论坛》2005年第2期;参见葛克昌:“自治与国家监督”,载于《挑战与创新:变革世界中的高等教育——海峡两岸高等教育研究学术研讨会(-)》,第153页;参见蔡茂寅:“学术自由之保障与教育行政监督权之界限——评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80号解释”,载于《月旦法学》1995年第2期,第55页以下。[23]马凤歧:“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载于《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 [24]李仁淼:“大学自治与退学处分——评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六七号判决”,载于《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 [25]在教育学界,有的学者将大学内部的权力关系区分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大类。笔者认为,这一分类注意到了其调整事项的特征差异,但没有认识到在学校内部关系中学术自由更多的是 “权利”,行政权力更多地体现为“权力”,两者有根本的不同。如果学术自由是一种“权力”,就意味着另一方有服从义务,从而出现压制学术自由的“学霸”,这实际上是学术自由权利的“异化”。因此,对这一研究成果进行了反思性的借鉴,进而提出“学术自由权(利)”和“行政管理权(力)的区分。”参见秦惠民:《学术管理活动中的权力关系与权力冲突》,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张德祥:《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7页。[26] 行政权力常常特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即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性手段,为有效地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 社会 进行管理的能力。但一般也用来指社会组织中的行政权力。基于这种认识,笔者提出了在大学自治权内部提出了“行政管理权(力)”这一概念。参见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8页。[27]学术自由权是一种对世权,具有一种排他的效力。它不仅要求不受行政力量的干涉,也不受其他学术人员的干涉,所以它的主体是单个的个体。这也是笔者不赞同大学自治权是“团体性的学术自由”这一观点的原因之一。[28]湛中乐、李凤英:“略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相关 法律 问题 分析 ”,载于《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29]姜如:“从在校生变化看北京大学的改革与发展”,载于《高等教育研究》199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