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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制度 ! "#$%& ’()*+,
《劳动合同法》:构建公平和谐劳动
关系的重要法律保障
#郭 莉 陈绍珍
!摘 要 " 《劳动合同法》从增加新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扩大适用范围、雇佣保护、稳定劳动关系、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等多
个方面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为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发
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 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劳动者
!中图分类号 " #$%& !文献标识码 " ’ !文章编号 " ())* + ,)$% -$)). /)* + ))&$ + )0
!作者简介 " 郭 莉,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民法;
陈绍珍,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教育法。(江西 南昌 00))*0)
于 $)). 年 (月 ( 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坚持“保持
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针对我国当前劳动关系中
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多个方面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增加了新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扩大了适用范围
随着农民进城务工、国有企业员工下岗,劳动者出现了分层。《劳动法》传统保护的对象
大多限于社会分层中的较高层次,而那些竞争力较弱、居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则处于一种
失范的状态,致使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难以界定。为适应当前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
的现实要求,《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新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扩大了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内涵的扩大。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
为能力2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 "针对劳动关系和劳动用工形式的活跃多变、类
型复杂等特性,《劳动合同法》运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在原来《劳动法》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且明确
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用人单位”内涵有所扩大,特别是将事业单位的大部分
人群也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里。一般而言,事业单位人员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比
照公务员制度来管理;第二类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类是正在试行聘用制的
以科、教、文、卫为代表的事业单位,聘用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处于法律调整空白。这
次《劳动合同法》明确将事业单位的第三类劳动关系纳入了调整范围。当然,由于事业单位
在经费来源、编制管理等都与企业不同,这使得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上也与企业有很大的
差别。有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第3*条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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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构建公平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保障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
定执行”。该规定为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提供了较大的
灵活性。
“用人单位”内涵的扩大意味着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的范围扩大。它不仅是“用人单位”这一
方当事人的适用范围扩大,相应地劳动关系中的另一方主体
劳动者的适用范围也扩大了,如在民办非企业中农民工等。
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增加了新成员。
!" 将事实劳动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劳动合同法》不仅在
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且
对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也扩大到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和终止的全部过程,最大限度地将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及所建立的劳动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如 《劳动合同法》规
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
日起建立。这一规定通过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认定,将未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明确纳入劳动合同关
系的调整范围,
近年来#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或减免
自己的责任,一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农民
工。而依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书面劳动合同。这就形成了大量的事实劳动关
系,由此引发的大量的劳动纠纷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基本理念,《劳动合同法》规
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用
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劳动者就享有劳
动法律规定的权利。这一规定加大了在劳动双方关系中处于
弱势地位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便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
利益的平衡,促进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形成。
$" 规范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
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对劳务派
遣、非全日制用工两种用工形式专门进行了规范,拓展了法
律适用的范围,使不同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得到
有效保护。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方式,与传统的用工方
式相比,劳务派遣具有灵活性,但其特殊的三方关系也容易
滋生弊端,容易被一些不良用人单位用来逃避法律义务,损
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在肯定劳务派遣作为非主流
劳动就业形式地位的同时,也对其作出适当的限制:一是在
设立上要求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 万
元;二是明确了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和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
者负有的义务,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
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规定劳务派遣应主要限
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四是规定派遣劳
动者与其他劳动者具有同等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定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
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
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由于劳动法没有规范,使得
这部分劳动者游离在劳动法保护之外,权益屡屡受到侵害。
《劳动合同法》将非全日制用工予以规范,将有利于保护灵活
用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表明国家鼓励多样化的用工方式。
二、进行雇佣保护,稳定劳动关系
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力市
场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很难短期改变。相对于用人单位来
说,劳动者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弱势
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
势群体予以公平对待。《劳动合同法》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
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提高劳动者就业的稳定
性,注重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共创和谐
的思想。
(" 防止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由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
