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防护安全管理及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夏福勇
一、 射 线 防 护 安 全 管 理
主 要 内 容
1.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概述
-2. 法律法规对办理放射源各项业务的相关要求
3. 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响应
与γ射线工业探伤行业密切相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
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监管部门规章、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和要求、国家
标准/地方标准和工作导则组成。
1.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概述
国家法律
国务院条例
监管部门规章
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和要求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工作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六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449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62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办函[2010]390号征求意见中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 征求意见中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 第11号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0第6号
《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 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订)》环保部令 第3号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DB/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收贮准则等》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 第31号
与γ射线工业探伤行业密切相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① —⑩
(按施行时间排列)
施行时间 2003年10月1日 2005年12月1日 2006年3月1日 2007年1月15日 2008年12月6日
发布文号 国家主席令第六号
国务院令第449
号
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令 第31号
环发〔2007〕
8号文件 环保部令第3号
名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
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安全
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许可管理
办法》
《关于γ射线探伤
装置的辐射安全
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安全许可
管理办法(2008修
订)》
施行时间 2010年1月1日 2010年4月16 2010年11月1日 2010年12月28 2011年1月1日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562号 环办函[2010]390号 环保部令第11号 国务院法制办
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6号
名 称
《放射性物品运输
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
护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
《放射性物品运
输安全许可管理
办法》
《放射性废物安
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放射性物品道
路运输管理规定
》
2. 法律法规对办理放射源各项业务的要求
对于涉源单位来讲,与放射源相关的主要业务包括:
许可证的办理/变更/延续/注销、放射源的转让、放射源异
地使用、放射源进出口、放射源的运输、放射源的收贮等。
对于以上各个环节,相关法律法规都做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各项业务的办理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环保部门网
络化放射源监管系统投入使用。过渡阶段,计算机网络和
纸质办公手段同步使用,互为补充。涉源单位应尽快掌握
网络办公流程。
涉源单位主要业务流程:
许可证的办理/变更/延续/注销
放射源的转让审批、异地使用
放射源的运输、交接
γ探伤设备的现场操作
废源回收贮存
许可证相关业务的申报
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使用
根据《放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为实施
《防护条例》中第五条中规定的许可证制度,《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条强调“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
证)”,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中规定: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
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
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
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
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
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
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
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
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
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
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
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
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
