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0〕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书、互联网等各类出版物作为大众性的重要传
播媒介,是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实践者和宣传者,多年来,在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宣传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正确使用语言文字起到了积极
示范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
书、互联网等各类出版物中,外国语言文字使用量剧增,出现了在汉语言中随意
夹杂英语等外来语、直接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
清的词语等滥用语言文字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汉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性,破
坏了和谐健康的语言文化环境,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今年 10 月 31 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 10 周年纪
念日,出版媒体和出版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并在出版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标准化,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规范出版语言文字使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及新闻出版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出版文字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各类出版媒体和出版单位要
高度重视出版物文字规范化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汉语言文字这一基本的语言文字
政策,把宣传和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作为传承中华文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的一件重要职责,在出版活动中切实贯彻落实有关规范汉语言文字的法律法
规。
二、严格执行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有关规定。出版媒体和出版单位要采取有
效措施,严格执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报纸、期刊、图书、音
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书脊等)、包装装饰
物、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出版物的内
文(包括正文、内容提要、目录以及版权记录项目等辅文),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等有关条款,坚决抵制不良文化倾向,正确使用汉语言文
字,为促进汉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高度重视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出版媒体和出版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外
国语言文字的使用规范化,尊重并遵循汉语言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的结构规
律和词汇、语法规则。在汉语出版物中,禁止出现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
缩写等外国语言文字;禁止生造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禁止任意增减外文
字母、颠倒词序等违反语言规范现象。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
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做必要的注释。外国语言文字的翻译应当符合翻译的基
本原则和惯例。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要按有关规定翻译成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四、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语言文字使用及质量的管
理和检查。将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情况,尤其是使用外语规范情况作为出版物质
量检查和年度核验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日常审读范围。对违反使用语言文字
规范的,要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出版媒体、出版单位及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范使用汉语言
文字的宣传教育。要引导社会大众自觉弘扬民族文化,使语言文字符合规范要求,
适合国情,方便群众。
六、本通知要传达到所有出版媒体和出版单位,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简析】 这是一份指示性通知。
(1)公文的主送机关过长导致折行时,可以在逗号后回行,回行时仍需顶
格书写,在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后加冒号;不超过一行的可不转行。
(2)正文第一段阐述了发文缘由,针对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和
危害进行说明;第二段明确交代了行文的政策依据和法规依据;第三段及以后部
分采用条款形式写明通知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最后三点是对相关部门提出执
行要求,如“对违反使用语言文字规范的,要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本
通知要传达到所有出版媒体和出版单位,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等。
(3)此通知是 2012 年以前的文件,所以成文日期使用的是汉字形式。另外,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公文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
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从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公文的成文日期不再使用以前的汉字标注方式,本教材在选取案例时,
对 2012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公文成文日期不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