间不平等的关系,造成劳动者特别是处于低层的劳动者和用
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不少企业为降低
用工成本,热衷短期劳动合同,过度利用劳动者的“劳动力黄
金期”,导致不少劳动者对用工单位缺乏归属感,积极性不
高,甚至有“出卖青春”的心理感受。
罗尔斯认为# “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
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 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
会组织的一个工具而加以信赖。”) ! *《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任务
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该法首次规定劳
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 年的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国际上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趋势、主流,它有利于稳定的劳动关
系,而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双方都有利:劳动者有归
属感,愿意钻研业务,用工单位则减少人员频繁流动的成
本。《劳动合同法》正尝试以法律形式推进终身雇佣,稳定社
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 进行解雇保护。短期、不稳定的劳动合同经常使劳动
者处于失业、半失业者状态,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难
以得到保障,劳动关系呈现“强资本弱劳工”的关系。美国法
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认为,社会公正应体现两条
“正义原则”:一是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
等的自由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即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
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
益。) $ *在当代政府管理的潮流中,国家一直都把保护弱者和穷
人的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通过采取积极措施
来保障社会底层弱势劳动者的最大利益。按照美国法学家罗
尔斯的“正义原则”的内涵,这种积极的差别待遇,体现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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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构建公平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保障
种实质上的社会公正。
《劳动合同法》在解雇保护上主要是三项措施:解雇理
由、提前通知、经济补偿金。用工单位要想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必须是劳动者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才
能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于因病、非
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需解除合同的或所依据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
单位需提前 !"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
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对不能解除合同的事由也
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如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期内的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 $年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用工
单位的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或用人单位单方或双方协
商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 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近些年,劳动者权益被
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一些用人单位常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但由于《劳动法》对用
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 缺乏威慑力,导致对此类
行为打击不力,受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救济。当
违法成本低于用人成本时,用工单位更愿意选择违法。为保
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用人单位切实得到执行,促进用人单
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守法企业的积极性,《劳动合同
法》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成本。规定用人单位超过 #
个月不满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不依法与
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倍
的工资。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
金,要按 $"(以上 #""(以下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 ’ 倍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对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如何减少维权成本,《劳动合同法》做了非常大的努力。
(一)申请支付令。劳动者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是
广大劳动者和学者议论较多的话题之一。根据《劳动法》第 )*
条的规定&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
机制。即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一程序设计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一
是周期长。劳动仲裁程序通常会在 ’个月内结案,一般的民
事程序两级审判通常也在九个月内结案,也就是说劳动案件
程序全部终结,一般是 # 年左右,这还不包括劳动能力鉴定
期间和工伤认定期间。二是费用难以承受。北京青少年法律
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其发行的 《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
告》显示& 为了索要不足 #""" 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
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 *’"元各种花费,综合成本在 !+’"
元 , $)’" 元之间;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则成本最少要在 $"""
元,最高将超过 *"""元。 - + .漫长的维权周期和高额的维权成
本,让劳动者在法律面前望而却步。
《劳动合同法》则通过申请支付令的形式大大降低了劳动
者的维权成本。该法第!"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
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
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为配合《劳动合同
法》的施行,于今年$月#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
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
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
大大缩短了维权的周期。新规定为解决欠薪问题提供了新途
径,这将有效地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二)强化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徒法不足以自行”。
如果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法律规定
就会沦为一纸空文。劳动者的权利屡遭侵害,除法律缺失等
原因外,与劳动执法部门不作为、执法不力甚至失职、渎职不
无关系。
为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构建,针对当前劳动法律制度中因劳动监察和法律责任不明
确导致的执法主动性不强、力度不够、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
现象,《劳动合同法》专设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章节,强化了
执法部门责任 。如该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
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强制劳动部门作为方面,《劳动合同
法》是一部具体、刚性的法律,给劳动执法部门套上了“紧箍
咒”,给劳动者撑起了维权的“保护伞”。如果发生拖欠工资、
拒办社会保险以及发生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
损害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要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 # .黄冠颖 % 论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 / . % 福
州党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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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刚,陈建华 % 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 - / . % 现代商贸
工业,’""),(##)%
-责任编辑:陈齐芳 .