可行的处理方案。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
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
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
(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
证书的格式由环保部制定;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取得辐射安全培
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三年接受一次再培训,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
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其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辐
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其中生产、销售、使用I类
放射源,使用I类射线装置, ※ 使用γ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应当接受中
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中、高级辐射安全培训由国家级培训机构开
展,其他由省级培训机构开展。
国家环保部批准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国家级培训机构
单位名称 姓 名 办公室电话 传 真 手 机
南华大学 于 涛 0734-8282432 0734-8282552 13307346686
清华大学 吴其反 010-62776333 010-62776333 13601074963
四川大学
杨朝文 028-85470013
028-85470013
13668140931
吴丽萍 028-85412258 13981850655
梁勇飞 028-85412258 13608012615
苏州大学
涂 彧 0512-65880035
0512-65880035
13862042140
朱本兴 0512-65880052 13862078045
中国辐射防护
研究院
卢金祥 0351-2203442 0351-2202030 13934619804
中国原子能科学
研究院
肖雪夫 010-69357288
010-69358270
13693126455
彭立新 010-69358832 13801366542
浙江省辐射环境
监测站
孙亚敏 0571-28869168 0571-28869168 13588811969
放射源的转让和异地使用
放射源的转让
关于放射源转让的法律要求
《防护条例》和《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
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防护条例》 第十九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防护条例》第十
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
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
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备案。”
放射源的转让和异地使用
网络化放射源监管系统操作流程
放射源的转让有两大部分,生产厂家销售放射源和普通单
位之间的放射源转移[1]。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使用的系统,
前者登录“监管系统”,后者登录“申报系统”。
■生产厂家销售放射源
生产单位转让一枚新生源之前,需首先登陆监管系统的生
产单位管理模块,填写销售申请表(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提
交后监管系统自动将申请表中源放入到该生产单位台账中。申
请表流转到监管系统并经过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后(生产单位进
行装源、办理运输、发货),生产单位进入监管系统的生产单
位管理模块,找到该审批表对应的源,进行销售台账发货处理,
发货时填写放射源编码,发货操作后此审批表上的放射源进入
待备案状态,等待转入方环保部门备案。备案后,该枚源将进
入转入方台账。
[1] “普通单位之间的放射源转移”主要适用于放射源经销商与
使用单位之间的转移。
放射源的转让和异地使用
■普通单位之间的放射源转移
生产单位转让已有放射源而非新生源时,按照普通涉源单
位处理,进入申报系统填写审批表即可。其他非生产单位
转让放射源均按普通单位处理,登录“申报系统”。
普通单位之间的放射源转移流程:
转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写放射源转让审批表
→转出单位打印表格并盖章
→转入单位所属监管部门网上审批
→转入单位所属监管部门盖章
→进行转让交易
→转出单位到所属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转入单位到所属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转入单位到所属监管部门网上备案
放射源的运输
法律法规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1号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
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五)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六)有关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
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运输资质许可
放射源的收贮
法律依据
《防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
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
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生产、进口放射源
的单位在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时,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
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
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
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
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
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
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监管系统网络操作流程
生产厂家回收放射源时,首先由送源单位向生产厂家提出
回收废旧放射源,待生产厂家回收后,由生产厂家登录监
管系统,添加放射源收贮台账,并打印出废旧放射源回收
(收贮)备案表[1]盖章后交送源单位,送源单位将备案表
