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追索维权思考
年关将至,劳动争议也逐渐增多,笔者注意到,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
动争议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不甚了解,导致很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无法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对劳动者追索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进行分析,给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意见参考。
案例:王小姐于 2006 年 4 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因
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王小姐月薪约 4000
元。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
也在工作上刁难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渐萌生退意。2010 年 1 月 4 日,王小姐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
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同时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 2008 年 1 月 1 日至离职之日
止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中王小姐 2008 年 1 月 1 日至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根据法律之相关规定
,分析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
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
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
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上
述规定看,本案中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但由于劳动合同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才正式实施,对既往无溯及力,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
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所
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2008 年 2 月 1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双倍工资。2009 年 1 月 1
日开始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
定,因此王小姐主张 2009 年 1 月 1 日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不会得到支持。
二、王小姐主张 2008 年 2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5 条规
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根据法不
溯及既往原则,2008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的 60 日的仲裁时效,2008 年 5 月
1 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本案中 2008 年 2 月 1 日至 2008 年 5 月 1 日间的双倍工
资显然早已超过 60 日的仲裁时效,就算是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年的仲裁时效,王小姐提出仲裁
申请时也已逾期。2008 年 5 月 1 日后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即 2008 年 5 月份的双倍工资最
迟应当在 2009 年 5 月底前主张,依此类推,2008 年 12 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 2009 年 12 月底前
申请仲裁,王小姐于 2010 年元月份提出申请,因此,2008 年 5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之间的双倍工
资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王小姐的请求已丧失胜诉权。有人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
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
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支付的另外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均可,不会超过
仲裁时效。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
因为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
赔偿金,其数额按照工资标准支付而已。因此,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
裁时效特别规定。
综上所述,今后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主张双倍工资,否则权利不
会一直等着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