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
摘 要: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以前理论界一直偏向从刑事诉讼角度研究,从民
事诉讼角度对该规则研究的论述偏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代表着诉讼文明的大趋势,其在
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正式确立将成为一种必然。本文通过对民论文联盟 事诉
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梳理,并对我国如何民事诉讼中建构该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
证据是正义的基础,是诉讼的灵魂,整个民事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的。作为
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在实现人权保障和公平
正义等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因此,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1.相关概念的界定
证据的合法性
一项证据能否被采纳,除了要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外,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
性。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合法性都是证据资格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是诉讼文明的表征。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
学界一般认为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主体合法;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
据的收集方式合法;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不
是合法的证据。
非法证据
《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
取得的证据资料"。此处所界定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笔者认为,凡是不
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的证据材料都可称为是非法证据。不能将不合法的证据等于非法证
据,因为在非法与合法之间,还存在某一行为或事物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不符合,但又不违反
法律的规定。它是指在收集证据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收集到的证
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因违反法律规定, 侵犯了他人特定合法权利而收集的事实材
料, 因其不具备合法性要素, 基于保护程序公正及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等因素的考虑,而加
以排除的证据规则。由此可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是限制证据材料的可采性和证明力。
非法证据基于其关联性和客观性可能对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极具价值, 但为了实现诉讼的其
它价值,如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价值,裁判者有时会放弃个案实体公正的而将其排除。
2.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价值及我国立法状况之思考
学界对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有以下观点:(1)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
犯;(2)建立在"被污染"证据上的裁判是司法者对法律的破坏;(3)抑制违法收集证
据。
民事诉讼作为私权纠纷的一种解决机制,它是维护私法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诉讼的
价值除了发现客观真实之外,还在于使那些其利益可能受到诉讼影响的人受到公正的对
待。可以这么说,因诉讼本身的正当程序的价值要求,我们的裁判者必须遵循通过公正的
法律程序实现正义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以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得正确的裁判,这
样只会导致公正程序的丧失。民事诉讼排除规则所规范的主体是行使私权的民事主体,不
允许个人以侵犯他人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收集证据。证据由谁取得或许不重要,重要的是莫
过于它成为对公民基本权利侵害的另一种途径。
有人认为最早确立该规则是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
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统一私自录制其谈话,系
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该批复以司法
解释的形式肯定了证据的合法性要求,防止了当事人采用偷录等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有助
于保护民事权益。但是,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是否就属于不合法行为这也是值
得怀疑。同时一概排除偷录材料的证据能力,给当事人的举证带来了困难,在一定程度上
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有学者认为 2002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 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已经确立了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笔者认为,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属于越权立
法,它突破了法律和宪法的规定,难逃越俎代庖之嫌。该条解释存在许多漏洞:第一,它
与我国民事诉诉讼法中的相关制度脱节。民事诉讼赋予了当事人收集证据发的权利,但是
在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没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形下,强调非法证据的一律排除,显然不利
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第二、该解释具有模糊性的特点,缺乏可操作性。如对"合法
权益"概念没有界定。
笔者认为,基于前两项解释,就以此认为我国确立了该制度值得商榷
3.建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完善民事证据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
目前,我国主要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不适合的。
这是因为:首先,从原理上讲,裁判者不以为自己的裁判程序设置规则;其次,非法证据
的排除事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司法解释来确立,缺乏足够的严肃性,何况由于形
成的非公开化、程序化,司法解释很难保证它解释的科学性。通过这些年的司法实践和理
论研究,我们已积累了许多经验,而且恰逢这次民事诉讼法大修改,可以通过以《民事诉
讼法》或《证据法》的形式来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联盟
细化非法证据判断标准,规范法官的裁量权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夹杂许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冲突,目
的合法与手段冲突,利益保护与维护法律秩序的冲突等。因此,必须确定一定的判断标
准,以实现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保护。笔者认为,应该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加以区分:(1)
对于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方式获得的非法证据要绝对排除,不得适用;(2)通过轻
微违法方式获取的非法证据是否排除,裁判者可视情形裁量排除。但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
时需考虑以下几方面:第一、该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二、证据
取得方法给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程度;第三、取得的非法证据本身的价值与侵
害权益的价值比较。同时规定一些例外原则,如必然发现的例外、独立来源的例外等,以
增强该制度适用的灵活性。
明确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但并未规定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
式。作为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了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许当事人会不惜使用违法
手段。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陷阱取证,私人侦探取证等。基于产生的种种现象,有必要对当
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予以限制,这样可以使当事人采用违法手段的范围大大缩小,能够更
好发挥该制度的功能。
设置后果性规定,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领域可以设置后果性规定,如规定以非法证据举证的当事人
要承担双重责任:一是对证据的瑕疵不利责任;二是对违法取得行为的责任。情节或危害
结果轻微的可以追究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对严重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追究
刑事责任。通过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结合来最大化救济权利。
通过分析和论证发现,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需要我们一代或
几代法律人去精心培育和呵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代表着诉讼文明的大趋势,其在我国民
事诉讼中正式确立终将成为一种必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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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许玉君,男,(1985- ),湖南衡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 2010级法学专
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