盖章后交生产厂家,送源单位到所属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监管部门登录监管系统进行备案,信息入库,台账里的
放射源状态为“已备案”),生产厂家定期将备案表送所监
管部门备案。
[1] 生产厂家回收放射源备案表一式四份,送交单位、生
产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各一份。
γ射线探伤装置的使用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关于γ射线探伤
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8号文件),“要求”中对
放射源生产单位、探伤装置生产单位、探伤装置
使用单位分别做了明确的要求。
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
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一)至少有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二)从事移动探伤作业的,应拥有5台以上探伤装置。
(三)每台探伤装置须配备2名以上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
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必须取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
证。
(五)探伤装置的安全使用期限为10年,禁止使用超过10
年的探伤装置。
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
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
※ (六)明确2名以上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放射源库的保
管工作。放射源库设置红外和监视器等保安设施,源库门
应为双人双锁。探伤装置用毕不能及时返回本单位放射源
库保管的,应利用保险柜现场保存,但须派专人24小时现
场值班。保险柜表面明显位置应粘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七)制定探伤装置的领取、归还和登记制度,放射源台
帐和定期清点检查制度。定期核实探伤装置中的放射源,
明确每枚放射源与探伤装置的对应关系,做到账物相符,
一一对应。核实时应有2人在场,核实记录应妥善保存,
并建立计算机管理档案。
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
(八)每个月对探伤装置的配件进行检查、维护,每3个月对
探伤装置的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并做好记录。严禁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
源管、控制缆、源辨位置指示器等存在故障的探伤装置。
(九)探伤作业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每名操作
人员应配备一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应
定期送交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测量,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十)每次探伤工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
联锁装置、位置指示器、输源管、驱动装置等的性能。
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
(十一)探伤装置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押运人员须全
程监护探伤装置。
(十二)室外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
和辐射警示标识,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
(十三)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剂量监测仪进行监测,确
定放射源收回源容器后,由检测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方
能携带探伤装置离开现场。
(十四)探伤装置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使
用单位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填写“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表”,先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
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异地使用活动结束后
,使用单位应在放射源转移出使用地后20日内,先后向使用
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
(十五)更换放射源时,探伤装置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申
请转入放射源。探伤装置使用单位、放射源生产单位应当
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1份《放射性同位素
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发生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单位的辐
射安全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报告。事故单位应根据法规要
求,立即向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
管部门报告。
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
(十七)使用固定γ射线探伤室的单位可参照从事移动γ射线探
伤工作的单位进行管理。固定γ射线探伤室应满足下述要求:
1.探伤室建筑(包括辐射防护墙、门、辐射防护迷道)的防护厚度应充
分考虑γ射线直射、散射效应。
2.探伤室应安装固定式辐射剂量仪,剂量率水平应显示在控制机房内,
并与门联锁。
3.应配置便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该报警仪应与防护门钥匙、探伤装置
的安全锁钥匙串结一起。
4.探伤室工作人员入口门外和被探伤物件出入口门外应设置固定的电离
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箱。探伤作业时,应由声音警示,灯箱
应醒目显示“禁止入内”。
5.γ射线探伤室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3 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响应
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分类
放射源的分类 ※
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 将放射源分为
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
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
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
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
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放射源的分类
核素
名称
Ⅰ类源
(贝可)
Ⅱ类源
(贝可)
Ⅲ类源
(贝可)
Ⅳ类源
(贝可)
Ⅴ类源
(贝可)
Ir-192 ≥8×10
13
2162Ci
≥8×1011
≥8×1010
≥8×108
×10-2Ci
≥1×104
×10-6Ci
Co-60 ≥3×10
13
≥3×1011
≥3×1010
≥3×108
×10-3Ci
≥1×105
×10-6Ci
Se-75 ≥2×10
14
5405Ci
≥2×1012
≥2×1011
≥2×109
×10-2Ci
≥1×106
×10-5Ci
射线装置的分类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
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
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
(一)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
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二)Ⅱ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放
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
(三)Ⅲ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
损伤。
其中工业探伤加速器、X射线探伤机均属于II类射线装置。
射线装置的分类
Ⅱ类射线装置
放射治疗用X射线、电子束
加速器
工业探伤加速器
重离子治疗加速器 安全检查用加速器
质子治疗装置 辐照装置用加速器
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
显像装置(FET)用放
射性药物的加速器
其它非医用加速器
其他医用加速器 中子发生器
X射线深部治疗机 工业用X射线CT机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 X射线探伤机
辐射事故的分级与类型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辐射事故的分级
※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
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
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防护条例》 第四十条
辐射事故的分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
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
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
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
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
限值的照射。
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后,辐射工作单位是处理辐射事故的主体,应积极主动
做好事故处理的各项工作;
首先应当立即启动预先制定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 事故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的类型和可能的发展结果,向当地负责事
故处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时
间、地点、事故类型等;
所有事故都应该报告到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抄告环保部;有关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可疑故意
引起的辐射事故应同时报告公安部门;发生人员受的照射剂量可能达
到对人体产生危害时,应同时报告卫生主管部门。
典型违法行为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防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八条中,对违反法律的
各种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阐述。执法手段包
括: 警告, 限期整改, 停工整改, 吊销许可证, 承担刑事责任,
罚款等。
下面对几个典型的违法行为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一下
梳理。
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
备案;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
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
案;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
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
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
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
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未经批准擅自在
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
中文警示说明;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
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
者应急措施;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
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续)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续)
违反防护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
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对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
运输容器统一编码的;未按照规定将制造的
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编码清单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未按照规定
将制造的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型号和
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
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未
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
挂警示标志的,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
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γ射线探伤场所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探伤场所的检查重点是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源被盗或者失控,
避免人员误入正在照射的场所受到意外辐射照射。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γ射线探伤机和放
射源基本情况、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管理制度、法规
执行情况、上次检查改进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单位地址: 省(市) 市(区、县) 乡、镇及街(路) 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辐射安全许可证号: 许可种类与范围:
移动探伤机台数:
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机构名称:
负责人: 电话:
γ射线探伤机和放射源基本情况(每台探伤机填一份):
探伤机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
探伤机编号
设计的最大额定装源活
度
现用放射源
核素名称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上次检查至今
曾换源
次数 换源日期 出厂活度
放射源编
码
环保批准号
1
2
3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
序号 检查项目 设计建造 运行状态 备注
1
A
探
伤
机
源容器电离辐射标志
2 放射源编码卡
3 安全锁和专用钥匙
4 钥匙不在锁上时,安全锁仍能锁死
5 安全锁与源联锁
6 遥控装置与源联锁
7 源位指示器(源容器内外和距离)
8 源离开源容器声音提示
9 故障保护装置(自动)
10 紧急回源装置
11 手动回源装置
12 贮存场所保安措施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
13
B
固
定
式
探
伤
室
场所分区
14 场所外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15 防护屏蔽
16 出入口工作状态显示
17 便携式辐射报警仪与钥匙串在一起
18 门机联锁
19 场所内固定式辐射剂量仪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
20 C
移动
式探
伤
场所分区
21 警示标志和警戒线
22 场所内文字说明、声音、光电等警示
23
D
监测
设备
便携式剂量监测仪
24 个人剂量计
25 个人剂量报警仪
26
E
应急
物资
个人防护用品
27 应急处理工具
28 灭火器材
29 放射源应急屏蔽材料或容器
管理制度
序号 检查项目 成文制度 执行情况 备注
1
A
综合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2 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3 安全防护设置的维护与维修制度
4 保安管理制度
5 运输管理制度
6 放射源管理规定
7 B
监测
监测方案
8 监测仪表使用与检验管理制度
9 C
应急管理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0
D
人员管理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1 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12 培训/再培训管理制度
法规执行情况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有 无 备注
1 许可证
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是否进行了变更
变更后是否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持证单位是否改变或超出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
改变或超出后是否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持证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
是否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超出有效期后,是否已在办理许可证更换或延续
法规执行情况
2 环评
持证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
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验收批文
是否有场所退役
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验收批文
3 监测
工作区域和环境辐射水平测量档案
个人剂量监测记录
监测仪器比对或刻度档案
法规执行情况
4 放射源管理
放射源台账
是否有放射源进出口
进出口审批档案
是否有放射源的转让
转让审批或备案档案齐全
增减放射源是否办理副本增减项
放射源的转移使用是否备案
是否有放射源返回厂家或送贮的具体情况记录
审批或备案档案齐全
废源返回厂家或送贮的具体情况记录
法规执行情况
5 运输活动管理
运输监测报告
运输活动备案
运输方式及资质证明文件
运输容器管理档案(备案、编码及保养维护档案等)
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档案(运输说明书、应急响应指
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等)
法规执行情况
6 辐射安全设施管理
探伤装置的性能检查维护记录
安全防护设施维护与维修工作记录
7 事故与事件
是否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或事件
辐射安全事故或事件是否按规定报告
8 人员管理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再培训档案
9 年度评估报告
二、 无损检测工作的质量控制
无损检测工作质量具体体现在工程项目上,工
程项目无损检测质量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及时、
准确,真实、有效完成检测工作,并且检测工作
可追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
三号修改单要求,无损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中,
应当明确以各自独立工程项目方式开展检测项目
时技术与质量控制要求,包括针对项目管理的指
令流程与方式(项目检测资源与相关责任人的配
置规则)技术与质量管理的方式与控制手段(含
检测过程的控制、质量监督机制、过程检测结果
的审核与通知方式、检测报告的出具等内容)。
1、无损检测项目部资源与相关责任人员配备原则
1)无损检测项目部的基本组织结构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表
面
检
测
班
组
项
目
检
测
责
任
人
员
现场检测负责人
文
件
资
料
员
超
声
波
检
测
班
组
设
备
管
理
员
射
线
检
测
班
组
安全、质量负责人
安
全
员
质
量
管
理
小
组
2)无损检测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员的配置原则
项目各质量管理岗位其实际为无损检测机构总部在项目上
的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其具体行使所代理岗位在检测
项目的职责,使其总部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检测项目进行过
程中能够有效运行。所以对于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
任、检测责任师等岗位的任职条件应参照《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十八条
(六)检测工程项目还应明确与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检
验检测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说明书或岗位职责。
无损检测机构总部对项目部的所有责任人员应有正式书
面任命文件。项目所用检测方法的持Ⅱ级(或以上)无损
检测资格证的检测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3)现场检测办公条件
现场检测办公条件应满足核准规则中对试验场所
的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附
件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四、无
损检测机构(五)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 无损检
测工程项目的场所布局应注重适用性而不是要求
面积。
4)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原则
在满足工程项目无损检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设
备的配备应有具体的计划(由于一些设备的时效
性,运输手续等问题)并应有能力根据项目建设
进展保证设备按计划进入项目现场;同时在项目
上运行的设备还要纳入无损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
体系。
2、检测工程项目技术与质量管理的方式与控制手段
1)《检测方案》的编制原则和作用
经审批的《检测方案》是指导整个项目检测过程的纲领性文件
《检测方案》应由检测机构总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测方案》其须具备针对性、符合性、和可操作性。
检测机构应采用技术交底形式保证项目部参与检测人员熟悉、了解
《检测方案》的具体内容,并有能力实施。技术交底应有相应的记录。
《检测方案》一般应包含下列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的总体概述
承揽检测装置的特点、难点及工期要求
检测工程量预估及采用的检测方法
项目部人员配置
设备的配置及调遣计划
专用工艺措施
质量保证措施
HSE措施
2)无损检测委托(指令)接收控制
无损检测委托有以下几种形式
总体委托、分项、分步委托
总体委托是施工单位针对工程按验收规范要求可能发生
的总体检测项目逐一列表,然后汇总为一个总表在工程开工
前提供给检测单位,作为检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进行过
程中查漏补遗的参考。(此不作为正式委托,但对检测工作
的开展十分重要)
分项、分步委托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正式委托文件,其
是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发生的检测需求填报(检验批次、
人员等)经监理审批模式,现场的检测活动依据此项委托进
行。此项委托的正确性决定了整个检测行为的正确与否,所以
检测项目管理必须对其进行控制。
接受确认职责应由责任人员(责任师、技术负责人)担
任,并应建立接收记录。所以对工程整体检测情况的了解、
对验收规范和检验标准的了解是我们接收、确认委托正确性
的基本条件。作为现场的检测单位要有意识、有要求、有渠
道去掌握现场的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变被动为主动,及时向
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合理的、对工程质量有利的建
议和要求,使自身检测工作处在一种有序的状态中。
3)检测工艺卡的编制、选择
检测工艺卡的编制、审核人员首先应现场确认其所选择的工艺内容能
够在现场得以实施。
检测工艺卡编制人员应同现场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应设立发放
接收记录。接收工艺卡的操作人员应有能力保证其在现场检测得到具体
实施。
4)原始记录的填报
原始记录要包含足够的信息,并且保证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
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记录应包括检验检测的执行人员以及结果校核人
员的标识。
对于超声、磁粉、渗透等检测方法都为根据现场检测痕迹、波形确认
检测结果,所以检测原始记录应有相应的结果校核人员签字。射线检测
由于其分为经过现场拍片、暗室处理、底片评定三个阶段,所以可分为
底片透照记录、底片评定记录,底片透照记录要有参与底片形成人员的
签字,底片评定记录应由评片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签字,二者共同组成
射线检测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原则上应是工艺卡内容现场实施的记录,但如果由于现场条
件临时变化,阻碍了工艺卡的实施,在检测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可由现场
技术人员进行修订(如焦距的变化、设备故障等),并在原始记录中说
明。检测结束后此变更工艺参数的原始记录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认。
5)检测结果、信息发布
检测信息的反馈包括一些检测通知书、检测指令反馈单、检测周报、月
报。作为检测工作结果信息的发布平台,工程检测项目应对其有严格的
控制程序,从发布时机、发布接收对象、编制、审核要求等作出具体的
规定。一般为:
发布时机:检测完工24小时内检测结果反馈 ]
发布接收对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
检测结果、信息审核应由责任人员担任(责任师、技术负责人)
6)检测项目质量监督机制设立
无损检测项目部应建立现场工艺纪律监督检查机制,由技术负责人负责
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定期)不定期对正在实施检测的现场进行检查,以
确认现场检测的工艺纪律得到遵守、原始记录的真实有效,并做好检查
记录。对于现场违反检测工艺纪律的行为,要有处罚机制并启动相应的
补救程序。
检测机构应根据自身企业特点,设立一套对检测项目部工作质量的监督
抽查机制,其目的确保检测机构的质量方针、目标在检测项目能够得到
有效体现,这种机制可设立为:
由检测机构总部组织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对检测工程项目进行定期(不定
期)工作质量抽查;
对项目进行内审;
设立监督员进行巡查。
7)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协调方式
a)以周报、月报形式定期向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公布检
测质量信息。
b)对于现场存在的一些影响、阻碍、制约检测工作的行为、
现象及时以《工程联络单》的形式通报各方,申明检测单位的
立场和要求,指出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避免由于情况恶化和
相关单位的不作为造成检测单位承担最后的所有质量责任。
c)对现场检测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工艺性缺陷、违反焊接
工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等)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并积极协助
建设单位分析原因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d)积极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定期质量例会,并能
及时提出有助于工程质量的建议。
f)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无损检测工作和相关单位存在的联系:
同设计单位的联系:
设计文件中的检测技术要求,(参加设计交底活动)
现场检测要求、方法变更需设计单位同意。有书面文件证明。
同监理单位的联系:
进场人员、设备、技术文件审批。(申报监理单位)
检测委托的签认。检测委托需监理人员签字。
检测结果的接收。
结算检测工作量的签认。(监理签认委托汇总)。
参加监理例会,服从监理对现场检测工作的协调,管理。
同施工单位的联系:
检测总体委托的编制。
检测委托的现场条件确认。
检测结果的接收。
返修后检测委托。
同建设单位的联系:
建设单位的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的现场检测管理办法。
影响检测正常进行的问题申报。
3、检测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1)、检测工程项目中人员配备不足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数量、资格、能力
2)、检测工程项目中设备配备不足,材料控制不严;
不同方法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的选择
3)、质量体系控制不到位--------建立、实施、监督
4)、作业指导文件没能起到指导作用--------编制、实施
5)、检测资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真实——乱、错、假
6)、信息沟通、反馈不及时通畅
错过最佳检测时机,使得检测质量受到影响,甚至无法进行。
7)、违规、弄虚作假
投机取巧、拍假片、出假报告;如何杜绝假证、假人、虚假
检测结果。
8)、告知、分包、接受监督监察、监督检验-----
不告知、非法分包、躲避监检。
拍假片
关于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单位予以谴责的决定
按照《对违反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行为调查处理工作
程序》,在协会秘书处的组织下,对岳阳长达无损检测公司、
四川佳成油气管道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南豫电安装工程检测
有限公司、新疆正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进行了针对
投诉问题的调查与核实,发现其分别存在违规设立分公司(以
设立的所谓分公司,为当地无资质单位提供挂靠或出租资质)、
现场检测质量管理严重失控(甚至发现同一位置重复拍片造假
的情况)、资产与人员归属关系未彻底理清等问题。
经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2011年年会与会代表讨论,认为
上述机构的行为,已违反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公约》的
规定,损害了行业声誉。现据会议集体表决意见决定,对上述
四单位予以谴责。
希望业内各个单位引以为戒,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行业
公约,共同努力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4、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虚假
背景:某长输管道项目要求对于穿、跨、越部分进行100%
射线和100%超声波检测(GB50369),参建检测单位现场
仅有一人具备超声资格,当时项目负责人认为仅缺一个审
核人,为了使项目的效益更大(内部承包制)便伪造了另
一人的超声波资格复印件,在进行人员资格申报时被发现。
分析:首先这是一种伪造国家证件的违法行为。无损检测资
格证是国家对个人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行政许可。为了保
证无损检测报告真实有效,TSG规范规定最少应由两名有
资格的人员出具(检测、审核)检测报告 ,因此尽管伪造
了资格证,但如果其签发报告仍为无效报告,属虚假报告。
处置措施:伪造证件当事人被清除出项目,将该标段超声波
检测工作委托给其它标段检测单位。
案例二: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委托的检测方法
背景:某化工项目地管按GB50235要求 5%射线检测,碰头
口(黄金口)100%射线检测,施工单位擅自将检测委托方
法变更为100% 超声波检测,检测单位依据委托进行了检测。
分析:对于检测方法的变更,GB50235标准明确要求超声
波替代射线检测必须经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大
家都知道超声波检测由于其局限性在管道检测中是不如射
线检测的,所以标准首推射线检测。施工单位深知其中的
区别,所以其为了现场方便和提高一次合格率擅自将检测
方法改为超声波检测。检测单位对于各种检测方法在工程
项目的应用必须全面了解,同时对于检测方法的变更必须
见到相应的审批文件(建设单位审、批设计变更)才可具
体实施。
处理措施:对部分超声波检测焊口进行射线复验,结果为不
足60%合格,最终项目建设单位决定对所有碰头焊口进行
射线复检。
案例三:射线工艺纪律执行错误
背景:某乙烯改扩建项目,冷区低温管线(-154°)多为奥氏
体不锈钢304材质,厚度3~5mm,编制的专用工艺卡采用X
射线机检测,检测单位为赶进度,采用Ir192源C7胶片进行检
测,底片灵敏度根本达不到标准要求,但原始记录、报告均
填写X射线检测。
分析:对于低温管线(-29°SH3501、 设备-40° GB150)射
线检测比例为100% 。由于管径小、管壁较薄施工单位焊接
速度相应较快,同时冷区的空间相对集中,所以给检测工作
进度带来些困难,但检测单位采取的这种应对措施是在以牺
牲工程质量为代价,低温管线由于其低温脆性对于根部的咬
边、未熔合、凹陷等都有着明确的要求,Ir192透照的底片不
能使这些缺陷能够真实显现(线质硬宽容度大、散射线的影
响等),所以JB4730标准对其的使用厚度也有明确的界定。
检测单位在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填写X射线检测,说明是明知
故犯,蓄意虚假检测。
处理措施:对前期检测单位用Ir192进行检测的底片全部作废,
低温管线焊口采用X光机进行全面复验,对后面的焊口要求检
测单位采用X光机进行检测。如现场条件不具备通过向建设单
位申请,确认批准后可在标准范围内采用Se75 C4胶片进行
检测。
案例四、超声波检测工艺纪律执行错误
背景:某成品油长输管道工程¢508×11mm,按GB50369要
求采用100%超声波检测,5%射线复验,在项目检查中发现
部分超声波焊口探头移动区打磨宽度不足。
分析:探头移动区宽度是保证超声波扫查焊缝整体的根本条
件,长输管道的防腐一般是在预制场完成,现场仅留焊接部
位宽度,有些不能满足超声波检测的探头移动区宽度,
因此需要我们无损检测人员在焊接前就要对现场的管子进行
检查,对于不能满足超声波检测的管子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否则焊接完成后处理相对困难,不提出问题则认为检测单位
认可其状态,不但给现场检测带来困难造成漏检,并且一旦
发生质量事故则由于检测单位未按标准工艺进行检测要承担
主要责任。
处理措施:对已发现的不能满足超声波检测的焊口处理后进
行重新检测,同时由检测单位出具《工程联络单》交监理和
防腐厂,明确要求出场时要预留超声波检测宽度。
案例五、渗透检测工艺纪律执行错误
背景:某一体化工程
液体压力罐区的球罐,
柱腿和球皮板表面的
连接焊缝按标准要求
进行100%渗透检测,
由于此焊缝为球皮板
厂家预制焊缝,所以
涂有防锈漆,承担此
项工作的检测单位现
场未将防锈漆去除,不按标准渗透检测工艺进行检测。
分析:这是一起严重的不负责任检测行为。体现了现场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
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也会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处理措施:清退现场实施渗透检测人员。由施工单位负责对焊缝表面进行全
面打磨,监理单位旁站,检测单位按标准工艺重新进行渗透检测。
案例六、虚假拍片、虚报检测工作量
背景:某化工自备电厂扩建100吨锅炉,中交验收底片审查
发现图纸标注直径为¢48,而底片显示¢32,继续审查发现
部分底片直径大于100mm管线仅拍2张底片但却出具6张片
的检测报告,直径小于100mm管线仅拍一张底片但却出具3
张检测报告。
分析:首先这是一起严重的虚假检测行为。由于工程较小
(1800多张底片)由施工单位将检测工作分包给一家检测单
位,但现场检测人员从未参与过电厂的检测工作,对锅炉的
结构建设方式不了解,跟不上安装进度,为了满足施工单位
的交工要求采用这种虚假检测现象。
另由于其未按标准要求完成规定检测底片数量,于是在报告
上采取虚报的形式以骗取检测检测工程款。
处理措施:将所检测底片全部作废,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由
建设单位重新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历时一个月进行了全面重
新检测,确保了工程质量。
案例七、隐瞒返修情况提供虚假检测信息
背景:某炼化改扩建工程,管道焊口进行20%射线检测,检测
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将存在返修的焊口返修合格后不按返修处理
(返修片不加返修标记R,缺陷底片抽出),造成施工单位一次
合格率99%的虚假信息。
分析: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都会承诺焊接检测一次合格率,
并且会同效益挂钩,同时还会同申报优质工程有关。所以施工
单位为了其承诺的目标(一般为不低于96%)会诱使现场检测
人员帮助其达到目标,采用的手段贿赂现场检测人员、高价收
购存在缺陷的返修底片等。
这种情况的危害性在于人为中断了整个检测的过程,返修后扩
探的重要程序得不到实施(对于不合格焊口,按焊工进行加倍
扩探),现场不合格的焊工、不合格焊口(由于人为、环境、
气候等因素造成的)得不到有效的发现。检测单位虽然在表现
形式上(底片、报告)看似不违规,但实际上为一点蝇头小利
压上了整个检测公司的信誉,同时也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处理措施:终止检测公司在工程的检测工作,对其前期检测的
底片进行100%审查,存在问题的全部委托其它检测公司按标准
进行扩探。
案例八、施工单位重复委托合格焊口现象
背景:某化工项目,对检测单位底片审查发现存在不同焊口
底片影像相同的现象,由于时间相距较大,且基本排除检测
单位虚假检测的行为,检测单位人员对现场检测焊口进行了
指认,进一步调查证实,施工单位将已检测合格焊口重新涂
漆、编号,进行了二次委托检测。
分析:施工单位的改制造成目前项目施工分包情况十分严重,
并且分包队伍的焊接合格率同个人收入有着直接关系,因此
一些分包队伍就动起了歪脑筋,采用欺骗的手段蒙骗检测单
位,使检测单位被动的变成其帮凶。这个案例同样提醒我们
检测单位,要有防范此类问题出现的意识,具备发现此类情
况的专业能力(底片比对、检测焊口现场确认 ,一般都是形
式相同的部位如阀组、机泵配管等),减少由于外部因素对我
们检测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处理措施:将该分包单位清除出施工现场,由监理牵头对该
区域管线按标准要求进行重新委托检测。
案例九:超声波虚假检测
背景:某炼化工程全厂系统管网¢530*14mm(近
200道焊口),原设计20%射线检测,由于检测单
位和施工单位配合问题,致使管线未能及时完成射
线检测而安装到9米管廊顶端,增大了检测难度,
检测单位提出了一个变更为超声波检测的申请,并
提出了工艺保证措施承诺由Ⅲ级人员现场完成检测,
根据标准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设计、建设、监理)
都签字同意,检测单位完成超声波检测后出具了合
格报告。在检查中发现此管线的超声波检测存在严
重的违规,现场管线探头移动区未按工艺要求打磨
除漆,表面无进行超声检测的痕迹。
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施工、检测
单位的工序配合问题而造成的虚假检测
的案例。此类型管线的检测按标准要求
每道焊口均要求20%检测,所以要求施
工单位、检测单位要有充分的沟通和现
场协调机制,200道焊口不是一时就能
焊接完成的,检测单位的被动执行检测
形式致使其无能力了解现场的安装动态,
也未及时提出自身的要求。情况出现后,
检测单位为了自身的工作方便杜撰了无
法进行射线检测的理由申请变更超声波检测并得到批准。此时检测单位本应积极组织,认
真实施检测以保证工程质量,但由于职业道德的缺失,现场工作难度大,超声波检测的特
点造成的侥幸心理,使得现场检测人员在现场不具备检测工艺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检测,甚
至对于高空难度大的焊口未进行检测直接出具合格报告,检测单位在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
责任完全丧失,检测活动带给工程的是质量隐患。
处置措施:责令检测单位全面整改,对此类焊口重新进行超声波检测,监理监督检测过程
的实施,同时对超声波检测进行10%的射线复验。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对检测单为进行了经
济处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损检测单位要想在
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使好自身的职责,真正做到及时、
准确、真实、有效、可追溯的检测效果,除了有严
格的自身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外,自身职业道德教育
以及同外部的协调、对工程项目的建设信息了解等
也非常重要。因此检测单位在工程建设进程中要尽
可能的摆脱被动检测的局面,加强自身专业素质的
培养,通过自身的努力增强在项目建设中的地位,
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信息同享机
制,实时掌握项目建设的动态;虽然要做到这些还
有一些困难(第三方无损检测的市场定位还为上升
到全面实施的状态),目前检测单位在项目建设中
还处于弱势,但大家要相信,只要我们一直努力势
必会使无损检测工作质量得到根本提高,给无损检
测事业带来一个健康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